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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安排原則

發布時間:2021-01-18 08:41:25

『壹』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按照什麼原則計價

: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可供分配的收益總額包括本年度實現的收益總額和年初未分配收益,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公積金是用於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的資金,是壯大集體經濟、增強綜合服務功能的重要資金來源,也是集體資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公益金主要用於集體福利等公益性設施建設,包括興建學校、醫療站、福利院、電影院、幼兒園、自來水設施等。每年 按比例提取後,要做到有計劃地使用,專款專用。提取比例也由各村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2.提取福利費。福利費主要用於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支出,包括照顧軍烈屬、「五保戶」支出、困難戶支出、計劃生育支出、農民因公傷亡的醫葯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等,不包括興建集體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支出。福利費可用於村民個人福利和救濟,不能用於構建公益性設施,不能和公益金相混淆,要保證專款專用。 3.向投資者分配。向投資者進行收益分配是指按照出資合同、協議和章程的規定,應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4.向村民分配。向村民分配是指分配給村民的那部分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實現的收益歸全體成員所有,對收益在繳納國家稅金,提取公共積累後,經全體成員同意,可向成員進行分配,分配多少、分配的形式,由村集體組織自行確定。 5.其他。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項。如村集體實行自己補貼農業的辦法,即按收益的一定比例建立補貼農業基金,用於農業設施建設和農業生產補貼。經上述收益分配後,剩餘的收益即為本年的未分配收益,可留待下一年度分配。

『貳』 如何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一是大力開發集體資源。

村土地和林地資源比較豐富的村可以對機動田、機動山進行統一開發,既可以對外承包、租賃,也可以本村自己組織經營,以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對於有豐富礦、灘等資源的村,在有效利用、合理開發的前提下,制定長遠規劃,開發利用,變資源為效益。

二是開展服務創收。

村級組織可以根據本地的生產特點舉辦社會化的服務產業,如農產品流通經營服務實體,農業科技服務實體等,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系列化服務,既為農業生產提供後勤保障,又為集體經濟創造收入。

三是通過工業強村。

一些地理位置較好、基礎設施較完善的村,可以利用本村的土地、勞力等資源,通過招商引資、集體參股經營的形式,引進資金和技術,在環境保護允許的前提下興辦中小型工業企業,實現工業強村。

四是創新管理機制。

嚴格規定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則,切實履行「兩公開一監督」制度,搞好民主理財,嚴格控制各種非生產性開支,管好用好集體資金。

五是配好村級領導班子,強化培訓提高。

嚴格按照注重德才兼備和群眾公認的原則,選出有能力、有本事,會幹事,肯幹事,能幹成事的村幹部,努力形成合理的年齡、知識、優化村領導班子的群體結構。

拓展資料:

農村集體經濟亦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不僅關繫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繫到農村改革和發展的大局,而且關繫到中國廣大農民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這一根本問題。

『叄』 如何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求解答

(一)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選好配強村幹部。
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主體在村,關鍵在人,必須著力抓好村級班子建設,不斷提高村幹部的政治素質和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使村兩委成為帶領群眾發展致富的堅強堡壘。一是創新選人用人方式,通過公開招聘、公推直選、機關下派、請外出務工經商中的能人回村任職、選派大學生到村裡任職等多形式、多渠道選配村幹部,逐步建立起一支富有朝氣活力、奮發有為、開拓進取、群眾基礎較好的村幹部隊伍。二是加強對村幹部的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制觀念、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三是制定政策解決基層幹部福利待遇、醫療養老保險等切身利益,解除其後顧之憂。四是制定完善村幹部監督激勵辦法,把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能力和績效作為考核的硬指標,激勵村幹部把精力聚集到發展集體經濟、帶領群眾致富上。
(二)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深度開發集體自然資源。
立足當地優勢資源,按照合作共贏、互惠互利的宗旨,大力開展招商引資,吸引各類工商企業、農業企業等投資深度開發集體水面、山場、田地、四荒地等,積極發展農產品基地、休閑觀光農業、農家樂等產業,形成「資源承載產業實體,產業凸顯資源價值」的發展氛圍,將自然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
(三)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搞活經營性資產運作。
對村原有閑置或低效使用的公用房、廠房、設備等集體資產,通過整修或翻建,以公開招標形式實行租賃,或以投資入股形式參與經營,切實提高存量資產的利用效益。有效拓展集體資產運作空間,積極實施宅基地、農用地整理項目,增加有效用地面積,努力獲取集體建設用地指標。積極推進不動產物業開發建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根據區位條件和產業發展優勢,用足用好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引導建設標准廠房、街面營業房、辦公樓、專業市場、倉儲設施,發展物業經濟,培育集體經濟增長點。
(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深化股份制改革。
開展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對防止集體資產流失、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要選擇一批有穩定收入來源、有改革願望、有組織能力的村開展農村股份制改革試點。通過量化資產、固化股權,明晰和保障村級集體資產的產權主體及其成員的主人翁地位,進一步理順村級集體經濟分配關系,建立健全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制度,創新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集體經濟治理機制,使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走上「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運轉高效」的現代經營管理之路。
(五)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不斷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在有條件的村探索建立村級留用地政策,並對村級用地涉及農轉非的,優先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安排農用地轉用指標。積極開展試點,探索建立集體用地流轉機制。對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涉及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參照國有土地出讓模式,探索實行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出租,集體獲得土地出讓金和出租收益。
(六)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強化對集體資產和財務的監管。
在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和規范對村級集體經濟的管理。一是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機制。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的規范化管理,完善「村財鄉管」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集體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招投標、財務公開、財務審批等規章制度,合理確定村幹部報酬標准和辦公經費開支標准,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二是建立審計監督機制。建立村級財務審計制度,定期對村財務實行檢查監督。三是建立村級債務化解機制。對村級的各種債權、債務組織全面徹底清理,對清理出的不良債務,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加以化解。
(七)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快制定和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措施,尤其在財政資金投入、金融稅收優惠、結對幫扶等方面,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和辦法,為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和政策環境。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結合推進城鄉一體化綜合配套改革,加大公共財政向村級延伸和覆蓋力度,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減輕村級配套資金壓力和集體經濟負擔。要安排一定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扶持資金,用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建設。二是實行金融稅收優惠。對村集體經營或參股的項目,在信貸上要給予傾斜,在利率上要給予適當優惠,在稅收上要給予一定減免,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的稅收,屬地方財政可支配部分實行全額返還。三是深化結對幫扶。鞏固選派機關幹部到村任職、機關與村結對共建等成果,繼續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幫助結對村出思路、出資金、出人才、出技術,推動村集體經濟發展。鼓勵企業與村結對共建,引導富裕村與薄弱村結對共建,實現共同發展。

『肆』 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應注意哪些問題

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應注意:
(一)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隊伍素質不高
絕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隊伍素質不高,缺少專業的經濟管理隊伍。絕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科技人才嚴重缺乏。由於農村集體經濟所處的地理位置和受傳統觀念及現實社會問題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很難吸引人才。絕大多數有管理才能和科技知識的人才不願離開大城市到人才亟需的農村施展才能是一大現實問題。甚至,就連家鄉在農村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學成後也不願回到農村,為農村服務。人才引進成為農村集體經濟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缺少政策支持和扶持
集體經濟發展不僅缺乏總體規劃,而且有關集體經濟發展狀況的基礎數據也模糊不清,給政策制定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比較混亂、集體經濟發展缺乏規范指導等問題。當前,農民群眾迫切希望政府給予土地使用、啟動資金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落後的,因資金短缺,普遍感到起步難;發展到一定規模的村級集體企業,因建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沒有產權,面臨隨時拆遷的窘境,對今後的發展感到很困惑。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土地面臨法律困境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對土地需求越來越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急劇減少,存量土地及其廠房、商鋪租金等土地非農收益成了社區集體的主要收入來源,經營土地成為發展集體經濟的重要途徑。」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作為下位法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只有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共事業的情況下,經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對民間私人資本推動的農村工業化,引起的對集體非農建設用地需求擴張估計不足;沒有為私人創辦企業留下合理的用地空間。自發、私下的農村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實施帶來較大沖擊,並且由於村民集體出租非農建設用地不受法律保護,如發生爭議,集體就要遭受損失。
(四)集體資產產權不明晰且管理體制不順暢
農村集體資產形成時間長,構成復雜,目前多數沒有進行確權登記,產權不明,容易造成資產流失。加之目前集體資產的經營和管理主要還是村兩委成員,多數沒有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經營管理缺乏有效監督,制約了集體經濟的發展。個別得益於地緣經濟優勢,靠土地徵用積累較大集體資產的村,沒有及時進行量化固化,集體資產名義上「人人有份」,實際上掌握在個別或少數人手裡,有的出現決策失誤,有的資產流失,審計中發現多起違規問題。

『伍』 界定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應遵循哪些原則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任務,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農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關系進行確認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部或部分佔用、代管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的企業、單位的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依法代表該組織內全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處理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中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遵循 誰投資、誰所有 的原則,同時要充分考慮資產形成的過程,從有利於管理和農村社會穩定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地進行。

第六條 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七條 在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關系:一是鄉(鎮)、村、組之間的資產所有權歸屬關系,不準相互平調和擠占。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資產,均按各方出資額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權益,以此界定資產權屬。三是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其資產應全部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八條 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范圍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含鄉[鎮]村集體企業中的集體資產,下同)和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二)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流動資產;
(三)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
(四)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五)在國內聯營、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兼並、有償轉讓的企業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協議(合同)應有的資產份額;
(六)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七)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享受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歷年提取的生產性積累資金形成的資產及贈值部分;
(八)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九)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十)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集體經濟組織在興辦企業初期籌集的各種資金及其形成的各種積累,見事先與當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確定產權歸屬;沒有約定的,其產權原則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享受的政策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按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
(三)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為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而轉讓、撥給或投入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形成的資產,凡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但收取的轉讓費用(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集體經濟組織以借貸(含擔保貸款)、租賃所取得的資金、實物作為興辦鄉(鎮)村集體企業的投入,該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除債權方已承擔連帶責任且與債務方已簽訂協議按其協議(合同)執行外,其產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實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賃經營的,其資產的所有權不變。其中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間投入的資金和設備,如有投資協議(合同)的,按其界定;沒有投資協議(合同)的,原則上按照借款處理,增值的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鄉(鎮)村集體企業實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聯營的,其中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歷年按投資比例(股)應分成的利潤而未結算的部分、終結時按比例分得的結余凈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七)集體經濟組織參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後改組成股份制的,其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積余的劃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實際到帳比例界定。
(八)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進行改制、資產出售後收回的資金,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九)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無資本金投入,全靠貸款辦起來的企業,其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十)對掛用集體牌子,實為私人經營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對其盈利和積累,應按協議(合同)或通過協商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國家對集體的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以集體出資為主、國家或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凡是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由代行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出面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單位中分攤資金、勞力、物資形成的資產,分別界定為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與其他所有制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也要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三)由村提留、鄉統籌和建農基金及農民投工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原為鄉(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後改變為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其單位原有的資產及其增值,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向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單位收取利潤和留存於鄉(鎮)級的管理費而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農民投資、投工種植的果樹、林木,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由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種植,農民承包經營的果園、林木,承包期內增值部分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七)由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興建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約定或投資比例界定各自應占的資產份額。

第十一條 土地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各類經營性、非經營性單位無償佔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已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少量補償,但未按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的,土地的所有權不變。
(二)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分別提供土地興建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別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額。
(三)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種植果樹、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權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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