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一政治題稅收的意義
一)稅收制度是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保障
征稅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方面,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其管轄權范
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行使征稅權力。而征稅權力的行使最終都要通過
稅收制度反映出來,沒有相應的稅收制度,國家征稅就 缺乏 必要
的依據,稅收收入的取得就沒有保障。所以,根據國家的具體情況,
在經濟政策和稅收 政策的指導下,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稅收制度,
對滿足國家財政需要、充分維護國家的經濟政治權益具有十分重要
的現實意義。稅收制度不完善或不健全,國家的征稅權力就很難充
分發揮出來,稅收應有的職能作用也會受到相應的影響。
(二)稅收制度是國家經濟政策的重要體現
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經濟條件下,國家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
標和社會目標,必然會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在總經濟政策下,還
需制定相關的分經濟政策,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投資政策、稅
收政策等。各項經濟政策的實施均需依賴於相應的經濟制度的確定,
稅收制度就是其中的一個方面。通過制定稅收制度,可以把國家在
一定時期內的經濟政策,如對鼓勵發展或優先發展的產業、項目的
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公平稅負、合理負擔、促進平等競爭等經濟政策
在各項具體的稅收法律規定中體現出來。同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條件下,稅收作為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管理和調節的重要經
濟杠桿,其調節作用的發揮,也必須建立在相應的稅收制度的基礎
之上。
(三)稅收制度是國家處理稅收分配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
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稅收分配的過程
中,必然會涉及各方面的經濟利益關系,如,國家、企業、個人之
間的關系,企業與企業、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積累與消費之間
的關系,等等。再加上國家征稅不能是隨意性的,這就需要制定相
應的稅收法律制度,並在此制度當中將國家處理各項分配關系的政
策加以規范,使其具體化。同時,建立起相應的稅收制度,也使稅
務機關征稅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有了法律依據。
總之,稅收制度是稅收職能作用得以充分實現的基礎,沒有稅
收制度,征稅機關就缺乏行使征稅權力的依據,納稅人也無法正常
履行納稅義務。同時,沒有稅收制度,國家的經濟政策也很難得以
實現,國家的財政收入就很難及時足額地籌集上來,稅收調節的功
能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發揮。由此可見,稅收制度在現實經濟生活
中確實不可缺少,健全和完善稅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Ⅱ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意義(要求在政治經濟哲學三方面分析)
政治方面,個人所得稅改革是收入分配製度的健全與完善.
經濟方面,個人所專得稅改革將免稅的范圍增屬大將激發消費活力、擴大內需,助推經濟發展.
哲學方面,個人所得稅改革是體現了辯證法中矛盾原理,它是解決發展問題(矛盾)的一個主要方面.
Ⅲ 分稅制對我國政治經濟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分稅制的實質主要表現為:按照稅種劃分稅權,分級管理。其中,稅權是政府管理涉稅事宜的所有權利的統稱,主要包括稅法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其中,執法權主要包括稅收組織徵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支配權)。所以,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實質,就是通過對不同稅種的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進行分配,以求實現事權同財權的統一。
一般來說,完善的分稅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地決定所轄的稅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權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決定稅法的立法、司法、執法事宜;劃歸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稅稅種,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決定立法、開征、停徵、減稅、免稅,確定稅率和徵收范圍。
實行分稅制,必須保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獨立的稅收立法權。能否獨立行使立法權,是確定分稅制能否成立的關鍵。如果作為分稅制一方的政府沒有稅法的獨立立法許可權,分稅制就不能確立。
1.事權和支出范圍越位。
目前實施的分稅制沒有重新界定政府職能,各級政府事權維持不甚明確的格局,存在越位與錯位的現象,事權的錯位與越位導致財政支出范圍的錯位與越位。
2.部分財政收入劃分不合理。稅收收入沒有嚴格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共享稅並依此確定應屬何級財政收入,存在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的不規范做法。一些應為中央稅的稅種,如所得稅被定為地方稅。地方各級政府間按稅種劃分收入未落實。
3.地方稅收體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稅種除營業稅、所得稅外,均為小額稅種,縣、鄉級財政無穩定的稅收來源,收入不穩定。地方稅種的管理許可權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對地方稅種的管理許可權過小。
4.省以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不夠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級政府間較少實行按事權劃分財政收支的分權式財政管理體制。縣級財政沒有獨立的稅種收入,財政收入無保障。
5.轉移支付不規范。中國現行轉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間財政資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補助辦法,基本格局未變;採用基數法實行稅收返還不合理;中央對地方專項補助發放的條件、程序、使用管理無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間如何轉移支付不明確。
Ⅳ 求關稅對國家的影響,從經濟政治文化三方面說。經濟最好是積極的跟消極的。越詳細越好
經濟方面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的重要手段,是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是維護貿易競爭的重要手段。政治方面是國家主權的重要象徵。
Ⅳ 運用經濟學常識說明消費水平對個稅起征點的上調的影響。(求此政治主觀題答案!!)
個人認為樓主的問法不合理,應該是個稅起征點的上調對消費水平的影響。影響整個社專會消費水平的因素屬有個人消費,企業消費,國家購買。繼續深挖也就是個人收入,企業收入,國家稅收。提高個稅起征點,會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水平,有可能會提升個人消費水平。(前提是個人有消費慾望,或者消費是無更多負擔,如房金、保障等)但同時會減少國家稅收,從而降低國家購買能力。那整個社會的消費水平如何變化呢?就要對比上調後國家購買能力的下降幅度A與個人消費水平的提升幅度B,一。如果A更大,則表明上調個稅起征點單就消費水平而言會削減社會整體消費水平,這可能由於拌拖個人消費的因素有很多(如物價,貌似收入增加,實則收入在貶值、或者家庭負擔、孩子撫養、老人贍養、醫療保障等等吧!)。二。如果B更大,則表明上調個稅有利於社會整體消費水平的的上漲!我更樂於看到第二種結果,這樣一來居民受益,社會收益!但我擔心目前中國處在一的階段!
Ⅵ 政治:稅收是怎樣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
1.優惠稅率。優惠稅率是發展中國家採用最為廣泛的鼓勵投資的政策工具。研究結果表明,由於優惠稅率這一激勵措施不能隨著投資額的變化而改變,因此,使用優惠稅率在提供投資激勵方面並不是最有效的工具。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優惠稅率政策,一般不允許新企業將創業期間的虧損結轉到以後的會計年度用以扣除應稅額,而只能以企業的稅後利潤沖減,這也使得優惠稅率措施相對無效。
免稅期是優惠稅率政策的一種特殊形式。發展中國家經常使用公司所得稅免稅期這一稅收激勵手段來促進資本投資。一個國家免稅期的最常見方式是,在目標行業從事經營的新公司在其正式經營的一定年度內可以完全或者部分免除公司所得稅,免稅期以後則按適用的所得稅率全額納稅。除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發展中國家外,加拿大、法國等發達國家也在某些行業採用免稅期政策。從新設企業的角度看,免稅期並不像人們最初想像的那樣寬松,只有當企業可以將折舊延期到免稅期之後時,有效稅率方能為零。
2.投資稅收抵免與扣除。在投資稅收抵免的情況下,某些被鼓勵投資的行業的公司可以將購置固定資產或研究與開發、資本存量或就業新增部分的支出,在其應納稅額中按一定比例扣除。從國際實踐看,對特定活動的稅收予以抵免即提供直接補貼的政策工具比降低稅率更為有效。
投資扣除即企業在繳納公司所得稅時從應所得中扣除,其效應和稅收抵免相類似。投資扣除發展效應的力度取決於操作形式,即扣除額能否直接返還或結轉沖銷。對於從事高新技術研發等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或正處於成長期的小企業來說,提供直接補貼的力度越大,激勵效果會更高。對於境內的外國子公司,東道國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稅收抵免和扣除的積極政策效應是否被外國稅收抵免的稅制安排所抵消。譬如,對來自某些母國的子公司的投資起不到激勵作用;或在某種程度上導致部分稅收收入流入外國財政部門。
3.投資成本的快速攤銷。最為常見的方式為固定資產的快速折舊,以及無形投資(如研究與開發支出、勘探費用、廣告費用等)允許作為費用列支。其他如融資成本(利息)等在有些國家亦允許加速扣除。有些國家把選擇性折舊扣除與免稅期結合起來,如巴西政府規定對批準的項目在第一年允許5O%或100%折舊。
Ⅶ 分稅制對我國政治經濟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分稅制的實質主要表現為:按照稅種劃分稅權,分級管理。其中,稅權是管理涉稅事宜的所有權利的統稱,主要包括稅法立法權、權和執法權。其中,執法權主要包括稅收組織徵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支配權)。所以,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實質,就是通過對不同稅種的立法權、權、執法權在中央和地方進行分配,以求實現事權同財權的統一。
一般來說,完善的分稅制要求中央和地方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地決定所轄的稅種。中央和地方有權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決定稅法的立法、、執法事宜;劃歸地方征管的地方稅稅種,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決定立法、開征、停徵、減稅、免稅,確定稅率和徵收范圍。
實行分稅制,必須保證中央與地方都享有一定的、獨立的稅收立法權。能否獨立行使立法權,是確定分稅制能否成立的關鍵。如果作為分稅制一方的沒有稅法的獨立立法許可權,分稅制就不能確立。
事權和支出范圍越位。
目前實施的分稅制沒有重新界定職能,各級事權維持不甚明確的格局,存在越位與錯位的現象,事權的錯位與越位導致財政支出范圍的錯位與越位。
2.部分財政收入劃分不合理。稅收收入沒有嚴格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共享稅並依此確定應屬何級財政收入,存在按隸屬關系劃分所得稅的不規范做法。一些應為中央稅的稅種,如所得稅被定為地方稅。地方各級間按稅種劃分收入未落實。
3.地方稅收體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稅種除營業稅、所得稅外,均為小額稅種,縣、鄉級財政無穩定的稅收來源,收入不穩定。地方稅種的管理許可權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對地方稅種的管理許可權過小。
4.省以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不夠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級間較少實行按事權劃分財政收支的分權式財政管理體制。縣級財政沒有獨立的稅種收入,財政收入無保障。
5.轉移支付不規范。中國現行轉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間財政資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補助辦法,基本格局未變;採用基數法實行稅收返還不合理;中央對地方專項補助發放的條件、程序、使用管理無法可依;地方之間如何轉移支付不明確。
Ⅷ 分稅制對我國政治經濟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新中國建立後至1980年,我國基本上實行的是中央財政統收統支體制,少數年份是稅收收入地方全額上交,多數年份是地方少有留成或分成,用錢由上級統一撥付。這種做法,在建國之初,體現為集中財力,解決國家的困難,但越來越嚴重地壓抑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進入改革開放年代後,開始實行分灶吃飯,即一部分稅收歸中央,一部分稅收歸地方,並明確了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范圍。收大於支的地方,按一定比例上交中央,支大於收的地方,在一些稅種中給一定比例給地方或由中央財政補貼。所謂分灶吃飯的意思就是:地方不再主要統一從中央財政分錢,有了相當大一部分自收自支的權利。
這樣的結果是,地方有了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地方經濟發展很快,同時,為了有利於地方財政收入,各種地方保護主義興起,而且中央財政迅速吃緊,中央財政收入在全部財政收入中只佔到了兩三成。出現了中央向地方借錢用的狀況,甚至發展到財政部向地方借錢很困難的地步。當時,財政收入高的是廣東和江蘇等省,當時有說法,財政部借不了,由國家領導人直接開口借,有的地方領導人說,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
於是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起,就醞釀分稅制,到1994年,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將稅收劃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三種。由此還在省以下地區,出現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劃分職責,各征其稅。
在全部稅收中,共享稅在稅收總額中所佔比例最大,主要由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構成。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大體是增值稅75%:25%,企業所得稅的分成比例大體是60%:40%。印象中,這以後,中央財政收入多時所佔比例高時曾達全部收入的60%。到2011年,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大體各佔一半,地方比中央約高1個百分點。在全部財政收入中,由稅收產生的財政收入要佔到90%以上,其餘為非稅收入。但在全部財政支出中,地方達9.2萬億,佔89%,中央財政收入大部分通過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了地方。
分稅制以後採用的數據,為國家公布的財政數據,頗有爭議的各種隱性稅負,不在其中。
以上是我國分稅制的來歷和大體現狀,意在說明一下,我國為什麼要搞分稅制。下面說一點簡單看法:
一、我國的分稅制不是徹底的,比分灶吃飯進了一大步,但也有人說只是分灶吃飯的完善和升級。原因是稅收的立法權歸中央,地方沒有立法權。按照事權與財權匹配的關系,地方在沒有錢時,感到財權不足以支撐事權時,要麼向中央開口,要麼會產生各種費的徵收,乃至抬高地價等等,來增加收入,其中不少未納入預算。比如土地出讓金,除一部分要上解中央外,大部歸地方,據說要納入預算,不知現在如何了。這也是房價下不去的來由之一。
二、在中央的轉移支付中,有兩部分錢,一部分叫一般性轉移支付,一部分叫專項轉移支付。這兩塊錢比較活,尤其是後一項。所謂跑部進錢,後一項尤甚。大量的錢的分配權,被部委控制,長期以來也被詬病為導致腐敗的原因之一。不要小看這個錢,這個錢往往是帶項目的,還有銀行貸款匹配。大的項目,要經過發改委,能否獲得,和相關的國家部委關系極大。每年財力分配時,部委對這個錢爭得也厲害。今年的情況是,按新的預演算法修正草案,實行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的辦法。預算總量3.9萬億,其中一般性轉移支付2.2萬億,專項轉移1.7萬億,一般性轉移支付,超過了專項轉移支出。
三、實行分稅制後,凡對地方不利的部分,也都引起了不滿,但只能執行。一些農村地區財政入不敷出,農業稅是地方稅種,農村還實施三提五統(村提留鄉統籌,由農民出),在不少財政拮據的地方,除這兩項稅費外,還發生了許多攤派現象。在一些煙區(烤煙稅煙區地方稅大稅),還出現了「少交煙一百斤,罰款100元」的大標語。一方面,國家政權在地方的存在,出現支付危機,另一方面,農民負擔加重,甚至逼死人命,出現了許多抗繳的群體性事件。直至2004年,國家財力增強,全國免除農民稅費,才得以解決。同時由於地方仍要抓收入,所上項目大量增加,主要矛盾,又變成了徵用農民土地拆遷房屋的矛盾了。
四、公共財政的建立,仍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我國西高東低,所有的河流來自西部,流往東部。西部是東部的生態屏障,西部人士長期呼籲,東部應給予西部生態補償,雖然國家在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等方面也有投入,但西部地區認為仍然遠遠不夠。
五、在這種情況下,GDP不僅是政績,而且是稅收的重要來源。最能直接迅速產生GDP和稅收的是投資,項目越多,意味著財政撥款多,銀行貸款多,然後便是建安等各種稅收多。至於這些項目,最終能產生什麼效益,或者是遠期可能有效益,地方往往就顧不了這么多,先上了再說。這樣產生的稅收,往往是銀行貸款搬家。這也就是我國不少產業趨同化以至過剩,還在拚命上馬的深刻原因之一。
又說多了,得打住了。總之,這個問題很復雜,不易說清。一個國家如果償失了財力控制,這個國家會分崩離析,一個國家的各行區域,如果沒有積極性,國家將無以聚集財力。長期以來,我國就存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問題,其中財稅體制,是重中之重。如果有知友耐心看完我的答題,應該能感覺到這個問題的復雜性。這個問題的進一步改革,涉及到政治體制改革。比如,僅一般轉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就涉及到相當一部分國家部委權力的縮減,由此也可看到政治體制改革中國家某些管理形式可能將要發生的改變。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一種辦法。下一步,具體還會怎麼搞,怎麼完善,現在真不好說。在現行體制下,如果一下子放開,讓地方有稅收立法權,難以想見,各地企業和公眾,會遭遇什麼樣的稅負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