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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濟發展用地

發布時間:2021-01-17 01:54:36

⑴ 提留地和留用地一樣嗎

提留地和留用地的意思是一樣的。

留用地的性質可按被征地的村集體的意見確定,即可轉為集體建設用地,也可一並征為國有。

農村用地主要分為幾個方面:

1、住宅房基地

2、耕種自留地

3、村留備用地。村留用地就是歸村裡大隊所有的土地,是用來備用為村裡發展所需要的。

(1)農村經濟發展用地擴展閱讀:

廣州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從1992年開始不斷地探索和完善,經歷了由局部地區推廣到全市,由政府文件上升為地方法規的一個過程。2009年,廣東省出台了《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⑵ 如何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你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你所說的回「村答里邊分給農民的地「有很多種,比如說,宅基地、公益事業用地、生產經營用地等;根據《決定》的規定,只有經營性質的農村土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而且還有一個前提條件:」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建議你可以承包土地後(不能是耕地,性質不一樣)進行養殖或苗木的操作,那你就大發了,謝謝

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出的土地租金收入應該上什麼稅

你瞎說什麼,美國就這一標桿企業!應該讓他餡在裡面。現在農村農民很有錢!人均收入都已經6000美元了。

⑷ 個人如何購買農村土地用作住宅用地

一、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是不能購買其他村子的房屋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三、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准;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
(3)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至於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⑸ 中國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每個省市的宅基地標準是不一樣的,內蒙古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5)農村經濟發展用地擴展閱讀

各大地區有關宅基地面積的規定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華北地區

1.河北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米。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准,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准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准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⑹ 農村土地資源的科學開發與利用

濉溪縣村莊建設用地情況匯報

近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土地問題,把土地資源定位為參與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下發後,特別是《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文件精神,明確各級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各級地方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大了對《土地管理法》的宣傳和實施力度,執法部門也加大了對違法用地的查處力度,對農村土地管理尤其是耕地保護作出了巨大努力。在農村中,違法用地,亂占、濫用耕地建房的現象雖然得到了有效遏制,農民建房也正在走上依法管理的道路。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觀念的逐漸變化,特別是在中央惠農政策的大環境下,農村農民住宅建設空前活躍,由於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不盡相同,導致目前農民建房還存在著不少的問題,破壞、閑置浪費耕地現象隨之大量出現,現結合我縣實際將村莊建設用地情況匯報如下:
一、農村居民點用地狀況
(一)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我縣共有215個行政村,24個居委會,農村居民點2722個,面積298299.8畝,多年來我縣在村莊用地管理方面主要做法有:
1、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製作用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各類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規劃的用地項目不予受理或審批。
2、做好村莊定界工作
完善村莊定界,劃定村莊用地范圍,控制村莊用地規模。
(二)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縣在村莊用地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規劃滯後,造成村莊布局散亂
長期來,村莊和集鎮建設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農村村民建房布局極不合理。路修到那裡,房就建到那裡的「馬路經濟」現象隨處可見。農村居民點遍布各個角落,農戶居住極為散亂。有的自然村目前只有十幾戶人家居住,但四周卻留有幾畝到十幾畝的宅基地不等,大量土地被閑置,土地利用效率低。由於村莊分布散亂和經濟條件的限制,房屋座落參差不齊,不僅給農村居民生產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影響了村容村貌。
2、管理不到位,宅基地嚴重超標、一戶多宅現象突出
由於農民的土地優患意識不強,不能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廢棄地建房,而是盲目向村外耕地擴張。在各個行政村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以及一戶多宅、房屋空置現象。由於我縣實行「宅田合一」制度,造成宅基調整困難,供需矛盾突出,據粗略統計,我縣村莊用地未批已用占農村居民點用地的2.8%。
3、現行法律法規難以執行
現行法律法規對農民建房違法行為的處罰,只能拆除,不能沒收,也不能作其它處理。國土資源部門處於拆不是,不拆也不是的兩難境地,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難以執行到位。
二、農村居民點復墾整理情況
(一)農村居民點復墾整理基本情況
新法實施以來,我縣共實施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項目17個,投入治理資金402.37萬元,建設總規模175.4公頃(2631畝),整理為農用地161.2公頃(2418畝),其中新增耕地面積129.7988公頃(1946.98畝)。
(二)農村居民點復墾整理資金來源及主要做法
近年來,我縣通過土地招拍掛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耕地佔用稅的收取,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有償使用稅費收入,我們從這些稅費收入中專門拿出一部分資金用於農村居民點的復墾整理。另外,我們採取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多元化籌集資金,吸收了大量的投資企業和個人的資金用於復墾整理。此外再加上鄉鎮、村的配套資金,確保了我縣的村莊復墾整理的資金所需。
在村莊復墾整理過程中,我們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統籌協調、農民自願、多元投資」的原則,扎實有效、積極穩妥推進村莊復墾整理。在開展該項工作中我們做到「三個堅持」、「三個結合」和「四個加強」。「三個堅持」即一是堅持高標准規劃選址,二是堅持公開透明招標,三是堅持嚴格的監督檢查。「三個結合」即把村莊復墾整理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與「村村通」道路工程結合起來,與「生態農業」建設結合起來。「四個加強」即一是加強崗位責任制,二是加強質量管理,聘請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三是加強復墾整理資金管理與使用,四是加強綜合協調能力,與項目所在地的群眾多多溝通,取得支持,確保項目順利開展。
(三)農村居民點復墾整理取得的成效
村莊復墾整理不僅實現了全縣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為我縣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土地保障,而且有效改善了全縣的生態環境,實現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多贏。最為重要的是扎實推進了我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農村居民點復墾整理存在的問題
1、農民自發作為復墾主體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原土地使用者或其他農民自發復墾是目前農村荒舊宅基地復墾的主要形式。有關法規規定了「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但是這並不能夠保證農民作為復墾主體的利益。原因在於,荒舊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民自發復墾荒舊宅基地所得來的土地並不同於農民的責任田,利益不能得到法律保護,農民的自發復墾實際上是在集體組織的默認下取得了該土地的實際佔有狀態。由於這種佔有僅僅是一種事實而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權利,加上我國佔有制度的不完善,在此情況下,若土地所有者主張權利,那麼耕地的佔有人就會因缺乏法律依據而處於被動和不利地位,甚至有可能使其投入土地改造中的資金和勞動頃該間化為烏有。而這無疑會影響和制約農民對原有或其他宅基地復墾整理為耕地的積極性和投入力度。
2、在復墾整理時,對農村居民點上的附屬物拆遷比較困難,部分拆遷群眾有故土難離的思想,有的群眾寧願在廢棄宅基地上植樹,也不願意讓廢棄宅基地復墾整理成為耕地。
3、在復墾整理項目完成後,新增耕地的質量不高、肥力不強、管護不力。
三、節約集約利用、加強村莊用地管理、加快新農村建設及村莊復墾整理的建議
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貫徹節約集約用地方針,充分發揮國土部門職能作用。加快土地規劃修編,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實保護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著力在集體建設用地、農民建房、舊村改造工作中有所創新和突破,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效的政策引導。
(一)制定並嚴格執行科學的村莊建設規劃
首先,在制定村莊建設規劃的過程中,必須以「科學、實用」為原則,以「居住合理、節約用地」為目的,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為基準,同時還必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需求的情況。其次,在執行規劃的過程中,必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嚴格執行規劃指標,對不符合規劃的建房一律不批准,對違反規劃的建房該拆除的堅決予以拆除,嚴格按照規劃執行。再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決執行一戶一宅的標准,杜絕一戶多宅,嚴禁超標佔用宅基地,對於移地新建戶,其舊宅基地應由集體及時收回另作安排。
(二)新農村建設與村莊改造相結合
對村莊進行改造,必須與當前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必須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積極引導,科學規劃,分步實施。首先應加強村莊布點規劃,推進新農村建設工程,逐步調整村莊布局,規劃審批後要嚴格執行;其次要加強宅基地復墾整理,通過村莊搬遷、撤並的方法把那些規模較小、自然村多、居住分散的村集中到居民點,形成中心村,促進村居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鎮集中。
(三)積極推行土地置換政策
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實現資源的最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符合村莊建設詳細規劃的前提下,應對那些位置分散的閑置地和低利用價值地,進行土地置換、盤活利用。同時把土地置換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讓土地置換成為推動新農村建設的有效途徑之一。
(四)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並對新增宅基地進行嚴格的審批
雖然20世紀90年代初期在部分地區實行的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因諸多原因而終止,但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整體環境的逐漸成熟和完善,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的實施也有了保障。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的基礎上,應積極推廣更為完善的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即農村宅基地資源的配置應以市場化為取向,逐步實施有償使用制度。既要考慮到社會經主義市場濟規律和現代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框架特點,又要考慮到農村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不一致和農民負擔是否過重。另外在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的同時,還必須對新增宅基地實行更為嚴格的審批制度,防止無故遷址,一戶多宅,建「子孫房」等現象的發生。堵住荒舊宅基地增長的源頭,以免出現一邊復墾,一邊荒廢的現象。
(五)加強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
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是提高農村土地管理效率的基礎。面對新農村建設對土地管理的新要求,國土資源部門應切實轉變職能,按照統一模式、統一規格、統一工作職責的要求切實推進基層國土資源所的硬體建設。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建設要下達建設任務和標准,逐步完善規章制度,改善基層所的工作環境。
(六)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鄉鎮國土資源所要及時向村民公示建房用地申請審批條件,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堅決不予報批。簡化建房用地申請材料和審批環節,鄉鎮國土資源所可以聯合所在鄉鎮其他職能部門集體會審用地申請事項。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採取上門服務,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為農民節省時間,讓他們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農業生產中去。

2008年8月18日

⑺ 農村集體土地的分類

農村土地性質劃分:

1、耕地包括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種植作物的土地。

2、林地是指種植樹木或其它經濟作物的坡地,一般是沒有水到的土地,靠天生長。

3、宅基地是指不佔用耕地和林地,規劃分配給村民建造民宅的土地。可以在原民宅群周圍擴大,不另規劃,除非整村遷移。

4、荒地是指不能種植農作物,也不能種植經濟作物或者種什麼也不長的土地。

(7)農村經濟發展用地擴展閱讀: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一直存有較大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於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總有是指一定的農民集體范圍的成員,以其組成之團體對集體財產依法按照「平等自願,議決一致」原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收益的權利。

⑻ 什麼是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用地協議

舉個通俗點的例子:有個人(這個人相當於經營者)想養雞就向當地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買了一塊地來蓋雞棚。該人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這樣懂了沒有?

⑼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與村級留用地的區別

1、土地留用的原因不同:

農村經濟發展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農村(鎮)村建設用地是指農村(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者集資興建各種非農建設用地。

村級留用地一次全部承包給村民,五十年不變。一部分土地由村裡統一管理,可以自由承包,也可以籌集資金,准備發放住房基地,或者為新生子女提供住房。

2、土地的使用情況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為非農業用地。分為住宅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經營用地三類。

村級保留地為農用地。主要用於耕地,部分用於宅基地建設。

3、土地的所有權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的所有權在於國家,用於鄉鎮村的建設。

村級留用地的所有權在於村集體,用於農業人口用地的調整。

4、用地指標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用於村一級經濟發展,應當按照被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批准土地利用指標,使被徵收的集體經濟組織能夠組織和發展第二、三產業,加強集體經濟建設。重新安置失地農民。其實質是一種有效的移民安置方式。

村級留用地范圍稱為地圖斑塊,地圖斑塊內的土地可作為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村級保留地一般為耕地和林地,不能開發利用。

⑽ 什麼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村、集鎮內的住宅建築、公共建築、公共設施、道路、綠化以及鄉村企業、事業等各項用地。它主要包含以下三個部分: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是經規劃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行使者、使用者,依法將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以轉讓、出租、作價入股、合作、聯營的方式移轉給受讓人,並通過簽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取得一定數量的土地收益的土地法律制度。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主體,分流轉方和受讓方。流轉方,既有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集體土地所有者所有權的行使者,還有鄉(鎮)、村企業等經濟組織和個人等依法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益的土地使用者。受讓方,即土地使用者,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也可以是其他集體經濟及其成員,甚至可以是其他法人和個人。 當前各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實踐狀況不一致,主要是受到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狀況的制約:(1)在農村經濟欠發達地區,形式上一般僅限於農民出租住宅和市場出租攤位所涉的土地流轉;(2)在農村經濟中等發展地區,形式上除出租住宅、攤位外,已經涉及農村企業改制、改組和盤活廠房、場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3)在農村經濟發達地區,以轉讓、出租為主的多種形式並存,更趨於靈活。同時,流轉涉及的地類較全,數量也較大。可以說,建設用地流轉在這些地區已得全面發展,在土地交易市場體系的地位日益重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規模經營土地資產的局面已經來臨。 當前,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3)鄉村企業的兼並、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 (5)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項目; (6)經徵用、補辦為國有土地並輸轉讓、出租; (7)由於企業破產清算或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利於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化,有利於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正確實施建設用地流轉的重要意義,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維護了土地公有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使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體現,有利於農村經濟組織的進一步鞏固和發展。 (2)有利於防止浪費土地,調動土地的合理配置,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經濟效益。 (3)一定程度上減輕國家、集體的經濟負擔,彌補農村建設資金的不足,為農村的土地開發和興辦公益事業提供經濟上的保證。 三、建立村民股份製法人模式的土地產權制度。當前,我國法律尚不能明確指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如《民法通則》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這一規定沒有明確指出所有權主體,導致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對土地的權屬顯示不清。我國學者一直以來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觀點。總的來看,無論何種觀點均有其缺陷性。近年來,在物權法、民法典的創制過程中,就體現二種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屬於該集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 《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明確規定「屬於全體居民共同所有」。 此觀點完全引入「共同所有」的概念,又指出農村集體土地由其所涉集體的內部成員共同享有權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共同受「不得劃分份額,不得轉讓繼承」的限制。而內部成員直接享有權利則體現在使用土地方面和土地收益方面。這一觀點有其缺陷: ①集體、全體成員因出生、婚姻、死亡遷徙等原因始終處於動態,是一個變數。這使得集體組織在確定所有者具體權屬和土地收益分配的操作上產生極困難。 ②共同所有的觀點,與我國農村現階段「鄉(鎮)、村集體所有」所有制相沖突。現階段,農村集體土地事實上由村、村民小組、鄉鎮實際控制。 ③共同所有的觀點,容易引起土地私有化,會背離**土地公有制原則。 (2)另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中國民法典(草案)》的物權法編第六章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此觀點的產生,實際上學者們已經注意到前一觀點的缺陷性,於是提出「集體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但這一提法仍沒有解決問題的結症。 其缺陷性體現在: (1)對集體所有權主體不予明確「農村集體所有」是一個模糊概念。看該款表述,所有權主體,既不是農民,也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2)集體土地受益者——農民,如何從所有權行使者獲得的權益,由於缺乏法律依據造成權益實現困難。 (3)「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是不明確概念。 因此,法律應當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股份製法人,可表述為「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股份製法人所有」。同時也可規定股份製法人可以是村經濟合作社或是村土地資產經營公司,可以是鄉鎮資產經營公司或鄉鎮土地資產經營公司。作為村集體內部成員或鄉鎮集體內部成員的每個村民以股份制形式,享有與其他成員平等的使用上收益上權益。股份製法人則代表全體股份成員的利益。兩者產權關系,股份製法人與村民的財產權相互獨立,各自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村民對股份製法人則享有較公司股東更廣泛的權利的成員權。這種權利,不僅限於表決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它還應包括特有的股份法人資產流轉使用權和股份製法人投資的公共設施、公益設施使用權利等等。股份製法人的設立,同時引入類似公司法上的股東會、董事會模式的議事規則,使其具有現代理念決策機制,從而保證其對集體土地的權益行使更加規范。 採用股份製法人模式是基於如下幾個因素: (1)股份製法人為集體土地所有者、經營者,並不需要改變我國農村土地的結構狀況,也不是對現行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變,它只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確認。股份製法人作為集體土地所有者,是對我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承認,並沒有根本否定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土地所有者的狀況。 (2)股份製法人為集體土地所有者、經營者,符合我國**土地公有制性質,明確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權關系。其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法人所有權與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性質相符合。 (3)股份製法人作為集體土地所有者,從而排除「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模糊概念,排除「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非經濟主體的概念,顯得更為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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