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適用房,小區地下車庫,開發商是否,可以,有轉讓權合出售權
第一,這種情來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自,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Ⅱ 經濟適用房強制買車位合法嗎
根據物權法的來相關規定,自如果說涉及到小區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變的話的話,必須要經過佔小區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一致通過以後才可以。即使業主委員會通過,而且有關部門審批仍然是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車位,不能僅僅因為誰出了錢就固定的分配給他,這是沒有依據的。而綠化地屬於小區業主共同擁有的,物業公司沒有權利擅自改為車位還收取停車費,是沒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