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護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打造「水凈地綠天藍」和諧宜人新無錫,是市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的新要求,環保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環保優先為方針,以創建國家生態市為載體,以創新環保體制機制為動力,以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為宗旨,率先把無錫建成具有時代特徵、區域特點、無錫特色的國家生態城市,在「一當好、三爭創」活動中作出新貢獻。
一、貫徹環保優先方針,努力實現「三個轉變」。圍繞市委、市政府「兩個確保」總體目標,把環境保護作為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使環境容量成為區域布局的重要依據,環境管理成為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環境標准成為市場准入的重要條件,環境成本成為價格形成機制的重要因素。進一步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發展質量,努力實現從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轉變為保護環境與經濟發展並重,從環境保護滯後於經濟發展轉變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同步,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全面提升環保工作水平。
二、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實行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的不同發展模式,構築「一體兩翼」和「三沿」的發展格局,推動農村「三集中」,加快市區企業「出城進園」、鄉鎮企業向工業集中區集聚和「五小企業」淘汰步伐。推進循環經濟試點單位、循環經濟示範區和生態工業、農業園區建設,依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ISO14000環境認證。
三、實行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努力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認真落實國家和省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任務,按照行政區域和流域污染控制相結合,排污總量、環境容量、環境質量和治污項目相統一的原則,強力推進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推進清潔能源區建設。持續深入開展環保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建立環境安全應急體系,提高對環境突發事件和環境災害的預防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嚴格實行環境准入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四、扎實推進重點工程,著力改善環境質量。要把加強水污染治理,保障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治理,加大科技攻關,重點治理太湖出入湖河道和蘇南運河氨氮污染,加快長江取水工程建設和清水、尾水通道建設,切實加強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控,建立飲用水源安全預警系統。強化大氣污染防治,加強城市低空大氣污染治理,加快集中供熱和能源改造工程,強化對建築、拆遷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現場的揚塵污染防治,加快淘汰尾氣污染超標的機動車輛。切實解決餐飲娛樂行業及建築施工的煙塵、雜訊等污染擾民問題。
完善城市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理等工程建設,全面推行廢棄物的分類管理和無害化處理。大力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B. 針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這一問題我國採取了哪些措施
環境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即經濟發展不能以危害環境為代價,可持續發展要求內一個國家容或地區的發展不應影響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展,可持續性意味著維持乃至全人類福利的自然資源基礎,使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經濟發展的財富增長體現在國民生產總值,費用與時間在流通、管理、服務等環節的分配與效率直接影響生產的質量與效率;因而,管理、服務與流通等環節越是精簡、廉潔和有效率,就越能促進經濟發展。
環境保護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而採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經濟的、宣傳教育的等。
C. 經濟發展對環境保護的好處是什麼
經濟發展對環境保護好處:
總述: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一種開放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值規律必然要發揮對社會各個方面作用。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對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而要做好環境保護的具體工作,就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那就是要充分利用價值規律,要發揮競爭規律的作用,要支持資源的優化配置。
具體好處:
1、環保設拖的投資,是基建總投資的一部分。根據目前企業的生產情況,環保工程投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三廢處理設施、除塵設施、污水處理設施、雜訊防止設施;綠化;放射性保護;環境監測設施;復墾造田等。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資金來源還直接與企業的管理和經濟效益有關。
2、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靠市場機制來進行。環境是一種資源,是有價值的,最大限度利用資源是企業追求的目標,通過市場機制對環境資源的優化和調節,提高了環境資源的利用率,從而可以降低成本,節約資源,減少排污。
3、有利於實現清潔生產。企業為獲得單位產品資本最小化、利潤最大化,減少污染處理費用,降低成本,提高市場的佔有份額,必然要加強技術革新,提高產品檔次,使清潔生產、清潔工藝成為可能。
4、有利於調整產業結構。我國現階段的污染是結構性的污染,主要是產業結構不合理造成的,傳統的產業生產率不高,能耗、物耗高,污染嚴重,經濟的增長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而進入市場後,高能耗、高物耗的產業必然被低能耗、低污染的產業所替代。
5、有利於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市場經濟講究公正、公平。計劃經濟模式下的環境管理方式必然要被取代。傳統的環境管理模式是環保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市場條件下, 環境管理勢必注重項目開發及投入,方案設計、論證與認可,完全按照市場來運作。
D. 怎樣正確處理好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在工業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環境問題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如何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實現兩者「雙贏」,已成為全社會共同面臨的重要問題。環境污染的日趨嚴重,以及環境污染糾紛的頻繁發生,極大地阻礙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可持續發展。
一、當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
(一)區域生態環境意識淡薄。一方面,環境保護意識較為淡薄,多年的環境污染現狀使得群眾習以為常,只有當自身利益受到直接損害時才會去尋求賠償和保護;另一方面,絕大部分企業主缺少環境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不願意在環境保護設備方面增加投入和加強管理,甚至經常性閑置環保設備並偷偷排污,往往犧牲和破壞環境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還有基層不少鎮村幹部的環境保護意識也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二)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不夠協調。主要表現在區域生態破壞現象比較嚴重;廢棄物產生量太大且產生二次污染;資源破壞和浪費現象比較嚴重;大氣環境、水環境的污染比較嚴重,環境質量低劣。
(三)經濟增長方式仍舊屬於粗放型增長。經濟增長主要靠傳統的產品和傳統的生產方式來增長,屬於粗放式增長。表現為:產品質量比較差,技術水平比較低,產品附加值低下;很多企業技術比較落後,環境污染嚴重並存在嚴重的隱患,企業規模比較小,競爭力不強;企業資金不夠,無力承擔排污設備費用等等。
(四)政府有關部門管理不力和執法不力。目前,鄉鎮沒有相應的環保管理機構,缺少相應的專職環保人員,環保工作更多的是協調處理群眾環境污染、糾紛和協助環保局開展收繳排污費等工作;環保部門的監察執法力量也較為薄弱,缺少有專業知識的環保工作人員和工作車輛,難以應付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現狀,同時,執法和管理力度不夠,對環境污染行為較為寬容,造成企業存在「違法成本較低、守法成本較高」的不良思想,缺少較好的措施以推進環境污染整治工作。
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對策建議
目前,鳳岡縣正處在工業化快速發展期,處在環境污染、資源消耗的高峰期,環境狀況距離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有相當大的差距。如何在加快發展的同時,切實保護好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這是我們現在面臨的最嚴峻的挑戰之一。我們只有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的發展觀,通過經濟發展來解決環境問題,通過解決環境問題來促進發展,走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之路,才能實現科學發展。
(一)強化環境意識,樹立生態理念。要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環境價值理念,實現以環境換取經濟增長向以環境優化經濟增長轉變。綠水青山意味著優美的人居環境、清潔的水源和清新的空氣,可以大大減少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大大減輕因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所需付出的巨大代價,大大緩解生態環境問題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要充分認識環境保護與科學發展的高度一致性,正確處理環境與建設的關系,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理念。「環境保護,教育為本」,要大力普及環保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境意識,把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科學理念同中華民族關愛自然、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結合起來,通過多種途徑,普及科學知識,在全社會形成了解國情、珍愛環境、保護生態、節約資源、造福後代的共識,大力倡導生態工業、生態農業、生態服務業,以及生態環境、生態人居和生態文化建設,摒棄盲目追求過度消費,倡導正確的生活方式。
(二)把環境保護作為決策的重要環節,從源頭落實環保基本國策。環保從源頭抓起,最重要的是各級政府、各級管理部門、各級領導要依法承擔起改善環境質量和環境管理的責任,牢牢樹立科學發展觀念,轉變把環境因素置於決策之外的決策模式,實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同時,必須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要用綠色GDP核算體系代替傳統的GDP核算體系,把環境保護納入各級政府的政績考核,教育幹部樹立長遠的、可持續的政績觀,改變以犧牲長遠利益換來短期效益的政績觀。要樹立結構決定功效的宏觀調控理念,著力在調整經濟結構上下功夫。當前,要根據不同區域的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進一步明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區域定位,形成功能定位清晰、發展導向明確、開發秩序規范、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的科學區域開發新格局。要著力合理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盡快改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長方式,實現經濟發展的「騰籠換鳥」、「鳳凰涅槃」。
(三)把環境保護作為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解決經濟高速增長與生態環境日益惡化這一矛盾,根本出路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用「綠色核算體系」來重新審視和把握經濟發展途徑,積極推動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與環境「雙贏」。建立「資源——產品——廢物——再生資源——再生產品」的循環生產新模式,徹底改變傳統的「資源——產品——污染排放」的單向線性模式和「先污染,後治理」為特徵的末端治理模式。
(四)把環境保護作為現代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堅決落實環境保護的責任制度。
1.建立協調有效的環境管理機制。打破條塊分割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環境管理綜合決策機制。依法明確各職能部門在環境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增強政府部門之間的協商與合作,建立起有效的管理運行機制和反饋機制。
2.強化各項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的落實,包括環境保護規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現場檢查制度、排污許可證和總量控制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等。
3.強化環境監督管理。環保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加強監督管理,嚴格環保執法。同時,保障公民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讓廣大公眾積極參與到環境活動、環境決策、監督中來。依法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更高的問題。
(五)把環境保護作為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環節,集中精力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改善人居環境,不僅僅是改善市民的住房條件。要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的文明發展與協調穩定功能,以人為本,下決心解決市民廣泛關注,影響環境質量和日常環境生活質量的突出環境問題。強化飲用水源的環保嚴管措施,保證飲用水安全。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資源,確保生態環境改善。大力改善社區環境,創建綠色環保文明社區,提高市民生活環境質量。同時,要著力加強農村環保工作,重點抓好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和保護農村飲用水源地,確保農產品基地環境安全。
(六)把環境保護作為產業來抓,依靠科技進步保護環境。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在環境保護領域的作用,整合動員和發揮各方面的科技能力,集中力量研究當前環境與發展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應用技術的研究推廣。加快先進環保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逐步形成環境保護技術研發體系,將環境保護產業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積極推動環保產業化進程,逐步規范環保產業市場,打破地方與部門分割,實行市場准入制度和污染治理設施資質運營制度,積極推動環保設施運營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逐步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競爭有序的環保產業宏觀調控和運行體系,促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
總之,只有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貫徹落實好環保優先政策,走科學先導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發展之路,才能實現由「環境換取增長」向「環境優化增長」的轉變,由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兩難」向兩者協調發展的「雙贏」的轉變;才能真正做到經濟建設與生態建設同步推進,產業競爭力與環境競爭力一起提升,物質文明與生態文明共同發展;才能既培育好「金山銀山」,成為區域經濟新的增長點,又保護好「綠水青山」,在生態建設方面作貢獻。
E.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目的和意義急急急
以下資料給你小參考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消費水平顯著提高的情況下,全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多數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工業產品的污染排放強度下降,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治理不斷推進,生態保護和治理得到加強,核與輻射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人民群眾的參與度明顯提高,我國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二)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我國環境保護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
(三)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工作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管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和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幹部環境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
(四)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於帶動環保和相關產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增加就業;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和延長人均壽命;有利於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後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
(五)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切實改變「先污染後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狀況,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六)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保制度,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七)環境目標。到2010年,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明顯下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和農村飲水水質、全國地表水水質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質有所好轉,草原退化趨勢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修復面積有所增加,礦山環境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趨勢減緩,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的生態功能基本穩定,村鎮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到2020年,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三、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八)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以及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區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在環境容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實行優化開發,堅持環境優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同時率先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做到增產減污。在環境仍有一定容量、資源較為豐富、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實行重點開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能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同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實行限制開發,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與保育,逐步恢復生態平衡。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實行禁止開發,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任何開發活動。要認真做好生態功能區劃工作,確定不同地區的主導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對各類開發建設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九)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各項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制訂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加快制定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相關標准和評價體系,加強技術開發和創新體系建設。要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生產環節,要嚴格排放強度准入,鼓勵節能降耗,實行清潔生產並依法強制審核;在廢物產生環節,要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式控制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合理延長產業鏈,強化對各類廢物的循環利用;在消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實行環境標識、環境認證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大力推行建築節能,發展綠色建築。推進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回收,建設節水型城市。推動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環境友好企業和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創建活動。
(十)積極發展環保產業。要加快環保產業的國產化、標准化、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強政策扶持和市場監管,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打破地方和行業保護,促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保產業的發展。重點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在立足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環保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大力提高環保裝備製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的自主製造。培育一批擁有著名品牌、核心技術能力強、市場佔有率高、能夠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優勢環保企業。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環境咨詢市場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四、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十一)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把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太湖、滇池、巢湖作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點。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海洋環保工作重點。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十二)以強化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於60%;著力解決顆粒物、雜訊和餐飲業污染,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對污染企業搬遷後的原址進行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城市建設應注重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塗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城市生態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2004年年底前投運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燃煤電廠,應在2010年底前安裝脫硫設施;要根據環境狀況,確定不同區域的脫硫目標,制訂並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限期改造或者關停。制訂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開展試點示範。加大煙塵、粉塵治理力度。採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合理使用農葯、化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問題,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發展縣域經濟要選擇適合本地區資源優勢和環境容量的特色產業,防止污染向農村轉移。
(十五)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並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態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經濟社會發展要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發展適應抗災要求的避災經濟;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要充分考慮生態用水。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遊開發的環境監管。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十六)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全面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設施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管。核電發展的規劃和建設要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理處置等問題;加強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步伐;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
(十七)以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為重點,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國家環保重點工程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舉措,從「十一五」開始,要將國家重點環保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認真組織落實。國家重點環保工程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工程、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工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
(十八)健全環境法規和標准體系。要抓緊擬訂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循環經濟、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配合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工作。通過認真評估環境立法和各地執法情況,完善環境法律法規,作出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重點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完善環境技術規范和標准體系,科學確定環境基準,努力使環境標准與環保目標相銜接。
(十九)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遊或者違規采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予以重點查處。加大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強部門協調,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追究制,加強對環境執法活動的行政監察。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
(二十)完善環境管理體制。按照區域生態系統管理方式,逐步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增強環境監管的協調性、整體性。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國家加強對地方環保工作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健全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協調跨省域環境保護,督促檢查突出的環境問題。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環保工作和重點單位的環境行為,並建立相應的環保監管機制。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所轄范圍有關的環境問題。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行職業資格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環保機構建設,落實職能、編制和經費。進一步總結和探索設區城市環保派出機構監管模式,完善地方環境管理體制。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監管制度,責令嚴重污染單位限期治理和停產整治,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專家和代表提出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完善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機關辦理各類環境案件。
(二十一)加強環境監管制度。要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並落實到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者停產,補辦環評手續,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生態治理工程實行充分論證和後評估。要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強制淘汰制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時制訂和調整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後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目錄。強化限期治理制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完善環境監察制度,強化現場執法檢查。嚴格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環保總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出境水質達到考核目標。國家加強跨省界環境執法及污染糾紛的協調,上游省份排污對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賠付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
(二十二)完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環保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並逐年增加。要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保試點示範和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當前,地方政府投入重點解決污水管網和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配套和完善,國家繼續安排投資予以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定員定額標准,確保環保行政管理、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業經費支出,切實解決「收支兩條線」問題。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有關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政府定價要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對市場調節的價格也要進行有利於環保的指導和監管。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有利於發展的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實行全額收購政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並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依法取締。對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環保事業的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應考慮生態補償因素,國家和地方可分別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建立遺傳資源惠益共享機制。
(二十四)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全面實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准要達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推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單位加快轉制改企,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主體和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並強化監管。對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的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等實行扶持政策,並給予稅收優惠。生產者要依法負責或委託他人回收和處置廢棄產品,並承擔費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運營一體化模式,鼓勵排污單位委託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實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
(二十五)推動環境科技進步。強化環保科技基礎平台建設,將重大環保科研項目優先列入國家科技計劃。開展環保戰略、標准、環境與健康等研究,鼓勵對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固體廢物、農業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態保護、資源循環利用、飲水安全、核安全等領域的研究,組織對污水深度處理、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潔凈煤、汽車尾氣凈化等重點難點技術的攻關,加快高新技術在環保領域的應用。積極開展技術示範和成果推廣,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二十六)加強環保隊伍和能力建設。健全環境監察、監測和應急體系。規范環保人員管理,強化培訓,提高素質,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環保隊伍。各級人民政府要選派政治覺悟高、業務素質強的領導幹部充實環保部門。下級環保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級環保部門的意見。按照政府機構改革與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有關要求,研究解決環境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問題。要完善環境監測網路,建設「金環工程」,實現「數字環保」,加快環境與核安全信息系統建設,實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建立環境事故應急監控和重大環境突發事件預警體系。
(二十七)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區、市)有關環境保護指標,發布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雜訊、飲用水水源水質、流域水質、近岸海域水質和生態狀況評價等環境信息,及時發布污染事故信息,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公布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城市,並實行投資環境風險預警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企業要公開環境信息。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強化社會監督。
(二十八)擴大國際環境合作與交流。要積極引進國外資金、先進環保技術與管理經驗,提高我國環保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積極宣傳我國環保工作的成績和舉措,參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荒漠化防治、濕地保護、臭氧層保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國際公約和有關貿易與環境的談判,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維護國家環境與發展權益。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淘汰進程。要完善對外貿易產品的環境標准,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和進口貨物的有害物質監控體系,既要合理引進可利用再生資源和物種資源,又要嚴格防範污染轉入、廢物非法進口、有害外來物種入侵和遺傳資源流失。
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二十九)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充分認識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增強環境憂患意識和做好環保工作的責任意識,抓住制約環境保護的難點問題和影響群眾健康的重點問題,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政府和部門都要有一位領導分管環保工作,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環保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環保規劃,檢查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實現環境目標。各級人民政府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或通報環保工作,並接受監督。
(三十)科學評價發展與環境保護成果。研究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逐步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將考核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堅持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對環保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建立問責制,切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的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三十一)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保護環境是全民族的事業,環境宣傳教育是實現國家環境保護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環境法制的宣傳力度,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公平,以生態平衡推進社會和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科學發展觀對環境保護的內在要求,把環保公益宣傳作為重要任務,及時報道黨和國家環保政策措施,宣傳環保工作中的新進展新經驗,努力營造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各級幹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幹部、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加強環保人才培養,強化青少年環境教育,開展全民環保科普活動,提高全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
(三十二)健全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要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國家環境監測網路,規范環境信息的發布。抓緊編制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並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建設、國土、水利、農業、林業、海洋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宣傳教育部門要積極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普及環保知識。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
F.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歸根到底是人與自然的關系。
解決環境問題,其本質就是一個如何處理好人與自然、人與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人與自然從遠古天然和諧,到近代工業革命時期的征服與對抗,到當代的自覺調整。
努力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現代文明,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這一矛盾運動和對立統一規律的客觀反映。
有些同志認為環保與經濟發展是對立的,認為要保護環境必然要犧牲經濟的發展。
這些年的實踐證明,正確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進的,可以達到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美國的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狀況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可資借鑒的範例。
(6)調研環保整治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一般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
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採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
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經濟的、宣傳教育的等。
十八屆五中全會會議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
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干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等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
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
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置和建設等對環境的破壞、污染和影響。
G. 環境治理和經濟發展有什麼聯系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
進入21世紀,環保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熱點。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生活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天更藍、樹更綠、水更清、城更美」,成為人們的共同心聲。江總書記在建黨80周年講話中強調指出:「要促進人和自然的協調與和諧,使人們在優美的生態環境中工作和生活。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同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環保工作的高度重視。
環境的一般概念是指圍繞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圍事物。中心物不同,環境的概念也隨之不同。我國《環保法》中所稱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產、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環境保護就是採取行政、經濟、科技、宣傳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措施,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適合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它具有明顯的地區性。環境保護的內容大體可分兩方面:一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包括保護城鄉環境,保持鄉土景觀,減少和消除有害物質進入環境,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環境的調節凈化能力,確保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庫的持續發展,保持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二是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即防治在生產建設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污染物質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環境保護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盡管中央把環境與資源保護作為基本國策之一,但環境保護形勢仍然十分嚴竣,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的問題還未徹底解決,城市生活污染和農村面臨污染問題又接踵而來,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還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解決環保問題歸根到底要靠發展。我國要消除貧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須毫不動搖地把發展經濟放在首位,各項工作都要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來展開,無論是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綜合國力的增強,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質的提高,還是資源的有效利用,環境和生態的保護,都有賴於經濟的發展。但是,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不能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路子。我國在這方面的教訓是極為深刻的。因此,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同環境保護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保持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是我國實現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方針。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歸根到底是人與自然的關系。解決環境問題,其本質就是一個如何處理好人與自然、人與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人與自然從遠古天然和諧,到近代工業革命時期的征服與對抗,到當代的自覺調整,努力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現代文明,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這一矛盾運動和對立統一規律的客觀反映。有些同志認為環保與經濟發展是對立的,認為要保護環境必然要犧牲經濟的發展。這些年的實踐證明,正確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進的,可以達到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美國的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狀況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可資借鑒的範例。
當今,綠色經濟、循環經濟成為新世紀的標志。用環保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成為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因此,如何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現代文明是堅持實現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的關鍵。
第三章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一、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概述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環境保護法中規定或體現的,對環境保護實行法律調整的基本指導方針。它是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基本准則,是環境保護法本質的集中表現。
⑴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不是隨意確定的。而是應該由法律確認,在環境保護法中有所體現。
⑵不能把它同一般的立法和司法原則混為一談。如立法原則中的實事求是、群眾路線,司法原則中的以事實為依靠,以法律為准繩,適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則。
⑶它也不同於一般的法律規范,它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是貫穿於整個環境保護法的,具有普遍意義和指導性的規范。
二、協調發展原則
1、概念
協調發展原則 : 是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協調發展原則非常概括地闡明了環境與發展的相互關系,是環境立法的一項重要的原則。
關於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國際上曾出現過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主張:先發展經濟,然後再治理環境----即「先污染,後治理」。很多工業發達國家就是走了這條道路,我國也曾經歷過一段「先污染後治理」和嚴重浪費資源的道路。
另一種主張停止發展論----主張應強調環境保護,抑制經濟發展。
認為環境污染和破壞既然是由於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那麼,要解決環境問題的出路就只有停止發展。其著名代表是羅馬俱樂部於1972年發表的研究報告《增長的極限》,該報告有如下基本觀點:
人類社會的發展由人口激增、加速發展的工業生產、農業生產、資源消耗和環境惡化五種相互制約的因素構成。這五種趨勢都按一定的指數增長。五種增長的啟動因素是人口的增長。人口增長要求提供更多的糧食和工業品,進而使耕地和工業生產量也以指數增長,工業增長使資源的消耗量越來越大,排入環境的廢棄物也越來越多。它們是人口增長和工業增長的雙重產物,因而其增長速度比人口增長和工業增長更快。當時通過計算機模擬,五種增長趨勢到本世紀會達到極限。由於人類與環境系統存在著發展的無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這一基本的矛盾,如果增長不停止而達到極性時,便會導致全球性危機和人類社會的突然瓦解。因而,他們提出「必須把經濟增長限制到零」,即所謂「零增長論」。
兩種觀點顯然都不妥當。「先污染後治理」論,實際是只重視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謀求經濟的發展。如果說"先污染後治理"是對過去發達國家在沒有認識到生態規律的狀況下經濟和社會發展模式的和種總結的話,那麼在今天,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則應盡量避免再走這樣的彎路。而《增長的極限》雖忽視了人類社會的能動性,但它指出了五者之間的相互制約的關系,提出增長超過極限將導致全球危機的警告是具有科學意義的.
雖然兩者完全相反,但有一個共同的錯誤:都把發展與環境看成是互不相容的對立關系。反映到環境立法中,就是的「環境優先論」或「經濟優先論」片面認識的根源。
我國早在70年代初,中國就在國家計劃工作提出了"要把防治污染,保護環境列入國民經濟計劃中去 " 的國家在發展經濟的進程中協調環境保護的政策。
1979年,在中國制定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第一次對該原則作了法律規定。該法在第5條規定:"國務院和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作好環境保護工作;在制定發展國民經濟計劃的時候,必須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統籌安排,並認真組織實施……"。
為了貫徹和落實該原則,198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其中特別規定了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的計劃指導,並且各級人民政府在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要求必須把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作為綜合平衡的重要內容,把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切實納入計劃和規劃,加強計劃管理。
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召開,會議進一步總結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經驗,制定了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統籌兼顧、同步發展的方針。原國務院副總理李鵬代表國務院在大會報告中提出了環境保護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現代化建設中的一項基本保證條件和戰略任務。在這次大會上,該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的解釋,這就是"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要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1989年12月,新修改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四條在總結了該原則的立法和實施經驗的基礎之上,重新對該原則作了明確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三同步、三統一 "方針的核心思想和理論基礎是"協調發展",這與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指導思想完全一致。
2、意義
⑴是社會經濟規律和自然生態規律的客觀要求
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
自然生態規律是處理好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規律,必須遵循。
⑵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⑶是保障人體健康、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需要
3、貫徹
⑴加強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必須全面考慮,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科學決策。不僅要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還要考慮環境和資源的承載能力。
要正確處理經濟增長速度和綜合效益的統一、生產力布局與資源優化配置、產業結構調整與解決結構性污染、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生態環境等問題。從源頭就控制可能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⑵把環境保護切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把環境保護切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即明確一定時期國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如何同時進行環境保護建設,針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政策目標和實現該目標的政策、法律措施或方法以及資金的投入,等等。
「六五」以前,我國實際上都沒有把環境保護列入五年規劃。這是造成我國環境污染和破壞嚴重的總根源。
在「六五」計劃中,開始列入了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在「七五」計劃中,繼續列有環境保護專章,規定了「七五」期間環境保護的基本任務和主要措施;「八五」計劃中的環境保護有了加強。
1996年3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將實施"可持續發展"規定為中國現代建設的一項重大戰略。
⑶ 制訂國家環境保護計劃
在已制訂的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經濟基礎上,制訂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環境保護計劃,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配合和相銜接的、全面反映國家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措施的有關計劃指標和統計指標體系的規定。中國從"七五"計劃時期已開始制定國家環境保護計劃。 為了保證環境保護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參與綜合平衡,國家計委和國家環保局於1994年發布了《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從而使編制環境保護計劃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⑷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是為了解決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戰略方針、實現預期的環境保護目標,保障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有力手段。它對於環境保護工作具有誘導、約束和協調的功能
環境經濟政策主要有:獎勵綜合利用政策,經濟優惠政策,徵收環境資源費政策等。 ⑸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
我國當前環境問題相當嚴竣,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科學技術落後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須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依靠科學技術解決問題。
三、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1、概念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是指採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惡化,或者把環境污染和破壞控制在能夠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限度之內。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是針對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管理的經驗和教訓提出來的。20世紀60年代到70年代,經濟的發展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1980年《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在環境和資源保護方面實現提出了"預期的環境政策"。同一時期的經合組織的環境委員會也提出建議:各國環境政策的核心應該是預防為主。
我國在70年代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時,便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作為防治工業污染的方針政策。1978年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寫進《憲法》第11條。在1979年制定《環境保護法(試行)》時,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為立法指導思想之一,並且為之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以及防止自然資源破壞的措施。在此之後中國制定的所有環境法律也均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明確了預防和治理的關系,確定了治理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途徑和方式。它要求將環境保護的重點放在事前防止環境污染和自然破壞之上,做到「防患於末然」;同時,應採取各種措施,積極綜合治理和恢復已經產生的環境污染和自然破壞,以保護生態系統的安全和人類的健康及其財產安全。
實行預防為主原則是由環境問題的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⑴環境問題一旦發生,消除危害需要時間長,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轉性;
⑵治理代價高,在經濟上不合算;
⑶如果重視環境保護,環境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2、意義
⑴可以獲得投資省、收效大的效果 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於國家財力有限,不可能拿出很多資金用於治理環境污染和破壞。實行這一原則,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⑵可以使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由消極的應付轉為積極的防治
3、貫徹
⑴全面規劃、合理布局
全面規劃就是對工業和農業、城市和鄉村、生產和生活、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各方面的關系作統籌考慮,進而制定國土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和環境規劃,使各項事業得以協調發展。
合理布局主要是指在工業及其發展過程中,要對工業布局的合理性作出專門論證,並且對老工業不合理的布局予以改變,使得工作布局不會對周圍環境和人民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不良影響。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同生產的不合理布局有重要的內在聯系。其中:農業生產和資源的開發布局(直接以自然資源作為勞動對象,如農、牧、採掘業)同自然環境破壞有直接關系;工業生產布局(不直接依賴環境,但生產中排放廢棄物)同環境污染有直接的關系。生產部門的分布,又影響居民點的分布,從而影響城鎮分布、人口密度及交通、文化設施分布。
⑵嚴格控制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
增強公民尤其是決策者和管理者的環境風險意識。對於大型建設項目、改造自然項目(如在河川築壩、發展核電、興建大型工業、農業、水利、交通等項目),更應將可能造成的長久不良環境影響放在首位考慮。
在對環境具有影響的重要政策和大型建設項目的決策中,要充分聽取科學家、經濟學家和法學家的意見。
通過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把環境問題解決在建設之前或建設過程之中。
⑶積極治理老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對已經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要採取綜合措施積極治理;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要限期治理,對逾期末完成治理任務的,應依責令其關閉、停產或轉產。
⑷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把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城市總體發展規劃,調整城市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不斷完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⑸加強環境監測。通過環境監測,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為加強環境監督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學依據。
四、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1、概念(環境責任)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是中國在借鑒國際社會普遍採用的"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提出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是1972年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其通過的一項決議中提出的。這項決議規定,禁止各成員國對該國就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所採取的措施予以資金上的補助,要求排污者(即污染者)負擔由政府部門決定的減少污染措施的費用,以保證環境處於一種可被接受的狀態。這項原則現在也與國際社會提倡的"受益者付費原則"相吻合。
我國在參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基礎上,於1979年在《環境保護法(試行)》第6條規定了"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即"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理,或者報請主管部門批准轉產、搬遷"。
這一原則在當時主要是為了明確污染單位有責任對其造成的污染進行治理。在1989年修改《環境保護法》中,刪去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字樣,改為由具體的制度和措施規定來隱含這一基本原則。
污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或個人,有責任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污染者治理"的原則,目的就在於明確污染者的責任,促進企業的污染治理,保護環境。
開發者養護是指對環境與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個人,不僅有依法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利,同時還有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
自然資源的開發與保護是互相聯系、互相制約的。開發的目的是為了利用,而保護好環境資源,就可以使開發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並為更好地持續利用創造條件。所以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不僅有依法開發利用的權利,同時還負有保護的義務。
《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第二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
「利用者補償」,是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認為環境資源不是勞動創造的,沒有勞動價值;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化,人們認識到環境資源是有價值的,其價值表現在自然再生產能力上,人類為維護、恢復、增殖自然資源及開發替代資源應付出的必要勞動時間。所以,國家作為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實行環境資源有償使用是理所當然的
「破壞者恢復」,是指因開發環境資源而造成環境資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負有恢復整治的責任。
2、意義
⑴可以促使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環境管理,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⑵可以為治理環境污染和恢復生態環境積累資金
3、貫徹
該原則的貫徹實施方面,我國目前主要實行了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排污收費制度、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通過具體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來明確各種強制性環境與資源整治措施和養護責任。
⑴結合技術改造、治理工業污染 這是從我國國情出發,解決我國工業污染的一條根本途徑。1983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要求所有工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編制技術改造規劃時,必須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術措施,並在年度計劃中作出安排,組織實施;技術改造方案,必須符合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通過採用先進的技術設備,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開展綜合利用,把污染物消除在生產過程之中。
⑵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實行限期治理是分期分批解決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的一項重要制度和措施。
⑶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防止在開發建設活動中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
⑷運用經濟手段,促使污染、破壞者積極治理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主要有:徵收排污費;徵收資源費和資源稅;徵收生態環境補償費。
五、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1、概念
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動和組織廣大群眾參與環境管理,並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
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城鄉人民的身體健康,關繫到千家萬戶。《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執行這一原則,就是把對環境的國家管理和群眾監督相結合,把依法保護環境和人民群眾的自覺維護相結合。
2、意義
⑴有利於調動各行各業和廣大群眾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共同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環境保護是一項公益性的全民事業。挖掘群眾中蘊藏著的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巨大潛力,是搞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條件。
⑵有利於吸收群眾參加環境管理 每個公民都有享受清潔、優美、安靜的環境的權利,同時也負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國內外環境保護實踐證明,廣大群眾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強烈願望,有參與環境管理的迫切要求。
3、依靠群眾保護環境原則的貫徹
⑴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通過各種形式宣傳讓每個公民了解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懂得環境科學基礎知識,從而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這是搞好環境保護工作基礎。
⑵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切實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 《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通過發布環境狀況公報,使廣大群眾了解環境污染和破壞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情況,了解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保護環境的迫切性,增強基保護環境的責任感。
⑶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制度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搞好環境保護工作的群眾基礎和社會保證。如《水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關於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的規定,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一種體現。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有待提高。
4、國外環境權理論
近年來國外有學者提出"環境公共財產理論"、"公共委託理論"和"公民環境權理論"。
環境公共財產理論是經濟學家基於公共物品經濟學提出的。這種觀點認為, :空氣、水、陽光等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不能想古典經濟學的觀點那樣,認為它是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自然物,任何人無需任何代價既可任意佔有和處置。環境污染的根源或環境質量之所以會惡化,關鍵是由於人們所使用的環境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夠嚴密和周全所致。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的環境要素在當今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以致威脅人類的正常生活的情況下不應該視為"自由財產",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
公共信託理論認為:環境資源應該是人類的共同資源,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任何個人不能任意佔有、支配和損害。為了合理支配和保護共有財產,共有人委託國家來管理。國家對環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託行使管理權,因而不能濫用委託權。
以"環境公共財產理論"、"公共委託理論"為依據,一位美國教授提出了"公民環境權理論"。他認為:每一個公民都有在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公民的環境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該在法律上得到確認並受法律保護。並由此引出了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各種權利。
從法律上說,環境保護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們應該把環境保護事業建立在更加廣泛的民主基礎上,把政府、企業的環境管理活動和法律的執行建立在人民群眾廣泛支持、參與和監督的基礎上。
5、我國公民的環境權
⑴公民的法律權
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但在《憲法》、《環境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中,體現了維護人民良好生活環境的精神。 例如:《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環境保護法》第1條關於立法的目的規定:"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這實際上規定了公民應該享有的環境權。
⑵我國公民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公眾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可以有廣泛參與國家的環境管理。
⑶公民有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都對公民享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作了規定,充分體現了環境管理的民主原則。但在實踐中,公民如何真正有效地參與環境管理,參與監督以及檢舉,還存在許多困難,如缺乏具體行使權利的形式、程序和具體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