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濟南市先行區我有房產證但我是非農村經濟組織成員是怎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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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胡 姓氏的來源
胡姓是當代中國的第13大姓,總人口余萬,約占當代中國人口的1.3%。據考證,胡姓的來源主要有四支,分別為媯姓、歸姓、姬姓和外族改姓。在這其中,尤以媯姓之胡影響最大、傳承最遠,成為當今胡姓的主體。而媯姓之胡,則是起源於古宛丘的陳邑,即今周口市的淮陽縣。
據《史記·陳杞世家》、《左傳》及《姓纂》、《通志·氏族略》等書記載,媯姓之胡來源於謚號。媯本為五帝之一舜的姓,舜的部落因居於今山西永濟的媯水旁而得姓為媯。夏朝建立後,夏王封舜之子商均於虞(今河南虞城西南),又封舜的另一後裔虞遂封於遂(今山東寧陽西北)。商初時轉封虞遂後裔於陳(今河南淮陽東南)。到了商代末期,商均的直系後裔遏父(也稱閼父)在姬周侯國里擔任了「陶正」之職,因制陶有功,得到周文王的賞識,並把長女太姬許配於遏父之子媯滿。武王伐紂,建立周朝後,為備「三恪」,決定分封黃帝、唐堯、虞舜後裔。媯滿適逢其會,被做為舜的直系後裔封於陳,以奉舜帝之祀,並以此取代親商朝的虞遂後裔,建立了當時為周朝十二大諸侯國之一的陳國。對於這段史實,《左傳·襄公二十五年》也有類似記載:「昔虞閼父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賴其利器用也,與其神明之後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諸陳,以備三恪。」
另據史書記載,胡公滿在商朝時也很有節操,故而受到後來周朝的尊寵。《左傳·昭公八年》有「胡公不淫,故周賜之姓,使祀虞帝」的說法。關於「不淫」的含義,史有不同解釋,現在一般解釋為媯滿不隨商紂王淫亂、保持節操而親近周族之意。這也就是周文王願意將女兒嫁給他,使他成為周王朝的女婿的由來。晉代杜預注《左傳》,說陳是周的外甥,賴周德,大概也是緣於此。
媯滿建陳國後,築陳城,並以周禮教化百姓,深得周王朝的認可和百姓的愛戴。媯滿高齡而逝後,周王朝賜謚號「胡公」,取義為「彌年壽考曰胡」、「保民耆艾曰胡」、「正允背私曰公」,也就是稱贊媯滿健康長壽、保民安邦而譽滿天下,公正誠信而深得民心,媯滿也因此而被後世稱為「陳胡公」或「胡公滿」。後人為紀念陳胡公在陳的功德,在城南曾建陳胡公祠。據舊志記載,陳胡公墓也在城南,傳為用鐵冶鑄成,世稱胡公鐵墓,宋代蘇軾游此處時曾往拜謁。
公元前478年,楚惠王北伐,陳國最後一個諸侯陳閔公被樂,陳國滅亡。從媯滿被封於陳到陳國的滅亡,前後經歷了20世,共26代君王,歷時588年。陳國滅亡後,陳胡公的後裔一部分以封國的國名為氏,即今在中國人口排名第五的陳姓,另一部分則以媯滿的謚號為氏,這就是當今排名第十三大姓的胡姓。以謚號為氏,含有隱姓之意,大約是為了避免亡國後所遭致的政治迫害。從上述表述,我們大致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媯滿不僅為陳姓的血緣始祖,同時也是媯姓之胡的血緣始祖,自然也就是媯姓之田的血緣始祖。
媯姓之胡雖為當今胡姓的四個來源之一,但卻是被認可程度最高的來源,當今胡姓,基本上都是以胡公滿為自己的直系祖先。尤其是在後世河南、江西、湖南、廣東、四川、江蘇、福建、浙江、安徽、山東、山西、陝西等地以至台灣的大型規范族譜中,均有詳載,並有相應的世系排列,雖然各譜所列並不完全一致,但卻也是言之鑿鑿。
胡姓在中國歷史上是人才輩出,幾乎遍布各個領域,文臣武將、名士俊彥、英雄豪傑,不勝枚舉。如古代著名的有:三國時吳大臣胡綜,西晉大將胡奮,唐朝詩人胡曾,五代後唐畫家胡王襄,北宋教育家胡璦,南宋經學家胡安國、學者胡宏、胡居人,宋元之際史學家胡三省,明朝開國名將胡大海、丞相胡惟庸、大臣胡廣、胡直、文學家胡應麟、名臣胡宗憲,清朝經學家兼地理學家胡渭、文學家胡田游等;近代有大臣胡、湘軍名將胡林翼、著名徽商胡光墉、太平天國名將胡以晃等;現、當代有國民黨元老胡漢民,民國將軍胡宗南,學者胡適,華僑企業家胡文虎,當代理論家胡喬木,昆蟲學家胡經甫,物理學家胡寧,數學家胡世華,植物學家胡先驌,病理學家胡正詳等,數不勝數。
Ⅲ 濟南市農委是干什麼的
濟南市農委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對市委、市政府有關農業、農村工作決策、部署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綜合協調;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依據;負責市委、市政府關於落實中央和省農業、農村工作宏觀政策措施,具體實施意見的制定和有關農村工作的文件、領導講話以級上報材料的起草工作;參與籌備市委、市政府召開的有關農村工作的重要會議,並督促、協調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二)研究擬定全市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全市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組織起草農業及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有關農業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負責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其綜合協調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全市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系,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工作;參與全市農村稅費改革的指導工作。
(四)研究擬定農業資源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建議和全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並發布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六)制定全市農業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報審及實施;指導全市農業教育培訓及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培訓。
(七)擬定地方農業各產業技術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葯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市內生產及流入市內的種子、農葯、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組織、監督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農機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鑒定、認證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機修造、農機供油和維修網路建設工作。
(八)指導全市農墾企事業場、直屬企業改革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財務、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九)承辦農業有關涉外事務,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