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主體條件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內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容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貳』 拆遷給的房子,產權證上產權性質是:按經濟適用房管理 :這個房子能賣嗎,是按照經濟適用房的規定管理的
你的房子的性質管理是就是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是可以買賣的,不過要等到五年以後才能公戶,現在有很多都是偷著買賣的,買賣雙方先簽一份協議五年之後過戶就可以
『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住房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單位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肆』 重慶市渝北區申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你好!給你說個大渡口區的!你參考下!希望對你 有幫助! 大渡口區城鎮居民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規范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管理程序,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和《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暫行辦法》(渝建發[2006]15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限價出售的微利商品房。第三條 大渡口區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建委)是本區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統一監督及日常管理,並負責轄區內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者的資格審查。區國土分局、區發改委、區規劃分局、區房管局、區物價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房(無房屋產權)或現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重慶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達到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達到上一條標準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以及外地來大渡口常駐人員; (三)駐大渡口區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第五條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查和公示制度。 (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應先到開發建設單位領取並填寫《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並持家庭戶口本、購買人家庭人員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材料、住房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向區建委提出申請。(二)區建委應當在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社區住地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無投訴或經核實情況真實的,將《審查公示意見表》報市建委備案,備案後在5個工作日內由區建委核發給申請人《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區建委審查後認為申購人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購人。(三)申請人憑《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按該通知單確定的有效期在本區批准(公示)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第六條 對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購房人承擔;對於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七條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和《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由大渡口區建委負責印製,並負責發放、審核和檔案管理工作。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定的銷售價格,依據《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認定通知單》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如有違反,按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予以處理,同時產權監督管理部門不予登記,建設、國土、規劃、房管、物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第九條 區政府批準的重點工程(公益性工程、危舊房片區改造工程)建設中的被拆遷人、區政府批準的城市周邊征地被拆遷人可以用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安置。但相關重點工程項目業主單位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轉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產權產籍主管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憑《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認定通知單》及其它相關手續辦理買賣交易和權屬登記。第十條 被拆遷人取得安置的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的,房屋產權產籍主管部門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居住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購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五年以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土地性質屬行政劃撥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二條 集資建房、合作建房、拆遷還建房的申請條件、上市條件、銷售對象審核等依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渡口區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伍』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准入與退出
第十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城市戶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三)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年齡應滿28周歲。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低收入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市區建成區的,可以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第二十一條 計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時應當將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私有住房合並計算。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3年內,因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第二十二條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月收入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規定的月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社區出具。因工作調動、轉業等原因由外地遷鄭的人員,其住房情況證明應由遷出地房管部門出具。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並就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調查、核實,並組織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 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民政部門;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月收入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出具審核意見,並將有關資料報送區房管部門。
區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民政部門報送的有關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復審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 由區房管部門將申請資料和復審意見報送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區房管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區房管部門報送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最後核定。符合規定條件的, 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婚姻狀況等情況在市房地產信息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核發《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證》(以下簡稱《購房證》);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提出異議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 取得《購房證》的申請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婚姻狀況等情況在購房前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核准。
『陸』 經濟適用房物業管理費標准
經濟適用房物業管理費收取標准:
(1)交費主體單一,即為產權人,不存在產權人所在單位或售房單位承擔物業管理的問題,避免了交費主體不清而產生的糾紛。
(2)日常管理服務費用與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費用分離。物業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物業管理費,只包括房屋及小區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費用,不包括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費用,該費用將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中列支,以降低日常管理費的標准。
(3)嚴格區分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性服務。公共性服務范圍包括公共區域的保潔、保安、化糞池清掏、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小區的日常管理。
房屋自用部位的中小修屬於特約性服務。經過這樣區分後,產權人必須交納的費用是公共性服務費,而特約性服務費用只是在發生時收取,產權人的負擔又降低了一部分。
(6)房屋是按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柒』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鎮住房供回應體系,加快城鎮住房建設答,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該規章已經被自2012年2月8日起施行的第26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廢止。
參考: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和繼續施行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206/20120600369124.shtml
『捌』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經濟適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頒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讀:以下內容結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時期發布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文件,所摘出處見附件。實踐中以現實標准為准。
四、經濟適用房定義:
4.1.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 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
六、保障方式:申請經濟適用房以家庭為單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
七、監管方式: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八、相關條款釋義:
8.1.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房可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8.2.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8.3.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8.4.申請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具體面積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為准,或以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的系數。採用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的方式,屬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准;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8.4.1.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8.4.2.申請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准承租住房;
8.4.3.申請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安置住房;
8.4.4.申請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8.5.特殊家庭定義:
8.5.1.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8.5.2.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8.5.3.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證明。
8.5.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8.6.配售戶型規定:
8.6.1.對無房家庭原則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戶配售一套一居室;騰退原房的,按無房戶標准配售;
8.6.2.三人戶最大配售一套兩居室;
8.6.3.四人及四人以上戶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標準的面積需在產權證上注記;
8.6.4.重殘家庭、重大疾病人員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積按2人計算。
九、受助對象: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9.1.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9.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准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附表1:
9.3.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9.4.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十、申購、選房、出售程序:
10.1.1.申請:申請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一格式印製,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10.1.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
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並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10.1.3.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
收入進行核定,並簽署意見、蓋章。
10.1.4.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
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10.1.4.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10.1.4.2.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10.1.4.3.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10.1.4.4.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10.1.4.5.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10.1.4.6.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10.1.4.7.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10.1.4.8.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10.1.4.9.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10.1.4.10.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10.1.4.11.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0.2.1.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10.2.2.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10.3.1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建委。
10.4.1.公示:調整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審和復審公示期限,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 住房初審公示和復審公示期限各為5天;廉租住房初審公示期限為10天,復審公示期限為5天。
10.5.1.備案:市建委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市建委予以備案。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10.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復審備案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
10.6.申請相關規定:
10.6.1.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並索取相關證明。
10.6.2.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購房合同,視同放棄購房資格,但可重新參加搖號排序。同一申請家庭只能放棄兩次購房機會,之後須重新提出申請。
10.6.3.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申請家庭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部門的,按全額配售面積標准配售;不騰退原房的,按差額面積配售。
10.6.4.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處有住房除外)+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
10.6.5.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後,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
10.7.搖號配售:
10.7.1.經審核通過並備案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期,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搖號配售。
10.7.2.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布房源信息,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工期、戶型面積、銷售價格、供應對象范圍、認購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內容。
10.7.3.有購房意向且已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地點登記。登記情況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相關媒體公布。
10.7.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對登記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選出入圍家庭公開搖號。入圍家庭名單通過媒體公布。
10.7.5.搖號結果公布後,搖中的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持身份證明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選房排序單。
10.7.1.申請家庭需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明及選房排序單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並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
10.8.產權界定: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9.出售規定:
10.9.1.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10.9.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10.9.3.上市交易交納價款的具體比例和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10.9.4.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10.9.4.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0.9.4.2.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 戶口本等材料。
10.9.4.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放棄購買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 後續的購房人。
10.9.4.4.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後,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 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10.9.4.5.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 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9.5.1.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0.9.5.2.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 戶口本等材料。
10.9.5.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水、電、氣、 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10.9.5.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10.9.5.5.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10.經濟適用房從擁有有限產權轉換到商品房產權規定:
10.10.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10.10.2.出售價格低於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買賣雙方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10.10.3.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10.10.4.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10.10.5.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十一、撤銷規定:
11.1.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11.1.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的;
11.1.2.家庭人均收入、資產連續12個月以上超出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
11.1.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11.1.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決定後,應發放《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11.2.1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玖』 拆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有什麼區別《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常簡稱為經適房,等同於國宅;指由中國政府出資扶持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兩方面特點的社會保障住房。所謂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所謂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准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國宅政策稱為廉租房。
安置房(Placement of the housing),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拾』 遼寧省本溪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這是最近的)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以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提高城鎮職工居民住房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
第三條 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草案,並報市政府批准。
市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物價、財政、計劃、規劃、監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採用定點規劃、定點建設、定向供應、定額補貼、公開程序、公開監督的辦法。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綜合開發、標准適度、設施配套、保本微利、服務社會的原則,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及《安徽省城市住宅設計標准》的規定。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計劃,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的形式競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項目開發總投資30%的項目資本金。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詳細規劃方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詳細規劃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施工單位,中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和成本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質量。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實行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驗收。建設開發企業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條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實行物業管理,完善小區配套建設及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須經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全額交繳土地使用費及工程建設各項稅費。市政府將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與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的差價和經濟適用住房應減免的費用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基金,用於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補貼。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採取貨幣化補貼辦法。符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購買定向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差額補貼。現階段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核定補貼面積為:每戶建築面積55平方米標准與其原居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部分。
市政府根據全市濟發展水平,每兩年調查公布一次定額補貼標准。2003年—2004年定額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0元。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異地購買住房享受政府差額補貼,不購買住房的家庭不得享受差額補貼。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分配原則是優先解決住房最困難家庭的住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確保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落實到符合條件的家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認購條件和標准:
(一)市區范圍非農業常住人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於12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8平方米;
符合本條規定的家庭,每戶限購一套。
符合廉租房條件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殘疾人、離退休職工、教師、轉退軍人及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優先認購。
第十六條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兩個以上,若一家庭申購後,其他家庭的住房將超過人均8平方米的,各家庭應當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家庭購買。
第十七條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作為分攤家庭住房使用面積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到申購住房之日已經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
(二)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十八條 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購家庭成員在申購前5年內已轉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五)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第十九條 申購家庭現住的下列住房不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應拆除的違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程序:
(一)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情況,包括戶型、套數、位置、價格及供應計劃。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
(三)申購家庭夫婦的任何一方持有本人身份證、家庭成員戶籍證明、現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實際居住證明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向其所在單位領取並填寫《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無工作單位的居民向其戶口所在街道申請。
(四)單位或街道自受理申請10日內,對申購家庭的申購條件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內容在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10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單位或街道將申購材料報轄區政府審核。
(五)區政府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7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申購條件的,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接到復審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復審結果反饋區政府,並在申購家庭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7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區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六)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對供應對象實行輪候制。在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的家庭中,對其身份證號碼實行隨機搖號排序,向社會公示後,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第二十一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核定其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差額,購房戶憑差額補貼證明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辦理購房手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無購買資格的家庭。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能購房的,應當重新申請;對公示後已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家庭放棄購買的,兩年內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及現住房情況。如採取隱瞞、欺騙手段購房的一經查實,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責成購房人限期退出所購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負責。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一年無故不開工;
(二)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
(三)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權;
(四)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或銷售對象未經審查;
(五)改變經濟適用住房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或增減建設工程配套項目;
(六)未獲得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許可證,進行預、銷售;
(七)未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自行定價銷售(預售)或重復收取已計入房價費用,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