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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社會的影響嗎

發布時間:2021-01-14 19:17:51

Ⅰ 人口的增多對法律會有什麼影響

1、你的這個問題是針對世界?還是我國?英美國家和我國的法律體系不同,影響是不同的,我僅從我國的影響進行回答;
2、我國是大陸法系,成文法的特點是滯後性,人口增多會使社會發展提速,人口素質的提升跟不上,帶來了更多的不穩定性,執法的對象多樣化,導致法律的執行更為困難和不確定性,而法律的滯後無法跟隨人口的增多速度,必然會公民覺得法律管理不到位,使得法律的管理、約束性下降,進一步加劇法律權威的喪失,加劇社會管理的無序;
3、積極方面,人口的增多,社會快速發展,促進法律愈加完善,推動法治社會不斷進步

Ⅱ 法律有何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對象與實質法的作用的實質可以從兩方面來認識:()法的作用是國家權力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所以國家權力是法的載體和支點,法是國家意志這一內容的規范化。(2)法的作用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表現。法的作用是經濟基礎即生產關系自身力量的體現。法的作用取決於經濟基礎,又服務於社會經濟關系,在一定的社會中,法能否承擔起立法者所賦予它的功能,從根本上說,取決於生產關系或生產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決於立法者的主觀願望。在一定社會中,法律作用的效果能夠顯示該社會經濟條件和經濟狀況。法律作用的效果好,則說明該社會經濟生命力狀況好;反之亦然。法的作用的定義:它是法律對人的行為以及最終對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影響,是國家權力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表現。二、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的劃分法的作用包括:(1)法對於人的行為的作用;(2)法對於社會關系的作用。即許多法學作品中講的法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我們在講法的作用時,通常僅僅注意法的社會作用而忽視法的規范作用。認識法的規范作用的意義有兩個方面:一是有助於我們了解法是如何作用於人們的行為的;二是有助於我們將法的社會作用和政策、行政命令、道德的作用作出區別。社會作用是指法律作為社會關系調整器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它是經過法的規范作用而產生的。兩者的區別在於:(1)兩者的考察基點不同。法的規范作用是基於法的規范性特性(法的主體部分是法律規范)進行考察的,即根據法是一種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這一基本事實。法的社會作用是基於法的本質、目的和實效進行考察的。(2)兩者的作用對象不同。法的規范作用的對象是人的行為,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會關系的參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會組織。法的社會作用的對象是社會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及社會化了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技術法規所調整的對象)。(3)兩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規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法都具有的規范作用;而法的社會作用則依不同的類型、不同的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而形成差別。(4)兩者所處的層面不同。這是由兩者的考察基本不同所決定的,規范作用是社會作用的手段,社會作用則是規范作用的目的,規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會作用則具有內容性和本質性。(5)兩者發揮作用的前提不同。實現規范作用的前提是頒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訴人們,法就能發揮規范作用;而實現社會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運用、被實施,它要通過人們的法律行為或產生一定的法律關系。前者是在靜態中發生的,後者是在動態中發生的。

Ⅲ 法律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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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經濟發展

第一,政府的立法必須要兼具防制性與促進性的雙重功能。我們一方面要運用法律以保障人民的權益,而另一方面也要用以增進公共福利。因此,法律應該是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工具。法律必須能領導活動的進展,而絕不能成為社會進步的障礙。

我們應該可以用日本的經驗來證明:

經濟法規應配合社會經濟結構的進步與變動而隨時修正。例如,日本的造船工作,雖具相當規模,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幾乎已為盟軍完全摧毀,且其設備與技術亦已遠落在美國之後。故在戰爭甫經結束的一段期間,造船業的恢復甚至顯得並無多大希望。但經頒布法律,對自己電動焊接機械及其他造船機械免除進口關稅,並自美國引進新技術之後,造船業開導突飛猛進。經過十年多後,日本在世界造船業中已居於領導地位。日本法律允許關稅稅則隨時修訂,以配合經濟政策與經濟發展的需要。日本戰後經濟能有非常的快速進步,法律的高度配合與適應是相當重要的原因,而間接的也是日本人對於立法特別重視的結果。在日本,國會參眾兩院及內閣固均設有法制局,各部會也都有立法顧問人員,專門擔任法律的修訂工作。即使從事經濟活動的民間機構,也相當重視立法,且經濟提出修訂法律的建議,也因此,日本的法律才能適當的靈活運用,隨時適應實際需要。

同樣,在於其他若干國家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將法律繼續不斷修正的事例,例如在美國,國會參眾兩院便都設有立法資料室。國會圖書館藏有極豐富的參考資料,也對立法工作頗有貢獻。

然而,台灣現行政政府機構中,卻並未設立類似的法律研究單位,因此,我們便不能經常進行法律的研審與修訂工作,結果遂使立法趕不上時代的進步。

誠然,要使立法隨時趕上時代,並不簡單。主要的必須一般民眾能了解有這種改變的需要,才有成功的希望。舉例而言,在制定與執行有關空氣污染與水污染的法律時,這種法律能規定到如何程度或能發生如何的效果,就要視一般公眾對於國民健康與經濟福利所了解的程度來決定。因此,如何以普遍的教育來激起廣大民眾的新觀念,將是法律修訂能獲致成功的先決條件。關於這一點,我們必須謹慎的計劃並加以有效的倡導。

第二,法律修訂的方向必須以孫中山先生首創的三民主義為基礎。根據國父學說,為經濟發展所作的一切努力,均須以實現民生主義為目標。經由投資得利潤固然是合法的,成功的企業家的財富累積,也因此是經濟發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但過度的財富集中與不正當的企業競爭,仍將破壞社會秩序,而應該嚴格制止。政府已採行累進課稅的所得制度,以期達成公平分配財富與所得的效果,但也仍須制定類似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案,以防止獨占行為。

第三,法律的修訂工作應遵守下述幾點原則:

(1)所有法律的制定須充分顧到當前的時勢、國情以及經濟發展程度,俾其規定能切實配合實際需要。事實上,不同階段的經濟發展,需要不同的法律。雖然這時陳舊的立法會阻礙經濟發展,但是將已開發國家的法律,不加適當修改,逕行移植於開發中國家也會顯得荒謬而不切實際。經濟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已開發國家的若干成就,有時可以很快的採行開發中國家,但有些成就卻不是短期所能獲得的。因此,盲目接受整套新的立法,並不能發揮充分的效果,並可能會弊多於利。(2)法律規定必須要能適切的解決現實的問題,陳義過高,不切實際,勢將毫無意義。當然,法律的規定也不能自相矛盾,或與事務的常理相違,為使法律規定便於實施而無困難,於制定法律時,自必須對有關事務作充分了解。

(3)法條的形式,在質與量上應盡可能予以簡化。現行經濟法規頗為繁雜,且有重復矛盾情事,修訂法律時,立法者必須謹慎刪除為繁雜,且有重復矛盾情事,修訂法律時,立法者必須謹慎刪除無法再適用、重復與矛盾的規定,俾新頒法律能夠因簡化與法典化,可以隨時適用,發揮其效能。

(4)在研訂法律時又必須同時考慮到執行法律所需要的人力與物力。換言之,在頒布法律時,應對各有關機關的設備能力預作適當的考臣,以確保日後執行不會發生困難。關於食物與葯品管理的立法案,可能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過去一年半,經合會因經行政院指定研討本案,即曾廣泛征詢與管制葯品、食物、飼料、農化品、獸醫用葯等業務有關機關之意見。經合會同時也建議台灣省政府設立一個專案研究小組和一個管理食物和葯品的機關。而且除了必要的設備與人員外,省政府也必須能提供充足的預算以供運用。因為,如果沒有適當的財力,此項對公眾健康有重大利益,且為保護大眾消費者利益所不可缺少的工作,勢必不能順利實行。

最後,經濟立法一定會涉及許多非經濟部主管的業務。因此,修訂經濟法規時,經濟部必須與各有關機關保持密切合作。例如,關於免稅事項,須征詢財政部意見。修正有關國民健康與公共衛生的法律,必須與內政部共同合作。事實上,我們在進行法律修正工作之前,必須征詢所有有關機關的意見,並適當的考慮其所提建議。此外,為避免意見相互沖突以阻礙法律修正工作的進行,須先審慎的研訂修訂的原則,並明確的闡釋其意義。如此,則即使整個修訂工作不能不分成若干階段完成,也仍能確保政府政策前後一貫。

在立法過程中有關政策的訂定,則須經由行政院詳細討論,俾能符基本政策,而不致受到任何機構本位主義的影響。

現在可以下一結論,即法律規定乃直接的影響於人民的權益與活動,因此必須根據社會發展隨時修正,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於經濟情況的隨時變動,也必須有新的法律以適應社會的變遷。所以,我們所需要的立法,是富於機動性的法律,作為促進社會安定與進步的動力。

本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將暫以兩年為期。為了能在此短期間完成較重要的法律修訂工作,必須就預期立法院能於1966年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律修訂案,訂定工作的進度表。希望本會的工作進度能配合立法院一年兩次的會期,使本會在每六個月期間內所研擬的修正草案能適時呈報行政院通過後提出,由立法院於次一會期內完成立法。倘能如此,則本會將可達成一項極有價值的目標———助於兩年內為台灣經濟立法的現代化奠定繼續發展的基礎。
作者:李國鼎 時間:2007-11-22 9:46:00 來源:論文天下論文網

Ⅳ 法律對社會發展能否起進步作用,決定於

法律對社會發展能否起進步作用,決定於法律所服務的經濟基礎是否適應生產力的需要。選B。

Ⅳ 2008年5月1日起,什麼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正式實施,將給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重要影響

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專人民共和國道路交屬通安全法》的決定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范圍若干規定》
《(標准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准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及相關附件

Ⅵ 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怎樣影響法制政府建設

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是時代的要求,是人民的要求,也是黨和政府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執政能力的要求。在當前全力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形勢下,我們要把法治建設作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進一步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推動全縣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

一、打造「法治政府」任重而道遠
各級包括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在內的領導幹部,必須樹立「一切為民、法律至上」的思想,從思想觀念上摒棄「特權」和「人治」思想,解決「為誰執法、執法為誰」的問題。規范權力運行,倡導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在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原則上,積極暢通民主訴求渠道,在更好地反映民意、實現民利的重大實踐中,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打造「透明政府」,主動實施政務公開,充分尊重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讓政府官員廣泛接受群眾的監督,使政府的決策因群眾參與而凝聚社會力量共同完成。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該由政府做的事情全力做好,該由市場調節的事情,政府要引導而不指令、扶持而不放任、服務而不包辦。必須努力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依法規范和制約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堅決杜絕隨意執法、違法執法現象。注重內部、法律、民主、群眾監督相結合,將各級、各部門、各領導幹部的執法活動置於強有力的國家和社會監督之下,確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不斷增強公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認同感,形成共崇法治、共創文明、共保平安的強大合力。
學法的目的在於用法。要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努力建設服務型、法治型、效能型和廉潔型政府。要促進各級機關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法律咨詢制度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法律專家在政府決策中的參謀作用。要健全完善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考核評議等制度,加大對各級機關行政執法的考核力度。要實行政務公開,結合執法和管理工作,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二、努力提高全民依法參與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能力
有序,才有力量。這個序,主要體現在全方位深入開展全民普法上,體現在所有公民都自覺敬法、畏法、循法、守法上。一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用法,凡是要求群眾知道的法律知識,各級領導幹部自己先要搞懂弄通;研究重大問題時,不僅要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還要考慮法律效果;制定規劃時,做到不走法律程序不通過;制定政策性文件時,要充分考慮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經受住「人情、關系、金錢」等方面的考驗。二是政法隊伍要從嚴管理,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者堅決出局。三是要培育法治和人文精神,針對不同的人群,深入全面推進法制宣傳教育,使遵紀守法、維護秩序成為全體人民的實際行動,努力扭轉當前相當一部分人不找市場找縣長、不找法律找信訪、只要權利不盡義務的錯誤思想和觀念。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和尊重人的生命、幸福、人格和權利作為重要價值取向,努力構建社會穩定、鄰里和睦、家庭幸福的和諧社會。
抓實抓好重點群體的學法、用法,是普法工作的重點。以「法律六進」為抓手,努力促進重點群體法律素質的提高。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健全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法、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分級考試(考核)等相關制度,促使領導幹部學法逐步制度化、規范化。開展「法律進鄉村」、「法律進社區」活動,鄉鎮(街道)基層幹部、農村「兩委」幹部、社區幹部、村民小組長和村(居)民代表法律知識培訓日益常態化。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大力開展中小學教師法制教育培訓,完善法制副校長制度,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有效深化校園法治建設。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採取集中培訓、離崗進修、遠程教育等方式,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法制宣傳教育;舉辦法律知識競賽、法制漫畫、圖片宣傳巡展,組建外來員工法制宣傳員隊伍,強化外來務工人員的法制教育。開展「法律進單位」活動,最大限度發揮單位的法律信息傳播功能,提高單位法治化管理程度,依法規范和保障公共資源合理使用。

三、不斷增強人民群眾依法訴求、依法維權的思想和觀念
要通過法治手段,每年集中精力解決一批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民生難題,讓群眾感受到法治建設的進步、看到法制建設給自己帶來的實惠。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法治發展歷程表明,只有把維護公平正義、確保人民滿意作為最根本的發展取向,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才能順利推進,贏得群眾信賴和擁護,才能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支持法治建設,積極教育和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既要享受社會主義法律的保護,又要遵守法律規范的約束,使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始終保持生機和活力。新一輪社會發展背景下,改革在繼續深化,利益在繼續調整,各種配套措施還不能完全適應改革發展進程,導致各類矛盾糾紛不可避免地產生。貧困問題、弱勢群體問題、非正常上訪問題在特定地區、特定時間段集中反映出來,對黨的執政地位和社會穩定產生重要影響。為此,高度關注社會公平、大力維護社會正義,既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價值取向,也是法治發展實踐的必然要求。
基層各級普法組織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加強調查研究,當好地方黨委政府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加強針對性,找准結合點,不斷創新普法工作的載體和方式,把宣傳和實踐相結合,開展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把普法的重點與當地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結合起來,通過廣泛深入細致的法制宣傳教育,把難點、熱點問題引導到依法解決的軌道上來。一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與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結合。堅持深入基層實際,調查研究,摸清群眾真實所需,切實掌握群眾的所思、所想、所盼。二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與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問題相結合。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不搞空洞的宣講,切實把法律與群眾要解決的問題聯系起來,把法律知識真正送給群眾,提高群眾學法並掌握依法解決問題的能力。三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與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批評相結合。通過聽取群眾反映出來的問題,反思政府工作自身的不足、缺陷,制定措施,對症下葯,不斷改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四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與群眾依法維權相結合。深入基層摸排不穩定因素和治安隱患,積極引導居民群眾遵紀守法,依法維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利益訴求,使法制宣傳工作真正成為調節一方平安的 「穩壓器」、化解社會矛盾的「調解器」和提升社會法治化水平的「加速器」。

Ⅶ 分析一下新近出現的能夠對鋼鐵企業產生顯著性影響的政治法律經濟社會人文技術等方面因素的變化趨勢

按照波特(.E.Porter)的觀點,一個行業中的競爭,遠不止在原有競爭對手中進行,而是存在著五種基本的競爭力量,它們是潛在的行業新進入者、替代品的威脅、購買商討價還價的能力、供應商討價還價的能力以及現有競爭者之間的競爭。
一、行業新加入者的威脅
這種威脅主要是由於新進入者加入該行業(如鋼鐵行業),會帶來生產能力的擴大,帶來對市場佔有率的要求,這必然引起與現有企業的激烈競爭,使產品價格下跌;另一方面,新加入者要獲得資源(如鋼鐵生產中的礦石和焦炭)進行生產,從而可能使得行業生產成本升高。這兩方面都會導致行業的獲利能力下降
二、現有競爭者之間的競爭程度
現有競爭者之間多採用的競爭手段主要有價格戰、廣告戰、引進產品以及增加對消費者的服務和保修等。競爭的產生是由於一個或多個競爭者感受到了競爭的壓力或看到了改善其地位的機會。如果一個企業的競爭行動對其對搬顯著影響,就會招致報復呈抑制。如果競爭行動和反擊行動逐步升級,則行業中所有企業都可能遭受損失,使處境更糟。在如下情況下,現有企業之間的競爭會變得很激烈。
三、替代產品的威脅
替代產品是指那些與本行業的產品有同樣功能的其它產品。替代產品的價格如果比較低,它投入市場就會使本行業產品的價格上限只能處在較低的水平,這就限制了本行業的收益。替代產品的價格越是有吸引力,這種限製作用也就越牢固,對本行業構成的壓力也就越大。正因為如此,本行業與生產替代產品的其它行業進行的競爭,常常需要本行業所有企業採取共同措施和集體行動。
四、購買商討價還價的能力
購買商可能要求降低購買價格,要求高質量的產品和更多的優質服務,其結果是使得行業的競爭者們互相競爭殘殺,導致行業利潤下降。
五、供應商討價還價的能力
供應商的威脅手段一是提高供應價格;二是降低供應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從而使下遊行業利潤下降。

Ⅷ 討論法律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建議你看一本法理學的書 上面有你認真找就找得到 我給你到網上找復制一大堆可能用處也不大 法律與經濟發展 第一,政府的立法必須要兼具防制性與促進性的雙重功能。我們一方面要運用法律以保障人民的權益,而另一方面也要用以增進公共福利。因此,法律應該是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工具。法律必須能領導活動的進展,而絕不能成為社會進步的障礙。 我們應該可以用日本的經驗來證明: 經濟法規應配合社會經濟結構的進步與變動而隨時修正。例如,日本的造船工作,雖具相當規模,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幾乎已為盟軍完全摧毀,且其設備與技術亦已遠落在美國之後。故在戰爭甫經結束的一段期間,造船業的恢復甚至顯得並無多大希望。但經頒布法律,對自己電動焊接機械及其他造船機械免除進口關稅,並自美國引進新技術之後,造船業開導突飛猛進。經過十年多後,日本在世界造船業中已居於領導地位。日本法律允許關稅稅則隨時修訂,以配合經濟政策與經濟發展的需要。日本戰後經濟能有非常的快速進步,法律的高度配合與適應是相當重要的原因,而間接的也是日本人對於立法特別重視的結果。在日本,國會參眾兩院及內閣固均設有法制局,各部會也都有立法顧問人員,專門擔任法律的修訂工作。即使從事經濟活動的民間機構,也相當重視立法,且經濟提出修訂法律的建議,也因此,日本的法律才能適當的靈活運用,隨時適應實際需要。 同樣,在於其他若干國家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將法律繼續不斷修正的事例,例如在美國,國會參眾兩院便都設有立法資料室。國會圖書館藏有極豐富的參考資料,也對立法工作頗有貢獻。 然而,台灣現行政政府機構中,卻並未設立類似的法律研究單位,因此,我們便不能經常進行法律的研審與修訂工作,結果遂使立法趕不上時代的進步。 誠然,要使立法隨時趕上時代,並不簡單。主要的必須一般民眾能了解有這種改變的需要,才有成功的希望。舉例而言,在制定與執行有關空氣污染與水污染的法律時,這種法律能規定到如何程度或能發生如何的效果,就要視一般公眾對於國民健康與經濟福利所了解的程度來決定。因此,如何以普遍的教育來激起廣大民眾的新觀念,將是法律修訂能獲致成功的先決條件。關於這一點,我們必須謹慎的計劃並加以有效的倡導。 第二,法律修訂的方向必須以孫中山先生首創的三民主義為基礎。根據國父學說,為經濟發展所作的一切努力,均須以實現民生主義為目標。經由投資得利潤固然是合法的,成功的企業家的財富累積,也因此是經濟發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但過度的財富集中與不正當的企業競爭,仍將破壞社會秩序,而應該嚴格制止。政府已採行累進課稅的所得制度,以期達成公平分配財富與所得的效果,但也仍須制定類似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案,以防止獨占行為。 第三,法律的修訂工作應遵守下述幾點原則: (1)所有法律的制定須充分顧到當前的時勢、國情以及經濟發展程度,俾其規定能切實配合實際需要。事實上,不同階段的經濟發展,需要不同的法律。雖然這時陳舊的立法會阻礙經濟發展,但是將已開發國家的法律,不加適當修改,逕行移植於開發中國家也會顯得荒謬而不切實際。經濟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已開發國家的若干成就,有時可以很快的採行開發中國家,但有些成就卻不是短期所能獲得的。因此,盲目接受整套新的立法,並不能發揮充分的效果,並可能會弊多於利。(2)法律規定必須要能適切的解決現實的問題,陳義過高,不切實際,勢將毫無意義。當然,法律的規定也不能自相矛盾,或與事務的常理相違,為使法律規定便於實施而無困難,於制定法律時,自必須對有關事務作充分了解。 (3)法條的形式,在質與量上應盡可能予以簡化。現行經濟法規頗為繁雜,且有重復矛盾情事,修訂法律時,立法者必須謹慎刪除為繁雜,且有重復矛盾情事,修訂法律時,立法者必須謹慎刪除無法再適用、重復與矛盾的規定,俾新頒法律能夠因簡化與法典化,可以隨時適用,發揮其效能。 (4)在研訂法律時又必須同時考慮到執行法律所需要的人力與物力。換言之,在頒布法律時,應對各有關機關的設備能力預作適當的考臣,以確保日後執行不會發生困難。關於食物與葯品管理的立法案,可能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過去一年半,經合會因經行政院指定研討本案,即曾廣泛征詢與管制葯品、食物、飼料、農化品、獸醫用葯等業務有關機關之意見。經合會同時也建議台灣省政府設立一個專案研究小組和一個管理食物和葯品的機關。而且除了必要的設備與人員外,省政府也必須能提供充足的預算以供運用。因為,如果沒有適當的財力,此項對公眾健康有重大利益,且為保護大眾消費者利益所不可缺少的工作,勢必不能順利實行。 最後,經濟立法一定會涉及許多非經濟部主管的業務。因此,修訂經濟法規時,經濟部必須與各有關機關保持密切合作。例如,關於免稅事項,須征詢財政部意見。修正有關國民健康與公共衛生的法律,必須與內政部共同合作。事實上,我們在進行法律修正工作之前,必須征詢所有有關機關的意見,並適當的考慮其所提建議。此外,為避免意見相互沖突以阻礙法律修正工作的進行,須先審慎的研訂修訂的原則,並明確的闡釋其意義。如此,則即使整個修訂工作不能不分成若干階段完成,也仍能確保政府政策前後一貫。 在立法過程中有關政策的訂定,則須經由行政院詳細討論,俾能符基本政策,而不致受到任何機構本位主義的影響。 現在可以下一結論,即法律規定乃直接的影響於人民的權益與活動,因此必須根據社會發展隨時修正,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於經濟情況的隨時變動,也必須有新的法律以適應社會的變遷。所以,我們所需要的立法,是富於機動性的法律,作為促進社會安定與進步的動力。 本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將暫以兩年為期。為了能在此短期間完成較重要的法律修訂工作,必須就預期立法院能於1966年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律修訂案,訂定工作的進度表。希望本會的工作進度能配合立法院一年兩次的會期,使本會在每六個月期間內所研擬的修正草案能適時呈報行政院通過後提出,由立法院於次一會期內完成立法。倘能如此,則本會將可達成一項極有價值的目標———助於兩年內為台灣經濟立法的現代化奠定繼續發展的基礎。 作者:李國鼎 時間:2007-11-22 9:46:00 來源:論文天下論文網

Ⅸ 法學與經濟學的關系

經濟學與法學的關系是:
經濟學與法學相互促進,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缺一不可。認真學習經濟學和法學,才能實現全面發展。

英國文豪肖伯納說過一句經典的話:經濟學是一門使人生幸福的藝術。通俗的說,經濟學更是一門幫助你思考的學問,它有助於你作出更好的個人決策,因為,從你每天早上醒來的一刻到你每天晚上睡下的一刻,你的生活充滿了選 擇。……例如對於准備上學得學生,利用機會成本你知道高中畢業時應該選擇讀大學還是讀中專,成本收益分析會告訴你該出國還是在國內讀大學,邊際效用理論能 幫你分析出該讀幾年,比較優勢理論則能幫你決定讀什麼專業並如何找到自己最合適的工作。
最直觀的也是最密切的就是與錢有關的各種經濟決策,經濟學能幫助你成為一個最好的消費者,可以讓你在商場、超市中清醒的根據自己的意願消費。宏觀經濟和金融學知識則能幫助你在股票、基金投資中提高獲勝的概率。即使這些你都不關心,作為合格的公民,在你掌握了經濟學基本原理之後,你就能夠對政府赤字、稅收、自由貿易、通貨膨脹以及失業等問題作出判斷。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面建設小康、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 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在歷史上,有過各種各樣關於和諧社會的構想和實踐,我們所要構建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基本特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 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基本特徵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和諧社會絕不會自發地生成,也不會自然地實現。和諧 社會的構建必須藉助於法律制度的推動與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會成員就可能和睦相處,社會關系就可能和諧順暢。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當, 社會成員之間則可能沖突頻發,社會關系必然扭曲動盪。因此,法律是整個社會關系調節器的中心,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居於支配地位,起著關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經濟學作為經濟發展的指導性原理,其作用日益突出,為經濟的發展指引方向,提供充足動力。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高度重視法律的作用,法律維權意識在人們的心中不斷增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作為經濟發展的強有力保障,需要不斷完善和發展。因此,經濟學與法學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有人認為是對立的,有人認為是一致的,我個人認為從大的趨勢來講,總的說來,公平與效率是一致的,公平促進效率,不公平導致低效率。 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是:
制度、政策公平促進效率。政策、制度屬於上層建築領域,它的公平與否直接影響到效率。政策制度的公平有利於效率的提高,最典型的莫過於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對生產效率的促進。政策的公平合理促進效率的提高,反之,政策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則導致低效率。
人類的任何活動也都有效率問題。經濟效率,是指經濟資源的配置和產出狀態。對於一個企業或社會來說,最高效率意味著資源處於最優配置狀態,從而使特定范圍內的需要得到最大滿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進,或財富得到最大增加。經濟效率涉及到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各個領域,涉及到經濟力、經濟關系和經濟體制各個方面。
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一個有效率的社會,其資源配置、管理體制、運作機制應該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樣,一個公正的社會,其資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積極性、創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率的提高有助於公平的實現,社會的公平也有助於效率的提高。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效率與公平沒有能夠很好地協調起來,相反,矛盾突出。追求公平,效率就打折扣;追求效率,公平便有失公允。其結果,必將影響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因此,強調堅持注重效率與維護社會公平相協調顯得非常重要。
總之,兼顧公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由於種種原因,社會上存在著弱勢群體,對這些弱勢群體,出於人道主義關懷,政府應當兼顧公平,通過種種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徵收個人所得稅,把這部分資金轉移給弱勢群體,如發放失業救濟金,幫助下崗職工再就業,幫助失學兒童重返課堂。只有這樣,才能使這部分人得到應有的幫助,以獲得應有的教育機會和參加職位競爭的機會,挖掘這部分人的潛力,避免人力資源的浪費,提高效率。
公平促進效率,有利於效率的實現,效率為公平的實現提供了物質基礎,二者是一致的,在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要使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參與競爭,平等的勞動就業機會,在同一起跑線上開始競爭,而個人的分配、收入要與個人所投入的努力達到一種比例上的動態平衡--多勞多得。反對那種小生產者的絕對平均主義的平等觀,提倡多勞多得,國家在實施政策時要以效率為先,以發展生產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最終目標,但要兼顧公平,國家通過各種辦法,用政策加以調節,傾斜於弱勢群體,給其以平等的機會參與競爭,參與國家的經濟建設。以提高經濟效率,總之,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即不能只強調效率忽視了公平,也不能因為公平而不要效率。應該尋求一個公平與效率的最佳契合點,實現效率,促進公平。
綜上所述,經濟學與法學相互促進,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缺一不可。認真學習經濟學和法學,才能實現全面發展。

Ⅹ 憲法對社會經濟有何作用

憲法的作用亦稱憲法的功能、憲法的職能,是指憲法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以及社會現實生活的能動影響,是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
憲法作為法律的一種,當然具有與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內容又決定了憲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點。由於學者們在分析憲法作用過程中,無論角度還是方法都存在區別,因而所形成的結論也就不同。
憲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為確認和鞏固作用、限制和規范作用、指引和協調作用、評價和宣傳作用四大方面。
一、確認和鞏固作用
憲法作為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國家根本法,肯定要將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確認下來,通過將統治階級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從而鞏固統治階級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來說,憲法的作用主要是確認和鞏固國家政權以及相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眾所周知,法律和政權並不矛盾。憲法總是國家權力的法律化,總是統治階級最高意志的表現;誰掌權,誰就會頒布憲法,使之成為其合法外衣,以確認和鞏固其已經取得的政權。因此,盡管憲法是在統治階級掌握國家權力的
前提下制定並在國家權力的支持下得以貫徹,但憲法對統治階級的國家政權又起著鞏固和保衛作用。這既表現在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統治階級權力的合憲性,任何侵犯這種權力的行為都屬違憲,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現在通過確認有利於鞏固統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統治秩序,規定調整統治階級內部不同階層、集團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方針等內容,鞏固統治階級的國家政權。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僅是國家權力得以運行的基本軌跡,是實現國家職能的基本條件,而且也是國家政權得以確認和鞏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國家的政治制度及其運行方式構成憲法的重要內容。同時,憲法對於國家的法制建設也具有重要作用,憲法作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不僅為國家法制的統一奠定基礎,而且為國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礎。
從經濟方面來講,憲法作為上層建築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但另一方面,憲法對自己的經濟基礎又有積極的保護作用和促進作用。憲法對於經濟基礎的這種反作用主要通過三個途徑實現
一是是通過憲法規范確認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
二是通過憲法規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轉化為所有權,從而影響經濟基礎的發展;
三是通過憲法規定國家的基本經濟政策,從而影響國家經濟的發展。
雖然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有關經濟方面的內容不多,但它通過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最終承認和保護了生產資料的資本家個人所有制,鞏固了資本主義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則公開確認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並且宣布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同時明確規定了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以及國家發展經濟的基本政策,從而有力地促進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
就文化社會生活而言,憲法通過確認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社會政治思想和倫理道德意識,規定國家統治和社會進步所必須的科學、文化,從而為統治階級實現統治職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礎。特別是憲法通過規定國家發展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政策,以及公民享有社會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從而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社會生活的發展。
二、取制和規范作用
盡管憲法由掌握國家權力的統治階級制定,因而是先有國家權力,然後才能有憲法。但既然從政治角度而言,憲法本身就是權利制約權力的結果;同時,雖然憲法的內容涉及眾多方面,但基本可分為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和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兩大部分,因此,憲法對國家權力並非處於消極被動地位。憲法的限制和規范作用,就是憲法對國家權力發揮作用的基本表現。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限製作用,是由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決定的。大家知道,權力是一種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當它可以不受限制地被運用的時候,往往呈現出無限擴張的異化傾向。而國家權力旦如此,其直接受害對象即是公民的權利。因此,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必須對國家權力予以限制。而且,國家是一個抽象的實體,國家機構則是國家的物化形式,因而國家機構既是國家權力的載體,也是國家權力的組織者和運用者。而憲法則通過規定國家機構如何組成、這些機構有哪些職權、這些職權怎樣行使等內容,把國家機構的活動限制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規范作用是指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權力運行的范圍、方式和程序,使國家權力在憲法設定的軌道上有效地運行-任何國家權力都必須通過適當的形式才能實現,憲法則通過規定國家的政體、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等問題,使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實現有著穩定的軌道。
三、指引和協調作用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規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規范對人們的行為起到的導向、引路作用。法律規范通過明確而原則地昭示人們可以為某種行為、不能為某種行為、必須為某種行為、怎樣為某種行為,從而使人們在行為活動中有明確的遵循。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當然具有指引作用。但憲法的地位和內容,卻決定了憲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點:
第一,就指引的行為主體而言,它既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也包括公民個人。也就是說憲法同時指引著國家行為和公民的個人行為。憲法不僅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國策以及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而且還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規定即為國家和公民提供了行動指南。
第二,就指引的范圍來說,它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憲法規定的內容並不只是國家生活的某一個方面或者某幾個方面,而是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旦然在規定的詳略或者抽象程度上會存在差異,但無不可以在憲法中找到原則、精神。因此.憲法指引的領域非常廣泛。
第三,就指引的效力來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
第四,就指引的思想基礎來講,既然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那麼憲法對機關、組織和個人行為的指引,實際上貫穿著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說是通過對人們行為的正確指引,促進民主的真正實現。
協調作用是憲法對於整體社會的作用。如前所述,憲法的內容涉及整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因此,憲法通過調整各種社會行為,不僅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個方面相互之間形成良性和諧的互動關系。
四、評價和宣傳作用
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怎樣,總需要根據一定的標准進行評價。只有通過評價,才能判斷其行為的價值和效果。法律作為一種標准和尺度,自然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作用,它通過判斷機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是否有效或合法,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是非標准,從而達到指引人們行為的效果。盡管所有社會規范,諸如道德規范、宗教規范、風俗習慣和社會團體的規章等都具有評價作用,但法的評價與其他社會評價不同,它具有客觀性、統一性、普遍性、強制性的特點。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不僅與其他法律一樣,具有評價作用,而且其評價作用還具有鮮明的特色:
第一,憲法評價具有廣泛性。如前所述,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也就是說,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憲法中找到評價的依據和標准,而其他法律則不可能。
第二,憲法評價具有集中性。既然憲法集中表現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最基本的依據.那麼憲法評價實際上是統治階級的綜合評價。
第三,憲法評價具有最高性。憲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必須以它為依據,一切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以它為根本的活動准則。因此.憲法的評價具有至高無上性。
同時,憲法不僅是評價人們社會行為的標准,而且它還具有宣傳作用,它對於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識,特別是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比如我國現行憲法的序言,通過總結我國近百年來的歷史,特別是20世紀所發生的四件大事,對於人們正確認識歷史,深刻理解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必要性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憲法正文中有關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以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規定,也將有力地促進人們公民意識的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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