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申請昆明經濟適用房
戶口好像有限制
2. 關於昆明經濟適用房交易
昆明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推動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民住房條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行政轄區范圍內,個人已取得完全產權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首次上市交易。以後發生的再交易行為,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國家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房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首次上市交易,系指個人已取得完全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依法首次進入市場的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等行為。
個人已購部分產權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按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補購全部產權後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條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住房交易登記前,應書面通知原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撤銷的除外),原產權單位應在10日之內給予答復,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優先權。
第七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許上市交易:
(一)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購買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又租住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二)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三)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四)房屋產籍凍結地區和已經改變使用性質的住房;
(五)法律、法規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規定不允許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八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向昆明市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上市准入手續,並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規定填寫的《昆明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上市交易審批表》;
2、合法的產權證書;
3、房屋產權人、共有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4、設定住房抵押的,按國家抵押政策的有關規定報送資料;
5、贈與住房的,還需提供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的公證文件。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雲南省已購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證》後,到昆明市房產管理局統一開設的交易場所掛牌上市公開交易。交易雙方按《雲南省已購公房交易合同》文本簽訂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交易過戶、抵押、租賃登記手續和繳納有關稅費、土地收益;
(三)購買、交換、受贈當事人,在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房產、土地權屬轉移登記。
第九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
(一)出售方按成交價或者評估價的3.5%交納交易綜合稅,按成交價或者評估價的1%交納土地收益;
(二)買方按國家現行規定交納契稅和印花稅;
(三)按成交價或者評估價的0.3%交納房地產產權交易審驗服務費,由交易雙方各負擔一半;
(四)出租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納房屋月租金2%的房屋租賃審驗服務費;
(五)贈與、抵押、租賃住房的其他稅費,按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相互交換,對超過等值部分,由差價支付方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交納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與其他性質住房交換的,對超過等值部分,由差價支付方按其住房性質交納稅費。
第十一條對先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再購買商品住房的,或者先購買商品住房,再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買、賣時間在一年以內,視為住房交換。出售公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的成交價和新購住房的價格相抵,剩餘部份價差,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收取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交易雙方應如實申報交易價格。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對所申報交易價格進行核實,如申報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委託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價作為應交稅費的計算基數。
第十三條按規定應交納的稅費,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為徵收,按時劃轉給稅務、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歸個人所有。
抵押的住房處分時,按本辦法的規定扣除有關稅費後,抵押權人方可依法受償。
第十五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原交付、提取的住房維修基金,根據使用情況和實有資金,轉移到新房屋產權人名下。
第十六條個人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再向單位或政府申請解決住房,也不得再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第十七條昆明市房產管理局自收到已購公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請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擅自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交易確認、產權轉移、抵押、租賃登記手續,並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該戶家庭又以非法手段以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可並處以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並處以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負責審核辦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准入上市和交易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依法辦事,文明服務。
有關管理部門對超過規定的工作時限內未辦理准入審批、交易和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具體運用問題,由昆明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3. 有誰知道昆明將要建的經濟適用房將建在哪
該地塊位於廣福路和前衛西路交匯處,北毗鄰湖畔之夢,南臨加油站,總用地面積30.9畝,凈用地面積約27.66畝,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築、構築物、市政配套設施、園林綠化等應設置的所有建設項目。
根據有關規定,此項目設計標准應充分考慮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單套建築面積要控制在80平米以內,80平米的主力戶型占總戶數的比例不小於70%。同時,小區內機動車停車位設定為不少於100個;自行車棚不少於1000平米;配置必要的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煤氣、有線電視等設施,對照而言,完全按照商品房小區的標准來要求和開發。
4. 我是昆明的請問昆明經濟適用房政策有哪些
政策如下:
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
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5. 昆明子君村經濟適用房在什麼地方
昆洛路,彩雲北路,新螺螄灣附近
6. 昆明市北市區的經濟適用房在什麼地方
就在農大附近,德惠小區。
7. 昆明經濟適用房在哪裡申請
昆明經濟適用房 買賣交易 昆明不動產快件 省稅 房產或貸款疑難雜症 完善買房銀行流水或工資收入證明
8. 購買昆明經濟適用房
昆明經濟實用房已經停止買賣 如果是市房管一所三所政策相對松點 但也要關系相當好 一般買賣費用是960一平方
9. 昆明市經濟適用房什麼時候才能上市交易都等好幾年了!
2008年5月14日,市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昆明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定》)。從去年11月5日起全市被暫停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上市交易有了新的規定。《規定》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將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的日期和購買時每平方米減免的費用。購買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買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應當提交說明困難的申請資料,由市住房保障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回購,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滿5年准予上市交易需同時符合自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頒發之日起滿5年;已交清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款和有關稅費;按照轉讓時同地段土地出讓市場價格,交納土地增值收益,同時補繳購買時每平方米減免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證上註明的產權人(共有人)已簽署書面同意出售意見等四個條件。申請辦理時,需提交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書(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人(含房屋共有權證載明的共有權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共有權人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證明等資料。
另外,《規定》要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後,原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10. 昆明經濟適用房
呵呵,你有機會買就咬著牙齒買啦!
你還要什麼公平、公正、透明度?我們政府自己都內不知道的東西它容怎麼告訴你!只不過既然有政策,就不會輕易的改動!
再說,現在經濟適用房政府也感覺到不倫不類,都在改革,把保障性住房的重點放到公租房和廉租房上了。
經適房再怎麼貴,5年後就可以購買絕對產權,而公租房和廉租房一輩子都是政府的房子!
看你具體情況啦,如果是覺得對生活壓力和影響非常大,那麼就還是考慮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如果是覺得還能接受,只是價格比想像中的高,那麼還是勸你咬咬牙買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