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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影響的經濟損失

發布時間:2021-01-13 07:12:31

『壹』 辦理貪污案件是否一定要挽回經濟損失

您好,抄貪污案件是屬於刑事公襲訴案件。公訴案件不同與民事案件,首先是給犯罪行為定性給犯罪份子繩之以法,贓物次之。如果犯罪分子有財產可以追繳那應當追繳其貪污所得賬款。法院判決後,判決書上可以體現應當追求賬款或並處罰金,但是如果已經退贓,或者對方沒有償還能力也可以不帶附加刑。這個法院有一定的自由量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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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因貪污又造成國家損失能否構成數罪並罰

因貪污造成國家損失,可以加重處罰。比如: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如果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叄』 枉法裁判,受賄13萬,造成國家經濟損失450萬,判多少年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第二十七節貪污、受賄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個人貪污或受賄不足5 000元,情節嚴重的,貪污或受賄2 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六個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個人貪污或受賄5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處拘役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個人貪污、受賄5 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犯罪情節嚴重的,以5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四條【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個人貪污、受賄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另行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個人貪污、受賄1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另行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索賄的重處規定】索賄的,比照受賄重處10%。
第一百五十七條【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無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犯罪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
(二)索賄3次以上,且總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五)因貪污、受賄犯罪行為給國家集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六)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宜適用緩刑的。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適用減輕處罰後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報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外,一般不適用緩刑;有二個以上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不受此限。

『肆』 重大經濟損失的范圍是多少

一、關於「重大損失」的基本含義

有的學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是對權利人競爭優勢及這種優勢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的損失。對競爭優勢的損害體現在經濟上包括三個部分:商業秘密的開發成本、現實的優勢和未來的優勢。開發成本是指產出這種競爭優勢的商業秘密的研製開發所投入的成本,包括投入的資金、人員和時間投入等;現實的優勢是指生產和銷售中的優勢,如生產的低成本、銷售的高利潤和供求關系。這部分比較容易計算,在排除物價因素後,可以看價格是否下跌、銷售量增加或減少及其比率(考慮市場供求關系);未來的優勢是權利人所預期的那部分,即由於侵權而使預期的優勢所產生的收益損失、減少。這部分較難計算,實踐中一般將商業秘密的利用周期長短、使用和轉讓情況、市場供求關系作為計算參數。此外,還應考慮保密成本,這部分較難計算,這部分投入也因侵權而遭受損害,理應獲得賠償。[1]另有學者認為,這里的損失一般指經濟利益的重大損失,主要包括經營活動受到嚴重損害、經濟損失嚴重、商品滯銷、嚴重積壓、營利性服務嚴重受挫,等等。在沒有明確的立法與司法解釋的情況下,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認真分析。下列情況應認定為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1)侵犯他人商業秘密造成他人重大經濟損失的;(2)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緻使權利人喪失競爭優勢,倒閉、破產的;(3)侵犯商業秘密緻使權利人聲譽、信譽嚴重受到影響的;(4)侵犯商業秘密緻使權利人死亡的;(5)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勢必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的。等等。[2]還有學者認為,重大損失的范圍應以經濟利益的喪失為核心,其他一些與之相關的危害結果也可以歸結為經濟利益的喪失,如喪失競爭優勢就直接表現為利潤的減少甚至巨額虧損,所謂的無可挽回的損失也是可以量化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人的聲譽、信譽受到的影響實際上可以通過經營狀況的改變體現出來,這也是刑法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危害結果主要規定為「重大損失」的原因。[3]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准》」)中明確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其第7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比較前後兩個司法解釋,可以發現許多不同之處:其一,《追訴標准》將重大損失解釋為「直接損失」,而《司法解釋》將其表述為「損失數額」,後者可以理解為除直接損失外,還包括間接損失在內。所謂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是相對而言的,直接損失數額是指犯罪行為使受害人現有的財物數量當即減少或喪失。間接損失數額是指受害人現有的財物減少或喪失之後,所引起或造成的受害人藉此財物得到的財物和利益的減少或喪失。[4]就侵犯商業秘密罪而言,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幾乎都是間接經濟損失,此時一般不會有財物的毀損。因為這些犯罪中的典型不法行為並不是直接作用於人和物,而是直接針對社會的經濟秩序,所以大多數情況下權利人受到的損害表現為可期待的經濟利益沒有實現,故《追訴標准》將危害結果限於直接經濟損失,明顯不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罪這種知識產權犯罪的特點,因此《司法解釋》的這一修正是非常及時的。其二,根據《追訴標准》的規定,給權利人造成的重大損失包括三種情況,而兩高《司法解釋》僅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一種情形,相對於前者在追訴標准上明顯縮小。《司法解釋》第17條還規定:「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後不再適用。」根據後司法解釋優於前司法解釋的原則,我們有理由認為《司法解釋》將「重大損失」僅限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一種情形。就侵犯商業秘密罪而言,刑法明確規定「必須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而未像其他知識產權犯罪那樣要求「數額較大」,表明立法者的本意並不是將其限於犯罪數額這唯一的標准,因侵犯商業秘密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仍然可以理解為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而且從字面意思理解,「重大損失」也並不等於「重大經濟損失」,故兩高《司法解釋》實際上對「重大損失」做了不當的限制,相對於《追訴標准》可以說是有所倒退。當然在「兩高」對《司法解釋》進行修訂前應當認為它仍是一條有效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遵照執行。即「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限於給權利人經濟上造成的損失。

二、「重大損失」的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侵害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權利人的損失難以計算的,其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里的賠償額有兩種計算方法,即權利人的所失與侵權人的所得。現分述如下:
(一)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和實際賠償的依據。
這里的損失既包括權利人現實經濟利益的損失,也包括商業秘密給權利人帶來的未來的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損失。司法實踐中,在實際損失的計算上應著重考慮以下方面的因素:(1)研製開發成本;(2)商業秘密的利用周期,一次性利用和能重復利用的應有區別,利用周期長的和利用周期短的,其計算額都不同;(3)商業秘密的使用、轉讓情況,是剛剛使用還是已經多次使用幾近飽和的;(4)商業秘密的成熟程度,是成熟完善的還是有待進一步改進的;(5)市場的容量和供求關系;(6)受害人營業額的實際減少量。[5]
從行為方式上看,侵犯商業秘密罪包括非法獲取、披露、使用以及允許他人使用四種行為方式,以下筆者對其分別進行論述:
第一種,非法獲取行為。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無形財產,不同於有形財物,它可以為權利人和侵權人同時佔有,但在有些時候,商業秘密的載體可能是唯一的,行為人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載體,可能導致權利人完全喪失了對商業秘密的所有權,這時他如果想恢復商業秘密需要重新開發,這時權利人的損失應為商業秘密的研製開發成本。如果行為人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後並未影響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佔有,行為人也未對商業秘密進一步處分,這時權利人並未因此受到任何損失,這時應針對案件具體情況並結合「但書」規定進行處理,特殊情況下可以以侵犯商業秘密罪未遂處理。
第二種,非法披露行為。所謂非法披露,是指行為人將他人的商業秘密告知不應該知道該商業秘密的人從而使該信息喪失秘密性,在此情況下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如果行為人告訴特定的其他人,這時權利人的損失主要為合理的轉讓費用;如果是公之於眾使其徹底喪失秘密性,這時權利人的損失除了研製開發成本外,還應包括現有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的喪失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成本。
第三種,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產生的結果是直接導致權利人競爭優勢的喪失,這種競爭優勢的減少具體體現在權利人現實的和未來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減少,在無法認定權利人的損失時,也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的轉讓費用計算。
(二)在被侵害的權利人的損失數額難以計算的情況下,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實際利潤計算權利人的損失數額。
對此有學者提出不同見解:認為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的獲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其蘊涵不可等同。如以獲利替代損失,並以此定罪,實質上是一種變相的犯罪推定;其次將侵權人的獲益解釋為權利人的損失,也有違罪刑均衡原則。認為刑法對應的懲罰基準應是造成的法益損害,而不是犯罪人的收益。[6]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並不完全正確。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通常包括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積極損失是指實際財產的減少,大多表現為有形的損失;消極損失是指該增加的財產不增加,多表現為無形的損失。具體到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損失主要是指消極損失,因此在無法計算權利人的損失時,當然可以將行為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推定為權利人因此受到的消極損失。具體而言,對於行為人非法將商業秘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非法出賣收入為損失額;違法使用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因此獲得或增加的利潤為損失額。
(三)在權利人的損失難以查清以及以侵權人獲得的利潤為依據顯失公正時,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以深圳市羅湖區法院辦理的一起案件為例:被告人劉某1999年10月非法獲取原所在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以25萬元的價格出賣給另一家公司,成交後劉某從購買商業秘密的公司先拿了部分酬金8萬元。但是購買商業秘密的單位還沒有將該項技術投入生產中就案發了,劉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沒有產生非法利潤。經廣東省科技評估中心評定:該項技術無形資產的評估價值為人民幣4664萬元,該項技術許可使用費為人民幣204萬元。深圳市羅湖區法院最後認定該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費204萬元人民幣為權利人的損失,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1個月。[7]筆者認為法院的這一判決是適當的。司法實踐中確定「重大損失」時應綜合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全面分析,實事求是地掌握損失的程度。

參考文獻
〔1〕戴建志、陳旭主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4頁。
〔2〕俞利平、劉柏純:《侵犯商業秘密罪疑難問題探討》,載《政法學刊》2002年第6期。
〔3〕張春喜、魏穎華:《論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重大損失」》,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4〕參見高銘暄主編:《新型經濟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頁。
〔5〕王躍、黃久萍、陳業軍編著:《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立案標准與認定處理》,群眾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頁。
〔6〕王俊民、李飛、趙寧:《侵犯商業秘密罪若干問題三人談》,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1期。
〔7〕參見徐柳媚、趙莉:《天之驕子盜走商業秘密》,載《深圳特區報》2001年8月31日。

『伍』 貪污25萬元,主動自首,急時退還,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未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將如何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貪污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八十二條專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屬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陸』 公司的大股東說有人貪污讓他經濟受損失突然撤資可撤資對公司影響很大而且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協議該怎麼辦

根據你所述情況,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股東不能隨意撤資,否則涉嫌抽逃出資罪。股東可以通過合法方式如股權轉讓,減資實現撤資目的。若真有人貪污,使股東利益受損,建議採取法律救濟。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柒』 國家人員貪污受賄對國家有什麼影響

貪污賄賂行為是一種嚴重的社會腐敗現象,它的本質特徵是權力的商品化,即權力進入市場,「權錢交易」,其實質是權力變質,社會公共權力蛻變為當官者的私人特權,「公僕」變為投機牟利的商人,變成侵吞公共財產、不勞而獲的吸血鬼。貪污賄賂現象褻瀆了人們賦予的權力,扭曲了人們的心靈,引起了權力膨脹,「官本位」泛濫。更主要的是,貪污賄賂腐敗現象從各個方面對國家政權的穩固性提出嚴重挑戰,其對國家政權的危害十分嚴重,關繫到國家的生死存亡。

一、貪污賄賂危害國家政權的政治基礎。

國家行政權力是由國家公職人員來具體行使的。他們貪污賄賂,其結果會使國家的法律、政令得不到執行,各項工作計劃得不到落實,方針、政策不能貫徹到底,公眾利益得不到保障,公私財產無以保護,社會秩序難以維持,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就會受到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必將受到危害,而最終使執政者和人民大眾發生隔閡。也就是說,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為影響執政者的威信,動搖執政黨的執政基礎,破壞執政者與人民群眾的關系,降低國家政權機關的聲譽。貪污賄賂腐敗問題是公眾反映十分強烈,直接影響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不僅會失去民心,甚至可以直接危及執政黨的地位。

一個政權能否繼續存在下去主要在於是否是到民眾的擁護,是不是具有較高的威信,取信於民。而民眾是否擁護一個政權,則是看這個政權為社會所作的業績,以及執政者本身是否清正廉潔。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不斷蔓延滋長,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把自己所掌管的本來屬於人民的權力資本化、商品化,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這些使權力「異化」的丑惡行為,嚴重地破壞了執政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失民心者失天下,千古一理。如果聽任貪污腐敗現象發展蔓延,國家權力就有可能不攻自破,自我毀滅。

二、貪污賄賂危害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

從經濟角度來講,貪污賄賂腐敗行為是加重經濟生活中某些矛盾和問題,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措施貫徹落實的一個重要障礙,其所造成的危害更嚴重、更明顯。貪污腐敗行為對國家經濟建設的破壞是必然的,危害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生產成本上升。一些違法企業往往把用於行賄、回扣、挪用、揮霍的費用打入生產成本,將非法活動的資金轉移給社會,造成生產成本的上升。無論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的漲價,都會在社會上引起連鎖反應,結果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二是國家資金的流失。貪污必然導致國家資金的大量流失,使國家資財化為個人財物。三是國家收入減少。參與貪污賄贈犯罪活動的人均以某種形式謀取私利,這種活動間接或直接地會侵佔國家應得的收入。四是國家經濟政策走樣。參與貪污腐敗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會人為地破壞有關的國家經濟政策,以達到個人私利,造成國家經濟政策走樣。

三、貪污賄賂腐敗現象嚴重毒化社會風氣,導致社會道德淪喪。

由於資產階級唯利是圖和享樂主義的影響及超前消費觀念的錯誤導向,加之法律對貪污腐敗犯罪分子打擊不力,使「以權易錢、以錢買權」的風氣更具有強烈的腐蝕性,這種陳腐的金錢萬能思想嚴重地腐蝕著人們的靈魂。每個民族都有其長期以來形成的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道德觀念。由於貪污腐敗現象的存在,使一些人特別是青年人勤儉、奉獻、追求事業、助人為樂等道德觀念貶值,頭腦里充滿爾虞我詐、唯利是圖、消極處世等頹廢觀念。同時,貪污腐敗現象的滋長蔓延使執政者威信下降,使民眾與執政者的對立情緒上升,這種情況達到一定程度,遇到適當的機會,聚集在部分群眾中的怨氣和不滿情緒便會通過一定方式爆發出來。嚴重的則可能造成社會動亂,誘發刑事案件,影響社會穩定。貪污賄賂腐敗現象所侵蝕的實質上是執政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如果說貪污腐敗對於經濟建設造成的破壞不可低估的話,那麼它導致的社會意識形成領域的精神頹廢、道德淪喪對民族的危害則更為嚴重和深遠得多,甚至幾代人都難以挽回。正如鄧公指出的那樣:「風氣如果壞下去,經濟搞成功又有什麼意義?會在另一方面變質,反過來影響整個經濟變質,發展下去會形成貪污、盜竊、賄賂橫行的世界。」

『捌』 刑法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賄數額十萬左右,沒有造成國家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准,參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准,參照本解釋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執行。
第十二條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
(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四條 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較輕」。
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
(一)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
(二)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條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前後多次收受請託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並計入受賄數額。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並罰。
第十八條 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 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玖』 貪污腐敗對一個國家有哪些不良影響

,貪污腐敗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是人類文明價值觀的重大倒退。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世世代代的追求,是廣大民眾最根本利益之所在,是社會和諧穩定之基礎,是現代社會的鮮明價值取向。一個國家文明發展程度如何,一個社會體制是否健康,很大程度上要從這個社會有沒有公平正義體現出來。無論人們對馬克思思想的給予什麼評價,但馬克思與其他社會主義者一樣,重視社會公平正義,這點是難以否定的。吏治公正清明,是公平正義的重要標志。一旦官場貪污腐敗泛濫,送了錢財一切事情可以擺平,必然導致有真才實學之輩難以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必然導致侵犯別人權益的一方逍遙法外,面被侵犯權益的一方利益反而得不到保障;必然導致無權無勢的民眾寸步難行,有權有勢的民眾有恃無恐。這種社會,有何公平正義可言?顯然,貪污腐敗,是對現代人類價值觀的侮辱,是對馬克思公平正義的社會理想的侮辱!

二,貪污腐敗導致整個社會倫理道德的全面崩潰。社會倫理道德是人與人共處的紐帶,是社會各項事業有序進行的必不可少的環節,也是人間世之所以美好可愛的一個深層次原因。教育、宗教、文藝、習俗對社會倫理道德有重要影響,吏治也是影響社會倫理道德的重要因素。在貪污腐敗的吏治大環境下,正直善良的人會吃虧,而道德卑鄙的人反而青雲直上。這種「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高尚是高尚者的墓誌銘」的社會現實,使善良的人不願為善,使惡人更加為惡,從而導致社會倫理道德的直線下降。貪污腐敗,道德淪喪,從來是一對難分難舍的孿生兄弟!

三,大量的社會資源遭到浪費,經濟和社會發展效益低下。公平競爭,歷來是經濟發展的動力,是社會進步的杠桿。貪污腐敗泛濫,必然導致公平競爭遭到破壞。選人用人時,不是唯才是舉,而是幕後的胺臟交易,使大量不學無術的人走上各級領導崗位。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雖然低下,但由於給了貪官惡吏好處,仍然得到政府種種關照。企業憑本事誠實經營,雖然效益良好,也常常遭到貪官惡吏的刁難。企業生產有生態環境問題,但由於有貪官作後台,仍然可以日復一日照常生產。總之,無論是人才,還是產品,都是質量優秀的難以勝利,質量低劣的難以淘汰,導致整個社會人財物的資源遭到浪費,經濟效益低下。可以斷定,在腐敗泛濫的社會,其經濟發展模式必然是粗放型、低效益的,不可能真正做到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政府與民眾的關系惡化。政府只有得到民眾的支持和擁護,各項工作才能順利開展。政府靠什麼得到民眾的支持和擁護?絕不是靠什麼大而空的道理,從根本上說,要看有沒有實現國強民富,要看官員是不是為官清廉,處事公平。貪污腐敗,使民眾認識到,那些官員不過是一群無信無義、唯利是圖、欺壓民眾的不義之徒。這樣的官員,廣大民眾決不會真正熱愛和擁護。而且,隨著貪污腐敗越演越烈,不可避免會引起民眾對黨政官員仇恨情緒的增加,直至導致社會沖突事件的一次次發生。

五,損害著軍隊的戰鬥力。軍隊來自本國公民,是全體民眾的一部分;軍隊擔負著保衛祖國、保護民眾的責任。要完成自己身上的擔子,軍隊不但應有出色的作戰本領,而且應有良好的道德風貌,以凝聚軍人的士氣,以爭取民眾的擁護。一旦軍隊出現貪污腐敗現象,其後果將是極其惡劣的。他們將不再把國家和民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各自追求自身利益,使軍隊的戰鬥力大大下降。一些貪污腐敗的軍人還會為非作歹,給國家和社會帶來更大災害。

六,政黨的道德形象遭到責疑。政黨是現代社會的產物。許多政黨,在建立之時,都有雄偉的理想,在未執政的時候,都有美麗的諾言,從而爭取了各界人士的支持。但歷史對一個政黨的評價,不但看他曾經許下的諾言,不但要看這個政黨在未執政時期,說了些什麼,更要看他在執政以後,做了些什麼。如果一個政黨在執政期間,人權狀況惡劣,道德風氣下降,貪污腐敗嚴重,這個政黨的道德形象必然遭到嚴厲責疑,不但算不上是社會主義政黨,甚至連資本主義政黨也算不上!事實上,前蘇聯的布爾什維克,因為貪污腐敗,早就走到廣大民眾利益的對立面,因此其遭到民眾的唾棄,也就勢所必然。

『拾』 如何認定瀆職犯罪經濟損失的認定

一、經濟損失內涵的司法分歧及科學界定作為瀆職罪立案標准之一的「經濟損失」包括兩類: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立案標准》明確規定: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由於間接經濟損失的定義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基礎,司法界對於經濟損失的爭議主要集中在直接經濟損失上,因為本文只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內涵進行再界定。直接財產損失包括兩類:一類為物理性即結構性滅失,損害後無法恢復,或損害後性能降低;第二類是法律性損失,即指通過一些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使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又被稱為「無法實現的債權或物權」。對於物理性損失、法律性損失是否都屬於經濟損失,司法界主要有四種觀點:
第一,只有「不可挽回的滅失性損失」才屬於瀆職罪中的經濟損失范疇。滅失性實際上就是物理性損失,該觀點完全否認了法律性損失為財產損失,同時對物理性損失再進行限定為「不可挽回」,即「可挽回的損失不是損失」。認同該觀點的學者主要是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87]高檢發(二)字第18號《關於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四條「玩忽職守罪經濟損失計算」中的第二點:「行為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是行為人確實無法挽回的那部分經濟損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起草的《關於貪污賄賂、瀆職犯罪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稿)》(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稿》)提出「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是直接的滅失性損失」。然而,《若干意見》2002年2月25日被高檢院廢除,《會議紀要稿》也僅是草稿,正式成文的《會議紀要》取消了「滅失性損失」的規定。從立法本意上來講,既然「無法挽回的滅失性損失」無法律支持,也不適合被運用到司法領域中來。
第二,只有「窮盡手段」的經濟損失才為瀆職罪范疇的經濟損失。行為人行為造成危害後果後,只要採取一切手段,包括行為人、本人、行政執法手段甚至司法手段等,仍無法挽回經濟損失的情形下,才能認定為「致使……遭受重大損失」。以土地使用出讓金為例,某學者就認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屬於國家的瀆職犯罪的損失結果,原因系國土部門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繼續追繳出讓金或沒收土地等方式再獲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該觀點沒有一味地把法律性損失排除在外,而提出了窮盡手段一說,認為窮盡手段的法律性損失也是財產損失。然而法律性損失通常有較多的救濟程序。即使合法擁有財產的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一審生效,此時還有執行程序,當事人拒不交出佔有財產,法院無法執行。此時財產從法律上已經轉移了佔有,但是還在原當事人的控制之中,其損毀、減少實際價值難以認定。此種觀點錯誤理解了「無法實現的債權和物權」含義,以為只有窮盡手段才能證明其無法實現性。然而窮盡手段是個極其抽象的概念,民事訴訟中可以無限制地申請再審,也可以無限制地上訪,從此層意義上來講,救濟手段是永遠不會窮盡的。而且即使手段是可以窮盡的,還存在著窮盡手段的這段時間內,由於損害還未形成,瀆職行為是無法進行追究情況。此時檢察機關會面對著一個兩難,眼睜睜看著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到損害,窮盡手段維護自身利益,直至手段窮盡,方能懲處瀆職犯罪分子,其結果是追究了犯罪,國家和人民遭受了損失,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經濟效果難以統一;或是直接糾正瀆職行為,放棄立案查處,努力挽回損失,卻又放縱了犯罪分子,嚴重影響了對瀆職罪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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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貪污影響的經濟損失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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