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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1-01-11 13:23:14

㈠ 經信委與發改委之間的區別和職能

主要區別

經信委主要負責的是經濟和經濟信息的相關研究和公布,為經濟的發展提供准確的信息和發展建議,主要側重於信息方面的規劃和發展發改委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發改委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致力於宏觀調控、整體規劃。

主要職能

經信委 側重於信息研究維護

  1. 研究擬定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帶動生產性服務業、現代製造業等高端產業的發展;負責工業、信息服務業和無線電的行業管理;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維護信息安全等,對外掛中小企業局和鄉鎮企業局。

  2. 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

  3. 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規章,擬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4. 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通信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5. 負責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6. 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7. 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8.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發改委 致力於宏觀調控、整體規劃

  1.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2. 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

  3. 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4. 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5. 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6. 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7. 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1)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怎麼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國家發改委的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簡稱經信委,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省一級政府的對應職能機構。

㈡ 我國政府會計改革的近期任務有哪些

「十三五」時期會計改革與發展的主要任務
(一)加強會計法制建設。
1.完善會計法律體系。修訂《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提高會計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嚴肅性和可執行性,進一步規范會計審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審計執業質量。
2.廣泛開展會計普法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會計法律法規和准則制度,廣泛宣傳加強法制、依法理財、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的重要意義,引導單位負責人和社會各界重視、支持會計審計工作,引導廣大會計工作者學好用好會計法律知識、自覺樹立誠信理念,努力構建學法、用法、守法長效機制。
3.加強會計監督檢查。認真開展對《會計法》及會計准則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定期隨機抽查與不定期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創新監管手段,主動公開檢查結果,嚴肅查處違法會計行為,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研究建立會計誠信檔案和會計「黑名單」制度,將會計人員、注冊會計師的誠信記錄和單位會計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理順會計監管機制,整合會計監管資源,形成會計監管合力。
(二)加快推進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改革。
1.建立政府會計准則制度體系。加快落實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有序推進政府會計改革,在已發布的《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基礎上,加快制定政府會計具體准則及應用指南和政府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會計准則制度體系,為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財務報告和健全完善政府財務報告體系奠定基礎。研究制定政府成本會計制度。抓好政府會計准則制度貫徹實施工作,完善信息化建設等相關配套措施,確保政府會計改革順利進行。積極參與國際公共部門會計准則建設,不斷提高我國在國際政府會計標准制定中的話語權。
2.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應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要求,密切跟蹤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醫療、民辦教育等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情況,研究修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一步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管理,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3.修訂社會保險基金等基金(資金)類會計制度。積極配合社保、住房、土地等制度改革,適時修訂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土地儲備資金等基金(資金)類會計制度。
(三)健全企業會計准則體系。
1.完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時修訂、完善相關企業會計准則,及時發布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研究制訂我國金融市場、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相關會計政策。規范企業會計准則體系體例,清理企業會計准則制度類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
2.繼續保持企業會計准則國際趨同。立足我國實際情況,適應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發展,積極穩妥推進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持續全面趨同。積極參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基金會各層面事務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制定工作,不斷提高我國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充分利用亞洲—大洋洲會計准則制定機構組、中日韓會計准則制定機構會議、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新興經濟體工作組等多邊、雙邊交流機制,協調立場,爭取支持,為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建設和國際趨同創造有利的國際環境。深度參與國際綜合報告委員會工作,提高我國對國際綜合報告框架等規則制定的影響力,持續研究綜合報告在我國的適用性和可行性。
3.加強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實施。加強企業會計准則宣傳、培訓和對其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密切跟蹤、分析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時了解企業會計准則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企業會計問題應急處理機制。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定期與監管部門、有關企業及會計師事務所等溝通交流企業會計准則實施情況。加強企業會計准則與稅收政策、監管政策的協調。做好小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實施的監督、指導。
4.完善企業會計准則外部咨詢機制。發揮會計標准戰略委員會在會計准則建設中研究咨詢、決策支持的重要作用。發揮會計准則委員會在會計准則研究、起草、實施以及對外交流、組織聯系咨詢專家隊伍等方面的作用,為企業會計准則建設提供重要支撐。健全企業會計准則咨詢專家隊伍,充實研究力量,改進咨詢方式,提高咨詢水平。
(四)推進管理會計廣泛應用。
1.加強管理會計指引體系建設。堅持經驗總結和理論創新,加強政策指導,2018年底前基本形成以管理會計基本指引為統領、以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為具體指導、以管理會計案例示範為補充的管理會計指引體系。制定發布系列分行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推動企業切實改進和加強成本管理。加強管理會計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我國在國際管理會計界的地位和影響力。
2.推進管理會計廣泛應用。認真抓好管理會計指引體系實施,採取政策宣講、經驗交流、成果推廣、人員培訓、理論研討等多種形式和措施,深入推動管理會計廣泛應用。同時,加強管理會計理論研究、教學教材改革,支持管理會計創新中心建設。
3.提升會計工作管理效能。以深入實施管理會計指引體系為抓手,積極推動企業和其他單位會計工作轉型升級,進一步發揮會計工作在戰略管理、預算管理、成本管理、營運管理、投融資管理、績效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職能作用,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理財水平和預算績效,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五)完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
1.完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防止權力濫用」的要求,研究制定政府內部控制規范和非營利組織內部控制規范,修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對象從經濟活動層面拓展到全部業務活動和內部權力運行。制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量化指標體系。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研究制定《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積極開展內部控制對外交流與合作,深入參與國際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標准制定工作。
2.加強內部控制規范實施。加強對中央企業執行內部控制規范的政策指導,推進地方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內部控制規范。密切跟蹤上市公司執行內部控制規范情況,定期發布上市公司執行內部控制規范情況報告。會同監管部門制定中小板、創業板和新三板掛牌公司執行內部控制規范的政策措施。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內部控制規范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全面開展內部控制建設。
(六)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
1.推進企業會計准則通用分類標准有效實施。不斷更新企業會計准則通用分類標准,推動監管部門在監管領域制定和實施監管擴展分類標准,形成各部門協調配合的財務報告數據交換標准體系,適時推動建立以披露財務報告數據為主的社會化會計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研究制定企業賬戶層面和交易層面會計數據以及相關業務數據交換標准,降低會計信息生產成本和企業內外部交易成本,促進企業數據的深度利用。積極參與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等國際標准制定工作,全面提升我國在會計信息化領域的國際影響力。
2.不斷提高單位會計信息化水平。認真抓好《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等制度的貫徹落實,在不斷提高企業會計信息化水平的同時,積極探索推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信息化工作,推動基層單位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系統的有機融合,推動會計工作從傳統核算型向現代管理型轉變。引導企業以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提升內部管理信息標准化,促進財務、業務數據的融合與互聯。同時,密切關注大數據、「互聯網+」發展對會計工作的影響,及時完善相關規范,研究探索會計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會計資料無紙化管理制度。
(七)大力發展會計服務市場。
1.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不斷拓展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領域,研究建立公共部門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政府購買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制度,支持會計師事務所拓展涉稅服務、管理會計咨詢、法務會計服務等新型業務。研究探索改進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方式和審計費用支付方式,著力增強獨立性。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廣泛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優先採用普通合夥組織形式,適當、適度限制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關系公眾利益的高風險業務。指導會計師事務所加強內部治理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完善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合理布局,進一步推動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做強做大,促進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健康、規范發展。
2.推進代理記賬業務不斷發展。加強對代理記賬業務的政策扶持和業務指導,促進小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小型經濟組織選擇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支持小微企業等的健康發展。探索建立政府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制度。注重發揮各代理記賬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方面的服務作用。積極支持其他會計咨詢、會計培訓等服務業務的大力發展。
3.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和其他會計服務行業的行政監管。進一步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法規制度,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簡政放權要求,簡化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和變更備案,健全會計師事務所退出機制。完善注冊會計師考試、注冊、職業責任保險等制度。改進中央企業審計輪換制度,探索大型企業集團「主審+參審」審計模式。適應金融改革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要求,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管理制度。加強政策協調,研究解決對會計師事務所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等問題,探索聯合監管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完善代理記賬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代理記賬機構信息公示制度。探索會計服務業信用體系建設。
4.推進會計服務市場開放。堅持平等互利原則,抓好雙邊、多邊會計服務市場開放談判和跨境審計監管合作。鼓勵會計中介服務機構開展跨境服務,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業行為,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企業、中國資本「走出去」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指導支持會計師事務所以成員所模式為主流構建國際網路、參與國際競爭,重點扶持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創建民族品牌國際會計網路或在加盟的國際會計網路中日益發揮重要影響。
(八)實施會計人才戰略。
1.深化會計職稱制度改革。以會計人員能力框架為指導,改革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制度,改進選才評價標准,完善考試科目設置,加強考務管理,提高考試內容的針對性、適應性,推動增設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形成初級、中級、高級(含副高級和正高級)等層次清晰、相互銜接、體系完整的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價制度,充分發揮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價對會計人才選拔、培養的導向作用。進一步完善會計人員結構,到2020年具備初級資格會計人員達到500萬人左右,具備中級資格會計人員達到200萬人左右,具備高級資格會計人員達到18萬人左右。
2.完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完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指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加強繼續教育教材、師資隊伍建設,豐富繼續教育方式、內容和手段,推廣在線教育等現代化培訓方式。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管理,規范會計培訓市場,堅決打擊亂收費、假培訓等違法行為。
3.深化會計領軍人才培養。研究制定《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發展規劃》,健全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及其特殊支持計劃長效機制。創新選拔、培養機制,完善考核、使用制度,不斷充實全國會計領軍人才隊伍,到2020年,完成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達到2000名的培養目標。繼續推進會計領軍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指導各地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開展的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作。
4.加快行業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培養。加快推進管理會計人才培養,力爭到2020年培養3萬名精於理財、善於管理和決策的管理會計人才。繼續加強總會計師制度建設,推動在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配備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深入推進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適應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和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加大政府會計領域人才的培養力度,造就與政府會計改革要求相適應的會計人才隊伍。積極推進高端會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國際化人才培養。
5.指導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加強與教育部門的協調,推動加速培養應用型高層次會計人才。研究完善會計碩士專業學位質量認證體系,加大案例研究和教學,創新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積極推進設立會計博士專業學位,完善會計專業學位系列。積極推動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雙向掛鉤」。
6.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制定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大力弘揚會計誠信理念,探索建立會計誠信檔案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和行業自律,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修養和素質,進一步提高會計社會公信力。
7.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完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充實、更新無紙化考試題庫,提高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公正性、科學性。加強會計人員信息化管理,建立統一的會計人員管理平台,促進會計人員基礎數據的共享和利用。
8.加強會計管理隊伍建設。健全會計管理隊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機制,要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幹部充實到各級會計管理隊伍中來。加強對全國各級會計管理工作者的培訓工作,指導、督促會計管理工作者不斷更新觀念、創新思維,改進工作作風,加強理論業務修養,進一步提高服務社會、服務會計人員的能力和水平。
(九)繁榮會計理論研究。
1.加強對會計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堅持理論創新和理論聯系實際,指導會計理論工作者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會計中心工作實際,深入開展會計學術研究和理論創新,加快建立具有中國特色、實現重大理論突破並彰顯國際影響力的中國會計理論和方法體系。指導會計理論工作者深入改革實踐一線,總結實踐經驗,形成理論指導,推動會計改革與發展。指導會計理論工作者進一步豐富會計理論研究方法,切實改進文風學風,不斷凈化學術環境。
2.發揮會計學術人才高端引領作用。繼續抓好會計名家培養工程等學術帶頭人培養;進一步完善《會計研究》、《中國會計研究》(英文版,CJAS)、優秀論文評選等會計學術成果評價機制,推出一批重大研究成果和高端會計學術人才,更好地推動中國會計理論研究走向國際。
3.加強會計學術組織建設。加強對各級會計學會的業務指導,支持學會依法開展學術活動,規范學會內部管理,努力把學會建設成為服務會計改革與發展的重要智庫。不斷改進學會會員服務,進一步提高組織凝聚力、增強社會服務力。

㈢ 經信委 這個部門是做什麼的

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簡稱經信委,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省一級政府的對應職能機構。

二、機構職責:

(一)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規章,擬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通信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八)推進工業、通信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統籌推進國家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一)統籌規劃公用通信網、互聯網、專用通信網,依法監督管理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通信資源的分配管理及國際協調,推進電信普遍服務,保障重要通信。

(十二)統一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的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三)承擔通信網路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四)開展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相關國際組織。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怎麼樣擴展閱讀:

職責調整

(一)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包括:

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

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葯、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

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編制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工業、通信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扶持;

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稀土行業發展、鹽業行政管理、國家醫葯儲備管理的工作,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的職責。

(二)將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除核電管理以外的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

其中組織協調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重大事項、保障軍工核心能力建設等職責劃給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三)將原信息產業部的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

其中軍工電子管理職責劃給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有關郵政管理職責劃給國家郵政局,國家郵政局改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四)將原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

(五)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國家信息化建設。

㈣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在以下哪些城市開展了雲計算創新

雲計算是推動智慧復城市發展的一個制重要部分,其在智慧城市發展的過程中發揮著必不可少的作用。而智慧城市主要包含著雲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產業的發展,智慧城市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反映出雲計算的落地程度。兩者是相互相成,不可或缺的。未來,智慧城市的發展能夠給雲計算帶來更廣的發展空間,而雲計算的進一步發展,又為智慧城市的發展帶來促進作用。

㈤ 如何發展第三物流

未來發展戰略:

到目前為止,國內市場比較成功的第三方物流企業並不多,多數企業仍處於起步階段。隨著我國加入WTO承諾的逐步兌現,物流業將面臨著全面開放的宏觀環境,國內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如何應對國際市場激烈的競爭,已成為非常緊迫的問題。筆者希望通過對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的SWOT分析,幫助企業清楚地認識自身的強項(Strength)、弱項(Weakness)優勢(Opportunity)、劣勢(Threat),從而選擇出適於自身發展的戰略。
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的SWOT分析
1。優勢
近幾年在我國第三方物流市場,已出現中遠集團、中外運集團、中海物流等一批既有規模又有效益且能夠有效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集團。它們熟知國內的物流市場特點,建有遍布全國的網路系統、較低的運營成本以及與政府和相關企業的良好關系,具有一些國外企業不能比擬的優勢。
目前,我國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它們各自具備不同的優勢:第一種是由國有大中型企業轉型來的物流企業,如中海物流公司等。它們的主要優勢體現在擁有大量現成的物流基礎設施和專用設備、面積較大的庫區園地和完善的管理機制,而且對本土的市場更加熟悉,所以發展比較快。第二種是傳統倉儲、運輸企業經過改造轉型而來的,如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中遠國際貨運公司和中國儲運總公司等。它們擁有全國性的網路、運輸和倉儲資產,憑借原有的物流業務基礎、市場和經營網路、設施和企業規模等方面的優勢,具備較強的核心競爭力。第三種是過去國家直接管理的壟斷性的集團公司,如中鐵物流、中國郵政等。它們的主要優勢體現在運輸、倉儲網路范圍廣、網點多,而且由於多年的經營,有深厚的客戶基礎。第四種是民營物流企業,如寶供、大通國際等。它們的主要優勢是機制靈活、管理成本低、為特定的行業提供可行的物流解決方案等,所以發展迅速,是我國物流行業中最具朝氣的第三方物流企業。當然,這些優勢只是在一段時間內能夠發揮作用,我國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如果想在國際物流市場中取得一席之地,還需要不斷地提高管理、服務和信息化水平,大力培養專業人才。
2。劣勢
(1)服務項目單一。目前,我國大多數第三方物流企業只能提供單項或分段的物流服務,物流功能主要停留在儲存、運輸和城市配送上,相關的包裝、加工和配貨等增值服務不多,不能形成完整的物流供應鏈。
(2)信息技術水平落後。信息技術落後主要表現為:缺乏現代化的物流設施、設備,機械化程度不高,GPS全球定位系統、電子數據交換、自動化倉儲系統(自動化庫存定位及貨品分揀等)、計算機輔助運輸線路設計和車輛配載等現代科技手段沒有得到充分的應用。信息技術水平落後導致所提供的物流服務在及時性、准確性、可靠性和多樣性等方面都很難滿足客戶的需求,使得企業和客戶不能充分共享信息資源,沒有結成相互依賴的夥伴關系,嚴重製約了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發展。
(3)缺乏現代物流知識和專業物流管理人才。
盡管國內已有一些專家在對第三方物流進行研究,一些大專院校也開設了某些與物流相關的課程,但物流知識,尤其是現代綜合物流知識遠未得到普及,許多人只是知道物流能提供運輸和倉儲服務,而不知道它是對這些傳統業務進行新的整合。此外,一些物流企業對人才沒有足夠的重視,缺乏專業性的物流管理人才,沒有對企業員工進行相關的業務知識、業務技能培訓,使企業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3。機會
(1)巨大的潛在市場需求。從市場需求看,我國目前是全球最富有經濟活力的國家之一,是全球最大的消費市場,許多跨國企業正在將更多的業務轉向中國,並通過外包物流來降低供應鏈成本,如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沈陽、武漢等中心城市,IBM、聯想、三星等眾多跨國企業已經進入了我國第三方物流服務市場。此外,由於2008年奧運會將在北京舉行,預計其物流市場的需求將超過400億元人民幣。這無疑會給我國物流業帶來巨大的機遇和豐厚的利潤。
(2)政府的重視。
2001年3月,國家經貿委、鐵道部等七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我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最新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中,也已把發展物流配送中心列為重點鼓勵發展的內容;全國物流標准化委員會2003年9月在北京正式成立後開始全面推進物流標准化工作;科技部已把「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示範工程」列為「十五」科技重點之一。截止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市的30多個中心城市正在制定或已出台了各省市的物流發展規劃,各級政府的重視為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宏觀環境。
(3)入世後的機遇。入世後,國內市場的逐步開放,我國企業在降低成本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壓力下,將加大對物流外包的需求;國外物流公司的湧入,也將激發本土企業借鑒和學習先進的經營理念,尋求新的發展空間。
4。威脅
(1)來自國外物流企業的挑戰。入世後,國外物流企業紛紛看好我國物流市場,不僅已有部分世界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先期進入了我國市場,更多的國外第三方物流企業也將陸續進軍我國物流市場。我國的物流企業面臨著國外物流企業的巨大挑戰。
(2)第四方物流企業初現端倪。當人們在對第三方物流的理解上還懵懵懂懂的時候,第四方物流已經迫不及待地躍出水面,成為物流產業又一關注的焦點。第四方物流的出現勢必在經營理念上帶給第三方物流企業一定的沖擊,是保持企業現有的管理模式不變,還是尋求新的體制創新,或者是在兩者間尋求協調發展,將是企業管理者們亟待思考的問題。
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發展戰略
通過對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的SWOT分析,企業應該在成本控制、業務拓展、理性競爭等方面進行戰略選擇和策略調整。
(1)成本領先戰略。
成本領先戰略是指當企業和競爭對手提供相同的產品和服務時,只有設法使產品和服務的成本長期低於競爭對手,才能在市場競爭中最終取勝。對於第三方物流企業而言,必須通過建立一個高效的物流操作平台來分攤管理和信息系統成本。在一個高效的物流操作平台上,當加入一個相同需求的客戶時,其對固定成本的影響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自然具有成本競爭優勢。一般來講,物流操作平台由以下幾部分構成:相當規模的客戶群體形成的穩定的業務量、穩定實用的物流信息系統、廣泛覆蓋業務區域的網路。
(2)集中化戰略。
依據自身的優勢及所處的外部環境,確定一個或幾個重點領域,集中企業資源,打開業務突破口。集中化戰略不僅僅指企業業務拓展方向的集中,更需要企業在人力資源的招募和培訓、組織架構的建立、相關運作資本的取得等方面都要集中。充分把握市場機會,有效利用企業的現有資源。
(3)企業聯盟戰略
企業聯盟一方面是指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間的聯盟;另一方面是指與物流企業與貨主企業間建立的戰略夥伴關系。有專家認為「小」、「少」、「弱」、「散」是我國大多數傳統物流企業的通病。因此,通過建立物流聯盟、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企業的核心能力、揚長避短、優勢互補是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求得多贏的理想之路。(摘自長風網)http://ke.cfnet.org.cn/index.php?doc-view-1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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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投資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 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准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法規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㈦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和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哪個好

發改委是政府綜合部門,國民經濟各行業都觸及得到,接觸面廣、公權利大,是個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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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怎麼樣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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