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開發 > 我鄭州經濟適用房

我鄭州經濟適用房

發布時間:2021-01-10 05:15:53

1. 鄭州經濟適用房怎麼申請

5年以上當地戶口這是必須的 。。。
其他還有年齡限制 。。。
具體記不得了 。。。

這個事 全看關系了 。。。

2. 鄭州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鄭州經濟適用房又暫停申請了,別信那個,條件再好不如送的禮好,一般老百姓不要徒勞去購買經適房,一切都是浮雲,浮雲背後是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經適房實是官員的經商房。

3. 我在鄭州工作,如何才能在鄭州買到經濟適用房

問:經濟適用房購買的條件和標準是什麼?

答:資格認定上,同時符合4項條件的家庭限購一套經濟適用房:

鄭州市建成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不含市縣、上街區和新密礦務局);

夫妻雙方年收入不超過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

沒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足80平方米;

鄭州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28周歲以上的鄭州市常住戶口的無房單位人員,年收入不超過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鄭州

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時,可購買一套80平方米的經渣昌濟適用房。

購買的面積標准:家庭成員2人為80平方米,3人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

問:怎樣購陵梁虛買經濟適用房?

答:購買經濟適用房分為8步:

1.到鄭州市房管局經濟適用房管理中心(房地產大廈十樓,政策咨詢、投訴電話:67182872)領取或網上下載「審

批表」(一式5份),按規定到有關部門簽章;

2.持有關資料到中心審核備案;(1.戶口簿和身份證;2.家庭收入證明,尚未成家的提供個人收入證明;3.單位或

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房屋所有證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賃證明,外地遷鄭人員需提供遷出地房管部門出

具的相關證明。)

3.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到中心領取「購房通知單」;

4.小區具備預售條件的,看到中心在媒體公示的房源情況後,購房人憑「購房通知單」到小區報名;

5.參加搖號或排號選房;

6.開發企業在「購房通知單」上簽章;

7.購房人持回執單和「審批表」到中心備案;

8.購房人到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交房款。

2005年11月1日,《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正式開始實行,鄭州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

1、鄭州市建成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不含市縣、上街區和新密礦務局)
2、夫妻雙方年尺燃收入不超過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
3、沒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足80平方米;
4、28周歲以上的我市常住戶口的無房單位人員,年收入不超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時,可購買一套8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
5、購買的面積標准:家庭成員2人為80平方米,3人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
6、鄭州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心:

投訴電話:67182872

僅供參考

更多請關注經濟適用房購買攻略--大河樓市網專題
http://house.dahe.cn/zhuanti/2006-03/jjsyf08/

4. 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時產生的差價是多少是什麼意思

經濟適用房相當於是政府出了一部分錢補貼給了住戶用於解決住房問專題。所以要求只能自屬己住,如果要賣,性質就變了,政府就不補助了,已經補助給住戶的就要還給政府。就是這個意思。
假如你現在經濟適用房賣3000元/平方米,100平方的房子要30萬,等5年後,經濟適用房價格漲到5000元/平方米,你的房子可以賣到50萬,當時你買這個房子是30萬,扣掉30萬,然後再在20萬扣去一半10萬交給政府,也就是說你要向政府交10萬元,獲得40萬。

5. 鄭州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任何地區的經濟適用房都是五年以後 准許上市交易 不過以**回購優先 還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一系列費用 過戶需要經過鄭州住房辦和房管局。

6. 鄭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一、鄭州一般家庭申請經濟適用房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城市戶口3年以內上;
(2)家庭人均月容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全部收入低於650x4=2600;。
(3)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
(4)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城市戶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3)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
(4)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此之外單身人員申請經濟適用房,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年齡應滿28周歲。鄭州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的六證:①申請表;②戶口本;③身份證;④婚姻狀況證明;⑤月收入證明;⑥住房證明。

7. 鄭州經濟適用房,我的條件可以申請嗎

一、購買經濟適用房所需條件
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才可限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鄭州市城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
2.夫妻雙方收入不超過鄭州市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0元)的4倍(1040元);
3.無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足80平方米;
4.鄭州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5.單身或夫妻雙方名下無房產記錄
28周歲以上的無房單身人員符合前款1、2項規定,年收入不超過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可以購買一套建築面積8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標准建築面積,家庭成員2人的為80平方米,3人以上的為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填寫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表,並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家庭年收入證明(尚未組成家庭的,提供個人年收入證明);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賃證明;鄭州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才可申請領表。
年收入證明,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出具,或者提供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享受失業保障的證明。

購買鄭州市經濟適用房需要哪些條件?

答:根據鄭州市的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限購1套經濟適用房:鄭州市建成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不含市(縣)、上街區和新密礦務局;夫妻雙方年收入不超過3.8萬元(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沒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足80平方米;鄭州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28周歲以上的無房單身人員符合上述條件,年收入不超過1.9萬元的,可以購買1套8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購房咨詢電話:(0371)67182872。

進行購房資格審查時,需要帶哪些材料?

答:進行構房資格審查時,應當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的原件和復印件(B5紙復印各一份);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明或未婚證明,未婚證明由區民政部門或社區開具),工資收入證明(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由單位出具,私有企業、個體、無業、下崗人員出具證明,需加蓋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公章)。

購買經濟適用房分為8步:
1.到鄭州市房管局經濟適用房管理中心(房地產大廈十樓,政策咨詢、投訴電話:67182872)領取或網上下載「審批表」(一式5份),按規定到有關部門簽章;

2.持有關資料到中心審核備案;(1.戶口簿和身份證;2.家庭收入證明,尚未成家的提供個人收入證明;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房屋所有證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賃證明,外地遷鄭人員需提供遷出地房管部門出 具的相關證明。)

3.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到中心領取「購房通知單」;

4.小區具備預售條件的,看到中心在媒體公示的房源情況後,購房人憑「購房通知單」到小區報名;

5.參加搖號或排號選房;

6.開發企業在「購房通知單」上簽章;

7.購房人持回執單和「審批表」到中心備案;

8.購房人到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交房款。

哪裡賣經濟適用房:
11月1日,新的《鄭州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開始實施。現在還是《辦法》的過 渡期,有些經濟適用房樓盤,開發商已經銷售了一部分,經濟適用房管理中心正在進行統計匯總。11月1日後,中心會在媒體上提前公布經濟適用房的開盤信息,包括何時開始銷售、在何地報名購買。

8. 關於鄭州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於操作流程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現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低於2300元人民幣;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9. 現在鄭州的經濟適用房都有哪些

紅河二期 河南紅河置業有限公司 五龍口路北、秦嶺路東500米 233
鴻基.西湖春天(四期) 鄭州鴻基置業有限公司 五龍口南路南、化肥東路東 96
裕恆花園 河南裕恆置業有限公司 五龍口南路南、化肥東路東 166
同匯花園 鄭州同匯置業有限公司 鄭上路以北、站前路以東 369
裕華美晨 河南裕華置業有限公司 新柳路以北、常青路以西 429
永恆尚東 鄭州永恆置業有限公司 南三環北、鄭尉路南、 109
紫荊苑 鄭州鴻基置業有限公司 西乾渠以北、紫荊山南路以西 279
銀河小區 河南安泰置業有限公司 高皇北路以西、魏河南路以南 844
豫景園 河南萬隆方正置業有限公司 長江路南、工人路西、南三環北 688
通和盛世 河南通和置業有限公司 電廠路東、育林路西、希望路北 508
全威花園 河南全威置業有限公司 秦嶺路東、五龍口南路北 426
中鼎花園
二期 河南中鼎置業有限公司 銀河路南、張家村與陳砦交界北、文化路西 362
廣興花園 河南廣興置業有限公司 代庄路東、鄭航北路北 500
紫東河二期 河南金尊置業有限公司 長樂路西、太白路南、金星路北 278
永豐新都三期 鄭州永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長江路以北、馮庄東路兩側 330
瑞穗苑 鄭州立祥置業有限公司 豐慶路以西、同慶路以東新柳路以南、新村路以北 268
盛和苑 河南省博瑞置業有限公司 航海路以南、中州大道以西 294

10. 鄭州市申請經濟適用房都需要什麼條件

鄭州市申請經濟適抄用房都需要條件如下:

1、具有鄭州市區戶口3年級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每個月的收入相比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還低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

(10)我鄭州經濟適用房擴展閱讀

第十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城市戶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三)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年齡應滿28周歲。

第二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月收入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閱讀全文

與我鄭州經濟適用房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