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適用房公攤面積是多少
關於分攤面積目前尚無法律和行政法規加以約束,而只有建設部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的部門文件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一般來說,塔樓的分攤面積要大於板樓的分攤面積。實踐中,塔樓的分攤系數一般在0.18—0.26之間。而板樓的分攤系數則在0.14—0.16之間。分攤系數計算公式為公攤面積除以建築面積。不應計算為公用建築面積的如下:
1、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
2、 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3、 樓梯下方空間 樓梯已計算建築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築面積。
4、 公共通道 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築面積。
5、 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於陽台、挑廊、檐廊的建築,不計算建築面積。
(1)經濟適用房面積分配擴展閱讀:
公攤面積計算:
1、多層商品住宅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的各套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多功能綜合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內不同功能區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各功能區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計算的內容如有變化,應以建設部現行的有關文件規定為准。
一般來講分攤面積是整棟樓的公用面積,當然房屋樓體的牆壁也在裡面,帶電梯的房子公攤相對大點。
各戶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戶套內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
第1步:計算分攤系數
分攤系數=需要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總建築面積之和一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各戶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第2步:各套房的公用分攤面積=分攤系數×各套內建築面積。
Ⅱ 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人均居住面積是多少平方來
全國各地有不同的標准,以各地的標准為准。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Ⅲ 國家對經濟適用房的建築面積有什麼規定
國家對經濟適用房的面積規定是控制在60平方以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及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做出具體規定:
通知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通知還指出,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通知說,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方面,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Ⅳ 經濟適用房面積最大是多少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內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容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Ⅳ 經濟適用房面積標準是多少
一般以1房至2房居多,面積:55-75平方米
的樣子
記得採納啊
Ⅵ 經濟適用房面積規定是多少,有標准嗎
購房者的經濟適用房面積標准一律為70平方米。
如果購房者的單位屬於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其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由所在單位核定。購房者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超過80平方米的,審核表上除蓋單位公章外需加蓋人事和組織部門專用章。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在住房設計、單套面積設定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實用效果。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單套面積設定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實用效果。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
Ⅶ 經濟適用房面積標準是多少
荊楚網消息(楚天金報)記者黃振琳報道:昨從房產部門獲悉,武漢市出台了經濟適用房戶型面積的詳細標准,今後經濟適用房最大的戶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95平方米,最小的不得低於45平方米。 據了解,武漢市已經在建的多個經濟適用房項目中,包含了高層、小高層、多層三種類型,其最大戶型面積分別控制為95、90、85平方米,戶型平均面積控制為80、75、70平方 米,戶型最小控制面積分別為55、50、45平方米。武漢市今年6月初頒布的《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後來有一些樓盤開發商提出建議:像帶電梯的小高層、高層住宅,其公攤面積比較大,實際使用面積小。以建築面積80平方米的高層建築為例,其使用面積大概50多個平方。這樣一來,買高層經濟適用房的市民,居住面積就過小。該市經研究後,將採取不同類型的房子面積標准不同的措施,以考慮到實際使用面積。同時也對戶型最小面積做了規定,以免戶型過小,不宜居住。
Ⅷ 經濟適用房面積大小有沒有要求
經濟適用房的面積通常都比較小啦。有70平方的,80平方的,90平方的。 並且公共面積是包含在這70,80,90平方以內的。也就是說,你的實際居住面積沒這么大。
Ⅸ 軍隊經濟適用房面積標準是多少
軍隊經濟適用房面積標准:
1、隨著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完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迅猛發展,尤其是建立個人住房補貼賬號後,極大提高了幹部、士官、職工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積極性。據調查,想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佔到在職人員的70%,且以團、營職幹部居多,參建人員60%是營職幹部。
2、根據現行住房補貼標准,營職按70平方米。為此,營團幹部普遍要求增加建房面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各戶型的套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相應職級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套內建築面積指戶門以內的使用面積及牆體面積之和,不包括陽台和戶門以外樓(電)梯間等面積。
(9)經濟適用房面積分配擴展閱讀:
「中低價房」與「經濟適用房」,兩種房屋是有區別的。
第一、在管理辦法上,「中低價房」已有政府規章予以詳細規定,而「經濟適用房」因為帶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仍採用相對靈活的管理方式;
第二、二者滿足的客戶群體是不一樣的,「經濟適用房」是解決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而且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群體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而「中低價房」是國家提倡大量供給的一種房屋類型,有「調整住房結構」的作用,對於購買「中低價房」的用戶的門檻限制相對較低;
第三、在轉讓方面,二者均有「5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但「中低價房」的限制更為嚴格,即使獲得產證滿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個人轉讓,而是由政府職能部門回購。
而「經濟適用房」的「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雖然政府部門有「優先回購權」,但「經濟適用房」並非不得上市轉讓;在政府部門批準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轉讓。
Ⅹ 經濟適用房一個人能申請的面積是多大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左右。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
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10)經濟適用房面積分配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
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