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村級集體經濟門面房拆遷補償標准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專經村民會議同意後,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