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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開發區設立人大工委的實踐與探索

發布時間:2021-01-03 14:29:12

A. 如何對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

你好!

一、鼓勵開發區建設「一區八園」
對照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意見》,江蘇此次發布的《意見》結合全省開發區的實際,提出了八大具體落實措施:突出開發區在企業國際化、城市國際化和人才國際化中的作用;鼓勵開發區建設「一區八園」;進一步細化開發區分類指導;進一步細化開發區動態管理的內容;增加開發區改革試點的內容;增加中外合作園區建設;增加開發區特色發展;主要政策方面進一步細化。
相關人士介紹,鼓勵開發區建設的「一區八園」即創新型園區、智慧園區、金融合作創新園區、生態工業園區、特色產業園區、知識產權園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和共建園區。以智慧園區建設為例,以期成為全省智慧基礎設施先行區、智慧政務運行高效區、新型智慧產業集聚區和智慧服務業態創新區。
開發區的改革既有探索性,又緊扣江蘇實際,涉及多個方面。比如,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試行「園內事園內辦結」,促進開發區行政管理和服務創新。開展社會管理改革試點,探索社會治理的有效途徑,促進開發區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推進蘇州工業園區貿易多元化試點,落實相關稅收政策,完善貿易功能,爭取向省內其他綜合保稅區推廣。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試行推進並聯審批,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等模式。

二、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激發活力
我省出台的《意見》細化了開發區相關政策,在保障國家級開發區和有條件的省級開發區根據授權行使省轄市、縣(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的同時,賦予必要的公共服務及行政執法等社會事務管理許可權;開發區機構編制納入當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開發區所需行政編制由所在地現有行政編制總數內調劑解決;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支持開發區進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對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外資單列管理,賦予省級外資審批許可權;對兩國政府間確定的國際合作園區給予支持;對獲批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試點示範園區扶持獎勵;省級環保資金向生態工業園區傾斜使用;重點扶持建設50家省級以上特色產業園區,考核列全省前10名的園區給予平台獎勵。
與此同時,對開發區的管理也有了新的內涵和標准。《意見》明確,進一步加強開發區土地使用管制,對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低以及環保不達標、發展長期滯後的開發區,給予警告、通報、限期整改、退出等處罰;對連續3年列全省後3位的實行退出機制,並對機構建製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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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街道人大工委 如何履行職責

一個和復諧的社會制,應當是民主的社會,法治的社會。歷史證明,只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正,營造誠信友愛的良好氛圍,廣泛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才能使整個社會既安定有序又充滿發展的活力。

民主法治建設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務,基層人大應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本人從當前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現狀進行了調研分析,提出街道人大在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如何發揮作用的一些粗淺看法。

(2)在經濟開發區設立人大工委的實踐與探索擴展閱讀:

機構職責:

1、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擬訂有關刑事、民事、國家機構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草案。

2、為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服務。對提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法律草案進行調查研究,徵求意見,提供有關資料,提出修改建議。

3、對省級人大常委會及中央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的詢問,進行研究答復。

4、研究處理並答復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法制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全國政協委員的有關提案。

5、進行法學理論、法制史和比較法學的研究,開展法制宣傳工作。

6、負責匯編、譯審法律文獻等。

C. 經濟技術開發區與區縣行政區域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設立的條件不一樣:
經濟技術開發區目前分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各地方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即省級,市級,縣級),除了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需上報國家批准外,其他各地方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只需各地方政府批准即可。

2.行政級別不一樣:
各地方設立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目的就是發展經濟,根據重視程序不同,設立的行政級別也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各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級別都要比同等級的地方行政區域高半級。

3.政策不一樣
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目的就是發展經濟,著重於發揮樞紐作用,即對內對外輻射作用,溝通中外經濟聯系,通過外引內聯促進內地經濟發展與對外貿易,為繁榮經濟作出貢獻;因此享受了比地方行政區域更多的優惠經濟條件,比如免徵或減征所得稅,匯出稅,關稅,進口稅和工商稅等稅收,減化行政審批手續,提供優惠貸款,優先發展交通、電訊,供水、供電等生產、生活設施,而這些是地方行政區域享受不到的。

(3)在經濟開發區設立人大工委的實踐與探索擴展閱讀:

一、國家對開發區實行優惠政策:

1、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統稱開發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2、對開發區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決定。

3、開發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徵匯出稅。

4、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依法給予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先進技術,需要更多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決定。

5、開發區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稅。

6、開發區企業用進口的免稅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時,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照章補稅。開發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石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稅;內銷產品照章征稅。

7、在開發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在開發區內居住的外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證明文件,在合理數量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稅。12個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電訊暢通,供水、供電充足,生產、生活設施齊備,為發展外向型經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

二、縣級行政區:

1、縣級行政區是行政地位與「縣」相同的行政區劃總稱,其管轄鄉級行政區,為鄉、鎮的上一級行政區劃單位。

2、按照三級行政區劃體系區分,縣級行政區屬於第二級行政區,為直轄市(國家一級行政區)的行政分區;

3、按照四級行政區劃體系,縣級行政區屬於第三級行政區,為地級行政區的行政分區。

4、中國的縣形成於戰國,確立於秦朝,歷代行政區劃雖有變更,但變化不大。

D. 在經濟開發區設立人民法院是否合憲法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回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答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屬於司法機關。

E. 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有何種權力為何設立

親,其實這個機構就相當於區一級的政府機構,政府機構能有的權力它基本回都有,只答是人員配置上略少而已!!科室部門上有細微差別!!

開發區不是行政區,是特別劃定的經濟開發區,所以從級別上講它小於區級政府,只能設置成D的工作委員會這種級別!!

F.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哪裡接受黨組織關系,黨工委在哪裡請指教!!

在博大大廈15層 電梯口左拐有個黨群工作室

G. 我是鄉鎮公務員,想調動到市裡的經濟開發區,找經濟開發區的黨工委書記(副市長),能辦嘛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內部調動,你需要向你所在單位的領導提出工作調動申請。具體的人事調動你可直接向所在單位咨詢。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H. 經濟開發區是什麼行政級別呢為什麼總是和區縣並列

經濟開發抄區不算行政區,一個行政區,它必須有區委、區府、區人大、區政協四套領導班子,而經開區,它一般只設一個管委會來管理該區的經濟和發展問題,有時會設一個公安分局維持地區的安全治安問題;不過經開區特別的是,它的經濟直接歸市裡面管,不必受它所屬的行政區指手畫腳,意思就是它在經濟上享有和行政區相同的獨立權。
你說的天津濱海,上海浦東,開始的時候也僅是一個經濟開發區,不過後來被設成了行政區了,重慶現在的兩江新區也只是一個副省級的經濟開發區而已,以後會不會改成行政區就不知道了……

I.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設立背景

設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要有三大背景:
第一,接納國際資本內和產業轉移的需要。容初衷主要是吸引外資、引進先進的製造業,擴大出口創匯,替代先進材料和零部件的進口。
第二,特區成功經驗的推廣和放大。在沿海城市設立經濟技術開發區是特區試驗成功後對外開放戰略的組成部分。
第三,充分發揮沿海港口城市的優勢,將對外開放與發揮國內工業基礎相結合的嘗試。

J. 如何在開發區設立人大工作機構

如何設置好人大工作機構,對這些「准政府」——開發區進行有效監督,日益成為擺在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面前的緊迫課題。本文擬從市級政府建立的跨縣區(或縣級政府建立的跨鄉鎮)開發區如何設立人大工作機構,談一點粗淺認識。
近年來,各地設立開發區人大工作機構,多是參照區人大常委會在街道派駐人大工作委員會的實踐,這是因為兩者有以下共同特點:一是在性質上,開發區和街道都是政府的派出機構;二是設立的法源,都是根據地方組織法第53條「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機構或其他工作機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地區設立工作機構」的規定。
開發區與街道人大工作
為更好地在開發區開展人大工作,有必要對開發區和街道兩者作微觀的比較,以對開發區設立人大工作機構進行有效的制度設計。兩者的不同點在於:
從區域組成上看。街道作為市轄區的鄉級行政分區,具有國家審批的較完整的行政區域。而開發區(以下均指跨行政區域的)所管地域,是從國家審批的縣區或鄉鎮「分割」特定地域組成的,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仍屬於原縣區或鄉鎮管轄,開發區對它的管理權是經地方政府政令同意「讓渡」的。由於上下級人大之間的指導、聯系和監督關系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開發區地域的「分割」性和封閉式運行,容易造成原有人大間指導關系的「缺失」。
從轄區內各級人大代表的構成看。街道不同於鄉鎮,它主要由本區域內各選區直接選出的區人大代表組成,人大閉會期間區人大代表以街道代表小組為單位開展活動。開發區屬跨縣區,並有成建制鄉鎮、街道劃入的,管內不僅有縣人大代表、區人大代表,還有鄉鎮人大代表乃至省、市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縣及區人大代表參加所在鄉鎮或街道代表小組的活動,鄉鎮人大代表由鄉鎮人大組織開展活動。
從代表活動的經費來源看。街道財政來源於穩定的區財政,能較好保障區人大常委會派駐工作委員會及代表活動的經費需要,同時,區人大常委會也會按時撥付區人大代表活動經費。而開發區內的縣及區人大代表,由於已經劃入開發區,與原縣區財政「分灶吃飯」,因此,在閉會期間,原縣區人大常委會不撥付代表活動經費,而開發區對管內的縣及區人大代表的活動經費則未列入預算,沒有固定的經費來源。
開發區人大工作的「尷尬」
一是開發區內的市、縣及區人大代表選舉難以協調。由於開發區不是一級政府,盡管開發區所管的鄉鎮、街道或管理處已與原縣區「分家」,但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在縣區人大換屆時,這些已劃出的地區依然要依法選舉原縣區人大代表,代表當選後仍然要參加原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仍須經原選舉單位(原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按法律程序選出。由於開發區對市人大代表選舉「熱情過度」,對縣及區人大代表選舉被動應付,再加上沒有人大工作機構和專職人員來具體溝通,原縣區人大常委會不便過多介入,因此,在實施代表名額分配、選舉經費保障、候選人推薦和組織選民依法選舉等具體環節上難以通暢對接。
二是開發區內的鄉鎮人大或街道人大工委指導難以到位。由於管內全國、省和市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組為依託開展活動,且都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受開發區設立因素的影響較小。但是,隨同劃入開發區的鄉鎮人大和縣及區人大代表受的影響較大,由於原縣區人大常委會不便介入,因而得不到較好的工作指導。同時,開發區對人大工作又無正常考核制度,人大工作的代表活動完全靠鄉鎮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代表小組組長)的責任心「維持」。另外,他們負責開發區硬性經濟發展任務,工作重心的轉移,易使人大工作流於形式。
三是開發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作用難以發揮。開發區的縣及區人大代表,由於劃入開發區後原來各項工作聯系與原縣區脫離,導致在參加原縣區人大會議上被視為「客人」,並且聽取和審議的縣區人大常委會及「一府兩院」報告又與開發區工作無關,難以審議,加之對「東道主」不便提出建議、意見,在大會期間難以發揮作用;在閉會期間,由於代表活動經費難以保障且缺乏縣區人大常委會的指導,而開發區又沒有專門的人大工作機構負責組織,經常性活動難以保證,更別談活動效果。同樣,鄉鎮人大工作只滿足於依法開好例會,鄉鎮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作用發揮也不如以往。
設立開發區人大工作機構刻不容緩
為解決人大工作在開發區所處的尷尬地位,各地人大常委會在黨委的支持下,進行了積極探索:一種是設置市或縣區人大常委會派駐開發區(或新區、管理區)的工作機構,或稱為工作委員會,或稱為人大(代表)工作聯絡處;另一種是在開發區黨工委下成立臨時性的工作協調機構,多稱為人大工作室或人大聯絡處。
規范開發區人大工作機構的性質和配置。在開發區設立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派駐開發區的人大工作委員會(人大工作聯絡處),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對僅跨鄉鎮、街道的開發區來說,設立縣區人大常委會派出工作機構比較合適。而對跨縣區的開發區來說,設立市級人大常委會派出工作機構不太適宜,這不僅是由於開發區管內的市人大代表較少,且市人大代表參加原選舉單位的活動,同時開發區設立的人大工作機構承擔的主要還是協調職能,比如要協調管內鄉鎮、街道或管理處與原縣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聯系組織管內鄉鎮、街道或管理處的縣及區人大代表活動,對管內的鄉鎮人大規范化建設進行領導等。筆者認為,在開發區應設立具有常設性質的、由市委直接任命並接受市人大常委會指導的工作機構,名稱可為「開發區人大工作委員會」, 配置行政級別與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等同,工委主任由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或副書記兼任,工作經費列入預算安排,主任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這樣便於開發區人大工作的正常開展,並實現與現有開發區行政運行機制的對接。
明確開發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能。從各地開發區人大工委行使的工作職能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項:完成市人大常委會委託辦理的工作任務;協調與原縣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聯系,負責管內市、縣及區人大代表選舉及代表履職考核工作,組織縣及區人大代表參加縣及區人大會議;為管內的縣及區人大代表活動提供專項經費保障; 組織管內鄉鎮、街道或管理處的縣及區人大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學習培訓、視察和調研等活動;對管內的鄉鎮人大規范化建設進行領導;完成開發區黨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宣傳法律法規,保證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實施;檢查居委會組織法、村委會組織法的落實情況;組織管內的各級人大代表審議管委會及市「兩院」派駐機構的工作通報,交辦好代表提出的涉及開發區工作的建議、意見等。
加強開發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制度建設。一是開發區人大工委向黨工委報告、請示工作制度。凡是人大工委要開展的重大活動和議定重要事項等工作,都要向黨工委請示匯報,關系全局的工作須經黨工委同意後再實施。二是開發區人大代表議政大會制度。在年中,在市、縣及區人代會召開前,要組織管內的各級人大代表聽取並審議開發區管委會及市「兩院」派駐機構的半年和全年工作情況通報,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提供服務。三是人大代表建議、意見交辦制度。對於管內人大代表在原縣及區人大會議和閉會期間提交的涉及開發區的代表建議,要加強與原縣區人大代表工作機構的銜接,並按法定時間進行交辦、催辦和督辦。四是對管內的縣及區人大代表小組和鄉鎮人大的工作考核制度。加強與原縣及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聯系,按照原縣及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署和考核機制,保證開發區的人大工作與原縣及區人大常委會同步,實現「無縫」對接。五是開發區人大工委會議議事制度。定期研究管內的人大工作,如組織人大代表調研管內單位的工作情況,確定人大代表的活動內容,督促承辦單位辦理好代表建議意見,加強對鄉鎮人大工作的指導等具體事項。(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劉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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