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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購經濟適用房清退

發布時間:2021-01-03 08:12:23

❶ 福利房已售出如何清退

你好,福利房一般的售出清退應該是有不只是應該是這樣處理的,應該是由去找其他人來幫忙解決,因為這個涉及到很多問題,福利房不僅僅是售樓那種問題。

❷ 購買經濟適用房後,不到五年,父母的房子又過戶給我,經濟房會被收回嗎

應該會……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住宅政策稱為廉租房。如果你擁有了這套住房後,你所申請的經濟適用房會被回收。經濟適用房會有人定期監督管理的。一下是經濟適用房的相關規定。希望你能遵守法律,讓更需要的人住上房子。祝你快樂。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❸ 買的一套經濟適用房會不會清查

如果符合要求是不會被清退的,如果不符合要求有可能會被清退。
《經內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容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❹ 部隊經濟適用房已過戶但在清退范圍內怎麼辦

既然這個房產在清退范圍之內,就表示當初你過戶時,該處房產處於凍結狀態,理論上不能交易。你可以找原業主,因為他涉嫌銷售欺詐,或賣房手續非法。要求其退還房款,取消交易。

❺ 部隊公寓房和自購經濟適用房面積都不夠部隊清退嗎

面積不夠可向部隊反映情況,部隊會調整的,但清退一般是不會的,除非你違反住房政策。

❻ 我已經買下經濟適用房,已貸款中,可我不想要了,可以退給政府嗎

可以退,但是無故退掉已經購買的經適房,會失去購房資格。

❼ 經濟適用房清退方法

一、經濟適用房退房條件

退房條件分為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只要具備四個條件之一,業主就有權利提出退房;而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發商的售房廣告、宣傳資料如果有不實或虛假的說明、承諾,開發商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但這並不代表購房者可以根據該項解釋要求退房,也就是說符合約定條件的退房,前提必須以合同上是否註明為准。四種情況可以退房。
1.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
2.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3.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4.商品房主體結構不合格
經濟適用房可以退房 經濟適用房退房流程詳解
房價下降是宏觀調控和市場波動共同作用的結果,而降價並不在退房的條件范圍內,除非您所簽訂的合同中有關於降價可以退房的具體約定,否則您就只能是和開發商協商解決,在開發商同意您退房的情況下你可以辦理退房手續,但這可能會需要根據合同承擔部分違約金。除非有足夠的理由符合法定或合同約定「退房」、「補差價」的情形,否則業主提出的有關要求基本上不可能通過訴訟的方式獲得勝訴。

二,經濟適用房退房流程:

退房手續需要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購房協議及繳款憑證到市住房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科辦公室辦理,退款時限根據開發建設單位財務流程而定,一般為一個月。

❽ 沈陽鐵路局經濟適用房被清退工友進來~!

對照《沈陽鐵路局沈陽地區職工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辦法》和《關於明確清理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對象的通知》(詳見附件2)以及2011年12月5日發出的《沈陽鐵路局關於開展清理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對象「回頭看」的通知》(詳見附件3)分析了一下後,發現各文件前後很矛盾,也很霸王條款:

1、在2009年下半年開始向全體有意願認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員工集資伊始,就將此任務攤牌到沈陽鐵路局所屬各單位審查報名職工是否符合認購條件,根本無需在使用完集資款後再「回頭看」,再重新清理。從《合同法》角度講,《預售辦法》的發布是沈陽鐵路局的要約邀請,經資格審核通過符合認購條件的職工按《預售辦法》規定繳納了預購款是要約,鐵路局收了預購款並開具了收據就是承諾。交款購房的職工與沈陽鐵路局之間已構成事實的買賣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若沈陽鐵路局按照《清理通知》的思路執行,即構成了單方面違約,按照市場原則慣例,應返還的也不僅僅是預購金及利息,而應是雙倍的預購金,因為預購金具有定金的法律屬性。

2、假設鐵路局及所屬單位對認購職工是否符合認購條件的審查是否准確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即賣方在此可完全免除責任,依據《預售辦法》第五條售房政策第5款 「交預購金的職工,在購房前放棄購買權的,按活期存款利息返還本溪。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交款職工,一經核實全額退款,不支付利息」。為何在《清理通知》中又與《預售辦法》矛盾,對被清理出的不符合認購條件的職工又全額退款並支付利息呢?若心中無愧疚之心,誰會這么做呢?

3、《清理通知》中明確異地調入職工符合認購條件,但必須交回原有住房。然而在《預售辦法》中只提及異地調入職工符合認購條件,並未要求交回其原有住房。如此苛刻的條件是可以在雙方合約達成一致後隨便加入的么?作為鐵路局這樣的代表國家掌控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部門是否還有社會公信力可言?此外,鐵路職工的原有住房為房改前的福利分房,後經按國家房改政策規定補繳款額已為個人產權,而本次集資購房並不是福利分房,是職工出資購買的私產,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不可相提並論,不具備可比性,更不能相互置換。即便是調入後又調出也是沈陽鐵路局及下屬各單位的行為,是鐵路局或所在單位原因造成職工的顛沛流離、與家人兩地分居,作為職工最應依靠最信任的對象—鐵路局局機關和所屬企業不但沒有給職工額外的補償,反而是剝奪其經濟適用房的認購權,即便取得了認購權又要交回原住地的房子,那家裡的妻兒老小怎麼辦?沈陽鐵路局此舉不能不讓職工寒心。在交納預購款的同時,房子的歸屬權已經定性,已為認購職工的私產,無論職工去留產權所有者不能變更,所以該房產不能等同於異地工作期間職工的臨時宿舍,隨職工的去留而變更。

4、沈陽鐵路局的集資款,每個認購職工是18萬元,這筆款項是專款專用,取之於職工用之於為職工謀求福祉,應該本著誰付出誰獲益的原則,已認購了住房的職工因為滿心歡喜地認購了讓自己絲毫不懷疑的沈陽鐵路局集資所建的經濟適用房而即便在房地產價格相對理性、漲勢平緩的2009年、2010年也不去考慮購買商品房,這里不無對沈陽鐵路局較之房地產開發商更為信任的因素,當然因交了18萬元預購款(鐵路工人收入微薄盡人皆知)也沒有能力再去購買其他商品房。而在集資籌建的經濟適用房竣工分配將至之際,突然被告知自己不符合購房條件了,自己拿了畢生的積蓄去給別人做了嫁衣,去圓了別人的住房夢,最後被讓自己信賴的沈陽鐵路局推到了絕路上,無論如何都無法讓人接受。拿著退回的18萬元在現在人民幣大幅縮水的今天到樓市去購買商品房還可能么?錯過了最佳的購買時機誰為此負責,即便能夠買得起商品房,誰為等待從期房變為現房這段時間負責。有道是安居才能樂業,沈陽鐵路局的做法言而無信、過河拆橋、卸磨就殺驢,把職工迫害到了無價可歸的地步。職工被逼走到了這一步,誰又去為鐵路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呢?

5、《「回頭看」通知》中第1條,「各單位要對清理工作進行「回頭看」,自查自糾為主。」既然已經提到了「自查自糾「,就說明這次集資行為無論對與錯責任均在於鐵路局一方,沈陽鐵路局的當權者為何不敢用於承擔責任而將災難性的後果推給本已處於弱勢群體地位的底層工人一邊呢?作為一個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尚且要為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更何況偌大一個鐵路局及身居高位的局領導們呢?第2條,由領導班子成員與每位退房職工談話,講清政策、化解矛盾。政策還用講清么?政策就是09年6月下發的《預售辦法》,認購的職工均已無條件遵照執行,且超標准執行,在《預售辦法》約定之外又追加6萬元集資款及實際工期較計劃工期無理由推遲一年,職工二話沒有就是最好的例證,充分體現了沈鐵職工善良、朴實的優良品質。鐵路局對下屬單位及職工的管理向來是半軍事化管理方式,向來是有令則行、有禁則止,什麼時候與職工進行過一對一面對面的談話,什麼時候這么民主過?若不是自己內心有愧疚、若不是沈陽鐵路局一方違約,其能對待職工如此的和藹可親、禮賢下士么?沈陽鐵路局此次集資的初衷是為了照顧被強行分流道異地的職工,職工們也認購了。但你們又出爾反爾,置國家與職工利益於不顧,合並站段後又「回頭看」決策是否正確,發現不對現在又重新組建,又把職工們攆回原籍,恢復原來的編制,勞民傷財,使財務入不敷出,使職工的精神飽受折磨,使職工無法過上正常人家人團聚共享天倫的生活。18萬元在沈陽鐵路局的手上被無償使用了兩年多,在工程竣工的今天又開始「回頭看」了,真是太傷這些任勞任怨、腳踏實地工作的職工的心了。
以上就是沈陽鐵路局從09年6月開始組織集資建房至今所發生的怪現象,懇請社會媒體、各級黨政機關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品評是與非,給廣大鐵路認購經濟適用房的職工一個公道。

❾ 犯罪入獄軍官刑滿釋放後已購經濟適用房收回嗎

犯罪入獄軍官刑滿釋放後已購經濟適用房不會收回。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專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屬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規定: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由原部隊重新確定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員,也可不降低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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