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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

發布時間:2020-11-25 10:59:24

Ⅰ 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有哪些常見問題

新修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一是明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二是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三是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四是明確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細則》還規定,已經購買經濟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價格及合同約定回購。享受過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房。

所以土地款原則上是賣方出,但看他是否給你加到房價里了

Ⅱ 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以後房子是什麼性質

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由於土地是劃撥性質,以後房子還是經濟適用房性質,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2)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Ⅲ 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條件

只要沒有以下情況是可以購買的。

  1. 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經濟適用房;

  2. 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 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以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經濟適用房;

  4. 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經濟適用房;

  5. 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經濟適用房;

  6. 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經濟適用房;

  7. 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 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Ⅳ 二手經濟適用房如何買賣

二手經濟適用房繳費已購經濟適用房業主出售房屋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業主出售已經住滿5年的房屋,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依據房屋所處區域的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總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另一種情況是業主出售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必須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客戶,而對出售方來說,可持區縣國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單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證明》到北京市建委開發辦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手續,還可再次購買其它地方的經濟適用房。消費者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繳費情況對應地也有兩種:

一種情況是具有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人購買5年之內業主按原始價格出售的經濟適用房,如果政府對購房人審批的總價大於實際購買房屋的成交總價,則購買該經濟適用房需交納稅費有:契稅(按成交價的1.5%繳納)和印花稅(按成交價的0.05%繳納),購買後的房屋產權性質仍是經濟適用房。

舉例來說,業主出售經濟適用房原始價格28萬,而政府審核該購房人購房總價標准達到30萬,高於實際購房總價。則購買該套經濟適用房需交納的稅費為:契稅:28萬×1.5%=4200元;印花稅:28萬×0.05%=140元。

另外,同樣是購買5年之內的經濟適用房,如果政府對購房人審批的購房總價低於實際購買房屋的成交總價,則購買該經濟適用房需交納稅費有:契稅(按成交價的1.5%繳納)和印花稅(按成交價的0.05%繳納),和差價部分的綜合地價款10%。購買後的房屋產權性質仍是經濟適用房。

舉例來說,業主出售經濟適用房原始價格30萬,而政府審核該購房人購房總價標准達到28萬,低於實際購房總價。則購買該套經濟適用房需交納的稅費為:契稅30萬×1.5%=4500元,印花稅30萬×0.05%=150元,綜合地價款(30萬-28萬)×10%=2000元。

另一種情況是對於5年以外的經濟適用房,任何消費者都可以購買,而且業主可以按照市場價格出售,消費者購買該類房屋需交納的稅費有:契稅(按成交價的1.5%繳納)、印花稅(按成交價的0.05%繳納),購買後的房屋產權性質是商品房。例:業主出售一套5年以上的經濟適用房,原始價30萬元,現在按目前房屋所在區域的市場價格50萬元出售,則消費者購買此套房屋需交納的稅費為契稅50萬×1.5%=7500元;印花稅50萬×0.05%=250元。

證件及過戶時間經濟適用房再上市交易的權證過戶和完稅取證都是到各區房地局進行,只是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購買者需先到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請《經濟適用房購買審批單》,以證明其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然後才能進行一般的二手房買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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