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應怎樣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近年來來,我國民營經濟自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總體上看還存在著融資難、用工難、用地難、審批難和辦事難五大難題,加快民營經濟發展還需政府及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切實解決民營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幫助民營企業走出困境。
一是加大信貸支持、改善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入手破解民營企業融資難。
二是破解民營企業用地難。要求各區、縣確保每年批準的民營企業用地不少於當年批准建設用地面積的50%。鼓勵民營企業工業項目通過租賃、入股等方式,使用經依法批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三是破解民營企業審批難和辦事難,推行無障礙准入、無刁難審批、無歧視辦事、無拖延辦結,促進民間資本投資便利化。
此外,還要從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政府采購支持等方面加大對民營經濟的扶持力度,堅決治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現象,政府要扶持社會培訓機構為民營企業培訓員工,加強行業、市場信息指導,著力減輕民營企業負擔,降低民營企業稅負水平,為民營經濟和國有經濟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⑵ 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十五條措施是什麼政策
十五、加強民營經濟政策落實的督查。在省政府門戶網站建立民營經濟政專策信息服務平屬台,滾動發布民營經濟促進政策,建立完善政策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建立《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及時研究民營經濟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定期開展民營經濟政策落實工作的檢查和督導,對檢查和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牽頭單位:省工商局(省民營辦)〕
⑶ 鼓勵民營經濟發展應採取哪些政策支持
要運用好各地的支持政策。
財政支持方面,我省將逐步擴大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嚴禁通過設定附加條件變相對民營企業設置門檻。為充分發揮財政杠桿作用,我省將完善國庫現金存款資源配置機制,將參與國庫現金管理的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貸款額度作為計算分配國庫現金存款額度的重要因素。省級財政將建立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金,對符合條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或費用補貼。
針對融資難題,大力發展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勵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增資擴股、重組改造;支持中小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利用「區域集優」模式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通過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等方式融資;探索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積極推動民營企業成為創新主體。對民營企業建立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最高給予50萬元的資助或獎勵;資助民企開展省級以上技術標准制定,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民營企業,省政府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於企業引進急需緊缺的高層次外國專家或高技能外國人才以及外省「兩院」院士的,將給予資金補助。
針對用地和用工難題,《措施》指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工業項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廠房建築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調整土地出讓金。對企業緊缺的技術工種,如技師、高級技師和工藝美術大師培訓並取得資格的,當地政府給予培訓補貼;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延至2014年底。
⑷ 有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 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 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 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5日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 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 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8月16日 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5日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 行)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 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2日頒布
⑸ 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共多少條
國務院公廳關於印發加快西藏發展維護西藏穩定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國函[2006]91號發布時間:2013-05-2709:50【文號】國函[2006]91號【發文日期】2006.8.7【稅種】綜合性稅收政策【發文單位】國務院【有效性】全文有效【正文】中央歷來高度重視西藏工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先後召開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制定了一系列特殊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對加快西藏發展、穩定西藏局勢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目前西藏正處於發展與穩定的最好時期。但由於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歷史原因,西藏仍屬於我國欠發達地區,長期面臨著尖銳復雜的反分裂斗爭,要鞏固和發展己有的大好形勢,實施好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為西藏確立的跨越式發展戰略,加快推進西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仍需要中央繼續予以特殊扶持和幫助。《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西藏發展穩定工作的意見》(中發[2005]12號)明確指出:「繼續執行和完善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確定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時根據西藏發展的需要,在財稅金融、投資融資、工資、產業建設、對外開放、社會保障、農牧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和人才資源開發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或研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根據上述精神,現制定加快西藏發展維護西藏穩定的若干優惠政策。一、農牧民、農牧區和農牧業(一)圍繞改善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農牧民收入這項首要任務,以加強農牧業基礎設施、農牧區公益設施與農牧區社會化服務體系、農牧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和發展特色農牧業為重點,加大中央投資和援藏資金對西藏」三農」的投入力度。(二)繼續把西藏作為特殊集中連片貧困區域,逐步加大扶貧力度。對西藏農業綜合開發予以積極扶持,投資增長比例高於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預算增幅。將西藏退牧還草和牧區建設工程列入全國重點實施范圍,提高項目資金投入比重。積極實施飲水安全工程,到2010年基本解決人畜飲水和飲水安全問題。(三)逐步加大對西藏興邊富民行動的扶持力度。對西藏邊境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予以重點傾斜。加大對西藏人口較少民族地區的建設投入,重點改善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四)國家對牧民定居給予支持,到」十一五」末,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基本解決西藏牧民定居問題。加快西藏農村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到「十一五」末,基本解決農牧民用電問題,力爭80%以上的縣通瀝青路,鄉鎮和80%的建制村通公路。(五)對西藏農牧民購買化肥、農用柴油、農機、獸用疫苗等農用生產資料實行補貼。加大扶持力度,鼓勵牲畜出欄。支持西藏建立健全農牧業科技推廣服務體系。二、基礎設施(六)構建西藏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十一五」期間,確保青藏鐵路及配套工程按期完成,建設青藏鐵路延伸線;重點整治改建青藏、川藏、滇藏、新藏、中尼等干線公路,基本建成瀝青路;加快重要經濟干線、口岸、國防和邊防公路建設。加快西藏區內機場建設,特別是阿里機場的建設。加快區內輸油管道和格爾木至拉薩輸氣管道的規劃研究和建設。(七)建設完善西藏綜台能源體系。」十一五」期間,繼續發揮中央投資在西藏電力建設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快雪卡、老虎嘴、藏木等骨幹電源點的勘測、設計、論證和建設,擴大電網覆蓋范圍.完善供電網路設施,保障電網安全穩定和經濟運行,加快農網建設和改造,確保西藏經濟社會發展對電力的需求。盡快開展雅魯藏布江和藏東南「三江」流域等水電資源開發規劃和前期工作,論證「西電東送」接續能源基??利基礎設施建設。繼續搞好西藏重點江河流域綜合開發,加快骨幹水利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提高灌溉能力,增加保灌面積。加強西藏主要江河綜合治理,鞏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加大對西藏小水電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九)加大西藏郵政、電信設施建設力度。建立健全西藏鄉村郵政體系.「十一五」期間,基本實現鄉鄉通郵,並逐步拓展行政村通郵工作。對於西藏開展鄉村通郵普遍服務所發生的虧損,在郵政企業自身努力降低服務成本的前提下,由國家給予適當補貼。在電信普遍服務基金建立前,繼續通過「村村通電話」工程推進西藏電信普遍服務;基金建立後,根據實際情況,在補償政策和資金使用方面對西藏給予傾斜,到」十一五」末基本實現村村通電話。加大對西藏信息化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設覆蓋西藏區域內的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網路和應急管理信息網路。(十)加快西藏城鎮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提升服務功能。逐步解決西藏居民的燃料和取暖問題。三、基層基礎建設(十一)繼續對西藏地(市)、縣機關周轉房和危房改造工程以及鄉村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給予支持。(十二)幫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十三)鑒於西藏幅員遼闊、公共服務半徑大,適當增加西藏的行政事業編制和公安現役部隊編制,重點向基層傾斜。對西藏確需增加的機構編制事項,及時研究,單獨。(十四)加大對西藏政法基礎設施和裝備的投入。加強西藏政法部門建設.建立健全縣和重點鄉鎮政法機構,增設公安派出所。四、人才和教育(十五)加大對西藏人才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要,將緊缺專業高層次人才納入援藏范圍。幫助西藏逐步建立自治區、地(市)兩級人才市場。(十六)繼續加大對西藏義務教育和掃盲教育的支持力度,以農牧區為重點,加強西藏初中和小學學校(含教學點)特點是寄宿制學校的建設,全面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對西藏農牧區中小學生,繼續實行「包吃、包住、包學習費用」的政策,適當提高標准。強化「雙語」(藏語、漢語)師資培訓,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十七)積極發展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遠程教育。對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貧困農牧民家庭子女實行助學金制度。加強高中教育,提高高中入學率。鞏固完善高等教育。繼續好內地西藏班(校),擴大招生規模,優化招生結構。繼續採用「單獨招考、定向培養」的方法,為西藏培養急需人才。進一步加強內地省市和高校對口支持西藏教育工作。(十八)加強基層幹部隊伍建設,建立農牧區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網路。繼續幫助西藏大規模培訓幹部,加強西藏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和地(市)級黨校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好中央黨校、中國浦東幹部學院及內地重點高等學校設立的西藏幹部培訓班。五、科學、衛生、文化和社會保障(十九)加大對西藏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普宣傳方面的支持力度。對具有發展前景的特色產業的研究開發給予重點扶持。支持西藏建立農牧產品、藏葯及藏葯材等本地特色產品質量標准體系和食品葯品安全監督檢驗檢測體系。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強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信息網路建設,加快科技人才隊伍建設。(二十)加大投入,強化藏醫葯基礎研究、臨床研究和葯物研究,加強藏醫葯文獻整理和適宜技術推廣。加強藏醫醫療機構建設和藏醫葯專業人才的培養,改善藏醫醫院服務條件,完善藏醫醫院綜合服務功能。(二十一)加大對西藏文物保護工作的投入力度。繼續加大對「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縣級圖書館、文化館及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農村電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文化建設方面的投入力度。(二十二)繼續對西藏農牧民實行免費醫療,適當提高國家補助標准。幫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和優生優育服務體系。以縣、鄉為重點,加大對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和人員培訓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覆蓋全西藏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二十三)繼續幫助西藏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幫助西藏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探索??建設。加強流浪未成年人保護設施、兒童福利院、農村敬老院、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六、對外開放和市場環境(二十四)健全涉外管理措施,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措施,加快開放區域報批審批,進一步擴大西藏對外開放范圍。(二十五)國家管理的進出口商品計劃或配額.根據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繼續予以傾斜和照顧。繼續支持西藏內外貿事業發展,結合外貿發展基金收支情況,統籌安排西藏外貿發展資金。積極支持西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加大西藏口岸建設力度,加快建設連接南亞地區的陸路大通道。(二十六)幫助西藏建立和完善農牧區產品交易市場體系、重要商品(邊銷茶、葯品、石油等)與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及應急體系。七、財政稅收(二十七)中央對西藏繼續實行「收入全留、補助遞增、專項扶持」的財政補貼政策。即除關稅干口進口消費稅、增值稅外,在西藏徵收的其他各項稅收全部留給西藏;中央財政適當增加對西藏的定額補助基數,並逐步遞增;繼續執行全國統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少數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的規定。中央政府出台的重大調價措施在西藏形成的漲價影響,繼續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利用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加大對西藏具有民族特色、地區特色項目的支持力度。(二十八)對西藏繼續實行「稅制一致,適當變通」的稅收政策。除關稅和進口消費稅、增值稅外,目前,中央在西藏徵收的其他各項稅收的具體管理法,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行。今後開征新的稅種,按全國統一的稅制執行,如需要變通,報國務院批准。西藏在內地所企業,其所得稅仍回西藏繳納。「十一五」期間,繼續保留西藏自用物資關稅返還政策,並對返稅商品范圍進行微調。具體政策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負責落實。八、金融(二十九)繼續對西藏實行貨幣、信貸指導性計劃。由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持統一編制全自治區年度貨幣、信貸計劃草案,報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執行,同時抄報有關國有金融機構備案,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負責組織實施。繼續執行現行的再貸款政策和現金管理政策。實行寬松的外匯管理政策。繼續實行有區別的加罰息政策。試行有管制的貸款利率浮動政策。(三十)在西藏執行有區別的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各類金融機構在西藏的分支機構貸款利率(不含外匯貸款),統一執行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的優惠貸款利率。將西藏游牧民定居、地方病病區群眾搬遷納入扶貧貼息貸款范圍。各類金融機構因在西藏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形成的利差損失,由中央財政給予利差補貼。(三十一)對中國農業銀行西藏分行繼續進行特殊費用補貼。(三十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服務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西藏繼續執行低於全國統一費率政策,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財政部核定後予以補貼。(三十三)鼓勵設立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各類人壽保險公司的西藏分支機構,積極引導銀行和保險公司將西藏的業務納入全國統一規劃,積極開發適合當地群眾的金融產品。九、投資(三十四)中央對西藏實行投資傾斜政策。「十一五」期間,圍繞改善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強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加強國防交通和邊防設施建設、加快發展特色產業、改善基層工作生活條件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有力保障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三十五)考慮西藏自我積累能力差,在西藏安排的農林水利、社會事業、政權建設等投資項目,一般不要求西藏安排配套資金。在做好建設項目論證、決策工作的基礎上,考慮西藏實行,加快下達投資計劃和資金預算。(三十六)採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以特色旅遊業、優勢礦產業等特色優勢產業為重點,加大對西藏特色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創新電力、採掘業等投資模式,鼓勵大型企業和其他社會資金到西藏投資,為這些行業的發展創造條件。(三十七)根據規劃部署,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和國家地質勘查資金適當向西藏傾斜,提高西藏地質工作程度,加強優勢礦產資源調查與勘查。繼續搞好水土保持、小流域綜合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三十八)加大對西藏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將西藏納入國家生態環境重點治理區域,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荒山荒地造林等重點生態建設工程,加強自然保護區管護,構建西藏高原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對西藏在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維護重要生態功能和預防污染等方面的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給予重點指導。十、幹部職工生活待遇(三十九)繼續執行中央第三次和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確定的「要使西藏機關、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達到全國平均工資水平2.5倍」工資政策。進一步完善西藏特殊津貼實施法。對在西藏工作的幹部職工,從優處理析算後工齡涉及的有關待遇政策問題。(四十)充分考慮西藏高寒缺氧的特殊情況,進一步完善西藏幹部保健制度和冬季取暖制度。幫助西藏在內地建立千部療養基礎。在保持進藏幹部隊伍穩定的前提下,定期組織進藏縣以上幹部交流和科以下幹部內調,並妥善安置。
⑹ 國家和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
、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限制的投資領域,都允許民營經濟進入;凡是承諾向外資開放的領域,都向民營經濟開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文規定的,不得另行設置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鼓勵民間資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環保和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旅遊、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領域投資發展。選擇一批具有良好經濟效益的政府投資項目,向民營企業開放。 2、民營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顯著、市場佔有率高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可爭取國家、省、市項目貼息。3、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和留學歸國人員投資創辦科技型企業,或以其技術成果、專利參與投資入股以及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對其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全額獎勵。4、對處於創業階段不具備查帳徵收條件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年度終了後進行清算。除國家另有規定外,3年內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於工商登記和徵收有關稅費。對個體工商戶月銷售貨物5000元以下的、應征增值稅勞務3000元以下的,免徵增值稅;月銷售應稅勞務5000元以下的,免徵營業稅。5、民營企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費用,以及科技成果引進、轉化、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技術開發費用,按實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民營企業研製開發的國家級重點新產品和省級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2年內,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6、民營企業申請國家專利和PCT國際專利,給予適當資助。已產業化的專利技術,經市有關部門確認,可直接參加市級科技成果評審。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50萬元;新獲國家級免檢產品的企業,獎勵20萬元;新獲江蘇省名牌產品或江蘇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新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或出資受讓他人知識產權,其實施的專利技術被授予中國專利金獎的企業,獎勵30萬元;被新授予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企業,獎勵20萬元。7、民間投資新建、擴建各類專業市場,免收基本建設過程中的相關政府性基金。8、對民營企業生產性重大項目,由市統一調劑、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凡允許協議出讓的新增民營企業工業用地,出讓金可以按照協議出讓的最低標准執行,也可以採用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逐年繳納租金。民營企業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折價入股。9、鼓勵市內外民間資本投資創立擔保公司,民營擔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規費。10、政府出資培訓人才的計劃指標向民營企業從業人員開放,民營企業用於員工培訓的經費,可按實列入成本。民營企業與其它所有制企業在職稱評審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營企業人員出國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經貿活動,可循因公渠道辦理出國(境)手續。11、大力扶持初始創業。本市以自主創業方式實現就業或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殘疾人和被征地農民等人員,從事初始創業的,每戶可提供10萬元以下小額貼息創業擔保貸款。下崗失業人員、軍轉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明確限制的行業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以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期限為3年。對處於創業階段不具備查帳徵收條件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核定征稅,稅負從優,征稅額度一年一定,並自創辦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農民創業,發展特色高效農業、農產品加工業和非農業生產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批准減征、免徵所得稅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12、鼓勵科技人員創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和留學歸國人員在我市投資創辦科技型企業,或以其技術成果、專利參與投資入股以及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對其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由同級財政給予全額獎勵。市屬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可以與所在單位保留聘用合同關系2年,期滿後不回所在單位的,與單位辦理辭聘手續,解除聘用合同關系。13、鼓勵機關幹部離崗創業。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在本地領辦、創辦企業的,由同級財政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補貼。工作年限滿30年,或滿20年並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務員,若有志創業,經本人申請、任免機關批准,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14、鼓勵鎮江籍人士返鄉創業。鎮江籍知名人士、成功人士、海歸人才返鄉創業的,在用地、融資、建設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提供小額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對從事規模種植、養殖的,提供無償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15、鼓勵二次創業。實施中小企業發展「335」工程,每年新創辦小企業3000戶以上,培育300戶小企業進入規模以上企業行列,培育50戶成長型企業進入億元民營企業行列。推動個體工商戶升級創辦私營企業,在不具備查帳徵收條件下實行核定征稅,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激勵私營企業進入規模以上行列,優先安排財政資金扶持、優先安排公益服務、優先列入融資服務重點。引導本地成長性強的規模企業,加快創新管理模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施名牌帶動戰略,鼓勵其技術創新,規模擴張,外向開拓,做大做強。16、規劃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各轄市區在今年底前應在省級開發區和各鄉鎮工業集中區,根據產業特色規劃建設至少1個中小企業創業基地,鼓勵社會各類資本參與興建創業基地標准廠房,並逐步完善政務代理、融資擔保、信息咨詢、創業指導、項目推介、技術支持、人員培訓、法律援助等專業化、規范化的服務。對達到省、市級創業示範基地標準的,享受省、市級相關的扶持政策。政府主辦和享受政府資金扶持興辦的各類創業基地標准廠房,可採取減免租金1-3年的辦法,吸引創業者入園。17、建設培育創業專業市場。結合大批發、大物流、大旅遊市場的開發建設,各地要加強資源整合,開辟或擴大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聚集創業的專業化市場,通過市場攤位優惠出租、免收2年市場管理費等政策引導創業者進場交易,強化集聚輻射功能,提升市場影響力,努力做到建一個市場、帶一片產業、富一方百姓。18、鼓勵家庭創業。各地要引導工藝簡單的勞動密集型項目進入家庭經營,鼓勵園區企業將簡單工藝工序剝離後外包給家庭加工,鼓勵廣告創意、設計、軟體開發等創意產業、網路營銷進入家庭經營。19、開發社區服務項目。要依據各自資源條件,注重樓宇經濟建設,合理規劃建設小型創業基地及設施。社區要充分利用現有存量土地和出租房進行改造、再利用,打造社區創業孵化基地,以減免租金1-3年等辦法,引導創業者投資經營社區衛生醫療、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等行業。對市區自建創業孵化基地、安排本市下崗失業等人員進場創業實驗的街道、社區,凡安排1人穩定創業在6個月以上的,從市全民創業資金中給予2000元補貼。20、推進高效農業項目。各地要大力發展高效農業項目,依法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每年培育並重點扶持一批特色農業經營大戶和種養加企業。21、加大政府性資金扶持。市財政設立全民創業資金專項,首期2000萬元,今後逐年增加,重點用於扶持初始創業者的小額貸款擔保、貸款貼息、風險補償、創業獎勵及創業服務平台建設。各轄市區相應增加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創業者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22、加大信貸支持。繼續推進政府、銀行、企業三方合作,完善銀企對接平台,採取洽談會、交流會等形式推動銀企合作。商業銀行要降低對創業主體的貸款門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創業主體的信貸需求,開辟綠色通道,簡化貸款程序,提高審批效率。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建設一批小額貸款公司,拓寬創業主體融資渠道。23、加強融資擔保扶持。著力培育一批資本金過億元、管理規范、信用良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各級政府根據擔保機構為初創企業和微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服務情況,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由工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和動產抵押登記,為初創企業和微小企業提供新的融資渠道。24、完善創業咨詢服務體系。市民發辦要利用互聯網完善全民創業信息服務平台。各轄市區要依託現有的就業訓練中心成立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在人力資源市場大廳設立創業服務窗口,免費提供創業 「一條龍」服務。實施創業培訓工程,把城鎮新增勞動力、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失地農民、失水漁民、復轉軍人等人員納入免費創業培訓范圍。鼓勵發展為創業服務的中介組織。25、完善技術與人才服務體系。引進、聯辦、新建5-6家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國家級技術服務平台。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的研發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服務。組織各級人才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尋求專業人才、引進高校畢業生搭建服務平台。開展中小企業獵頭、派遣和引進國外智力服務。26、進一步優化收費??每年由物價部門及時公示涉企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及其依據,未公示項目一律不得收費。除政府統一組織的社會慈善、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捐贈活動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拉贊助、拉捐贈。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將中介服務列為項目審批中的前置條件。依法確需中介服務的,一律由企業自主選擇中介組織。27、進一步規范執法檢查行為。嚴格執行每月1-25日為「無例行檢查日」制度和涉企檢查申報審批制度。簡化和改進涉企監督檢查方式,在強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以教育引導為主,嚴禁以罰代管。對企業首次違規,屬於非主觀故意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嚴格執行「初犯警告不罰」辦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⑺ 鼓勵發展民營經濟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推進全民創業,大力發展民營中小企業:
(一)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二)放寬創業條件。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參(控)股發展民營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即可申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可降至注冊資本的30%。
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新設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可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實繳的注冊資本可降至注冊資本額的20%(不低於3萬元),其餘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7)江蘇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擴展閱讀:
民營經濟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結構中所佔的比重逐步擴大,開始發揮越來越廣泛的作用。
(1)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企業產權多元化和產權明晰,從而有利於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民營經濟的運行機制最接近於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在民營經濟中體現得最充分,因而民營經濟對國有經濟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3)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增加供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4)民營經濟具有相對分散、規模小、易吸納勞動力的特點,有利於增加社會就業。
(5)民營經濟有助於調動多種積極性。由於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特點不同於傳統的經濟形式,所以能夠充分調動所有者、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6)民營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培養和造就了能夠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經營、管理人才。
⑻ 政府對中小型企業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政府對中小型企業的扶持政策有:
(一)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
(二)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三)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
(四)為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的政策規定。
所謂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它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此類企業通常可由單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其僱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由業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較少。
(8)江蘇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擴展閱讀
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從財稅、金融等各方面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取得了很好成效。商事制度改革創造了寬松的市場准入環境,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和投資熱情,全國新登記的市場主體數量快速增長。
截至10月底,全國新登記市場主體達800多萬戶,其中絕大多數是小微企業。加大對新設企業的支持力度,讓它們進得來、經營好、留得住,成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總局個體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有4個特點: 一是設計初衷針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二是對支持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三是注重可操作性,著力解決政策落實的「最後一公里」問題;四是首次明確了扶持小微企業的各種政策適用於個體工商戶。文件政策集中解決了小微企業面臨的稅費高、缺資金、用工難、缺人才、場地困難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