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適用房離婚後給老婆,還可以再申請經濟房嗎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於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鑒:1、關於離婚的條件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准一般是年收入的0—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關於離婚的程序、所需證件及費用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吧.!.一審一般時個月,二審時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婚姻是大事、結離需謹慎,不要輕言離婚!!!!!
B. 居民離異申請經濟適用房後多久可以再婚.再婚對象是農民可以嗎
居民靈異申請經濟適用房後多久可以再婚再婚對象可以是農民嗎?居民離異跟申請經濟適用房多久再婚都沒有關系而且這份對象是農民也沒有關系只要你們兩個人關系好只要你們兩個人相親相愛生活幸福就可以了。
C. 我老公婚前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離婚後我還能買嗎
可以,只有共抄同申請的申請人才不能再襲申請。他是婚前申請的,你不是共同申請人。何況還離婚了。
比如他婚前申請時,一般不會是個人申請,肯定是算上他父母了,他們屬於共同申請人,沒你事。他父母就不能再申請了。
但你需要符合目前的申請條件。
D. 經濟適用房離婚時 夫妻該怎樣分割
而其中離婚時關於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的問題也給全國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不少的難題。筆者結合法律及政策來分析一下離婚時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的問題。根據建設部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稅務總局 聯合出台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己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此時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是按原價值分割,還是按現行市場價值分割,大家都知道,經濟適用房漲勢很高,有的房價已經漲了3倍,如果按原價格分,未獲得房屋一方會很虧,如果按市場價分,與法規、規章、政策又相悖,因此出現原被告雙方都想盡辦法爭奪房產的情況。目前此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點。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此時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雖然價值高一些,但未獲得房屋一方仍會覺得虧,仍是拚命爭奪房產,造成法院判決的難度。經濟適用房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判斷經濟適用房是夫或妻的個入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看有無證據證明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有證據證明是夫或妻的個入財產時,如有約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個入財產等,就認定為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否則,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問通過任何一方所獲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對經濟適用房屬於個入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若無約定可以作如下認定:1、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房屋屬於買受入夫妻所有,辦理產權證僅是時間問題,取得房屋產權具有必然性。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婚前一方享有購房資格,但婚後夫妻如果不交納購房款,就無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對價,因此,該房屋的取得不論從財產的形成,還是取得的時間上,均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經濟適用房的交款時間始於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購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間跨度大,如果將經濟適用房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損失很大,且這種認定亦缺乏法律依據,不能令人信服,還容易造成婚前文付房款的一方極大不滿,引發矛盾。僅將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天妻共有財產的依據是該部分財產價值形成於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4、一方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雖然房屋產權的登記時間可能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該種情形下,購房一方與政府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全部履行,購房者對所購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及出賣以外的處分權,故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房屋產權登記僅僅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不能因為房屋產權的登記發生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改變所有權的性質。對經濟適用房分割時,因購買經濟適用房所欠銀行借款或其他債務一並處理,司法實踐對該處理意見無分歧。不對經濟適用房進行分割時,對因購買經濟適用房所欠銀行借款或其他債務,此時不應處理因購買經濟適用房所欠的銀行借款或其他債務。理由:夫妻所欠的購房債務,其借款均支付給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經轉化為房屋價值,由於現在無法確定房屋的歸屬,也就不能確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擔該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可以告訴實際借款人,若配偶不償還借款時,借款入可以先行清償,待清償完畢,自己的損失可以在日後分割經濟造用房時向原配偶主張。 相關閱讀:離婚時是否還有條件享受經濟適用房?離婚訴訟 離婚按揭房屋處理涉及的幾個問題離婚後經濟適用房怎麼處理?還能再次申請嗎?
E. 夫妻雙方申請的經濟適用房,離婚後,要怎麼處理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專的解釋(二)屬》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F. 經濟適用房,結婚前和結婚後寫名字,按照新婚姻法對於離婚後的影響,請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經濟適用房好像不太好繼承分配···性質特殊··你需要看當地經濟回適用房管理辦法··答
如是正常商品房··你婚後加名·一般就有人家的份額·這跟她是否出錢無關系。你先搞清楚啥叫婚前財產···就算按照新婚姻法你父母出錢了但問題您已經把名字加上了··如還沒加名呢您想利用新婚姻法某些法則可能還能試試··。問題是現在房產有你老婆名字就代表當初你和你母親認同這個事了··
所以現在就看經濟適用房房產是否你本地許可這樣財產分配··有的地方是國家有優先購買權的··
你最好詢問當地經濟適用房管理部門和當地律師···別這網上耽誤時間
G. 經濟適用房申請期間夫妻離婚 還可以繼續申請嗎
只要不去變更主申請人的資料,主申請人一方還可以繼續申請,離婚的另一方就不具備條件了
H. 夫妻為買經濟適用房假離婚後復婚違不違法
1.假離婚雖然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但由於公民有結婚離婚的自由,有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又因為婚姻中的恩怨是非這些感情因素是無法為外人道的,所以在當事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明確表達了自願離婚的意思並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後,對自己離婚的效力無法用「意思表示不真實」主張無效、對財產的處分結果無法簡單用合同法中的「顯失公平」予以撤銷,因此,不管雙方出於什麼動機離婚,離婚的效力卻是真實有效的。
因此,只要雙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離婚」的手續,從身份上來說,雙方婚姻關系解除,任何一方再與他人結婚,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另一方無法以雙方之間只是假離婚,並且約定了復婚的條件而主張對方的婚姻無效。
此外,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社會認可的夫妻身份的兩性結合。而假離婚會給夫妻雙方,甚至子女的生活帶來一定的陰影,有可能會讓當事人在感情上出現不可挽回的損失。特別是如果弄假成真,損失一旦形成,後悔也來不及了。
2.離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夫妻身份關系解除,再婚自由恢復。之後,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可以成立婚姻關系。
個人初步意見,僅供您參考!
為慎重起見,建議您持離婚協議等相關材料到當地律師事務所詳細咨詢!
I. 婚後申請的經濟適用房離婚後怎麼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
J. 在結婚期間申請了經濟適用房資格後又離婚了該怎麼辦
經濟適用房資格各地標准不一,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當地的標准,有的地方建立機制比較健全,內定容期審查確定資格的變化,不再具備條件的有退出機制。所以無論婚姻關系是否存在,都不能說明是否具備經適房資格,關鍵是在於是否符合當地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