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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稅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0-12-31 07:08:45

⑴ 環境稅的改革要求

任何一國在稅制建設中,總是希望能實現最優稅制結構(Optimal Taxation),這一結構是公平和效率兼顧並重的均衡結構。但在現實中由於種種原因,並不存在一個既成的最優稅制,人們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個次優選擇,並不斷地追求稅制結構的最優化。
稅制最優化的可行性取決於決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轉換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稅制最優化的進程中扮演了決策者,而政治市場上的決策者作為稅收制度的供給方,受制於作為制度需求方的選民(納稅人)的偏好,因為政府的再次當選需要得到選民的選票。
如果稅收制度轉換成本太高,政府考慮到各種納稅人群體的利益,就不會輕易改變現有稅制的整體結構,突破納稅人群體間的現存利益格局,實施強制性的稅收制度變遷。但是對最優稅制這一終極目標的追求,又促使稅制供給方的政策決策者尋找一種漸進的,溫和的稅收制度變遷方式作為替代,以不斷完善現有的次優稅制結構。 既然現有稅制是一個次優選擇,那麼它就必然存在稅收扭曲效應。比如:如果一個稅制整體累進程度太高,這實際上意味著政府對生產者自由的干預過甚,抽取了高收入階層(其中許多是企業家)過多的經濟剩餘,扭曲和妨礙了經濟激勵機制的運作,最終會導致納稅人工作積極性下降,也就是產生以閑暇或者減少工作努力來替代工作、投資和創新的替代效應,從而影響一國的經濟增長。
這些措施的實行,一方面為政府籌集了專門用於環境保護的綠色收入,另一方面又有效減輕了現存稅制的扭曲效應,推動了稅制的優化進程。 具體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將圍繞經濟效率展開討論。
一般而言,稅收引起的價格變化的總負擔,並非簡單的等同於所徵收稅款的絕對額。在現實中,征稅常常帶來納稅主體經濟決策和行為選擇的扭曲,干擾資源的配置。當這種扭曲超過一定限度時,納稅人或者改變其經濟行為,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以減輕或逃避其稅收負擔,這種狀況被稱之為稅收的「額外負擔」。
當然,征稅的過程也同樣會帶來納稅人的「額外收益」,對經濟產生良性刺激。因此,檢驗稅收經濟效率的標准,應當是本著稅收中性原則,達到稅收額外負擔最小化和額外收益最大化。
環境稅的征稅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污染對環境的破壞,這必然會影響污染企業的稅收負擔,改變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評估本企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同時環境稅也對其他企業的經濟決策和行為選擇產生了影響。 在環境稅制的建設和設計時,要結合中國具體國情,積極借鑒這幾年來國際上已經成熟的經驗,探索一條適合中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特點的環境稅制改革之路。比如,在發揮環境稅制倍加紅利對經濟結構優化作用的同時,要考慮中國就業壓力巨大和社會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實際國情,適當發揮其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再分配的效用。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中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中國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通過開征環境稅來籌措專門的環境保護費用固然很重要,但更應該重視發揮環境稅的倍加紅利作用,在運用經濟手段消除外部不經濟的同時,也應該利用稅收工具刺激外部經濟,減輕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所承受的稅收負擔。因此,環境稅制的完善過程不能脫離本國的國情。不切實際的高標准環境稅制會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導致環境保護水平的下降。環境稅制的建設還應該與稅制改革的總體方向和發展進程相協調。
環境稅法律制度作為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關系的重要制度,源起於對各種環境問題根源的深刻揭示與反思求解,正式誕生在可持續發展的全球戰略背景下,體現了用稅收手段來促進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新思維。環境稅最早實施於OECD國家中,尤以北歐國家為典型代表,並逐漸形成了世界范圍內的「稅制綠化」現象。
經過較長時期的發展,環境稅已經演進成為比較成熟的一項法律制度。並且,在全球性環境危機步步緊逼的形勢下,環境稅法律制度正處於蓬勃發展中,其重要性也在不斷彰顯。
中國當前也正面臨著嚴重的環境問題,環境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沖突已達致十分緊張的程度。然而,在國外取得良好效果的環境稅,在中國還處於剛剛開始嘗試、尚未有效加以利用的狀況。
如何運用環境稅這一手段來保護環境、實現環境與發展的均衡協調,已成為中國環境法和稅法發展的時代性主題,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從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知,庇古稅方案通過以外部成本內部化的途徑來維護社會經濟中的公平原則問題。而公平原則也是設計和實施一國稅制時首要的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它往往成為檢驗一國稅制和稅收政策優劣的標准。所謂稅收的公平原則,又稱公平稅負原則,就是指政府征稅要使納稅人所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且在納稅人之間保持均衡。 公平原則也是建立環境稅的首要原則。
因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由於市場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決策選擇和行為實施會產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發展,降低社會的總體福利水平和生態效率,而這些企業未付出相應的成本,也就是說其稅收負擔和自身的經濟狀況並不吻合,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
因此,各國環境稅大多以糾正市場失效、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政策目標。
有可能會向消費者推導。企業在競爭過程中比拼誰更能取,看誰的節能降耗性價比更好,但不可能由前面的環節把環境稅完全消化掉,傳導給消費者也是正常的。政府要掌握的是,如果有最終落在消費品上的表現,比如說水、電價格上漲,要及時適度地提高低保標准。低保標准提高了,可以保證低收入人群實際收入水平不下降,剩下的人就沒問題了,中產以上的人群能夠適應比價關系的變化,調節自己的消費習慣和消費行為。

⑵ 開征環境稅會產生哪些積極消極影響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並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於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於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題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並非萬能的,對於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
因而,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採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採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
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環境保護,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於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採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藉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徵收環境保護稅,並將稅款用於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
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於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 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於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於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⑶ 環境稅是屬於外部性的哪一種

外部性又稱為溢出效應、外部影響、外差效應或外部效應、外部經濟,指一個人或一群人的行動和決策使另一個人或一群人受損或受益的情況。經濟外部性是經濟主體(包括廠商或個人)的經濟活動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非市場化的影響。即社會成員(包括組織和個人)從事經濟活動時其成本與後果不完全由該行為人承擔。分為正外部性 (positive externality) 和負外部性 (negative externality)。正外部性是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益,而受益者無須花費代價,負外部性是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損,而造成負外部性的人卻沒有為此承擔成本。
環境稅(EnvironmentalTaxation),也有人稱之為生態稅(EcologicalTaxation)、綠色稅(GreenTax),是20世紀末國際稅收學界才興起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它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部分發達國家徵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雜訊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 概念范圍環境稅包括對直接的污染物征的稅,比如碳稅、硫稅、污水處理費、垃圾稅等直接污染物。其次是對一些可能產生污染的產品征稅,比如說煤炭、石油、能源,以及汽車。
所以環境稅屬於外部性的正外部性

⑷ 如何看待稅收經濟效應

稅收效應是指政府課稅所引起的各種經濟反應。政府課稅除為滿足財政所需外,總是要對經濟施加某種影響。但其影響的程度和效果如何,不一定會完全符合政府的最初意願,納稅人對政府課稅所作出的反應可能和政府的意願保持一致,但更多的情況可能是與政府的意願背道而馳。比如課稅太重或課稅方式的不健全,都可能使納稅人不敢去盡心盡力地運用他的生產能力。又如政府課征某一種稅,是想促使社會資源配置優化,但執行的結果可能是社會資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凡此種種,都可歸於稅收的效應。
稅收效應在理論上常分為正效應與負效應、收入效應與替代效應、中性效應與非中性效應、激勵效應與阻礙效應等。在實際分析中,根據需要,稅收的效應還可進一步分為儲蓄效應、投資效應、產出效應、社會效應、心理效應等等。
一、正效應與負效應
某稅的開征必定使納稅人或經濟活動作出某些反應。如果這些反應與政府課征該稅時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一致,稅收的這種效應就謂之正效應;如果課稅實際產生的經濟效果與政府課稅目的相違背,稅收的這種效應則謂之負效應。例如,我國曾開征的燒油特別稅,課征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通過對工業鍋爐和窯爐燒用的原油和重油征稅,以達到限制和壓縮燒油,實現以煤代油。如果有充分的數據說明,通過一年或若干年的課稅之後,政府課征該稅所取得的收入越來越少,則說明工業鍋爐和窯爐燒用應稅油品的現象在逐漸減少,該稅發揮的效應是正效應。稅收負效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是1747年英國課征的窗戶稅,征稅的目的是想取得財政收入,但其結果是納稅人為了逃避該稅紛紛將窗戶堵塞。顯然政府通過該稅的課征不僅未能使財政收入逐漸增大,反而使納稅人將窗戶封塞而減少了舒適。
政府課征某稅究竟是在產生正效應還是在產生負效應,可用課征該稅取得收入的環比增長率來測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收入環比增長率=(本期收入-上期收入)/上期收入×100%
如果政府課征該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上式中收入環比增長率為正時,則該稅產生的效應是正效應;如果比率為零或為負,則說明該稅沒有產生正效應甚或產生了負效應。
如果政府課征該稅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而是為了限制經濟活動向原有方向發展或促進其向新的方向發展,那麼上式中收入環比增長率為負時,則該稅產生的效應為正效應,如果比率為零或為下,則說明該稅無效應或產生了負效應。
在這里,政府的職責在於應經常對稅收的正負效應進行分析,要根據產生負效應的原因,及時修正稅則,使課稅產生的效果和政府的初衷保持一致。
二、收入效應與替代效應
從稅收對納稅人的影響來看,一般可產生收入效應或替代效應,或兩者兼有。所謂稅收的收入效應,是指課稅減少了納稅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變了納稅人的相對所得狀況。稅收的收入效應本身並不會造成經濟的無效率,它只表明資源從納稅人手中轉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應而引起納稅人對勞動、儲蓄和投資等所作出的進一步反應則會改變經濟的效率與狀況。
稅收的替代效應是指當某種稅影響相對價格或相對效益時,人們就選擇某種消費或活動來代替另一種消費或活動。例如,累進稅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邊際效益減少,人們就會選擇休息來代替部分工作時間;又如對某種商品課稅可增加其價格,從而引起個人消費選擇無稅或輕稅的商品。稅收的替代效應一般會妨礙人們對消費或活動的自由選擇,進而導致經濟的低效或無效。
三、中性效應與非中性效應
中性效應是指政府課稅不打亂市場經濟運行,即不改變人們對商品的選擇,不改變人們在支出與儲蓄之間的抉擇,不改變人們在努力工作還是休閑自在之間的抉擇。能起中性效應的稅我們稱之為中性稅。中性稅只能是對每個人一次徵收的總額稅—人頭稅,因為人頭稅不隨經濟活動的形式變化而變化,所以它對經濟活動不會發生什麼影響。但人頭稅由於課及所有的人,它可能會影響到納稅人家庭對人口多少的規劃。所以,即使是人頭稅,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說,在現代社會,完全意義上的中性稅是根本不存在的。
與中性效應相反,非中性效應是指政府課稅影響了經濟運行機制,改變了個人對消費品、勞動、儲蓄和投資等的抉擇,進而影響到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擇等。幾乎所有的稅收都會產生非中性效應,因而現代社會的稅收均屬非中性稅收。
四、激勵效應與阻礙效應
稅收激勵效應是指政府課稅(包括增稅或減稅)使得人們更熱衷於某項活動,而阻礙效應則是指政府課稅使得人們更不願從事某項活動。但政府的課稅竟是產生激勵效應還是產生阻礙效應,取決於納稅人對某項活動的需求彈性。彈性很少,則政府課稅會激勵人們更加努力地工作,賺取更多的收入,以保證其所得不因課稅而有所減少;如果納稅人對稅後所得的需求彈性大,則政府課稅會妨礙人們去努力工作,因為與其努力工作,賺取收入付稅還不如少賺收入不付稅。

⑸ 從經濟常識角度分析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

低碳經濟,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綠色經濟,其實質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潔利用和低碳或無碳能源開發。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現實和未來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
(一)低碳經濟是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
世界經濟在經歷了工業化、信息化之後,正在走向低碳化。2003年英國政府發表了題為《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的能源白皮書,首次提出了「低碳經濟」概念。英國政府為低碳經濟發展設立了一個清晰的目標:到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減少20%,到2050年減少60%,到2050年建立低碳經濟社會。為此,英國引入了氣候變化稅、碳排放貿易基金、碳信託交易基金、可再生能源配額等政策。日本與英國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有很多共同的願景。2007年6月,日本與英國聯合主辦了以「發展可持續低碳社會」為主題的研討會,勾畫了未來低碳社會發展的藍圖,並投入巨資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光能、氫能、燃料電池等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開展潮汐能、水能、地熱能等方面的研究;停止或限制高能耗產業發展,鼓勵高能耗產業向國外轉移,對一些高耗能產品制定了特別嚴格的能耗標准。2007年7月,美國出台了《低碳經濟法案》,公布了題為《抓住能源機遇:創建低碳經濟》的報告,提出了創建低碳經濟的10步計劃,對風能、太陽能、生物燃料等一系列可再生能源項目實行減免稅收、提供貸款擔保和經費支持等優惠政策。除英國、日本、美國以外,加拿大、法國、義大利等發達國家都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巴西、墨西哥、韓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也主動減排、限排,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國際社會主流的戰略選擇。
(二)發展低碳經濟是應對氣候變化的現實選擇
在全球氣溫變暖的大背景下,我國的氣候也發生了明顯變化。近百年來,我國氣溫上升了0.4 — 0.5℃。1986—2006年,我國連續出現了21個全國性暖冬,極端天氣、氣候事件與災害的頻率和強度明顯增大、損失增加,水資源短缺和區域不平衡加劇、生態環境惡化,農業生產損失巨大、糧食安全壓力增加,海平面持續上升、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受到威脅。據2006年底發布的《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預測,未來中國氣候變暖的速度將進一步加快,很可能在未來50年至80年全國平均氣溫升高2—3℃;到2030年,中國沿海海平面可能上升的幅度為10—16cm,導致海岸區洪水泛濫的機會增大;氣候變化將使農業生產的不穩定性增加。如果不採取措施,21世紀後半期,中國主要農作物,如小麥、水稻和玉米的產量最多可下降37%;今後20年至50年間的農業生產也將受到氣候變化的嚴重沖擊。面對未來氣溫升高及其可能導致的一系列嚴重後果,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當務之急。
(三)發展低碳經濟是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快速發展階段,重化工業發展比較迅速。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不可能停止,能源的大量需求和快速增長一時難以改變。2007年能源消費總量達到了26.5億噸,比2006年增長7.8%。「十一五」頭兩年的能源消費增幅明顯高於年均4%的增長目標。我國一次能源生產和消費的65%左右仍為煤炭。電力中,水電佔比只有20%左右,火電佔比達77%以上。2007年,我國煤炭消費量佔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69.5%。長期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給我國帶來了比較嚴重的環境問題。目前全國85%的二氧化碳、90%的二氧化硫和73%的煙塵都是由燃煤排放的。這種以煤為核心的能源結構在現在以及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都很難改變。隨著工業重化工化的進一步發展,煤炭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比重將不斷加大,二氧化碳的排放還會不斷增長。由於技術和設備相對陳舊,我國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遠高於發達國家。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居世界第二位。預計到2015年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佔世界的比例將達到20.7%,超過美國(20.1%)成為世界第一排放大國[1]。我國未來的碳排放形勢相當嚴峻,發展低碳經濟是實現我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
(四)低碳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低碳經濟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前提來謀求最大產出的經濟發展理念或發展形式。「低碳」強調的是一種區別於傳統的高能耗、多污染為代價的新發展思路。「經濟」則強調了這種新理念根本上不排斥發展。因此,廣義上,「低碳」可以被視為經濟發展在環境保護、節能降耗等方面新的約束條件。但是這類條件並非一味消極地限制和約束發展,而是可以通過與新約束條件相匹配的技術和制度,創造和擴大市場規模,激發人的創造性和盈利能力,從而促進發展。目前,由於經濟危機的沖擊,全球經濟增速放緩。但發展低碳經濟不僅不會放慢經濟增長,反而會促進經濟的新一輪高增長。發展節能技術、碳捕獲和儲存技術,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電力設施效率等,都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經濟增長。當前,全球不少企業已經嘗到了低碳經濟帶來的甜頭。據統計,德國風能發電設備2005年的出口收入已達約60億歐元,佔全球風力發電設備交易額的一半左右。日本在光伏發電技術領域居世界領先,是全球最大的光伏設備出口國,僅夏普公司的光伏發電設備就佔世界的1/3。可以預見,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二、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
發展低碳經濟離不開低碳經濟政策推動。目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有的處於空白,有的亟待完善。下文從教育、經濟、管理、技術、投入5個方面提出一些政策建議。
(一)低碳教育政策
第一,明確政府在低碳教育中的主體責任。應從組織、管理方面解決目前低碳教育責任不明確的問題,把低碳教育納入國家和地方教育體系中去,成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的重要職責,使低碳教育由目前的個體自發行為,變成政府行為。政府應針對不同年齡、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低碳教育內容,不斷完善低碳教材體系,加大低碳教育的師資培訓。
第二,籌建專門的低碳博物館。博物館是向公民宣傳普及各種科技知識的場所,但在我國現有的各種博物館中,少有專門涉及低碳科普教育的。應將低碳博物館的建立健全納入政府議事日程,填補我國博物館的這一空白。除了建立國家、省、市各級低碳博物館之外,也可在現有的博物館基礎上嫁接低碳博物館或低碳博物單元。
第三,設立全國低碳日或世界低碳日。全國性的主題日作為普及相關主題知識的重要載體,可以收到很好的社會效果。設立全國低碳日,可以持續宣傳和普及低碳知識,提高公民低碳意識。同時,可考慮倡議設立世界低碳日,使其與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世界性主題日共同擔當起普及宣傳低碳經濟的重任。
(二)低碳經濟政策
第一,推行基於配額交易的碳排放權交易。目前國內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於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基於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由於主體交易市場尚不具備而進展緩慢。根據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經驗,在發展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代表的基於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的同時,應積極加快基於配額交易的主體市場建設,利用市場化的手段配置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所以,我國應積極籌建基於配額交易的碳交易所,完善碳交易所的相關法規,加快二氧化碳排放權衍生產品的金融創新工作[2]。
第二,開征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碳稅,也稱碳稅,是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徵收的一種環境稅。它的實際徵收往往是對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徵收,而不是直接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徵收,這主要是由於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為征稅對象,在技術上不易操作[3]。由於所有化石燃料中的碳最終都會以二氧化碳的形式排放,對化石燃料中的碳征稅,就相當於對化石燃料燃燒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徵收排放稅。從長遠來看,實施碳稅是勢在必行的。研究表明,近期在中國徵收低稅率碳稅對經濟的影響並不大,但對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和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作用明顯[4]。
第三,建立徵收生態環境補償費制度。對生態環境造成直接影響的各項行為活動,如各類礦產資源的開采、能源開采(包括煤炭開采和石油開采)、森林砍伐、草原的過度使用、地下水資源的過量開采、地表水資源的開發、土地開發等開征生態環境補償費。根據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徵收目的,可採用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等多種方式。
(三)低碳管理政策
第一,構建低碳經濟發展的組織機構和戰略規劃,制定《低碳經濟法》等法律法規。建議在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成立國務院低碳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加強對低碳經濟發展工作的規劃、協調和領導。借鑒、吸收、消化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的發展理念,在我國已有的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行動規劃、方針措施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節能減排的工作需求,盡快開始研究制定國家低碳經濟發展戰略[4]。同時,加速《低碳經濟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加快低碳經濟技術標准體系建設,健全比較科學的計量手段和自動監測系統,實現低碳經濟工作的規范化、定量化和系統化。
第二,建立針對地方政府和企業的低碳考核制度。在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往往出現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因此,在發展低碳經濟時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一是通過法律、法規規范地方政府發展低碳經濟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推行「低碳GDP」考核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低碳經濟指標體系,將現行的GDP指標扣除因環境污染、自然資源消耗、生態環境退化的損失;三是將實施低碳發展的評價指標納入地方的經濟核算體系和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
第三,制定和實施低碳認證制度。低碳標志是一種產品的證明性商標,表明該產品不僅質量合格,而且從產品原材料的採掘到最終廢棄物的處置,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均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低碳認證一方面有利於消費者選擇低碳產品,促進低碳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企業低碳意識。應積極推動低碳認證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低碳標志標准,向企業宣傳低碳標志的意義,鼓勵企業進行認證。
第四,建立押金退款政策。建議先行在伐木特許權的所有者中實行押金退款制度。此外,還可將押金退款制度拓展到生態保護領域和污染防治領域,由自然資源開發者和新建工業項目者向環境管理部門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以此來保證其在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和開發後對生態環境的恢復,以及對新建項目「三同時」制度的執行,待完成後退還。
(四)低碳技術政策
第一,完善低碳技術創新的激勵政策。推行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低碳產品開發人員的技術入股、專利入股、管理要素入股、成果入股和持股經營政策,採取期權、期股等各種分配激勵方式,以獎勵在低碳技術創新方面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使他們的薪酬水平與人才市場接軌。放寬低碳技術入股的比例限制,加大獎勵力度,使低碳技術人員的收入與崗位技能、工作業績以及經濟效益緊密掛鉤。
第二,實施促進低碳技術創新的采購政策。政府「低碳」采購,是指政府購買和使用符合低碳認證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是彌補市場機制不足,保護、激勵技術創新的重要渠道。利用政府采購創造市場空間,對於實現低碳技術創新會起到極大的扶持和促進作用。在低碳新產品、新技術剛剛推向市場,產品發展的初期階段,政府「低碳」采購是一種很重要的激勵手段。為了促進低碳技術創新,政府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低碳采購制度,科學規范地制定政府低碳采購標准、清單和指南,指導具體的低碳采購活動,如規定公共工程項目要採用國內的高新低碳技術產品,規定低碳科技產品采購占政府總采購的比例等。政府應定期公布低碳采購清單和數量,優先採購和使用符合低碳認證標準的產品。
第三,發展低碳技術風險投資機構。一項低碳技術成果從開發出來到大規模推廣應用,其中存在很大風險。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在低碳技術研究過程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無力繼續承擔後續風險,而企業作為受讓技術方也投入了大量成本,因此也不願承擔這些風險。低碳技術創新與產業化的高風險性,已成為制約低碳技術產業化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扶持建立一批低碳技術風險投資機構,由這些機構承擔低碳技術成果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過程中的風險,若低碳技術開發應用成功,投資機構可從企業生產新產品所得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風險投資的回報。
(五)低碳投入政策
第一,增列低碳經濟發展支出預算項目。政府預算支出是低碳經濟發展資金的根本保證。要確保低碳經濟發展資金的穩定,把低碳經濟發展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的支出范疇,把低碳經濟發展資金作為財政的經常性支出,為財政履行發展低碳經濟職能提供製度保證。這也是不少發達國家普遍採用的做法。應在國家財政預算科目中單列出低碳經濟發展支出項目,並立法規定其支出額度和增長幅度,以確保國家在低碳經濟發展問題上的宏觀調控力度。要建立政府低碳經濟發展投資增長機制,通過立法形式確定一定時期內政府低碳經濟發展投資佔GDP的比例或占財政支出的比例,並明確規定低碳經濟發展投資增長速度要略高於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
第二,完善調動企業、個人等主體投資低碳經濟積極性的政策。以當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現狀,要想在一定的時期內發展低碳經濟,遏制能源、氣候、環境整體惡化的勢頭,僅僅依靠國家有限的財政支撐不僅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合理的。引導市場力量自覺防範、減排、治理污染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可採用下述措施調動企業、個人等主體投資低碳經濟的積極性:對企業低碳經濟投資項目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對企業投資於防污設備給予投資抵免、稅前還貸、加速折舊等多種形式的支持;對低碳經濟融資給予稅收優惠;對低碳產業和有明顯污染削減的技術改造項目進行貼息。

⑹ 生態環境產生的原因 應如何解決

一、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科學發展觀的內涵非常豐富,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可持續發展,處理好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處理好可實現「雙贏」,處理不好則兩敗俱傷。這一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充足的自然資源是經濟增長的基礎和條件。經濟增長的最終目的是富民強國,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良好的環境是高質量生活的必要條件,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有悖於促進經濟增長的初衷。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短缺,反過來會制約經濟的增長,甚至制約一些產業的發展,影響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

其次,經濟增長不足或增長方式不當是造成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生態破壞的重要原因。貧困地區毀林開荒、草原過牧、陡坡種糧等,是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粗放式的經濟發展方式,把環境成本外部化,不考慮資源更新的速度及生態服務價值。低成本的工業擴張,是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和資源浪費、短缺的根源所在。

第三,發展經濟要有可持續性。我們不僅要考慮當代人發展的需要,也要考慮子孫後代發展的需要,給後代人留下良好的環境條件是我們必須負起的歷史責任。

第四,環境問題是發展帶來的也只有通過發展才能加以解決。沒有必要的經濟增長、缺乏改善環境的條件和資金的支持,保護環境難以奏效。環境問題的產生和解決與經濟發展階段和技術進步程度密切相關,只有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重視環境保護問題,才能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綜上所述,保護和改善環境應該是經濟發展的目的之一,解決今天的環境問題不是不要發展,而是發展的目的是什麼及如何發展的問題。

二、當前我國主要的環境問題及其對發展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非常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了法律,設置了機構,逐步增加了投入,加大了重點地區的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初步控制,一些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取得進展。但是,當前環境問題依然相當突出,形勢嚴峻。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遠遠超過環境自凈能力。廢水排放量2003年達到460億噸,其中主要污染物化學耗氧量(COD)1333.6萬噸,超過環境容許量68%。城市垃圾產生量已接近每年1.4億噸,處理率僅54.2%,無害化處理率更低。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每年約1000萬噸,1/3沒得到安全處置。

水和大氣環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些地區相當嚴重。我國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分五類,一類水最好,源頭沒有任何污染,三類以上的可作飲用水源,最差的五類可以用於農業灌溉。2003年七大水系407個監測斷面中一至三類的水僅佔38.1%,劣五類的水佔29.7%,即近1/3的水用於農業灌溉都不合格,可見污染之重。我國大氣環境質量標准分三級,一級標准空氣質量最好,長期生活在超過三級標準的大氣中,身體會受到傷害。2003年國家掌握監測數據的340個城市中達到空氣質量標准二級以上的城市有142個,佔41.7%;超過三級標準的城市91個,佔26.8%。

目前新的環境問題已經凸現,環境污染呈現復合型、壓縮型,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我國江河湖海有機污染依然嚴重,同時湖泊和海域又出現以氮、磷為主要污染物的富營養化問題。不少城市飲用水源地已監測到許多微量的有毒有害化合物,直接影響人的健康。大氣中顆粒物和二氧化硫污染尚未解決,大城市由於機動車的快速發展,氮氧化物及其帶來的光化學煙霧污染呈明顯加重趨勢。除了大氣和水污染之外,土地污染也日益突出,直接影響食品安全。廢舊汽車、家電造成的污染也成為新的環境問題。放射性污染威脅也在增加,國內已有6萬多枚各類放射源,每年還以15%的速度增加,尚有上萬枚廢棄源未得到合理收貯,幾乎每月都發生放射源被盜事件上,威脅公眾安全。

生態環境退化趨勢尚未得到遏制。土地資源破壞主要表現在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特別是後者,目前面積仍在擴大。森林生態系統呈現數量增長質量下降並存的局面,草原退化面積大、程度重。水生態系統嚴重失調,北方更為突出,江河斷流、湖泊萎縮、地下水下降、濕地乾涸,旱災、水災不斷,損失越來越大。我國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但目前破壞很嚴重,珍稀物種處於瀕危狀態,有些已經絕跡,品種資源銳減,野生種源大量流失,外來物種危害加劇。

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負面影響。首先是經濟損失巨大。我國專家上世紀90年代中期和2001年的研究表明,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約占當年GDP的3~4%。世界銀行1997年發表的報告測算,中國僅大氣和水污染造成的損失就約540億美元(以1995年計),占同期GDP的8%。據國家環保總局2001年調查,西部9省區生態破壞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494億元,佔9省區GDP的13%。如果從微觀上分析,水質污染導致飲用水和企業生產用水處理成本增高;超標的污水用於農灌,既減少農作物的產量,又降低其品質。今年3月份由於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廠違法排污造成沱江嚴重污染,僅初步調查,損失就達二億多元。

其次,環境污染影響人的身體健康,成為群眾日益關注的社會問題。局部地區土法冶煉金屬已造成周圍人群患病。中國與美國的一項聯合研究證明,我國一些城市的大氣污染已影響到兒童的肺功能。世界銀行上個世紀末一項研究表明,我國主要城市中,每年約有17.8萬人由於大氣污染的危害過早死亡,每年由於大氣污染致病而造成的工作日損失達740萬人年。

第三,環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由於環境污染引發的群眾來信來訪呈顯著上升趨勢,經常發生因污染問題企業與周邊群眾矛盾尖銳。上下游水污染和跨界污染糾紛近年來日益增多,甚至造成不同地區之間的沖突。法院審理涉及環境保護的各類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呈上升趨勢。

目前,我國已簽署和批准了30多項國際環境公約,履約任務繁重。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影響我國際形象,同周邊國家存在的環境問題處理不好會成為外交摩擦的隱患。我國工農業生產過程和產品環境標准低,有些還沒有環境標准,直接影響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也不斷受到發達國家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的限制。

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努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1.解決環境問題應從經濟發展入手

要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明確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我國現階段經濟增長很大程度上是靠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來實現的。這不僅制約經濟持續增長,也帶來嚴重的環境問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一要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經濟增長必須建立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基礎上。二要轉變體制和機制,經濟體制的轉變既要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又要符合生態環境的規律,幹部政績考核不僅要考核GDP是否增長,還應考核環境質量變化的指標和環保法規執行的情況。三要制定有利於增長方式轉變的經濟政策,包括各種資源能源節約的政策、資源回收和綜合利用的鼓勵政策、排污收費制度等。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即從傳統的工業經濟發展模式:資源―――產品―――消費―――廢棄物,轉到新的資源循環利用發展模式:資源―――產品―――消費―――再生資源。循環經濟強調的原則是,資源「減量化、再使用、可循環」。從國內和國際一些試點的經驗看,在企業層次可通過開展清潔生產審計,最大限度減少生產中原材料的消耗,不用或少用有毒有害的原材料,不排或少排廢棄物。通過建立生態工業園或把不同企業聯合起來,相互利用生產的廢棄物,從而減少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深化生態省、生態市和生態示範區建設,並擴展到消費領域,建立循環型社會。

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國際研究表明,國家發展有四類資本:人力資本、金融資本、加工資本(實物)和自然資本。如果在經濟增長中其他資本增加了,而自然資本減少了,總資本量可能不是增加而是減少。如果單純用GDP來衡量一個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可能導致不計代價片面追求GDP增長速度,忽視經濟的結構、質量和效益,忽視環境保護和社會進步等後果。

2.堅持以人為本,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要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實現胡錦濤同志提出的「著眼於人民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的要求。

要做到環境信息公開,公開發布國家和各地區的大氣和水環境質量狀況,公開政府在環保方面採取的措施,讓人民群眾了解當前我國嚴峻的環境形勢和政府為此做出的努力。還要依法公開企業排污行為,發動廣大群眾和社會輿論進行監督。

要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環境保護事業涉及千家萬戶,廣大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是推動環保事業最強大的力量。要發動群眾為環保獻計獻策,鼓勵群眾對違法排污企業檢舉報告。要支持綠色社區、綠色學校創建活動,支持和引導環保社團和環保志願者開展的各種宣傳教育活動。

倡導和鼓勵綠色消費,關注並採取措施解決老百姓關心的食品安全、飲用水安全、室內污染和白色污染等問題。要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和標准,發展環保標志產品和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認證工作,推廣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政府要帶頭制定綠色采購政策,扶持有利於環境的產品佔領市場。

3.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實現環境保護跨越發展

嚴重的環境污染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資源的浪費,我們不能再走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工業化初期嚴重污染環境、後來再治理恢復的路子。如何走出一條新路子,實現環保跨越式發展?一靠機制、體制創新,二靠科學技術進步。今後技術進步應更加重視資源利用率的提高,這既有利於緩解資源不足,又有利於環境保護。國際上有學者提出四倍躍進的觀念,即通過採用新技術,可以做到消耗一份能源或資源,創造目前四倍的經濟增長。

建立一個節約型社會是當前非常緊迫的問題。由於管理和技術水平的落後,我國工業生產無論是單位產品還是單位產值所消耗的能源、水資源和一些原材料都遠遠高於世界平均水平,甚至高於許多發展中國家。目前我國GDP佔世界的3%左右,而每年消耗的鋼材、水泥分別佔到世界的25%和50%。建立節約型社會,除了要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制定法律和各項經濟政策,確定合理的資源價格外,更重要的是大力開發和推廣節約能源和資源及資源綜合利用、回收利用的技術,發展靜脈產業。

4.做好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企業的行為對環境質量和國家可持續發展的影響是巨大的。要健全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及其配套的制度和標准,嚴格查處違法排污企業,提高處罰標准,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要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和收費制度,從機制上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要有各種引導措施,激發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感和樹立企業的品牌形象,努力實現雙贏。要逐步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即生產某些耐用消費品和對環境有影響產品的企業,要負責這些產品使用後回收和處理,能再利用的再利用,能作為資源回收的,處理後作為資源再用,無法回收利用的做到無害化處理。

5.增加政府對環境保護的投入

政府在推進可持續發展中是起主導作用的。增加對環境保護投入是非常關鍵的措施。這一方面是政府實施公共財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為環境問題往往表現為外部的不經濟性。對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來說,盡可能減少在環境方面的投入是其自發傾向。政府為維持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必須加大法制的力度,嚴格要求企業達到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同時政府自身也應加大投入,起到引導促進作用。城市集中產生的環境問題、農村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特別是國家為民族長遠利益建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和珍稀物種保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等,都需要政府的投入。除了政府增加投入外,要通過各項政策措施調動各方面的社會資本投入環境保護,推動污染治理的市場化、企業化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國家還應探討設立環境稅和環保專項基金的可能性,為保護和治理環境建立可靠的資金渠道。

6.開展國際合作,促進全球的可持續發展

許多環境問題是全球性的,國際社會為解決這些全球環境問題制定了幾十個環境公約和議定書。我們應該積極參加這些公約和議定書的談判和相關項目的合作。一方面維護我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合法的環境權益,一方面對外介紹我國的環保工作,消除中國環境威脅論的影響,努力為解決全球環境問題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國際交往中需要處理好環境與貿易的關系。我國不少產品特別是農牧產品,由於環境污染或產品不符合對方的環境標准而被發達國家限制進口。這一方面需要提高我國產品的環境質量要求,另一方面也要通過外交手段,消除發達國家有意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

樹立科學的發展觀,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實質上是要處理好眼前和長遠利益、局部和全局利益的關系,我國黨和政府已經做出了正確選擇,各級政府和部門要通過各項具體工作認真加以落實。

⑺ 什麼是環境經濟政策

環境經濟政策是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政策手段。它以內化環境行為的外部性為原則,對各類市場主體進行基於環境資源利益的調整,從而建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資源環境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與傳統行政手段的外部約束相比,環境經濟政策是一種內在約束
力量,具有促進環保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降低環境治理成本與行政監控成本等優點。
根據控制對象的不同,環境經濟政策包括:控制污染的經濟政策,如排污收費;用於環境基礎設施的政策,如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保護生態環境的政策,如生態補償和區域公平。根據政策類型分,環境經濟政策又包括:市場創建手段,如排污交易;環境稅費政策,如環境稅、排污收費、使用者付費;金融和資本市場手段,如綠色信貸、綠色保險;財政激勵手段,如對環保技術開發和使用給予財政補貼;當然還有以生態補償為目的的財政轉移支付手段等。
當前的環境經濟政策包括:第一,綠色稅收;第二,環境收費;第三,綠色資本市場;第四,生態補償;第五,排污權交易;第六,綠色貿易;第七,綠色保險。新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將成為中國現代化道路上的重要標志。一旦推行環境經濟政策,不僅對中國環保事業有重大意義,也為中國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推進行政體制改革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

⑻ 環境立法阻礙經濟發展的例子

立論:(可用於一辯陳詞)

所謂環境立法,指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規范人與環境的關系的法律行為,主要表現為保護自然資源、限制自然資源的使用。在此需要澄清,環境立法是針對環境保護制訂的法律,並不是包含環境的法律都是環境立法。例如:對環保產業的稅收立法,屬於稅法而不是環境法;要求政府增加環保產業投入的立法屬於財政收支法而不是環境法;規范經濟轉型的立法屬於經濟法而不是環境法;促進環保科技進步的立法屬於科技法而不是環境法。總而言之,環境立法僅限於直接的自然環境保護、限制自然資源的使用。如果對方一定要說所有和環境有關的立法都是環境立法,那麼刑法當中所有條款都和民眾有關,是不是刑法就是民法呢?

發展經濟學家克拉克對將「經濟發展」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1、生產總財富的增長;2、技術的進步;3、產業結構的變化;4、資本的積累;5、國際經濟關系的進步;6、經濟制度的進步。經濟發展首先要符合經濟規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而且要有效利用自然資源,把自然資源分配到產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的地方。

我們認為環境立法對經濟發展起到阻礙作用,理由如下:

1、由環境立法的目的所決定。經濟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經濟發展,而環境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發展,它通過犧牲經濟發展、保護環境,達成社會發展。資源按用途可分為經濟資源和環境資源,但它們又是統一的,例如木材既可是經濟資源也可是環境資源。環境立法限制了資源應用於經濟目的,限制了生產總財富的增長和資本的積累,當然阻礙了經濟發展。盡管環境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發展,但是在促進社會發展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產生了阻礙經濟發展的後果。

2、由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所決定。法律條文嚴格但僵化,立法過程繁瑣,法律修改困難,不能隨時調整,所以往往不能因地制宜,立法總是滯後於現實情況變化的。法律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它必然阻礙經濟發展。美國曾經立法禁止獵殺野狼,首先這個法律阻礙了狩獵業的經濟利益,後來野狼在法律的保護下過度繁殖,又成了農業和旅遊業的禍害,結果美國政府又不得不花錢請人獵殺掉多餘的野狼。在這個案例當中,法律不能根據現實情況及時調整,成了阻礙經濟發展的力量。後來美國政府轉而採取經濟手段來治理環境,政府每年向狩獵愛好者出售一定數量的「獵殺野狼許可證」,而不再禁止捕殺野狼。當科學家觀察到野狼數量增多時,許可證價格降低,反之則增加。這樣一來,既保護了環境,又為政府增加了財源,還節省了政府花錢僱傭獵手捕殺多餘野狼的支出,真正達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這個案例說明,經濟發展有其內在的經濟規律——那就是因時因地制宜,而環境立法,由於其僵化性,不能隨時加以調整,當然不能因時因地制宜,所以阻礙了資源的合理利用,當然也就阻礙了經濟發展。

3、法律行為參與市場機制導致不合理價格,從而限制了經濟發展。環境立法通過強制手段分配資源,實質上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來給資源定價,而不是通過市場機制,這樣的強制力將導致不合理價格。例如:台灣的水資源法規定:農業用水優先於其他用水。實際上是給農業用水制定了低價格而給其他目的的用水制定了高價。今年台外地區發生缺水危機,這個法律的弊端立刻顯現無遺。台灣新竹的高科技園區也很缺水,可是政府遲遲不對農業限水,而是優先供給農業用水,造成新竹工業園區的巨大損失,大大超過農業上的獲益。台灣大都市區台北市的主要用水是居民生活用水,可是政府為了保證台北縣的農業用水,犧牲了台北市的餐飲業、旅遊業和教育業,損失大大超過收益。本來法律追求公平,可是對方認為這樣的環境法公平嗎?制度經濟學開山鼻祖科斯就曾經使用一個「環境污染」的例子說明「資源產權」比「環境立法」更加重要的觀點。我們仍以台灣的案例為例,假設政府制訂經濟法,規定水資源的產權屬於農民,而且農民可以自由出售自己的產權,那麼新竹工業園區或者台北市業者就可以出高價從農民那裡買水。顯然農民願意出售水資源,因為如果農民不出售,它利用水資源的所得低於新竹和台北業者願意出的價錢。而水資源通過市場機制用在更加合理的地方,才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我方認為,雖然環境立法對經濟發展有阻礙作用,但是對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是值得肯定的。我們主張環境立法,也希望大家看清環境立法的局限性,在經濟發展過程當中盡量使用經濟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來保障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

駁論:(可用於攻辯小結)

展望21世紀,可持續發展是人類追求的目標。我們所在的地方,現在的辯論現場,我們目前的坐標,是位於太陽系中唯一一顆蔚藍色的星球——地球。它是生我養我的母親,萬物在這里生生不息。為了我們的下一代,為了讓萬物在這顆蔚藍色的星球上繼續生生不息下去,我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那就是:捍衛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這個目標上,我們與對方並無矛盾,但是對於手段我們與對方看法不同。對方認為,可以使用環境立法來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甚至於社會可持續性發展,我們認為這是錯誤的,理由有三:

1、維護人類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不是環境治理,也不是環境立法,而是科技發展。不妨舉兩個例子說明:第一,對方認為環境立法保護了自然環境,所以促進了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那麼如果我們立法規定全國所有的汽車都不能使用汽油,豈不是更加保護了環境,豈不是節省了能源,讓經濟以後更有可持續性發展的機會。可是問題是:它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了嗎?第二,如果我們發明了汽車尾氣凈化器,我們還需要立法規定大家不要用汽油嗎?科技發展,可以使消費者購車成本更低,可以刺激更多的消費,可以保護環境,進而在保障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保障了經濟的發展。從上面兩個例子可看出,環境立法最多隻能以最低限度防止經濟的不可持續發展,對方卻把這種「防止」的作用說成「促進」,請問促進作用在哪裡?在此請對方不要把科技發展的功勞都歸到環境立法上來,環境立法並不必定導致科技發展。比方說,禁止大家使用汽油,並不必然會有汽油的代用品誕生,禁止大家伐木,也並不必然產生木製品的替代材料。正是環境立法不能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才提出「科教興國」的口號,而不是「環境立法興國」。

2、環境立法可以防止經濟的不可持續發展,但是環境立法有其嚴重的局限性,決定了它不可能促進經濟的發展,它的作用只是最底層的防止,而非促進作用。立法僅僅是規范約束人類行為的第一步。法律在現實當中產生效力,必須依靠政府執法和公民守法才能達成。對方認為環境立法改善了環境,可是如果沒有嚴格的執法,沒有良好的守法公民,立法只是一紙空文,環境改善從何談起,更談不上經濟發展了。中國人大在1984年早已公布了《森林法》,但是由於執法情況不好,才間接導致了98年的長江大洪水。青海省1994年公布了《草原承包管理辦法》,但是這個法律可執行性差,等於一紙空文,從來沒有被執行過。我方並不否定立法的積極作用,它是執法和守法的前提,對方的邏輯是:環境立法推出環境改善,然後環境改善推出經濟發展。可是第一個推理環節根本不成立,環境立法是如何必然導致環境改善的,請對方等一下清清楚楚解釋一下。

3、治理環境有很多種方法,而環境立法有嚴重的局限性,主要是過於僵化,不能因地制宜。制度經濟學和法律經濟學都告訴我們,實現經濟發展最主要的是靠經濟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更不可能是環境立法,這點早已被世界各國的實踐所證明。我們再舉一個例子:北京市規定全市所有企事業單位,居民住房都不得使用燃煤和木柴。這個環境立法固然最低限度保護了環境,但是我們知道正宗北京烤鴨必須使用特製的梨木烘烤才有風味,由於北京市的立法規定,所有的北京烤鴨店都不得不使用煤氣來烘烤北京烤鴨,這樣的烤鴨不但失去原汁原味,還對食用者的健康造成不良影響,而且阻礙了飲食業的發展。假如我們使用經濟手段,對使用燃煤和木柴的用戶徵收環境稅,那麼效益好的北京烤鴨店付得起環境稅,可繼續使用木柴。法外容情,這才促進了經濟和環境的雙贏。總之,我方認為,環境立法由於其僵化性,不能及時適應時間與空間的變化,也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對經濟發展造成了阻礙。

自由辯論當中的攻擊與防守:

要點:正方要說明環境立法促進經濟發展是相當困難的。主要問題是環境立法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並不是直接的,它必須通過立法、執法、守法來達成。即使是立法、執法、守法都達成了,也只是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他們還要繼續從環境保護推理出經濟發展,環境保護並不必然導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結構優化還要靠科技進步和政府的稅收傾斜政策才行。需要注意的是對方會把所有和環境有關的事情都說成「環境立法」,自由辯論的時候必須予以指出。

防守:

1、我國憲法規定發展經濟,同時規定保護環境,如果環境立法阻礙經濟,是否說憲法相互矛盾?

憲法並沒有矛盾,因為憲法不但鼓勵經濟發展,還鼓勵社會發展,而保護環境是社會發展的一部分。當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存在矛盾的時候,我們不得不通過環境立法阻礙經濟發展來保障社會發展的總目標。

2、漁業法規定要充分利用水域發展漁業,這也阻礙經濟發展嗎?

告訴對方《漁業法》屬於經濟法,不屬於環境立法,經濟立法的目的是經濟發展,而環境立法的目的是社會發展,需要付出經濟的代價。如果對方認為漁業法立法促進了經濟發展,請告訴我們如何促進,如果沒有執法,守法,光靠立法能促進經濟發展嗎?

3、對方是不是贊成環境立法,又認為環境立法阻礙經濟發展,那我們還要不要發展經濟?

我們當然需要經濟發展,也需要社會發展,當兩者矛盾的時候就需要舍棄一方保證一方。例如環境立法就是舍經濟發展而求社會發展的例子。我們知道,不管是經濟發展,還是社會發展,任何時候都要以人為本。不能為了發展經濟而犧牲子孫後代的生存環境,也不能為了環境而讓這一代人活活餓死。許多非洲國家沒有環境立法,西方發達國家紛紛把高污染的廠房搬到那裡去,而非洲是面臨飢餓威脅的大洲。按照對方的邏輯,是不是要跑去告訴非洲國家領導人,你們只要環境立法,吃飯問題就解決了?

4、環境立法保障環境發展,將促進旅遊產業和環保產業的發展。

但是它阻礙了製造業的發展呀。經濟發展是一個整體概念,對方怎麼知道旅遊產業和環保產業的所得必然大於製造業的損失呢?何況立法僅僅是第一步,環保立法一定能保護環境嗎?我國1984年就有了森林法,可是為何98年長江還是發大水呢?到底我們要靠森林法保護森林還是要靠嚴格執法和守法的公民保護環境呀?我方早已指出,解決經濟與環境雙贏,不能依靠僵化的環境立法,而必須使用經濟手段保障產權,調節稅收,科技進展,這才實現經濟與環境的雙贏呀。

5、立法規定使用環保產品,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首先環保產品是科技進步的結果,促進經濟發展的是科技進步而不是立法。再次環境立法阻礙了傳統產業的發展,這難道不是阻礙作用嗎?最後經濟發展是整體概念,請對方分析一下為什麼環保產業的所得一定大於傳統產業的損失?

攻擊:

1、經濟發展是美國總統小布希夢寐以求的目標,既然環境立法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什麼小布希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

2、對方認為環境立法能促使經濟轉型,請問經濟轉型的關鍵因素是什麼?為什麼80年代中國有了森林法,經濟沒轉型,到90年代才轉型呢?促使經濟轉型的因素是環境立法嗎?

3、環境立法必定帶來經濟轉型嗎?如果沒有科技進步、執法守法,環境立法如何導致經濟轉型的?

賽後評論:

這場比賽是典型的技巧戰,電子科大使用了很多文字游戲和概念游戲,而中國科大方面則使用了許多邏輯游戲。應該說雙方勢均力敵,從比分差距上基本上可以看出。這場比賽不夠精彩,主要是雙方並沒有把展現自己風采當成參加辯論賽的目的,而是過於看重勝負,所以才用了這么多技巧,想出奇制勝,對辯題的挖掘顯然深度不夠。

⑼ 徵收環境稅的意義

環境稅(Environmental Taxation),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部分發達國家徵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雜訊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2011年12月,財政部同意適時開征環境稅。
征稅意義
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域,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採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採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

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環境保護,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於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採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藉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徵收環境保護稅,並將稅款用於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

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於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
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於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於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3、實現對重工業高污染高排放行業實行優勝劣汰
由於工業產生大量的廢氣、廢水和廢渣,所以大規模的環境稅徵收對工業的影響較大,其中重工業高污染高排放行業受沖擊更大。徵收環境稅將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方法,可以增加企業成本和環保投入,用市場化的手段倒逼,淘汰一些環保意識差的企業,減少政府用行政手段強制關停的阻力。環境稅開征是從經濟手段督促企業環保,政府應做的是切實保障環境稅的合法性、強制性,加強監督管理,落實環境稅的徵收。

⑽ 稅收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和典型例子

「稅收與經濟是可以實現良性互動的,稅收應該也能夠為促進經濟發展、民生改善作出更大貢獻。」在京出席全國人代會的我省全國人大代表、省地稅局局長唐志萍說。

唐志萍代表說,我省地稅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是為各級政府履行職能提供財力保證。在稅收工作中,通過加強稅收征管,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切實把經濟發展成果體現到稅收上來。

二是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良好的稅收環境。近年來,全省地稅機關不斷強化稅收環境就是發展環境、就是投資環境的意識,大力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優化稅收服務、加強政行風建設,為全省經濟社會大發展、好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稅收環境。

三是支持老工業基地振興、改善民生等經濟社會重點工作開展。在地方稅權有限的情況下,圍繞全省重點工作,全面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每年減免稅收都在12億元以上,有力推動了老工業基地振興、國企改革、工業提速增效、民營經濟發展和服務業跨越、下崗再就業、棚戶區改造和新農村建設等經濟社會重點工作的發展。

對於未來我國地方稅制改革的方向,唐志萍代表認為,一是應抓緊進行資源稅改革。溫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改革資源稅費制度,這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時的。盡管近年來國家對現行資源稅進行了多次調整,提高了煤炭等資源類產品的資源稅稅額,但這種調整還是遠遠跟不上產品價格的上漲,應該及時根據市場變化的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當務之急就是抓緊推進資源稅的全面改革和完善,使資源稅由過去的「從量計征」轉變為「從價計征」。按照現行稅收分成體制,地方政府可以獲得更多的財政收入,從而可以更好地解決資源所在地群眾的生存、生活和生產問題。

二是應抓緊開征物業稅。物業稅是社會各界非常關注的稅收熱點問題之一。目前,大中城市中居民住房不均衡的現象愈發嚴重,少數富人擁有多套住房,而部分低收入者無房可住。今後如果在房地產保有環節開征物業稅,能從一定程度上調控房地產市場,將會有效緩解這種不平衡現象,同時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三是應抓緊開征環境稅。環境稅的研究開征已被寫入《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這說明環境稅問題已經進入了政府部門的視野。目前我國企業在使用資源和環境保護上付出的成本很低,企業繳納排污費的積極性很低,欠繳情況很嚴重,徵收的難度也很大,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法律依據不足。將目前對企業徵收的排污費上升為環境稅,將使國家對企業排污行為徵收相應補償的法律依據大大加強,將進一步增強這項收入的剛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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