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經濟適用房可以過戶嗎
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版府按照權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1)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擴展閱讀: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房過戶辦理流程如下:
承購人需攜帶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房屋所有不動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購房滿5年證明材料,到其經濟適用房所在區域房管局提出申請,補繳差價款,然後向房屋交易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濟適用房
② 請問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目前,在復售的已購經濟制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1.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但也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③ 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可以買賣的。
經濟適用房的出賣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的出賣政策。
④ 安置房與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方式
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在於,拆遷安置房在建設時期是只能由特定的拆遷安置人來購買,經濟適用房則沒有購買要求低一些。
一、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
1、區分政策對象。拆遷安置房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既包含城市居民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農戶,安置對象經濟條件貧富不一。
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較困難的「雙困」家庭。如果片面地將拆遷安置房一律視作經濟適用房,顯然違背了經濟適用房政策初衷。只有符合「雙困」條件的拆遷安置戶,才可以申購經濟適用房。
2、區分土地取得方式。拆遷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則上採取「招拍掛」形式取得,屬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遷置換出來的土地,應通過市場轉讓方式出讓。
而經濟適用房土地取得方式,與公租房、廉租房一樣,是通過政府年度優先安排、以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如果將劃撥方式取得的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變相用於拆遷安置房建設,系改變了用地性質,逃繳了土地出讓金。
3、區分供應房定價機制。拆遷安置房供應價中包含著政策補償因素,定價相對較低,一般低於市場定價,有的甚至低於成本價。而經濟適用房定價,除土地供應是劃撥外,還對經濟適用房項目利潤率也作了嚴格規定,對價格進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補貼。
4、區分稅收政策。拆遷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只有針對「雙困戶」供應銷售的拆遷安置房、屬於經濟適用房范圍內的,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經濟適用房享受稅收政策,對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種作了減免。兩者執行不同的稅收政策。
(4)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擴展閱讀: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