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是什麼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
發布:2015-04-24實施:2015-04-24現行有效
法律修訂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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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② 二級殘疾國家有哪些補貼
關於殘疾人的優惠補貼有以下這些:
一、稅收優惠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減免規費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90%收取,個協會費適當收取。
(2)經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裡同意後,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人員達30%以上的,按福利企業對待,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70%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5)凡殘疾人本人從事圖書、電子游戲、歌舞廳(卡拉ok)、檯球、錄相、影碟出租等經營,規模較小的,管理費免收。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殘疾就業人員達30%以上(含30%)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50%收取。
三、申請法律幫助或法律援助
殘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糾紛,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可以直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殘疾人法律維權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還可委託律師事物所或法律服務所辦理有關事項。申請具體流程如上圖所示。
如果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需要提起上訴還可以向二審法院同級的法律援助機構、殘疾人法律維權機構申請援助幫助,具體程序相同。
四、事業單位必須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根據《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1997]第37號令)規定:本省行政區域的機關、團體、企業、 事業單位,均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暫時未達到比例的單位,每年度必須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民政部、中國殘聯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有關情況的通報》。通報顯示,全國殘疾人亮相補貼制度已經實現了全覆蓋。
雖然農村已經發生了不少的變化,但是還是存在不少的沒有勞動力的人,他們的所有收入來源都是親人,畢竟親人也有自己的事情要辦,這樣會給家庭增加不少的負擔,甚至嚴重的話,為了養一個沒有勞動力的人,全家人都有可能餓肚子,於是國家惠民,出台了專門為沒有勞動力的殘疾人打造一項補貼,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生活補貼,將會擴大領取范圍
以前只是針對殘疾人,才有生活補貼,而從今年開始,凡是持有低保證或五保證以及建檔卡的貧困戶等多種方式的人,都可以獲得一部分生活補貼,這樣給這些人的家庭減輕了不少的負擔,所謂關心民心,國家昌盛。
2、不同等級的殘疾程度,獲得補貼也不同
一是,非重度殘疾人吃低保的,可以享受當地低保政策的25%補貼
二是,重度殘疾人失去勞動能力,可以享受當地低保政策的100%補貼
三是,困難殘疾人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水平的2倍以上,可以享受到當地低保政策的60%
四是,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每人80元/月
3、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據數據統計,全國殘疾人數已經達到了8500萬人了,農村就佔了達到了1500萬人,其中針對困難殘疾人的生活補助,每人60元/月。可以說數字不大不小,畢竟現在物價高,基本去買什麼東西就一下子就去了100塊了,這樣也算減輕一點負擔,總比沒有要強得多。
(2)通報經濟社會發展擴展閱讀:
國家對一、二級殘疾人的退休政策
若是非因工緻殘是可以申請病退休的,就可以不用等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後才能領取待遇。不過繳費年限還是要繳納至少15年才可以申請病退休手續。
不管申請病退休年齡是多少歲,只要是經過了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即可。病退遵循的原則是自願。對於待遇這塊沒得相關的優惠政策,而且病退的的待遇要適當的減少。它是指距離正常法定退休年齡每相差1年就減少2%(不包含個人賬戶養老金),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10年及以上的都是按照20%來減少。
當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除了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病鑒定外,其餘辦理退休的手續都是和正常退休是一樣的。申請病鑒定的時候要填寫相關的申請表,帶上本人的病史資料,病史資料上需要蓋單位的章,並且鑒定的費用需要個人繳納。當申請人收到《鑒定結論書》後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到參保地社保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殘疾人兩項補貼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長期照護需求統籌確定,並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准,提高制度精準性,加大補貼力度。
殘疾人兩項補貼採取現金形式按月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劃分補貼類別和標准,採取憑據報銷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具體補貼多少,每位殘友所在省市的補貼金額均有不同的,具體額度請以當地主管部門為准。
③ 環保為什麼近幾年非常重視
1、環境保護有利於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2、環境保護有利於增強節約 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
3、環境保護有利於增強投資吸引力和經濟競爭力實現轉型跨越;
4、環境保護有利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利於民而又利於國的關繫到千秋萬代的政策。
環境保護方式包括:採取行政、法律、經濟、科學技術、民間自發環保組織等等,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以求自然環境同人文環境、經濟環境共同平衡可持續發展,擴大有用資源的再生產,保證社會的發展。
(3)通報經濟社會發展擴展閱讀
具體措施
1、空調冬18夏26,全國節電上億度
冬季的空調溫度調至18度或以下。如您感覺有些寒冷可以多加件衣服,如此簡單的舉措就可以節約電力,從而減少燃煤發電排放出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緩氣候變暖。
夏季的空調溫度調至26度或以上。大城市的空調負荷約占盛夏最大供電負荷的40%-50%,將空調的溫度從22-24℃提高到26-28℃,可以降低10%-15%的電力負荷,減少4-6億度以上的耗電量。
人在夏天出些汗是有利於健康的,能增強新陳代謝、調節內分泌功能並促進自身免疫。
2、燈泡換成節能燈,用電能省近八成
家中的普通燈泡換為節能燈泡,並且要購買經過「國家節能產品認證」的產品,您可以通過是否印有「節」字標志來判斷。在相同光通量條件下,節能燈比白熾燈可節約電能80%,用於購買節能燈的費用,在(8~10)個月的電費節余中就可以收回。
3、垃圾分類不亂扔,回收利用好再生
在垃圾中,約50%是生物性有機物,約30%—40%具有可回收再利用價值。2000年,中國產生的六大可回收的廢物量分別為:廢鋼鐵4150至4300萬噸、廢有色金屬100至120萬噸、廢橡膠85至92萬噸、廢塑料230至250萬噸、廢玻璃1040萬噸、廢紙1000至1500萬噸。
至今中國每年可利用而未得到利用的廢棄物的價值達250億元,約有300萬噸廢鋼鐵、600萬噸廢紙未得到回收利用。廢塑料的回收率不到3%,廢橡膠的回收率為31%。僅每年扔掉的60多億只廢干電池就含7萬多噸鋅、10萬噸二氧化錳。
4、不用電器斷電源,節電10%能看見
家庭和辦公室內的各種電器,如電視、電腦等,請在不使用時關掉電源。在待機狀態下,電視機每小時平均耗電量8.07焦耳,空調3.47焦耳,顯示器7.69焦耳,PC主機35.07焦耳,抽油煙機6.06焦耳。關掉電源這一小小的舉動既可以幫您節省電費,又能保護環境。
④ 兩院院士是什麼待遇
1、兩院院士的待遇如下:
兩院院士享受的工作待遇(包括醫療保健、乘車等)相當於副省部級待遇,當然也有例外,本身是正部或以上級別的院士會享受更高級別的待遇。
從2009年1月1日起,兩院院士的院士津貼標准從每人每月200元調整為1000元,經費列入中央財政預算,專項撥款。
據國家規定,根據國家現行規定,兩院院士享受的工作待遇(包括醫療保健、乘車等)相當於副省/部級待遇,當然也有例外,本身是正部或以上級別的院士會享受更高級別的待遇。
2、院士沒有行政待遇,國家對院士是有優待,但絕對不是副部級待遇。政治上,院士能看不到副部級官員的內部文件,生活上,院士享受不到副部級的住房標准,也沒有專車接送。醫療上,國家會安排院士體檢,但醫院不會按照副部級待遇來為院士服務。
3、全國不同地區有不同地區的標准。
(4)通報經濟社會發展擴展閱讀:
兩院院士的制度
2013年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點到了院士制度改革。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章節提出,「改革院士遴選和管理體制,優化學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實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兩院院士章程規定,當院士的個人行為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或喪失科學道德,違背院士標准,有不少於5名院士書面提議,要求撤銷其院士稱號時,由其所在學部常務委員會受理並審議後,通過所在學部全體院士投票表決,可作出撤銷其院士稱號的決定。
但是,對於「院士退休」一說,很多院士表示費解。 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成員、「嫦娥三號」探測器系統首席科學家葉培建院士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院士退休』是個偽命題。」
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分別是國家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工程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屬於終身榮譽。葉培建指出,院士既然是個榮譽稱號,不是一個工作崗位,就沒有「退休」一說。退休,應該是從工作崗位上退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兩院院士
⑤ 重大疾病可以申請低保嗎
可以。
重大疾病辦低保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家人患重大疾病可以辦理低保。第二種,人均收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患有重大疾病申請低保不予受理。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目前全國城鄉低保對象達7487.4萬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萬人,月標准240元,同比增長7.1%,人均補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長15.9%;農村低保5179.6萬人,年標准1136元,同比增長8.8%,月人均補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長22%。
(5)通報經濟社會發展擴展閱讀
可以申請低保的條件
一、家庭主要的成員沒有勞動力而且還沒有其它的生活來源,如家庭主要的勞動力因殘、因病、傷,導致無法有收入,家庭其他成員均為滿18周歲在校生,無主要勞動力,生活非常困難的家庭,像這一類人可以申請低保待遇。
二、特殊家庭(患有特殊病:如HIV等特殊群體病類)家庭無主要勞動成員,父母親年邁無法從事生產活動,且無其它經濟來源,僅有輕微勞動能力的家庭,可以申請低保。
三、傷殘軍病人,因戰導致殘疾等生活非常困難的家庭,且家庭無主要勞動力成員,生活水平低於戶口所在的平均生活水平可以納入低保。
四、無法定贍養老人戶和撫養的孤兒無法符合特困人員等人員,且生活無法自理的的老人和孩子,這一類人,可以納入低保。(名下無車無房無存款)。
五、因災、因禍、因學等,導致生活非常貧困的家庭,子女上學條件無法就讀的,因學導致的貧困可以去當地申請低保,或者是因為天災導致暫時性的生活困難,可以到當地申請低保。
六、服刑滿釋放人員,若當年服刑滿釋放人員,通過釋放書和書面證明等,前提是(生活困難,名下無車無房無存款)可以到當地申請低保政策。
若符合無房、無車、無存款、生活非常困難等條件,帶上戶口本及戶口本里成員身份證原件,以及導致生活困難的證明等到當地民政部門申請。最主要的還是要看戶籍地的政策是否符合低保。
⑥ 統計局向社會發布有關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人口普查等數據材料,可用的文種:A公告 B公報 C通告 D通報
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1](第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內
2011年4月28日
因為:公報也容稱新聞公報,是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公開發布重大事件或重要決定事項的報道性公文,是黨和國家經常使用的重要文種。 公報是應用寫作的重要文體之一。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拆遷法內容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如下: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7)通報經濟社會發展擴展閱讀:
新拆遷條例是根據暴力拆遷、極端對抗、因拆暴富……針對「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問題,經過兩年多的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於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開徵求民意。
2009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專家研討會,聽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內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專家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工作的意見。2010年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再次組織專家座談,聽取專家的意見。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參加了這兩次會議。他說:「在這兩次研討會上我感覺到,整個討論都是比較開放、充分的,也是比較深入的。對比兩次研討會所形成的稿件,我感覺專家參與座談不是走過場,而是各種意見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
「我國目前的土地徵收制度還具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有的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需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綜合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徵收法制體系,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在多次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並於29日公開徵求民意。
參考資料:網路-新拆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