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日照的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8年以上(含本數,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在本市工作並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
3.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本數)。女滿13周歲、男滿15周歲以上的異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個房間的,其人均住房面積可放寬至12平方米。
4.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已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5.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發生任何房地產買賣或其他產權轉移行為。
對2.3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度由市房委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以公房標准租金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並入住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在3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價退回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按照《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規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購買日照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需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表及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證,離異或喪偶的家庭須提供相關證明。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地產的證明資料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地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證明。
3.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上一年度收入證明。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任職或受雇的,提供任職或受雇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收入),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收入未達個人所得稅納稅標準的不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為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及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
4.因在本市大專院校讀書而取得本市戶籍且畢業後落戶本市的,提供畢業證書及在本市工作的相關證明。
5.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6.屬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提供《日照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日照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或《日照市工會特困職工證》。
7.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孤老、殘疾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級表彰的勞動模範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8.家庭資產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