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六屆新時代民營經濟創新融合峰會都有誰講話
郭祥勝、李福柏、王運斌、 陳春萍、王端政、衛廷智、惠志剛、
聶森娜
B. 國有企業我就知道是什麼,但 民營企業 和私營有什麼不同,為什麼是不一樣~~!!
從現代企業要求的產權清晰和產權流動入手,研究我國民營企業的制度創新意義重大。筆者以為,首先要在澄清民企概念和在民法中強調民企產權保護兩個方面實現突破。
正確理解民營企業的概念要走出兩個誤區。
一個誤區是認為民營就是私有,這種說法對我國民營企業發展相當不利。從概念上說,傳統的民營企業是指舊體制下的私人企業,是指私人獨資和私人有限公司。當這些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作為一個機構法人再投資產生出更高層次的民營企業,即建立在法人基礎上以民營法人投資為主體的民營企業,但他們還屬於私營企業。
持這種觀點意味著民營企業就是私人企業,民營化就是私有化。而在傳統的按所有制劃分的企業形態中,集體企業是公有性質的企業,因此,集體企業不在民營企業范疇內,這事實上在新中國成立後的幾十年時間里,都把民營企業與私人企業等同起來,使民營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局限。
從實踐上看,如果把民營企業與私營企業等同起來,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是十分不利的。因為,至今中國的很多產業政策,包括資本市場政策以及人們的觀念上,對私人企業仍具有歧視性對待,因此把民營等同於私有對民營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
事實上,民營企業只是與國營企業相對,應包含公有性質和社會所有性質的各種類型企業,私營企業只是民營企業的一種形態,因此,我們必須在實踐的策略上把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分開,在各種場合盡量多宣傳民營和私有的區別,是會對中國民營企業(包括私人企業)的發展產生實實在在的好處的。
另一個誤區是認為民營企業不是公有企業。
民營與國營相對,而不與公有相斥,民營完全可以是公有,是社會所有。因此,現有的集體企業應被視為民營企業,盡管中國傳統上的集體企業是被視為公有企業的。那麼我們討論的民營企業絕不僅限於私人企業。
民營只與國有獨資企業相對,而與任何非國有獨資企業是相容的,包括國有持股和控股企業,只要他們是民法意義上具有獨立法人所有權的企業都是民營企業。因此,歸納民營企業的概念就是:任何非國有獨資的企業均為民營企業。或換一個角度說,結合中國的現狀,民營企業將包含三種類型:第一是被自然人股東所有的企業;第二是出資人主體模糊的集體企業;第三是非國家獨資所有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國有參股和控股的企業。
現實中,中國民有的主要形式是集體所有,而民營化的表現形式是股份化,它應被劃為公有和社會所有的概念,這在中國改革的理論和實踐中是被接受的,也是有利於民營經濟大發展的。
而在西方民營化則等於私有化。
事實上,我們過去和西方現在把民營化等同於私有化的理解是錯誤的。民營化是一種新型的社會所有制形態,它所帶來的是按份共有、產權清晰的現代法人所有的企業制度,這是一種新型的公有形態。
只有這樣界定民營的概念,才能把股份公司、三資企業和其他各種非國有獨資企業都納入民營企業的概念之中,擴大民營經濟的發展空間。
再談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和民法的調整。
目前從修憲的角度,建立「私有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法如果有困難的話,可以先從民法入手,民法是我國民事行為的根本大法,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在民法中明確「私人產權與公有財產同樣神聖不可侵犯」是非常必要的。不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今天談民營企業的產權清晰化和制度創新總給人不踏實的感覺,就不敢對民營企業正視歷史,不敢提今天的產權清晰和擔心未來的變化,而現實中實名制不能落到實處、資本外逃和在證券公司虛開賬戶的現象也就難以杜絕。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