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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醫葯產業發展意見

發布時間:2020-12-21 10:40:20

1. 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
中醫葯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9〕22號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2.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等六部委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意見的通知》

中辦廳字【2000】61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意見》的通 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離休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在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歷史時期都作出了巨大貢獻。在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離休幹部,並發揮他們的作用,是黨和國家關於離休幹部工作的一項基本政策。落實離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離休幹部工作。在進一步落實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加強和改進離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時,要採取得力措施,認真落實他們的生活待遇,保證廣大離休幹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補發拖欠離休幹部的離休費、醫葯費,建立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是落實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重要舉措。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黨委、政府要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葯費按規定實報實銷。在中央財政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歷史拖欠一次性補發之後,今後不能再發生新的拖欠。對今後因工作不力再度發生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拖欠問題的地方和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請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 務 院 辦 公 廳 2000年12月14日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意見

(2000年11月24日)

1982年建立幹部離退休制度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老幹部工作十分重視。各級黨委和政府為落實離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採取各種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近年來,有些地方和單位出現了拖欠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以下簡稱「兩費」)的情況,個別地方和企業拖欠「兩費」問題還比較嚴重。為妥善解決「兩費」拖欠問題,確保不再發生新的拖欠,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做好拖欠離休幹部「兩費」的補發工作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離休幹部「兩費」,由中央財政一次性予以補發。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拖欠的費用,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補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負責補發;企業拖欠的費用,中央財政予以專項補助,並通過各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撥付給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負責補發。各地要確保中央財政補發的「兩費」及時、足額地發到離休幹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實情況,通過輿論和群眾進行監督。
二、通過建立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採取特殊政策、特殊辦法,確保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葯費按規定實報實銷。
(一)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機制。
1、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離休費由同級財政負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增收節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強管理等措施,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離休幹部離休費,並實行由財政統一集中支付。
2、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同級政府也要採取積極措施,確保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
3、規范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統籌項目。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保證足額發放。國家統一規定之外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具體解決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醫葯費保障機制。
1、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實行單獨統籌(即: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之外,專門對離休幹部實行的醫療保險統籌形式)。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 可維持現行資金渠道不變,也可納入單獨統籌;各地還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行之有效的離休幹部醫葯費保障形式。
2、離休幹部醫葯費實行單獨統籌的籌集水平,一般可按當地上年的離休幹部年人均醫葯費實際發生額,並考慮增減因素確定。具體標准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3、實行單獨統籌的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統籌資金,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統籌資金,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繳納,在原渠道列支。離休幹部醫葯費出現超支的,缺口部分經核實後由地方財政幫助解決。
4、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各地可以參照基本醫療保障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離休幹部就診、用葯、報銷等具體管理辦法,既要保證離休幹部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幹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財政支持機制。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離休幹部「兩費」的保障工作,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同級財政要採取積極措施,幫助解決離休幹部「兩費」問題,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離休幹部「兩費」資金缺口,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後,給予補助。
三、加強對離休幹部「兩費」落實工作的組織領導 離休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在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歷史時期都做出了巨大貢獻。一次性補發拖欠的離休幹部「兩費」和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是落實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一項重要舉措。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保證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經貿委系統要協助做好企業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工作;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管理;組織、人事、老幹部工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確保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

3. 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葯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切實把中醫葯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繼承好、發展好、利用好。
《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健全中醫葯服務體系
二、發揮中醫葯在維護和促進人民健康中的獨特作用
三、大力推動中葯質量提升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四、加強中醫葯人才隊伍建設
五、促進中醫葯傳承與開放創新發展
六、改革完善中醫葯管理體制機制

4. 修改病句 國務院轉發國家醫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市場意見的通知

本題要搞清楚上下級關系,不可能上級轉發下級的意見。
國家醫葯管理局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市場的意見》的通知。

5. 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文件內容

一、充分認識扶持和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長期以來,中醫葯和西醫葯互相補充、協調發展,共同擔負著維護和增進人民健康的任務,這是我國醫葯衛生事業的重要特徵和顯著優勢。中醫葯臨床療效確切、預防保健作用獨特、治療方式靈活、費用比較低廉,特別是隨著健康觀念變化和醫學模式轉變,中醫葯越來越顯示出獨特優勢。中醫葯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蘊含著豐富的哲學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扶持和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對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弘揚中華文化、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著經濟全球化、科技進步和現代醫學的快速發展,我國中醫葯發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中醫葯特色優勢逐漸淡化,服務領域趨於萎縮;老中醫葯專家很多學術思想和經驗得不到傳承,一些特色診療技術、方法瀕臨失傳,中醫葯理論和技術方法創新不足;中醫中葯發展不協調,野生中葯資源破壞嚴重;中醫葯發展基礎條件差,人才匱乏。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扶持和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強中醫葯工作,開創中醫葯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新局面。
二、發展中醫葯事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葯服務的需求作為中醫葯工作的出發點。遵循中醫葯發展規律,保持和發揚中醫葯特色優勢,推動繼承與創新,豐富和發展中醫葯理論與實踐,促進中醫中葯協調發展,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中西醫並重,把中醫葯與西醫葯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繼承與創新的辯證統一,既要保持特色優勢又要積極利用現代科技;堅持中醫與西醫相互取長補短、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堅持統籌兼顧,推進中醫葯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全面發展;堅持發揮政府扶持作用,動員各方面力量共同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
三、發展中醫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
(一)加強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區域衛生規劃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醫療機構(包括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大力加強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醫科室建設,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的中醫葯服務。在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中積極推廣使用中醫葯適宜技術。通過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進一步加大公立中醫醫院的改造建設力度,有條件的縣以上綜合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都要設置中醫科和中葯房,配備中醫葯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中醫診療設備和必備中葯,基本實現每個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都能夠提供中醫葯服務。加強中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建設,研究制訂中醫診療常規、出入院標准、用葯指南、臨床診療路徑、醫療服務質量評價標准等技術標准和規范,促進中醫醫療機構因病施治、規范診療、合理用葯,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培育、培養一批名院、名科、名醫。推動中醫葯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
積極促進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格局。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或個體行醫,允許符合條件的葯品零售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在醫保定點、科研立項、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對其在服務准入、監督管理等方面一視同仁。
(二)積極發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充分發揮中醫預防保健特色優勢,將中醫葯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葯方法和技術。推動中醫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中醫預防保健服務機構。制定中醫預防保健服務機構、人員准入條件和服務規范,加強引導和管理。
四、推進中醫葯繼承與創新
(一)做好中醫葯繼承工作。開展中醫葯古籍普查登記,建立綜合信息資料庫和珍貴古籍名錄,加強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歷代醫家醫案,研究其學術思想、技術方法和診療經驗,總結中醫葯學重大學術創新規律。依託現有中醫葯機構設立一批當代名老中醫葯專家學術研究室,系統研究其學術思想、臨證經驗和技術專長。整理研究傳統中葯制葯技術和經驗,形成技術規范。挖掘整理民間醫葯知識和技術,加以總結和利用。
(二)加快中醫葯科技進步與創新。建立符合中醫葯特點的科技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項目組織管理模式,整合中醫葯科技資源。推進中醫葯科研基地特別是國家和省級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支持中醫葯科技創新,開展中醫葯基礎理論、診療技術、療效評價等系統研究,推動中葯新葯和中醫診療儀器、設備的研製開發,加強重大疾病的聯合攻關和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中醫葯防治研究。推行中醫葯科研課題立項、科技成果評審同行評議制度。
五、加強中醫葯人才隊伍建設
(一)改革中醫葯院校教育。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中醫葯事業需要,規劃發展中醫葯院校教育。調整中醫葯高等教育結構和規模,堅持以中醫葯專業為主體,按照中醫葯人才成長規律施教,強化中醫葯基礎理論教學和基本實踐技能培養。選擇部分高等中醫葯院校進行中醫臨床類本科生招生與培養改革試點。加強中醫葯職業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養。國家支持建設一批中醫葯重點學科、專業和課程,重點建設一批中醫臨床教學基地。
(二)完善中醫葯師承和繼續教育制度。總結中醫葯師承教育經驗,制訂師承教育標准和相關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師承教育模式,豐富中醫葯人才培養方式和途徑。落實名老中醫葯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培養與專業學位授予相銜接的政策。妥善解決取得執業資格的師承人員在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關問題。完善中醫葯繼續教育制度,健全繼續教育網路。
(三)加快中醫葯基層人才和技術骨乾的培養。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積極探索定向為農村培養中醫葯人才的措施。鼓勵基層中醫葯人員參加學歷教育以及符合條件的中醫執業醫師帶徒培訓。探索中醫執業醫師多點執業的辦法和形式。將農村具有中醫葯一技之長的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制訂實施中醫葯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幹培養計劃,造就新一代中醫葯領軍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醫。鼓勵西醫師學習中醫,培養一批中西醫結合人才。開展面向基層醫生的中醫葯基本知識與適宜技術培訓。
(四)完善中醫葯人才考核評價制度。制訂體現中醫葯特點的中醫葯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能力評價標准,改進和完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的中醫葯專業考試方法和標准。建立國家中醫葯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中醫葯行業特有工種技能鑒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會褒獎相結合的中醫葯人才激勵機制。
六、提升中葯產業發展水平
(一)促進中葯資源可持續發展。加強對中葯資源的保護、研究開發和合理利用。開展全國中葯資源普查,加強中葯資源監測和信息網路建設。保護葯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加快種質資源庫建設,在葯用野生動植物資源集中分布區建設保護區,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強珍稀瀕危品種保護、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進資源恢復與增長。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建設道地葯材良種繁育體系和中葯材種植規范化、規模化生產基地,開展技術培訓和示範推廣。合理調控、依法監管中葯原材料出口。
(二)建設現代中葯工業和商業體系。加強中葯產業發展的統籌規劃,制定有利於中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組織實施現代中葯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勵中葯企業優勢資源整合,建設現代中葯產業製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葯生產、流通企業。加大對中葯行業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扶持與保護力度。優化中葯產品出口結構,提高中葯出口產品附加值,扶持中葯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三)加強中葯管理。完善中葯注冊管理,充分體現中葯特點,著力提高中葯新葯的質量和臨床療效。推進實施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加強對中葯飲片生產質量和中葯材、中葯飲片流通監管。加強對醫療機構使用中葯飲片和配製中葯制劑的管理,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研製和應用特色中葯制劑。
七、加快民族醫葯發展
加強民族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建設,改善就醫條件,滿足民族醫葯服務需求。加強民族醫葯教育,重視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民族醫葯人員素質。完善民族醫葯從業人員准入制度。加強民族醫葯繼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醫葯文獻的校勘、注釋和出版,開展民族醫特色診療技術、單驗方等整理研究,篩選推廣一批民族醫葯適宜技術。建設民族葯研發基地,促進民族醫葯產業發展。
八、繁榮發展中醫葯文化
將中醫葯文化建設納入國家文化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葯文物、古跡保護,做好中醫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加大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保護力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葯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創造良好傳習條件。推進中醫葯機構文化建設,弘揚行業傳統職業道德。開展中醫葯科學文化普及教育,加強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加強中醫葯文化資源開發利用,打造中醫葯文化品牌。加強輿論引導,營造全社會尊重、保護中醫葯傳統知識和關心、支持中醫葯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九、推動中醫葯走向世界
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開展的傳統醫葯活動,進一步開展與外國政府間的中醫葯交流合作,扶持有條件的中醫葯企業、醫療機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完善相關政策,積極拓展中醫葯服務貿易。在我國對外援助、政府合作項目中增加中醫葯項目。加強中醫葯知識和文化對外宣傳,促進國際傳播。
十、完善中醫葯事業發展保障措施
(一)加強對中醫葯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醫療衛生事業、醫葯產業發展要求,編制實施國家中醫葯中長期發展專項規劃。充分發揮中醫葯工作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加強對中醫葯工作的統籌協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中醫葯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中醫葯事業發展中的問題,認真落實各項政策措施。
(二)加大對中醫葯事業投入。各級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點支持開展中醫葯特色服務、公立中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學科和重點專科建設以及中醫葯人才培養。落實政府對公立中醫醫院投入傾斜政策,研究制訂有利於公立中醫醫院發揮中醫葯特色優勢的具體補助辦法。完善相關財政補助政策,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葯適宜技術與服務。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支持中醫葯事業。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充分體現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
(三)醫療保障政策和基本葯物政策要鼓勵中醫葯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葯品種和醫療機構中葯制劑納入報銷范圍。按照中西葯並重原則,合理確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中葯品種,基本葯物的供應保障、價格制定、臨床應用、報銷比例要充分考慮中葯特點,鼓勵使用中葯。
(四)加強中醫葯法制建設和知識產權保護。積極推進中醫葯立法進程,完善法律法規。加強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完善中醫葯專利審查標准和中葯品種保護制度,研究制訂中醫葯傳統知識保護名錄,逐步建立中醫葯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加強中葯道地葯材原產地保護工作,將道地葯材優勢轉化為知識產權優勢。
(五)加強中醫葯行業管理。加強中醫葯行業統一規劃,按照中醫葯自身特點和規律管理中醫葯。推進中醫葯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綜合統計制度。推進中醫葯標准化建設,建立標准體系,推動我國中醫葯標准向國際標准轉化。嚴格中醫葯執法監督,嚴厲打擊假冒中醫名義非法行醫、發布虛假違法中醫中葯廣告以及制售假冒偽劣中葯行為。加強地方中醫葯管理機構建設,強化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水平。
國務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6. 如何理解《國家葯品安全十二五規劃》

一、《規劃》編製得到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 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問題,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 高度重視。「十一五」期間,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了《國家食品葯品安全「十一五」規劃》。通過「十一五」 規劃實施,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了政府投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葯品生產供應體系,建立 了覆蓋全過程的監管體系,公眾用葯需求基本滿足,葯品安全狀況明顯改善,葯品安全保障能力明顯提 高。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促進醫葯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 遇期。黨中央、國務院繼續加大對葯品安全的支持,不僅在國家總體規劃綱要中專節反映保障食品葯品 安全,還將葯品安全規劃單獨編制並列入國務院審批的國家專項規劃預案。2011 年 12 月 7 日,國務院 第 184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葯品安全「十二五」規劃》。2012 年 1 月 20 日,國務院正式印發實施。 這是我國葯品安全領域首個由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專項規劃。《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對提高我國葯品安全 水平,提升我國葯品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規劃》編制動員了各方力量凝聚了各方智慧 規劃編制主要經歷了前期研究、調研起草、論證銜接和會簽上報等四個階段。2009 年 5 月,國家食 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著手開展「十二五」規劃前期研究工作,面向全系統徵集葯品安全領域「十二五」急需解 決的重大問題並形成 36 項前期研究課題,由相關司局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等 進行研究論證,分別提出各環節「十二五」時期的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具體措施,形成了專題研究報告, 為規劃的順利編制奠定了良好基礎。《規劃》編製得到了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 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 檢總局、廣電總局、法制辦、郵政局、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等部門的大力支持,廣泛吸納有關部門的 意見建議,並徵求了食品葯品監管系統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進行了緊密銜接。可以說,《國家葯品安全「十二五」規劃》編制動 員了各方力量,凝聚了各方智慧。

7.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的背景簡介

緊迫性和艱巨性
醫葯衛生事業關系億萬人民的健康,關系千家萬戶的幸福,是重大民生問題。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加快醫葯衛生事業發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葯衛生需求,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健康素質,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大任務。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醫葯衛生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覆蓋城鄉的醫葯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形成,疾病防治能力不斷增強,醫療保障覆蓋人口逐步擴大,衛生科技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明顯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標處於發展中國家前列。尤其是抗擊非典取得重大勝利以來,各級政府投入加大,公共衛生、農村醫療衛生和城市社區衛生發展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取得突破性進展,為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礎。同時,也應該看到,當前我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水平與人民群眾健康需求及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求不適應的矛盾還比較突出。城鄉和區域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不平衡,資源配置不合理,公共衛生和農村、社區醫療衛生工作比較薄弱,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葯品生產流通秩序不規范,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完善,政府衛生投入不足,醫葯費用上漲過快,個人負擔過重,對此,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醫葯衛生工作任務繁重。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眾對改善醫葯衛生服務將會有更高的要求。工業化、城鎮化、人口老齡化、疾病譜變化和生態環境變化等,都給醫葯衛生工作帶來一系列新的嚴峻挑戰。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是加快醫葯衛生事業發展的戰略選擇,是實現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途徑,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願望。
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難度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我國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鄉、區域差距大,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是一項十分復雜艱巨的任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在明確方向和框架的基礎上,經過長期艱苦努力和堅持不懈的探索,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醫葯衛生體制。因此,對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既要堅定決心、抓緊推進,又要精心組織、穩步實施,確保改革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目標。

8. 如何從完善法律法規層面解決醫葯問題

《中華人抄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保證葯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葯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葯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現代葯和傳統葯,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葯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葯材。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葯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六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葯品審批和葯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葯品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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