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節能技術服務能開具增值稅發票嗎
可以
節能技術服務屬於增值稅可抵扣項目,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票作為進項抵扣。
2. 在稅收方面,節能環保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可以享受: 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增值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目的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
節能、環保稅收政策包括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和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和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三項內容。
2. 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05號)文件規定,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 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
3. 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
4. 車輛購置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3. 節能服務公司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徵增值稅,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說,就是節能分享期過後,節能企業無償轉讓給客戶的設備,不用收取增值稅。實際操作當中,申報工作還是比較麻煩的。
4. 節能服務企業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現行稅收政策未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限制性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5. 節能服務費的增值稅交不交
「營改增」後應當交增值稅,具體操作方法去咨詢國稅專管員,目前已沒有營業稅一說,以前交營業稅的服務項目全部改為增值稅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6. 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有誰知道天津市對這個的正式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0號
成文日期:2010-12-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加大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根據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精神,現將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政策問題
(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
(三)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三)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於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四)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五)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產,應與企業其他資產分開核算,並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
(六)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7. 節能服務發票怎麼開
一般納稅人銷售光伏電力: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假設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向電力公司銷售光伏電力5000元,應據實開具:「銷售金額5000元,銷項稅額850元(5000×1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規定,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包含了征與退兩個環節:先足額計算銷項稅額,後退還增值稅50%(而不是銷項稅額的50%)。但即征即退優惠對開具發票並無影響。
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銷售光伏電力:自開普通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通常情況下,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但享受免稅待遇的企業同樣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假設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向電力公司銷售光伏電力5000元,不管其月銷售額是否達到2萬元,都應據實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金額5000元。」
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銷售光伏電力:由電力公司開具普通發票
這就是發票管理辦法所稱的「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這類情況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如果購銷額在2萬元以下,那麼銷售方享受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稅優惠,只需開具普通發票。如果購銷額超過2萬元,則銷售方要繳納增值稅(此類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同時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不僅要開具普通發票,還要代征增值稅。比如A賓館不是增值稅納稅人,當月銷售光伏電力21630元(含稅價),電網公司應開具普通發票:「A賓館銷售電力21630元」,並代征增值稅315元〔21630÷(1+3%)×3%×50%〕。
當然,代征需要授權,稅務機關會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簽訂《委託代征協議書》,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不能拒絕代征義務,而且要將發電戶名稱(姓名)、地址(住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和結算金額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8. 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協議,提供運行管理是什麼稅率
(一)營業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第三款規定:「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第四款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第(一)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第(二)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二、節能服務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具備的5個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四)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五)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於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六)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9. 節能服務型公司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節能服務型公司從事生產貨物銷售的增值稅稅率是17%,從事現代服務行業的增值稅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徵收徵收率為3%。
10. 節能環保企業有那些優惠政策尤其在稅收方面
節能環保企業稅收優惠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增值稅,簡單匯總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1、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營業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的批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營業稅征稅范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為生產性企業問題的批復》文件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埋費,免徵增值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垃圾處置費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徵收營業稅。
三、增值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可以為其銷售的廢舊物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購入單位抵扣17%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為了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對上述污水處理費未征稅的一律不再補征。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並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這里的「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牆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岩)棉。
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
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30%。
4、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並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這里所提到的「摻兌廢渣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計算:①對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②對外購熟料經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
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4、
5、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葯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2)、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3)、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佔的比重不低於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5)、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6)、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執行。
6、、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