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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產業發展案例

發布時間:2020-12-11 04:33:00

⑴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請從法律角度評價東莞的「禁豬令」事件

一、問題的釐定

東莞「禁豬令」可以從憲法的視角進行多方位的分析。例如有人認為「禁豬令」侵犯了公民享有的經濟權利,[2]有人則認為東莞市政府作出「禁豬」決策程序出了問題,是當地政府在沒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情況下做出的,而「我們真正關心的其實並不是東莞『禁豬』在實體上是否合理,而是這個決定的程序正義」。[3]如果我們從平等權的角度看,東莞市政府的禁令對本地戶籍人與外地人區別對待,也違反了憲法的平等權原則。等等,不一而足。
從某種角度看,東莞「禁豬令」似乎與憲法無關,而僅僅涉及合法性問題。2007年前後,隨著生豬飼養成本上升,以及部分地區發生豬藍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響,我國生豬生產出現下滑,造成近幾個月豬肉供應偏緊,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對此,國務院於2007年7月30日發出《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該《意見》明確要求「各城市要在郊區縣建立大型生豬養殖場,保持必要的養豬規模和豬肉自給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和限制生豬飼養」。國務院在《意見》中還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8月31日前,將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報告國務院」。不料在在國務院的上述《意見》發出後還不到4個月,東莞市即於2007年11月26日作出了「禁豬令」,其「禁豬令」的主要理由,即在於環境保護,而這是國務院明文否定的禁豬理由。毫無疑問,東莞市政府的「禁豬令」違反了國務院下發的《意見》,將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第89條的規定撤銷東莞市政府違法的「禁豬令」;廣東省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憲法第108條的規定,撤銷此「禁豬令」。因此,東莞「禁豬令」的無效,不是因為它違反了憲法,而是因為它與國務院的《意見》相互沖突。
但問題也由此而生。從憲法上說,各地都有規制其地方經濟的權力,這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職權,也為憲法所保障。而國務院的《意見》規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和限制生豬飼養」,這一規定構成了對地方經濟規制權的直接限制。誠然,憲法第110條規定,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但這里的「服從」不能理解為地方政府必須將憲法所賦予其的應有許可權「拱手交出」。因為憲法既規定了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也賦予了地方政府規制經濟的權力。換言之,在強調東莞市「禁豬令」違反國務院規定的同時,不能忘記地方政府享有受憲法保障的規制經濟的權力。這或許是東莞「禁豬令」背後所隱藏的真正憲法問題之一。

二、地方政府的經濟規制權

從表面上看,東莞「禁豬令」似乎涉及地方政府對公民經濟自由權或者財產權的干涉,很多人也是從這個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的。這種看法實際上是對我國憲法的誤讀。我國1982年憲法誕生於計劃經濟時代,受制於歷史背景,我國憲法從未規定什麼「經濟自由」,相反,憲法卻規定了國家對於經濟生活的高度管制;財產權雖為憲法所規定,但憲法並沒有將其當作公民的基本權利。更重要的是,我國憲法嚴格區分了公民財產權和個人從事的經濟活動。個人從事經濟活動獲得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當然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但個人的經濟活動本身須接受國家的「監督和管理」,國家對它的發展要進行「鼓勵、支持和引導」。[4].由於東莞生豬養殖戶「多數是外地人承包的小規模經濟」,[5]因此它本是一種應受國家「監督和管理」的非公有制經濟活動。
非公有制經濟須接受國家的「監督和管理」,而憲法在確認中央政府管理經濟活動的同時,也在不同的地方,確認了地方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規制權。詳情有如下表:
憲法條文 內容
第3條第四款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99條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的計劃。
第99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104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107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等行政工作
第118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上述憲法條文賦予了地方政府規制經濟活動的相應許可權。這體現了憲法第3條「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彭真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上還對此做了具體的闡述: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經濟技術文化發展很不平衡。我們的社會主義經濟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既要是統一的、又要是多樣的。這樣做有利於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部門、企業和勞動者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做到人盡其才,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憲法修改草案是本著這樣的精神來規定有關經濟方面的條文的。[6]
與1978年憲法相比,1982年憲法關於地方政府許可權的規定是具體而明確的。1978年憲法第37條只是籠統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管理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工作」;而1982年憲法第107條的規定就細致和具體得多。按照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這種反差,正可以說明1982年憲法是一部「放權」的憲法,體現了鄧小平所主張的「經濟民主」,[7]地方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等諸多事務的許可權因此獲得了憲法上的保障。
既然按照憲法的規定,地方政府享有管理經濟等諸多事務的職責,那麼為了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地方政府必須要有一些完成上述管理工作的手段和方式,否則地方政府對上述事務的管理就是一句空話。比如說為了有效管理經濟,就需要地方政府能夠合理安排產業結構;利用金融、稅收等經濟手段達到其目的;為了管理城鄉建設事業,就需要地方政府能夠合理安排建設用地,可以徵收土地;等等。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規定地方政府有權監督和管理地方經濟,它內在地蘊含了地方政府諸多廣泛的許可權。這些許可權雖然沒有為憲法所明定,但它卻是地方政府履行法定職責的必要條件。不能想像憲法在令地方政府承擔管理和監督非公有制經濟之職責的同時,卻禁止地方政府行使相應的權力。地方政府的這些權力應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不能任意剝奪。中央政府為了宏觀調控或者其他目的,當然可以對地方政府對非公有經濟的具體規制方式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必須符合法制原則,因為國務院不能以命令變更法律,更不能以命令變更憲法。

三、地方政府的經濟規制權與對國務院的「服從」

憲法一方面規定了地方政府的經濟規制權,但另一方面又規定全國地方各級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這里的「統一領導」和「服從」是否意味著地方政府的經濟規制權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讓步於國務院的統一領導權呢?換言之,在本案中,當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之際,任何與該《意見》不符的地方政府舉措必須自動取消呢?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還是要從對憲法文本的分析中找到答案。
關於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領導與服從的關系,憲法主要在三個地方做了規定。一是第89條第(4)項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二是第89條第(14)項規定:(國務院)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三是第110條規定: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這些規定都賦予了國務院對地方政府牢固的領導權。不過,這些規定卻不能被解釋為地方政府對國務院的「服從」是絕對的,國務院對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也是絕對的。
其一,國務院對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程度弱於對各部委的「統一領導」。按照憲法第89條第(3)項的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憲法在同條第(4)項緊接著規定了國務院對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這兩個「統一領導」的程度存在高下之分,因為國務院各個部委本身就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享有部委首長人選提名權,總理在很大的程度上控制著國務院各個部委,因此可以說國務院對部委的「統一領導」是絕對的。對地方政府而言,由於地方政府並不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從法律上說國務院也沒有權力控制地方政府首長的人選。這種差異似決定了國務院對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程度弱於對各部委的「統一領導」。
其二,根據憲法第105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按照我國憲法理論,全國人大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務院之間更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作出的決議,即便有違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也只能訴諸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予以撤銷,而不能由國務院直接予以撤銷。「為了說明一種理論的弊端,應允許將其後果推論到所能達到的極限」。[8]假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議決有違行政法規,地方政府亦不能拒絕執行,因為地方政府無權審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合法性。國務院雖然可以依據憲法第89條第(14)項的規定改變或者撤銷地方政府的有關具體執行措施,但國務院卻無法宣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議無效。在這種情勢下,要求地方政府無條件「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將會致地方政府於尷尬境地。何以言之?按照憲法第101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有權選舉和罷免地方政府首長;而國務院卻沒有權力影響地方政府首長人選的去留。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權使得其對地方政府有著強有力的控制,因為「就人類天性之一般情況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等於對其意志有控制權」。[9]從法律上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對拒不執行其決議的地方政府成員進行質詢和罷免,這種制度安排使得地方政府更傾向於執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而不是相反。
其三,憲法關於地方政府的規范結構決定地方政府對國務院的「服從」並不是絕對的。憲法第110條首先規定地方政府須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然後才規定了地方政府對國務院的「服從」。何謂「服從」,憲法並沒有界定,然而憲法的規定看,地方政府對國務院的「服從」,內容有三:一是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二是地方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具體到省級政府而言,是省級政府向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三是地方各級政府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但這並不意味著地方政府對國務院的「服從」就是絕對的。因為憲法在一方面規定地方政府「服從」國務院的同時,又在另一方面規定了地方政府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受「監督」地位:根據憲法第104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地方政府須接受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根據憲法第110條的規定,地方政府須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憲法的這種安排,體現了憲法第3條「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質言之,地方政府對國務院的「服從」,並不意味著地方政府須交出憲法賦予其執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決議的許可權和職責,更不意味著剝奪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

四、「以豬為綱」乎?

為應對豬肉價格的迅猛上漲,國務院規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和限制生豬飼養」似乎自有其道理,但問題在於,在我國憲法上,地方政府亦享有受法律保障的對經濟的規制權,作為中央政府的國務院不能對此視而不見,無條件要求地方政府的「服從」。我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環境千差萬別,在這種條件下中央政府不可能無差別地要求地方政府做同樣的一件事。要求全國各地「各城市要在郊區縣建立大型生豬養殖場,保持必要的養豬規模和豬肉自給率」,似乎是有些「以豬為綱」的遺風。關於中央與地方許可權的劃分,許崇德教授指出:「中央與地方劃分職權的時候,應留有餘地,使地方在保證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和需要自行處置。即使是由中央統一決定的事項,由於各地方的情況千差萬別,所以也應該由地方因事因地制宜地貫徹實施,以便地盡其力,充分發揮各地方的優勢。過去曾不適當地強調一致性,例如在『以糧為綱』、『以鋼為綱』等口號下,沒有條件的地方也要煉鋼,砍掉價值極高的經濟作物改種低產的糧食。後來經過了不少挫折,才糾正這種錯誤的做法」。[10]從法律上說,無論是「以糧為綱」還是「以豬為綱」,其錯誤之處並不在於政策的出發點,而在於中央政府忽略了地方政府受憲法和法律保障的經濟規制權。

⑵ 豬和狗誰更加的聰明理由(可以舉一個實例)

豬的聰明和狗的聰明不是同一類的 比如豬可能會對自然有很強烈的反映 這點可能會比狗強 但是說智商的話 狗比豬聰明 因此狗才會成為人的朋友 而不是豬. 假如豬真的那麼聰明 那就沒人養狗了 都去養豬了 有些人可能會說 狗會看家 其實豬也會 曾經還有人 被豬咬死了呢 豬也可以擔當護衛 以前不有個新聞里 有個小流氓調戲 一個女的 結果他的迷你豬一口就把那小流氓咬死了嗎.
除了人之外,你知道還有什麼動物最聰明嗎?有關專家經過研究和測試,排出以下10種最聰明的動物: 1、大猩猩(2種亞種) 2、猩猩
3、黑猩猩 4、狒狒(7種亞種,包括黑面狒狒和大狒狒) 5、長臂猿(7種亞種) 6、猴子(許多亞種,特別是彌猴,黑猿)
7、細齒鯨(好幾種亞種,特別是"殺手鯨") 8、海豚(約80種亞種) 9、大象(2種亞種) 10、豬
據科學家調查豬可比狗聰明多了。其實只是我們給它的環境才使它變笨的。最近,有人對豬的生活習性經過長時間的觀察與研究之後,證明豬是一種善良、溫順、聰明的動物。它既不像牛、馬那樣俯首貼耳,也不像山羊那樣蠻橫兇狠;既不像貓那樣忘恩負義,更不像狗那樣諂媚乞憐。在很多方面,狗還不如豬聰明呢!豬經過訓練後,不但能像狗一樣掌握各種技巧動作,而且豬的受訓時間比狗要短。經過專門訓練的豬,有的會跳舞、打鼓、游泳;有的會直立推小車;有些比較機靈的豬還可以當"豬犬"使用;有的甚至還能用鼻子嗅出埋在土裡的地雷。豬也能像狗一樣擔任警衛工作。在美國有的農民用豬來保衛庄園的土地,還咬傷過誤入庄園的陌生人。還有一位農民為了防止牛在池塘邊飲水時被蛇咬傷,養了兩頭豬代替人看守池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豬不僅能防蛇,而且還喜歡吃蛇。科學家已用實驗證明,養豬防蛇是符合科學道理的,因為豬有厚厚的脂肪,能中和蛇毒而防止蛇毒進入血管。豬還有極其發達的嗅覺。在法國的一些地區的地皮下,生長著一種價格非常昂貴的食用菌類植物——黑塊菌。當地的農民把豬當作收獲黑塊菌的有力助手。豬在6米遠的地方,就能嗅到長在25-30厘米深的地底下的黑塊菌。狗雖然也可以擔當這一工作,但訓練狗要比訓練豬困難得多,而且還得天天讓狗去搜尋,如果間隔幾天,它就要忘記。而豬在這方面要比狗能幹得多,即使每星期只搜尋一次,它也不會忘記學會的本領。此外,豬還是運動場上的選手呢!前幾年,在美國召開的全國農場展覽會上,舉行過一場別開生面的跑豬比賽。裁判員一聲令下,那些戴著標號的豬就你追我趕地跑了起來,快到終點時,它們還會做最後沖刺呢!豬並不笨,人們應當為它洗冤. 參考《網路知識》

⑶ 朝天鼻總是被別人嘲笑,說我是豬,我很自卑。想把鼻子做好看在網上看到了師俊莉的鼻整形案例,好嗎

好的呀,他那邊出來的效果是能永久維持的,相信在他幫助下你就會變得更精緻。

⑷ 博弈論哪些地方有用到統計學知識。不用太多,但是希望是一個具體的例子,哪個案例用了什麼統計學的辦法,

博弈論與統計學、經濟學在商業管理方面的運用;第一節:招商活動中的博弈運用問題;人類社會中個人與團體之間是相互依賴的,一個人的決;在商業公司的招商過程中,除了先期大量的統計數據調;第一:「智豬博弈」與招商品牌的檔次;在實際招商工作時,供應商經常詢問類似的問題:;①貴公司已經談進了幾個一線品牌,例如ADIDAS;②貴公司在一線品牌還沒有實際確定的情況下,如果要;
博弈論與統計學、經濟學在商業管理方面的運用
第一節:招商活動中的博弈運用問題
人類社會中個人與團體之間是相互依賴的,一個人的決策能否成功取決於其他人對這種決策的反應。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使人們在決策中有意無意地運用博弈論的方法。
在商業公司的招商過程中,除了先期大量的統計數據調查之外,運用博弈論的方法與供應商進行談判將取得比較好的的效果,同時也能解釋與解決在招商中的一些實際問題。
第一:「智豬博弈」與招商品牌的檔次
在實際招商工作時,供應商經常詢問類似的問題:
①貴公司已經談進了幾個一線品牌,例如ADIDAS,NIKE等等?貴公司這些大牌談不進的話,我們來做也沒有什麼意思,生意做不起來的,肯定虧本。
②貴公司在一線品牌還沒有實際確定的情況下,如果要我們進駐,能給我們什麼優惠條件?
似乎只有一線品牌的如駐,很多二三線品牌就會進駐一樣。同時,當商業公司花了一定的代價,談進了幾個一線品牌後,再洽談其他品牌就比較順利。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在博弈論(Game Theory)經濟學中,「智豬博弈」是一個著名的納什均衡的例子。假設豬圈裡有一頭大豬、一頭小豬。豬圈的一頭有豬食槽,另一頭安裝著控制豬食供應的按鈕,按一下按鈕會有10個單位的豬食進槽,但是誰按按鈕就會首先付出2個單位的成本,若大豬先到槽邊,大小豬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同時到槽邊,收益比是7∶3;小豬先到槽邊,收益比是6∶4。那麼,在兩頭豬都有智慧的前提下,最終結果是小豬選擇等待。
實際上小豬選擇等待,讓大豬去按控制按鈕,而自己選擇「坐船」(或稱為搭便車)的原因很簡單:在大豬選擇行動的前提下,小豬也行動的話,小豬可得到1個單位的純收益(吃到3個單位食品的同時也耗費2個單位的成本,以下純收益計算相同),而小豬等待的話,則可以獲得4個單位的純收益,等待優於行動;在大豬選擇等待的前提下,小豬如果行動的話,小豬的收入將不抵成本,純收益為-1單位,如果小豬也選擇等待的話,那麼小豬的收益為零,成本也為零,總之,等待還是要優於行動。
「智豬博弈」案例告訴我們,當大豬與小豬的實力不相等的時候,小豬的最優先戰略就是等待或者跟隨。即由大豬採取主動行為,獲得大利益。小豬跟進,獲得小利益。
顯然,在所有供應商當中,諸如ADIDAS,NIKE的一線品牌只有幾家,其他都是二三線品牌。相對於國際一線或者國內一線品牌(例如:杉杉、雅戈爾)雄厚的實力,二三線品牌的經濟實力比較弱小。當一線品牌進入某個商業公司時,這類品牌的最優戰略就是跟進。在當一線品牌正在與某一個商業公司進行洽談,還沒有決定進入的時候,這類品牌的最優戰略就是等待與觀望。國際一線或者國內一線品牌就象智「智豬博弈」中的大豬一樣,而二三線品牌就象小豬。當一線品牌決定進駐某一個商業公司的時候,二三線品牌會認為大利潤將由一線品牌賺取,而他們也會有一定份額的小利潤。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普通的品牌為什麼要等一線大牌進駐之後,才會停止觀望而有所動作的原因。
因此,對於商業公司來說,給予一線品牌優惠條件,例如:免租金一年、承擔人員工資、提供商業保險、反保底等等。這樣可以推動二三線品牌的招商進度,提高招商質量。
第二:「囚犯的兩難」與招商的策略
在一線品牌沒有進駐的條件下,商業公司仍舊可以招到二三線的品牌,這又是為什麼呢?
人們常用博弈來分析人類社會的合作與競爭問題。根據納什均衡,在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博弈參與者都是從各方都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做出有利於自己利益的決策。我們可以從「囚犯的兩難」角度來制定招商策略。
「囚犯的兩難」是另一個著名的納什均衡的例子。
一位富翁在家中被殺,財物被盜。警方在此案的偵破過程中,抓到兩個犯罪嫌疑人,並從他們的住處搜出被害人家中丟失的財物。但是,他們矢口否認曾殺過人,辯稱是先發現富翁被殺,然後只是順手牽羊偷了點兒東西。於是警方將兩人隔離,分別關在不同的房間進行審訊。由地方檢察官分別和每個人單獨談話。檢察官說,「由於你們的偷盜罪已有確鑿的證據,所以可以判你們一年刑期。但是,我可以和你做個交易。如果你單獨坦白殺人的罪行,我只判你三個月的監禁,但你的同夥要被判十年刑。如果你拒不坦白,而被同夥檢舉,那麼你就將被判十年刑,他只判三個月的監禁。但是,如果你們兩人都坦白交代,那麼,你們都要被判5年刑。
這2個囚犯該怎麼辦呢?他們面臨著兩難的選擇——坦白或抵賴。顯然最好的策略是雙方都抵賴,結果是大家

⑸ 法律證據學案例分析!某村村民李某與鄰村村民趙某為爭一頭母豬訴至法院

學理(就是理論上的)上的分類:
本證:李某提出的都是本證
反證:趙某的版都是反證
間接證據:權李某的一二三項,趙某的一二三項,人民法院的一二三四項
直接證據:無
原始證據:李某的全部,趙某的全部,人民法院的一三四項
派生證據:人民法院的二項
法律上的分類:
書證:人民法院的三項
物證:無
視聽資料:無
證人證言:李某的三項,趙某的三項,人民法院的二項。
當事人的陳述:李某的一二項,趙某的一二項。
鑒定結論:人民法院的一項
勘驗筆錄:人民法院的四項

⑹ 侵權責任法案例胡某(21歲)與王某(19歲)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閑逛,發現一頭豬在路邊

、3米長的繩子,平均分成6段,每段是這根繩子的(1/6),每段長(0.5)米。2、王伯伯養了回3頭牛和10頭豬,答如果一頭牛的重量相當於5頭豬的重量,那麼,這些牛和豬的總重量相當於(25)頭豬的重量或者相當於(5)頭牛的重量。3、李阿姨去集市上賣2隻鵝和6隻雞。一隻鵝的價錢是1隻雞的價錢的1/2.李阿姨總共賣掉的總錢數相當於(14)只鵝或者相當於(7)只雞4、小王買了2箱蘋果3箱梨,小李買了5箱蘋果,小張買了5箱梨。如果每箱蘋果比每箱梨多10元。那麼小李花的錢比小王花的錢多(30)元。小張花的錢比小王花的錢少(50)元。都要有過程哦,謝謝我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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