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總結來講,復符合條件的集製成電路生產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5%稅率徵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0%稅率徵收。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但是,目前並沒找找到具體的政策文件與政策規定。
②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能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嗎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內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於容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規定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可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前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前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③ 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所列舉的產業和項目: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這里電力是指核電、風力發電、水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發電,不含火力發電。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准。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④ 軟體、集成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如何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體和版集成電路產權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九、軟體、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體、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餘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規定:「三、軟體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體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納稅年度。
軟體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⑤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何享受所得稅優惠
答:一、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回,第一年答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但是在享受這個優惠政策的前提是需要到對應的稅務大廳備案了才能享受。
⑥ 符合哪些條件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能夠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
十、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體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一、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滿足本通知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劃布局支持領域的要求,結合企業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或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盈利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
十三、本通知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
......
十五、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是指集成電路企業從事集成電路(IC)功能研發、設計並銷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稱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體企業從事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體等軟體產品開發並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
⑦ 集成電路企業稅優惠政策已經明確了嗎
據報道,為進一步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回、工業和信息化部近答日發布通知,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明確,相關優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⑧ 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多少
您可以看一下這個文: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版布了《權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⑨ 我們公司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年初根據規定可以享受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並在3月份辦理了備案手續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0%稅率徵收。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與設計企業,應滿足一系列認定條件。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伺服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因此,如果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則無法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⑩ 政府為什麼要對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所得稅實行優惠政策
國家大力發展軟體業 和集成電路產業 所以有優惠政策。
看看軟體,都靠引進。 集成電路技術也不如國外。 科技社會,需要高科技硬體與軟體搭配。無論在軍事,還是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