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認為律師這個行業怎麼樣嗎
每一行都不容易,很多事情不是一般人想像的,個中滋味只有做過的人才能體驗。
B. 企業法律顧問在文化傳媒行業的服務內容及意義有哪些
企業法律顧問也稱企業律師,是企業聘用的企業法律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合同審核及簽訂、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了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資格的考試制度。現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仍然有效並可聘為企業法律顧問。專職法律顧問又分為通過國家人事部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在企業中專職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企業法律顧問(具有律師資格可被聘為助理企業法律顧問)和通過司法考試的執業律師接受企業聘用成為勞務性的律師顧問。律師事務所和企業都是經濟組織,一個自然人不能對一份法律工作簽訂兩個勞動合同。所以專職企業法律顧問不得從事除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服務內容
(一)日常法律事務
1、企業常見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
2、企業員工個人涉及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
3、參與起草、修訂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的管理與使用;
4、參與合同談判,制定談判策略與方案,起草和審定商務合同;
5、參與起草、修訂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 規范員工的招聘、培訓、福利等勞動人事管理;
6、參與起草、修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杜絕財務管理的漏洞;
7、參與起草、修訂企業倉儲、物流管理制度,壓縮企業運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為企業起草其他規章制度、條例或法律性文書,以起到增強企業本身素質、使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要求、內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的作用;
9、為企業起草、審查經濟合同、勞動用工合同,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
10、對企業管理層進行法律輔導,增強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11、對企業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 , 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 12、對新注冊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企業章程等法律文件進行起草、審核;
13、對企業的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審核企業常見法律問題,為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律師建議;
14、對涉及企業工商管理和稅收法規等法律事務提供指導;
15、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重大項目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16、列席企業董事會,對董事會議議題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
17、對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結構、股東會結構、監事會結構)的合法性提供律師建議。
(二)重大經營活動法律顧問事務
1、參與企業的合並與分立活動,對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進行論證,具體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審訂,參與整個活動的談判和監督執行;
2、參與企業招標投標活動,參加項目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及製作項目標書;
3、參與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或資產重組 , 出具法律意見書和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
4、參與企業收購與反收購,配合企業進行法律論證分析,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並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5、參與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設計投資方案,協助尋找投資機會和投資夥伴;
6、參與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等其他重要經濟活動,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三)其他法律顧問事務
1、業務企業的資信調查;
2、涉外投資所在國有關法律;
3、境外法律糾紛全案策劃 與研究等。
上述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概括性的服務范圍,具體可能因不同的企業的性質和不同的行業的需求,律師可以制定個性化的服務方式。
市場經濟體是法制經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和需要處理的法律事務將急劇增加,如何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避免「法律陷阱」,已成為所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重大課題。
目前,在企業里,相對於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如發展戰略、資本經營、產品開發、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等而言,都需要企業法律顧問在上述領域進行法律方面的咨詢、策劃、運作、把關、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的順利發展保駕護航。特別在公司的企業兼並、資本擴張、股權重組、證券發行、企業上市等資本運作和對外貿易、知識產權以及企業危機處理、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等高風險領域中,企業法律顧問更是具有關鍵的地位。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關繫到企業的興衰成敗。
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代替的。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和我國市場經濟法治化的不斷深化,對中國企業的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毫無疑問,在市場經濟法制化不斷深入發展的時代,誰掌握了並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誰就會立於不敗之地。企業要生存和發展,要在與國內外企業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需要具備與競爭夥伴相當甚至更強的法律力量,就要依靠企業法律顧問這根「金拐杖」為我們的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相關法律服務可登陸「網路律師」獲取幫助:
http://lvshi..com/
C. 中國四大律師事務所
中國四大律師事務所分別是金杜律師事務、大成律師事務所、君合律師事務所、中倫律師事務所。
1、金杜律師事務:
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成立於1993年,是中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之一,目前金杜已發展成為一家全球性質的律師事務所,靠著眾多的法律專業人才和得天獨厚的優勢為全球許多國家提供著法律服務。
金杜總部設於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廣州、重慶、西安、杭州、天津、蘇州、香港、日本東京和美國矽谷、紐約均設有分所。秉承創始合夥人不斷創新及追求卓越的現代法律理念。
金杜已成為中國律師業中規模最大並居於領先地位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擁有1000餘名律師、代理人及專業人員,全球就職員工超過5000餘名,為全球不同需求的客戶提供著優質的法律服務。
通過合理的專業分工和緊密的團隊合作,中倫有能力在各個領域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中國法律服務。在長期執業過程中,中倫並與多家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關系,通過與其密切的合作,中倫有能力為客戶在中國境外的投資及商務活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3)文化產業律師擴展閱讀:
中國四大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4、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D. 律師行業的現狀
二八定律,20%的律師獲得總量80%的收入,80%的律師只能獲得總量20%的收入。所以,行業現狀不重要,關鍵在個人。
E. 錢衛清律師對文博產業的法律內容解讀專業嗎
如何從法律的層面看待(國有事業單位博物館)和(非國有民辦非企業博物館)在《博內物館條例》實施前所容進行的各種商業(除非法販賣文物及有損文物安全的行為)行為,特別是上博藝術品公司這類20世紀就已鋪展的商業行為?
答:在《博物館條例》頒布之前,國有博物館作為事業單位可以從事經營性行為,非國有博物館也可以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且對二者的經營活動范圍是否可針對文物等藏品未有明確的限制。《博物館條例》頒布後,其規定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而國有事業單位博物館和非國有民辦非企業博物館從事非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行為有效。但這些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承擔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出資人負連帶責任。《博物館條例》實施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應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國家支持博物館從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經營活動,並通過《關於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意見》和《文化部「十三五」時期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等政策予以支持。
F. 律師行業的收入來源是什麼
律師的收入
相信有很多人對律師這個行業還是很陌生的,在他們眼裡,律師是個很有錢圖的職業,律師行業是高收入行業。
的確,律師中高收入者不乏其人。但凡事都是相對的,和普通的公務員或者工薪階層相比,他們的收入可能很高;但和某些做生意的、企業老總等相比,則是小巫見大巫了。
律師的收入其實也是因人而異的,創收從幾萬到上千萬的都有,但是站在金字塔尖的畢竟只是少數人,大多數律師的收入處於中等水平,也有些剛出道的,可能僅僅能維持溫飽。
律師的創收並不等於律師的實際收入,創收基本等同於律師費。律師的創收要扣除事務所的提成,並且繳納各種稅後,才能折算為律師的實際收入。所以創收100萬的律師,可能真正到手的只有六七十萬。並且,眾所周知,律師的執業成本也是比較高的,這些錢作為必要的投資和花費可是一分都不能省的。
G. 如何看待律師行業文化建設
目前,要求中國律師業快速發展的呼聲很高,但客觀理性地講中國律師業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發展較快,經濟落後地區發展遲緩,有些甚至不能維持生存。律師的發展,固然受經濟制約,但其主要原因是中國律師制度在政治體制的框架中是作為民主與法制的一種象徵,而非社會民主法制的一種平衡和制約力量,律師制度不能保障律師充分發揮作用,律師政治地位低,致使律師的作用十分有限,也不可能為整個社會所重視和認可。
當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經濟一體化,社會平民化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各國的政治民主、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都不可能不受國際社會的影響和制約。中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更加公平、激烈、復雜的競爭,中國的發展受國際社會的影響必將越來越大。在這種大背景下,中國律師怎麼辦,國家設置什麼樣的律師制度指導律師發展,毫無疑問是什麼重要的。世界經濟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國家,律師必然是國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經濟規則的主要參與者把關者和制訂者。我們應該考慮吸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改變目前不利於律師業發展的現狀,健全完善中國的律師制度。
一、律師的現狀
(一)律師的政治地位極其低下。
1、有相當多的政府部門不理解律師,歧視律師,不屑於與律師對話,對律師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門針對律師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更有甚者,有些對律師正常履行職責維護群眾利益的行為視為與政府作對。
2、律師能夠參政、議政的機會、人數比較少。各地除了少數律師被作為「花瓶」選為人大、政協代表有機會參政、議政外,大部分律師都沒有參政、議政的機會。而被選舉到權力機構當人大代表的律師要比到政協的少得多,使律師發揮不 了職業優勢。就是這些少數被選為參政議政的代表的律師,大多都是少數民主黨派推選的,很少有律師群體推選出來的。
(二)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限制過於窄小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限制的過於窄小,不利於律師開展工作,「以事實為根據」的辦理案件和處理法律事務。我國法律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利過於窄小,其具體表現在:
1、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不充分。《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刑訴法》第37條也作了相似的規定。這些規定意味著,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律師就無法調查與案件或法律事務相關的證據和情況,律師不具有完備的充分的調查取證權。根據我國的傳統觀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務,都唯恐避之不及,誰願意捲入訴訟糾紛漩渦之中。這種規定使律師調查取證處於極為艱難的境地,等同於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師發揮應有的作用。
2、律師部分調查取證權依附於與其相對的控方不合理。在刑事訴訟中,律師作為辯護人與檢察人員形成控辯對立的雙方,從控辯不同的角度出發達到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目的。但在控辯過程中,雙方為履行職責,難免激烈爭論,觀點對立,相持不下,這就需要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實際這是將律師應有的調查取證權變為「申請權」,轉化為「經」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條件調查取證權,使辯方依附於控方,從形式上講顯然不合理;從地位上講明顯不對等;從結果上講不可能達到預想的目的。作為控方的檢察人員對辯護的意見出於本能地防範,有的連已收集到的情節輕的證據都不提交,怎麼可能讓其採納辯護律師的意見,收集不利於控方的證據呢?
3、對律師提供證據的要求過於苛刻。《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律師執業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要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對律師在執業中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給予懲處是應該的、必要的。但是,必須科學嚴謹,范圍必須嚴格限定。筆者認為,只要不是律師人為地製造的假證據,都不應讓律師承擔責任。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夠科學嚴謹,對律師要求過於苛刻,造成律師無故被追究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律師執業中的權利經常被非法剝奪
在刑事案件中,偵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以種種理由反復推辭、甚至被拒絕安排的最為常見,致使律師心灰意冷,很多都不願再接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律師的閱卷權、質證權以及發表意見的權利也經常出現被非法剝奪或侵犯的情況。特別是在個別權錢交易案件、行政干預案件、涉及領導親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審中,律師辯律師的,法官判法官的,對一些顯而易見的正確意見都置之不理,司法實踐向社會證明律師作用極其有限,且可輕而易舉地被剝奪干凈。這就是中國律師的現狀。
二、健全完善之思考
中國律師的現狀不利於律師的發展,既有律師制度設置上的問題,也有國家政治體制人事制度上的問題,既涉及《律師法》,也涉及其他基本法,要改變絕非易事。但是,作為律師,無論多麼艱難,都應該努力去探索,去呼籲。筆者以為:
1、建立律師轉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動機制。建立了這樣的機制,大批的優秀人才才會有計劃地設計自己,到律師業中磨練發展,既為國家培養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師隊伍的整體水平。尤其是律師能同政界加強交流聯系,進行經常性的對話,反映社會問題,發揮政治功能作用,實現對偏離於法律的公權和私權的制衡。
建立律師轉入政界、司法界的機制,挑選品質優秀,富有政治才華,具有行政管理和決策能力的律師進入政界無疑能加快實現黨中央「依法治國」的方略;挑選富有辦案經驗、技巧和綜合能力的律師進入司法界,無疑會成為司法界的骨幹力量,加快司法體制的改革。
2、增加律師參政議政的機會和逐步擴大參政、議政人員比例。考慮各級人大、政協應有律師代表並保持一定的比例,尤其是還應有一部分是律師群體選舉產生的代表。律師與社會有著廣泛的接觸,能夠傾聽到各階層不同人士的呼聲,加上熟悉國家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各級權利機構保持一定比例的律師代表,有利於權利機構作出正確反映和決策。
3、建立刑事辯護律師享有豁免權制度。縱觀國際社會,一些法制健全的國家,都有律師原則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權制度,即律師在訴訟中發表的言論無論對錯,均不受法律追究。同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得傳喚律師到庭作證。雖然我國現在政治環境大為改觀,已經不會出現以律師在訴訟中發表反動言論為借口而對律師治罪的情況了。但是對律師進行打擊刁難,甚至迫害陷罪的現象仍屢見不鮮,以至於在一個時期內律師如何維護自己權利成了一個熱門話題。一個檢察官控訴了一個結果被宣告無罪的人,沒見有受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而律師由於無罪辯護被追究包庇的卻時有發生,這不能不說這是中國律師制度的悲哀。保護律師自己的權利,保護律師在刑事訴訟發表言論無論對錯都不受追究,調動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是一個應該認真考慮的問題。規定律師參與刑事辯護享有豁免權無疑會充分調動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提高刑事審判的質量,減少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風險,完全是必要的。
4、強化律師的調查取證權。首先,盡快修改《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有充分調查取證權。其次,建議立法機構在對其他法律修改前,作出補充規定,與律師法規定一致,待到成熟時,逐步修改相關法律。強化律師調查取證權,筆者認為應該有以下四點:一是規定律師承辦案件和法律事務,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二是律師沒有人為地製造假證據,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三是考慮有些單位和個人拒不配合律師調查取證時,律師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有關證據和材料,律師申請調取與案件有關材料,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律師取證申請必須調取。四是已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持有與案件相關的材料,又拒不提供的,為查清案件事實,律師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提交,人民法院應該責令對方提交,否則,對方承擔敗訴的責任。
5、建立應有的律師費轉付制度。法律的精髓在於維護權利,維護公平正義,如果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迫訴訟而請律師的合理費用不能由對方承擔,即使法律判決全部勝訴了,因付出一部分本不該付出的費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權益也沒有得到全部維護,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過去有一種說法,律師費不是必須應該付出的費用,只要你有理,法院就會判你勝訴,這種說法不符合客觀實際,過於簡單化了,其實質是對律師作用進行抵制。事實上,很多當事人沒有能力把事實講清並舉證,法院的審判人員也不是都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審判中,對所涉及事實證據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如何適用,還需要當事人進行辯論,說明法院不是一進入訴訟程序就必然得出公正結論。隨著國家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實施,當事人不可能全部掌握運用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如缺乏參與訴訟的能力,舉證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擔敗訴責任。而律師作為專業人員,知道如何正確取證和使用證據,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聘請律師是必要的,聘請律師的費用應該由敗訴方承擔。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法治國家,都確立律師費轉付制度。我國由於法律上沒有規定律師費轉付制度,使一些應該訴訟因缺少費用而沒有訴訟的不是少數,律師喪失了不少的業務。國家確立律師制度,就應該使其生存發展有著廣泛的基本的基礎。
6、建立適當的律師法律服務強入制度,推進國家法制化的進程。
目前,解決社會上出現的越來越嚴重的多角債務糾紛、交易中的行賄受賄、暗箱操作等問題,都需要律師法律服務的介入,事前以法抑制這些問題的發展蔓延。因此,建議建立國家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國營企業必須由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強入制度。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強入對於保護國有資產,防止權錢交易等杜絕社會腐敗現象,具有深遠的意義。
H. 律師事務所屬於文化產業嗎
應該不算吧,文化產業應該是文學、藝術、體育這類的吧。
I. 北京哪個律師事務所做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的法律服務
北京國漢律師事務所 多家文化產業公司法律顧問
J. 律師這個行業有前途嗎我是一個小公務員,目前公資也只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及以下設置。
補充選拔公務員基本素質
(一)政治素質
1.必須具有遠大的共產主義理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系群眾,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3.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勇於開拓前進。
4.模範遵紀守法,樹立清正廉潔的公僕形象。
5.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加強知識積累和經驗積累。
(二)專業知識
公務員的知識分兩部分: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專業知識包括本專業的基本概念、基礎理論、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識以及本專業的來龍去脈和前後動態。相關知識即指相近或交叉專業的有關知識,這些知識的了解有助於本職專業知識的深化和提高。
(三)智力素質
智力是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務員對於問題的觀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思考力和想像力。普通人智商大體相當,只是不同的人對於智力的各個方面稍有側重,有人長於抽象邏輯思維,有人長於形象思維,有人長於觀察,有人敏於反應。
(四)心理和身體素質
公務員的心理素質指公務員在內部和外部環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緒和穩定性、團結協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獨創性、面對服務對象的謙和態度、心理的自我調適等。身體素質主要指公務員的體力和適應力,公務員必須具備連續作戰的精力,能夠適應外部環境的各種變化。
選拔條件
基本要求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體檢要求
(一)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1)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2)每分鍾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3)心率每分鍾50- 60次或100-110次;(4)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二)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張壓60mmHg-90mmHg(8 .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 、女性高於80g/L,合格。
(四)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 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五)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六)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症者,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