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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意見

發布時間:2020-11-29 17:22:52

Ⅰ 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東莞市認真貫徹落實省部委的加快文化產業發展會議精神,對今年工作進行了認真研究和部署,結合實際提出了目標任務、具體措施和建議。東莞市繼續以SQ產業和製造業為主導,多種產業並行共存的發展模式。其中文化產業是今年發展的重點,以加快相關企業轉型和其他產業的橫向拓展為先機,著重攻克東莞SQ服務行業轉型為文化輸出產業的屏障,製造良好氛圍,鞏固原有服務產業,加速轉型發展SQ文化產業,讓勞動力、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和資金來東莞安家落戶,所以我們要抓住機遇求發展;高舉發展經濟大旗和第服務為民大旗,努力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早日實現東莞文化輸出大市,解決中國這發面多靠進口、走私、偷拍等的空白,真正實現東莞SQ專業化、產業化大市。

Ⅱ 文化產業的定義及其特點

文化產業」是阿多諾和霍克海默在《啟蒙辯證法》( 1947 年)一書中率先使用的概念。他們特別強調:「文化產業必須和大眾文化嚴格區分開來。文化產業把舊的面熟悉的東西熔鑄成一種新的特質。

在其各個分支中,那些適合大眾消費的產品,那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消費特性的產品,或多或少地是按計劃生產的。某些分支具有相同的結構,或者至少說是彼此互通,它們被置於一個幾乎沒有差別的系統之中。正是通過技術手段以及經濟的和管理的集中化,這一切才有可能實現」。

應該說,文化產業的大規模發展使審美的商品屬性昭然若揭,並使審美生產與消費呈現出規模化的效應。

(2)文化產業意見擴展閱讀

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內容包括:

1、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製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

2、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必需的輔助生產活動;

3、作為文化產品實物載體或製作(使用、傳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4、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需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Ⅲ 對於發展我國文化產業,你有何好的建議

一、適應宏觀經濟形勢發展的要求,發揮文化產業對於轉變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和諧社會發展的戰略樞紐作用「十五」期間,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受到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發展速度並沒有提高,這種情況在「十一五」期間有望扭轉。根據國家統計局最新預測,我國經濟發展速度可能大大提前,2015年提前實現小康,到2020年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準。我國人均消費到2020年將可能實現年均10.8%的增長,新的消費高峰就要來臨,文化消費將真正成為拉動消費結構升級的主力軍。這兩年來已經出現了以住房和汽車消費為代表的消費升級,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已由投資拉動轉變為消費拉動,下一輪消費升級的帶動性項目將是教育、醫療、旅遊、電信、信息和家庭娛樂商品等。此外,「十一五」期間,國家將加強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制約居民消費支出的因素將進一步得到解除,消費升級的速度將會更快。宏觀經濟形勢的發展動向充分說明,以文化產業的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消費需求,對於促進增長方式的轉變、調整經濟結構、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和諧社會發展,將起到越來越重要的樞紐性作用。我們應該加快改革步伐,以體制創新、機制創新、政策創新的重大舉措盡早地啟動新一輪文化產業發展的高增長周期。建議抓住這一歷史機遇,制訂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中長期發展戰略,為未來五到十年的發展描繪出藍圖。二、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形成新的產業格局和市場格局2006年是文化體制改革在全國推開的第一年,體制改革的效應將開始全面釋放,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新的動力。2003年以來,試點地區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黨委領導、政府管理、行業自律、企事業單位依法運營」的文化體制改革目標模式已經基本清晰。可以預見,存量領域國有文化資產之間兼並、重組、整合的速度將加快,迅速產生一批跨行業、跨媒體、具有品牌競爭力和戰略投資力的產業集團,大大提高我國文化市場的集中度,使「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浮出水面。新型的文化產業格局將有利於政府對文化產業實施基於市場的內容監管,推動「民族文化為主體、吸收外來有益文化的文化市場格局」的形成。我國文化管理體制將融入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統一框架,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將全面融入國民經濟的統一市場。文化體制改革是解放文化生產力,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和諧發展,走向現代國家的一場革命。建議吸取經濟體制改革和文化體制改革試點的成功經驗,組成多部門參與的文化體制改革指導機構,開展全面調研,制定文化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三、統一和規范市場,推動文化產業全面發展經過「十五」期間文化產業的發展,目前文化產品和服務比較豐富,人民群眾自主消費文化產品的權利基本得到落實,但是自主生產文化產品的權利還沒有得到充分落實。具體表現為:產品市場已經形成,要素市場還沒有統一(投融資體制改革還在破題階段);不同所有制之間,增量領域和存量領域之間還存在壁壘。隨著「十一五」規劃對於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的明確,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體系正在積極推進,國有文化企業中現代企業制度正在逐漸建立,股份化過程將逐步實現,投融資市場將形成,統一規范的文化產業要素市場將真正建立起來。國有和民營文化資本在統一市場體系中並軌是不可避免的趨勢,這有利於我國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可能成為下一階段的重要特點。在國有文化機構不能迅速松綁的情況下,民間資本挾技術與資金雙重優勢異軍突起是不可避免的。從經濟體制改革的經驗看,「增量改革」在體制轉型的特定階段必不可免。就目前而言,開放市場、鼓勵非公經濟發展已經成為在文化領域建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產業格局的重點,具有明顯的促進改革的積極作用。活躍民間投資將提高體制內閑置資源要素的價值,並提高延遲改革的「機會成本」,使得國有文化單位改革產生「內生動力」,並使加快改革以「盤活存量資源」更為容易。「十五」以來我們一直實行以文化產業發展推動文化市場開放的戰略,「十一五」期間應該轉變為以全面開放和構建文化市場推動產業發展的新階段。四、關注技術進步,在文化產業結構重組中實現體制和機制創新2006年文化產業的結構變化將可能由技術和資本唱主角。由於技術進步,寬頻和移動通訊技術的歷史性結合已經實現,廣電和電信統一的技術平台和商業平台正在出現,商業模式趨於成熟,資本市場再度活躍,新興文化產業將出現爆發式增長局面,打破廣電和電信分業經營的格局,推動文化產業的產業結構和鏈條發生歷史性的重組,對文化體制改革產生巨大壓力。在這個意義上說,十六屆五中全會在「十一五」規劃建議中提出的「加強寬頻通信網、數字電視網和下一代互聯網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三網融合』」的建議具有重大意義。新興文化產業領域歷史包袱較少,將成為新型的傳媒監管體制的試驗場所,從而與體制內文化體制改革遙相呼應。我們應該抓住文化體制改革全面展開的歷史性契機,最大限度地放開市場准入,統一體制性環境和政策性環境,將發展壓力轉化為發展動力。建議有關部門抓住數字電視、網路電視、以及下一代互聯網的發展的歷史機遇,革除束縛國有文化資本發展壯大的體制性障礙,主導終端消費市場的整合,抓住這一契機,走向新的發展階段。五、加強區域協調,尋求產業發展新機遇為了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國家將區域協調發展列為「十一五」規劃的重點。2005年以來,各地都在積極制訂「十一五」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發展文化產業已經成為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的經濟、社會現代化呈現一種從東到西、從城市到農村逐步展開的分梯度非均衡發展態勢。處在經濟、文化發展歷史邏輯的不同階段上的各個地區,應該在差別競爭的基礎上,加強整合與合作。沿海發達地區,特別是珠三角、長三角、京津冀三大城市群發展程度較高,已經處在與全球化最前沿領域「接軌」狀態,可以制定「外向型發展戰略」,著眼於盡快成為全球性文化產業競爭的「一極」,並帶動中西部文化產業走向國際市場;如果進一步對近年來兩岸四地文化產業的發展與互動的新態勢在戰略和政策層面予以關注和鼓勵,將有效推動中華文化在東亞以至於全球文化產業競爭中佔領先機。中西部地區發展程度較低,應該在政府主導下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文化市場建設,整理文化資源,找造文化品牌,開發特色文化產業。從全局著眼,我國文化產業東部實力強大而西部資源豐富,因此,產業發展的龍頭在東部,但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在西部。無論在東部還是中西部,文化產業都將成為下一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重心。東部發達地區已經到了積極發展文化產業以替代傳統產業的階段,中西部地區也應該將文化產業發展納入經濟結構調整的整體戰略,作為「新興工業化道路」的一種重要選擇。中西部地區是我國文化資源的富集地區,文化產業符合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特點,如果成功替代傳統產業,將改寫中西部地區現代化的發展邏輯和路徑。六、加強農村文化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發展新局面「十一五」期間將成為我國農村文化建設的轉折時期。2005年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對加強農村文化建設進行了全面闡述。我們應該認識到,現階段我國廣大農民群眾的文化消費極不平衡,既有所發展又極為不足;廣大農村文化市場的發育極不平衡,既有多層次多方面的文化消費需求不能滿足的問題,又有基本文化權益不能保障的問題。對此,我們既需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以克服市場失靈,實現和保障農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又需要積極培育市場機制,發展文化產業,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農村文化建設,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從根本上說,就是要改革體制,轉換機制,將文化建設轉移到新的體制基礎上來。

Ⅳ 文化產業包括哪些

1.文化產業的概念
關於文化產業,截至目前世界各國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個特徵(即系列化、標准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製品、視聽製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日本政府則規定,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文化產業,包括傳統的演出業、展覽業、新聞出版業,以及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的休閑娛樂業、廣播影視業、體育業、旅遊業等。美國則根本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
2003年9月,我國文化部制定下發《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概念表述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產業分類仍分為提供文化服務的活動和從事文化產品生產銷售的活動兩個大類。
2.文化產業的范疇及分類
國家統計局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編制說明中特別指出,為反映黨中央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可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層三個層次。
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產業外圍層: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產業層: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顯然,上述分類方法並不是從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而是按照「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從文化事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的。
基於產業鏈構建原理,我們可將文化產業分為內容產業(上游產業,即內容的創意、設計與製作)、通道產業(中游產業,即文化傳播與銷售服務)、製造產業(下游產業,即文化產品及設備的生產製造)三大類。這一分類方法基本體現了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和價值取向,即內容產業(上游產業)附加值最高、競爭力最強,而製造產業(下游產業)附加值最低、競爭力最弱。

Ⅳ 文化產業是什麼

文化產業」是阿多諾和霍克海默在《啟蒙辯證法》( 1947 年)一書中率先使用的概念。他們特別強調:「文化產業必須和大眾文化嚴格區分開來。文化產業把舊的面熟悉的東西熔鑄成一種新的特質。在其各個分支中,那些適合大眾消費的產品,那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消費特性的產品,或多或少地是按計劃生產的。某些分支具有相同的結構,或者至少說是彼此互通,它們被置於一個幾乎沒有差別的系統之中。正是通過技術手段以及經濟的和管理的集中化,這一切才有可能實現」。應該說,文化產業的大規模發展使審美的商品屬性昭然若揭,並使審美生產與消費呈現出規模化的效應。[1]

文化產業,這一術語產生於二十世紀初。最初出現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諾合著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它的英語名稱為Culture Instry,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民對文化產業的本質把握,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看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產業的定義如下: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准,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從文化產品的工業標准化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再次消費的角度進行界定。

文化產業是以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為主要活動,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作為目標,是指文化意義本身的創作與銷售,狹義上包括文學藝術創作、音樂創作、攝影、舞蹈、工業設計與建築設計。

Ⅵ 文化產業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1.文化產業的概念
關於文化產業,截至目前世界各國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個特徵(即系列化、標准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製品、視聽製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日本政府則規定,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文化產業,包括傳統的演出業、展覽業、新聞出版業,以及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的休閑娛樂業、廣播影視業、體育業、旅遊業等。美國則根本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
2003年9月,我國文化部制定下發《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概念表述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產業分類仍分為提供文化服務的活動和從事文化產品生產銷售的活動兩個大類。
2.文化產業的范疇及分類
國家統計局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畢春類》編制說明中特別指出,為反映黨中央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可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層三個握正層次。
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產業外圍層: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產業層: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顯然,上述分類方法並不是從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而是按照「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從文化事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的。
基於產業鏈構建原理,我們可將文化產業分為內容產業(上游產業,即內容的創意、設計與製作)、通道產業(中游產業,即文化傳播與銷售服務)、製造產業(下游產業,即文化產品及設備的生產製造)三大類。這一分類方法基本體現了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和價值取向,即內容產業(上游產業)附加值最高、競爭力最強,而製造產業(下游產業)附加值段數悔最低、競爭力最弱。

Ⅶ 文化產業的了內涵是什麼

文化產業的內涵:以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為主要活動,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作為目標,指文化意義本身的創作與銷售,狹義上包括文學藝術創作、音樂創作、攝影、舞蹈、工業設計與建築設計。
2003年9月,中國文化部制定下發的《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界定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是與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兩者都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產業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現代生產方式的不斷進步而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2004年,國家統計局對「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界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所以,中國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是文化娛樂的集合,區別與國傢具有意識形態性的文化事業。
根據以上定義,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范圍包括:
1.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製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
2.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必需的輔助生產活動;
3.作為文化產品實物載體或製作(使用、傳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4.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需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Ⅷ 文化產業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這一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個特徵(即系列化、標准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製品、視聽製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
事實上,世界各國對文化產業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美國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日本政府則認為,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文化產業。除傳統的演出、展覽、新聞出版外,還包括休閑娛樂、廣播影視、體育、旅遊等,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更強調內容的精神屬性。
2003年9月,中國文化部制定下發的《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界定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是與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兩者都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產業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現代生產方式的不斷進步而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2004年,國家統計局對「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界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所以,中國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是文化娛樂的集合,區別與國傢具有意識形態性的文化事業。
盡管世界各國對文化產業從不同角度進行了不同的定義,但文化產品的精神性、娛樂性等基本特徵不變,因此,文化產業是具有精神性娛樂性的文化產品的生產、流通、消費活動 。

Ⅸ 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的介紹

文化產業快速發展迫切需要金融業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金融引導資源配置、調節經濟運行、服務經濟社會,對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中央實施重要戰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發展文化產業,文化產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正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Ⅹ 什麼事文化產業

文化產業, 這一術語產生於20世紀初。它最初出現在西方馬克思主義法蘭克福學派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和阿多諾合著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它的英語名稱為Culture Instry,漢語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民對文化產業的本質把握,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看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產業的定義如下: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准,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從文化產品的工業標准化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角度進行界定。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這一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個特徵(即系列化、標准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製品、視聽製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 事實上,世界各國對文化產業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美國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日本政府則認為,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文化產業。除傳統的演出、展覽、新聞出版外,還包括休閑娛樂、廣播影視、體育、旅遊等,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更強調內容的精神屬性。 2003年9月,中國文化部制定下發的《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界定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是與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兩者都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產業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現代生產方式的不斷進步而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2004年,國家統計局對「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界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所以,我國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是文化娛樂的集合,區別與國傢具有意識形態性的文化事業。 盡管世界各國對文化產業從不同角度進行了不同的定義,但文化產品的精神性、娛樂性等基本特徵不變,因此,文化產業是具有精神性娛樂性的文化產品的生產、流通、消費活動。(摘自胡曉明、肖春曄編著《文化經紀理論與實務》,中山大學出版社)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從國家有關政策方針和課題組的研究宗旨出發,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文化及相關產業概念界定為: 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 根據這一概念,文化產業的范圍為: 1、 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實物形態文化產品的娛樂產品的活動,如書籍、報紙的出版、製作、發行等。 2、 為社會公眾提供可參與和選擇的文化服務和娛樂服務,如廣播電視服務、電影服務、文藝表演服務等。 3、 提供文化管理和研究等服務,如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圖書館服務、文化社會團體活動等。 4、 提供文化、娛樂產品所必須的設備、材料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如印刷設備、文具等生產經營活動。 5、 提供文化、娛樂服務所必須的設備、用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如廣播電視設備、電影設備等生產經營活動。 6、 與文化、娛樂相關的其他活動,如工藝美術、設計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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