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關於加強執法監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這個文件的原文,要帶
文化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執法監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
時間:2014-11-25 編輯:市場司辦公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通信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公安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多年來,各地各部門依法加強管理和執法,積極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以下稱上網服務行業)規范有序發展,大中城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下稱上網服務場所)經營秩序普遍好轉,接納未成年人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也存在行政干預過多、市場機制扭曲、行業缺乏競爭和活力、部分地區無證照經營場所屢禁屢現等問題。為營造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規范市場秩序,改善行業形象,促進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執法監督,規范市場秩序
(一)依法查處無證照經營行為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分工協作,以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農村鄉鎮為重點,加大對無證照經營上網服務場所的查處力度。
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樹立全領域監管的理念,實行對上網服務場所的全覆蓋走訪巡查。要會同相關部門積極發動社會力量全面排查、及時發現無證照經營場所分布情況。文化、公安、電信主管等部門對在排查中發現的無證照經營場所,要以書面形式通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各地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建立信息溝通反饋機制,文化行政部門對取得營業執照後未通過審批即擅自開展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場所,要及時向工商部門通報,工商部門要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處理。對以暴力、脅迫、恐嚇等手段阻礙文化、工商、電信主管等部門執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信主管部門要規范互聯網接入服務行為,督促互聯網接入服務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與用戶簽訂服務合同時,明確約定用戶從事上網服務場所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相應法定許可,並在安裝服務中進行核實。對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門提供的無證照經營場所及其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名單,通知並監督相關互聯網接入服務企業停止為其提供接入服務。對於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無證照經營場所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由工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5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各地各部門在查處無證照經營場所過程中,要做到嚴格執法與人性化服務相結合、依法取締與政策疏導相結合,對具備設立條件的無證照經營場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並指導其限期依法辦理各項手續,完善經營資質;對缺乏基本設立條件,尤其是安全狀況惡劣的,要堅決取締,並跟蹤停止接入互聯網服務等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行為
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上網服務場所的巡查,重點查處鎖閉門窗接納未成年人、多次接納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提供公卡公號或他人身份證件以及接納未成年人長時間連續上網等行為。要公布12318等舉報電話,廣泛發動群眾、行業協會、上網服務企業及義務監督員,加強對接納未成年人行為的監督舉報。
(三)改善上網服務場所環境
目前,各地不同程度存在著上網服務場所環境昏暗、臟亂差、違規吸煙等問題,既是嚴重安全隱患,也損害消費者身心健康和行業形象。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提高認識,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營業環境臟亂差的上網服務場所台賬,督導環境整治,確保上網服務場所敞亮、開放、整潔。要商請有關部門,主動將上網服務場所環境衛生情況納入地方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上網服務場所違規用火用電、消防通道堆放雜物等安全問題的巡查,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對未懸掛禁煙標志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的,依照《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四)健全重點地區督查制度
文化部將根據舉報平台提供的數據,不定期公布重點督辦地區名單。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也要根據市場狀況,層層公布重點督辦地區名單,直到鄉鎮一級。對市場秩序混亂、監管不力的地區,文化部將通報批評;對市場秩序嚴重混亂的地區要限期整改,必要時約談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完善准入政策,促進公平競爭
(一)取消總量限制,降低准入門檻
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取消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上網服務場所的總量和布局要求;取消對上網服務場所計算機數量的限制;場所最低營業面積調整為不低於20平方米,計算機單機面積不低於2平方米。
凡是符合設立條件的申請,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審批。
(二)實行先照後證管理
國家對上網服務場所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上網服務場所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資金信用證明、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公安部門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等材料。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依法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營業。
(三)鼓勵多元化和連鎖經營
鼓勵上網服務場所豐富經營業態。上網服務場所兼營其他服務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鼓勵上網服務場所發展連鎖經營,以連鎖推動規范化經營管理,以連鎖促進行業的轉型升級。取消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連鎖企業設立的認定,連鎖規模、連鎖方式由上網服務場所自主決定。
(四)擴大長效機制試點范圍
2005年8月,全國上網服務場所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確定北京、上海、長沙、成都等城市為上網服務場所管理長效機制試點。現決定擴大試點范圍,新增試點地區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報文化部備案。試點地區可不對上網服務場所營業時間做統一規定;上網服務場所距中學、小學校園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不低於200米。允許試點地區上網服務場所經營非網路游戲。允許試點地區將上網服務場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樓(院)內設立,調整為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設立。農村地區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續的合法用房可以設立。
三、推動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
推動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既是提高行業經營效益、提升行業整體水平、改善行業形象的迫切需要,也是降低政府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促進社會與行業良性互動、從根本上解決上網服務行業深層次問題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積極轉變思路,把推動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作為文化市場管理的重點工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尊重、保護市場主體的自尊和自主創造性,為轉型升級做好政策服務。
推動上網服務場所創新經營業態,提高管理水平。鼓勵上網服務場所發揮遍布城鄉、靠近社區的優勢,參與城市社區和農村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為居民提供多方面的網路文化服務,拓展公共文化服務范圍,提升上網服務行業形象,將上網服務場所納入社會公眾和基層組織的監管視線,努力把上網服務場所改造成為適合不同人群,兼具上網服務、社交休閑、競技娛樂、電子課堂、遠程服務、電子商務等功能,在文化消費中起積極引領作用的社區信息服務平台和多功能文化活動場所。
特此通知。
2014年11月16日
2.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獎勵標准
第八條獎勵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一)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九條獎勵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二)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並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第十一條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二條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二)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三條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四條國家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五條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特等獎除外。特等獎項目的具體授獎人數經國家自然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
第十六條國家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准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於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十七條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國家技術發明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十八條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第十九條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二十條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三)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應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應用效果。
第二十一條國家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國家技術發明獎一等獎、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特等獎除外。特等獎項目的具體授獎人數經國家技術發明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准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主要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於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並取得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二十三條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實用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推廣應用。
第二十四條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准、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應用推廣。
第二十五條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所稱「國家安全項目」,是指在軍隊建設、國防科研、國家安全及相關活動中產生,並在一定時期內僅用於國防、國家安全目的,對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增強國防實力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二十六條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國防工程及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等。
第二十七條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重大工程類獎項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符合獎勵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推薦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八條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二十九條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單位。
第三十條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特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30個。
第三十一條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總體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三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二條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准如下:
(一)技術開發與社會公益項目類:
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二)國家安全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十分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重大工程項目類: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的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於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三十三條獎勵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三十四條被授予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外國人或者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中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並對中國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十五條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
3. 《快遞暫行條例》的出台對行業發展所起到的什麼作用
監督作用,這樣規定會杜絕很多糾紛。
4. 旅遊業成為戰略性支柱產業容易嗎
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獲悉:新修訂的《山西省旅遊條例》已獲全票通過,該條例明確旅遊業是全省戰略性支柱產業以及全域旅遊發展方向,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旅遊業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從立法上保障旅遊發展。
據省旅發委主任盛佃清介紹,新條例增加了旅遊規劃、旅遊產業促進、特色旅遊等章節,強化了旅遊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和綜合監管職能,規范了旅遊規劃的編制、審批,突出了政策支持和改革創新內容,從法規層面對旅遊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首先得服務好,雖然說中國不缺人,但是不好的話還是做不下去。
5. 中國三大產業的發展趨勢是什麼啊
第二產業:市場化與開放程度提高正向效應大大超出預期
(一)「入世」後,隨著外商直接投資的大幅增加,中國正在成為全球跨國公司
的重要製造業基地。
製造業在「入世」之前就是我國最具有競爭力的產業,也是引進外資最多的產業
。「入世」後,中國正在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的製造業基地之一。前八個月,我國加工
貿易出口達1105億美元,占出口總額的55%,加工貿易一躍而成為出口主導方
式。今年以來加工貿易的大幅度上升表明,西方國家一些加工製造業加速向中國轉移
。其中,近幾年外商直接投資最多的機電行業出口增長最為明顯,1—9月份,我國
機電產品出口超過1100億美元,同比增長30%,占外貿出口總額的比重達到4
8%,外資企業是帶動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增長的主要動力。(二)「入世」以來我國
以製造業為主的第二產業發展呈現三個特點。
第一,中國的出口結構與日本等發達國家有著很強的互補性。中國出口的產品主
要以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密集型為主,統計數據表明,2002年前三個季度,勞動密
集型的輕工、紡織、消費類電子產品佔全國出口總額的比重超過50%。即使是技術
含量較高的機電產品,中國出口的產品也是以滿足工業化國家低端產品的需求為主,
同時還需要從發達國家進口大量的先進技術和設備。
第二,中國是發展中國家製造業開放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除少數關系國計民生
的行業(如國防軍工)外,基本上放開了所有的製造業領域。製造業對外開放的程度
,已超出了「入世」時的承諾和當初人們的預期。
第三,越是全球化特徵明顯的產業,其受「入世」的積極影響就越明顯,越是外
商直接投資多的行業,「入世」後出口的增長速度也就越快。中國與WTO成員實現
了「雙贏」。
第三產業:全面開放格局初步形成密切關注經濟效應走向
2002年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一批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法規和條例,「入世
」協議中的承諾正在逐步變成現實,經濟運行中服務業全面開放的格局開始初步形成
。服務貿易領域利用外資呈現強勁增長,今年1至7月共吸收外資合同額77.7億
美元,同比增長26.5%,實際吸收外資59.3億美元,同比增長76.5%。
銀行、保險、證券以及商貿等壟斷程度較高的行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對外資敞
開大門。
(1)銀行業————「入世」後,我國取消了外匯業務的地域、服務對象限制
,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范圍將由去年「入世」時的上海、深圳、天津、大連進
一步擴大到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等城市,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經營環境明顯
改善。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的速度明顯加快。到今年9月底,外資銀行在華已有4
5家營業機構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人民幣資產總額為477.97億元,
其中貸款總額為385億元。
預計「入世」5年後,外資銀行外幣存款份額將佔15%,人民幣存款佔10%
;外幣貸款份額將佔20%—30%,人民幣貸款佔15%;中間業務可達50%。
「入世」10年後,外資銀行的市場份額將接近1/3左右,需要關注對我國銀行業
的沖擊。
(2)保險業———「入世」以來,已有34家外資保險經營機構獲准在我國營
業,19個國家和地區的112家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14個城市設立了199個代
表處。據分析,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業務經營特點,一是在取得更多的壽險份額的同
時,占據中國目前的保險空白點。目前我國的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農業保險、
工程保險等險種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很小,這些空白點或者不發達的領域可供外資運
作的空間很大,要關注外資保險在這些領域可能逐步形成一定程度的壟斷。二是實行
集中性市場營銷戰略,加強對收入水平相對較高,金融意識相對較強的東部沿海地區
市場的開拓。三是爭取快速擠進再保險市場。
(3)證券業————從目前有關政府管理部門頒布的政策法規看,我國證券市
場第一步是形成「入世」協議框架下的證券業和基金業的開放;第二步是開放並購轉
讓市場,使外資通過國有股、法人股的收購間接進入國內證券市場;第三步是在條件
成熟時,通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向外國機構投資者開
放A股市場。
「入世」後,外資證券類公司的競爭主要是鞏固傳統的中資企業境外上市業務;
全方位介入B股業務;爭奪財務顧問等A股一級市場的輔助性業務;通過中外合資證
券公司、中外合資證券投資基金以及控股國內證券公司的大股東的方式滲透到中國的
A股二級市場業務。
(4)零售業————總體來看,「入世」前後我國分銷領域沒有明顯變化,目
前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銷售總額,大約佔全國消費品市場份額的5%,對整個中國消
費品市場的影響很小。
中國開放分銷領域後,沒有出現外資大量進入的原因,首先世界零售市場普遍不
景氣,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外資零售企業對我國市場份額的影響。其次,我國現行的國
內零售市場開放政策已經超出了「入世」所作的承諾,政策上的突破要到「入世」
第二年後才逐步實施,影響程度有待進一步觀察。第三,近幾年我國呈買方市場
狀態,流通領域競爭激烈,流通平均利潤率不斷下降,新的零售企業包括外商零售企
業在進入時大都比較謹慎。
(5)電信業————「入世」第一年,中國履行電信服務市場開放的承諾,開
放了14個城市的增值服務和移動服務,並對合資電信企業的成立條件、外商資質、
網路互聯、資源使用、網際結算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中國電信服務業的對外開放
格局初步形成。
由於中國電信業的漸進式開放和目前國內電信運營業的格局,因此外資進入中國
電信服務業的領域將主要集中在增值電信服務方面。目前無論是在面向商業用戶提供
的電子數據傳輸、信息管理查詢、在線數據處理、一站式全面解決方案等方面,還是
在面向居民用戶的寬頻網路服務、社區區域網、在線點播、遠程醫療和教育等領域,
我國企業都才剛剛起步,市場整體上處於拓荒時期。而根據有關承諾,外資進入這些
領域的最高比例可以達到50%,因此外資在這些增值電信服務市場上將具有廣闊的
發展空間。而在基礎電信或移動電信領域,由於對外資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因此單獨
建網的可行性很小。
6. 個體戶要繳稅嗎
個體工商戶需要繳稅,主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兩種。附加稅根據增值稅來計算的,印花稅及其他稅種根據企業實際發生情況判斷是否繳納。個體戶一般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辦法由稅務部門確定。
1、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准,給予減征50%-90%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2、個體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可在1-3年內給予適當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准,可免徵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執行。
4、其他具體事項等可咨詢當地工商稅務部門。
7. 企業不同發展時期,計劃制訂會受到哪些因素
1、遠景規劃
使命,核心價值觀和遠景是遠景規劃的三個組成部分。重慶工商企業管理培訓機構:也是一個企業存在時最核心的部分。在戰略規劃的過程中,使命和遠景始終指引著戰略制定的方向的要求;而核心價值觀引導著戰略的思考方式以及執行策略。2、外部環境
這個外部環境,包括了宏觀環境和產業環境。所謂宏觀環境主要是看區域的經濟狀況以及每個經濟周期的經濟狀況。重慶工商企業管理培訓機構:而產業環境則可以借鑒波特的五力模型。包括了:供應商,客戶,競爭者,替代者以及潛在的競爭者。
(7)產業發展條例擴展閱讀:
制訂方法
1、制定高效科學的發展規劃。企業在的成長過程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戰略目標。個人推薦,最好能夠通過「市場供需調查、項目開發可行性、風險性評估、預案提報」等多個方面著手,對未來短期長期盈利模式和執行要點做一個全面深度的規劃。
2、統籌監管。以企業盈利為核心,業務管理和行為管理為出發點,從人力資源、運作成本、技術支持、文化理念和制度等多方面入手,站在企業管理層的角度,宏觀的發現、調整企業內部運作的大方向和環境。
8.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投資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 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准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法規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