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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目錄

發布時間:2020-11-29 02:40:04

㈠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限制類的環保如何審批

第一條 提升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加大以自主創新為主的產業技術研發力度,實現產業技術升級,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在未來一段時期內,重點開發一批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技術和工藝;著力研製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裝備;推廣應用一批影響產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和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先進適用技術;積極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大力扶持一批可以有效促進產業發展的技術聯盟,從而提高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第二條 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加強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重點研究產業發展的核心、關鍵共性技術,著力實現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滿足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滿足國家工程建設的需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加快淘汰高消耗、高污染的落後工藝技術和生產能力,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逐步構建節約型的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形成綠色產業技術體系。第三條 增強企業創新能力。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落實財稅、投資、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加快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編輯本段]第二章 構建和完善技術創新體系, 推動產業技術升級第四條 構建促進產業發展的技術創新體系,搭建技術研發平台。整合全社會資源,加強產學研結合,建立以企業技術聯盟、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為骨乾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平台,發揮大型企業技術聯盟的骨幹作用,加強對產業技術開發基地的扶持。第五條 建立科學的產業技術評估評價體系。規范和完善產業技術評估評價體系,協調技術創新與產業應用和技術標準的關系,加強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促進技術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第六條 完善技術服務機制。扶持各種類型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的中介機構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科技中介機構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形成社會化、網路化的技術服務體系。第七條 建立健全軍民結合的技術創新機制。加強軍民高技術研發力量的集成,搭建軍民技術雙向轉移平台,拓寬軍民結合、軍民共用的渠道,積極推進軍用技術和民用技術的轉移和輻射。 [編輯本段]第三章 發揮企業主體作用, 促進產業技術研發與創新第八條 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不斷增強創新意識,營造創新氛圍,加大創新投入,培育創新人才,真正成為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和創新成果應用的主體。第九條 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開發。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中心,支持大企業採取產學研聯合或企業技術聯盟等多種方式開展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培育和增強大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自主研究開發產業技術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共技術支持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逐步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配套能力和專業化生產的技術水平。第十條 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企業進行重大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的研發。增加中小企業獲取技術發展信貸的額度,改善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金融服務。第十一條 促進企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重點支持體現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節能、環保、新能源開發、再生資源及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利用和政府采購。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指南》的產業技術,引導企業通過產業技術的研究開發增強核心競爭力。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加強技術改造。通過財政、金融等政策,支持企業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提升改造生產經營的薄弱環節和瓶頸,促進技術創新成果的應用。 [編輯本段]第四章 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加強規劃和政策的引導第十四條 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研究制訂促進產業技術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產業技術進步與創新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法律地位。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更加有效地用法律法規促進和保障產業技術發展。第十五條 制定和完善產業技術發展規劃。依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按照重點行業的實際發展情況,積極完善我國重點產業的技術發展規劃,增強重點產業的競爭實力。加強規劃與國家科技計劃的銜接,加快組織實施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影響深遠、帶動性強的關鍵和共性技術與裝備的研製開發,不斷提升我國的產業技術水平。第十六條 制訂《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指南》。國家制訂和定期調整《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指南》。引導地方、行業、企業和研究機構開展針對性的技術創新工作,鼓勵發展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安全的戰略性技術;積極發展關聯性強、制約我國產業總體技術水平提升的關鍵技術;大力發展通用性強、應用領域廣泛、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基礎作用的共性技術。 [編輯本段]第五章 構建技術標准體系, 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第十七條 加強技術標准研究。加強對重要技術標準的指導協調和重點領域的技術標准研究,支持企業通過技術創新推動以我為主形成技術標准,加快國外先進標准向國內標準的轉化,推動國家標准體系建設;重點扶持一批國家級骨幹科研機構,為促進產業技術發展的標准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持。第十八條 有效利用技術標准。積極運用技術標准,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優化調整,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提高標准制定審查工作效率,合理縮短標齡。第十九條 積極參加國際標准制定。支持自主制定和參與制定國際技術標准,鼓勵和推動我國技術標准成為國際標准。對推動我國技術標准成為國際標准給予政策支持。對影響我國產業技術進步的國外技術法規,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應及時組織有關方面研究、論證,提出相應政策,消除國外技術壁壘。第二十條 掌握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根據產業技術發展需要,確定不同時期需要掌握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組織力量進行攻關,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帶動產業技術整體水平的提高。對國內企業開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經認定為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的,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按照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努力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平與效率,大力推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根據我國產業技術發展階段特點,合理確定、適時調整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使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產業技術的創新、轉移與擴散,形成自主品牌。 [編輯本段]第六章 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強化技術引進消化再創新第二十二條 立足自主創新,發展產業技術。積極推動原始創新,形成創新的重要基礎,推動產業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加快發展集成創新,形成整合優勢,實現關鍵領域的整體發展;大力加強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資源,形成後發優勢,加速提升產業技術水平。第二十三條 鼓勵自主創新,限制盲目重復引進。國家加強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並將制定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重點工程項目審批和核準的重要依據,推動自主產業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轉化和產業化。定期發布禁止引進和限制引進技術目錄,禁止或限制進口高消耗、高污染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和裝備。第二十四條 加強統籌協調,促進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對國內多家企業需要引進的技術和裝備,國家將組織統一招標,協調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於國內尚不能提供的重大技術裝備,引導外商聯合國內企業投標,在進口裝備的同時引進國外先進設計製造技術,並確保國內企業有足夠的分包比例。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引進、共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其成果實行共享和有償轉讓。第二十五條 加大對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投入。國家給予必要的財稅政策,重點支持國家急需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科研儀器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部件及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第二十六條 支持企業走出去。鼓勵國內企業採用直接投資、合資、合作、並購等方式到境外設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組建研發聯盟,多形式、多渠道利用海外優勢科技力量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技術。第二十七條 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大型跨國公司在華建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支持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開展合作研究開發,鼓勵國外風險投資、咨詢機構參與國內產業技術研發和產業化。以國內緊缺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為重點,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構建「項目—人才—基地」三位一體、相互依託、互為促進的合作方式,鼓勵引進海外高科技人才來我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全面提升國際技術合作水平。第二十八條 提高國際技術合作的質量和水平。鼓勵國內企業引進具有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的產業技術。進一步拓展合作渠道,創造合作條件,形成政府搭台,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充分發揮作用的中外合作研究開發格局。 [編輯本段]第七章 健全產業技術服務體系, 實施創新人才戰略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技術市場。加強政府在技術市場中的引導監督管理職能,形成行業自律,創造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技術交易。引導單位和個人主動進入技術市場開展技術開發與服務活動,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加快先進產業技術的推廣。第三十一條 加強技術市場人才隊伍建設。加速發展適應社會不同層面需要的技術中介服務組織,培養和造就一批懂技術、懂法律、懂管理、懂經營的復合型高素質的專業化科技中介服務隊伍。第三十二條 建立高水平技術創新人才的培養機制。重點培養戰略高技術人才、專業化高技能人才和優秀企業家人才,鼓勵和支持產學研間建立多種形式的緊密型合作關系,共同培養產業技術創新人才。鼓勵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和在職培訓。第三十三條 健全以促進產業發展為核心的人才激勵機制。支持企業對主要技術骨幹實施期權等激勵措施。完善企業社會保障體系,吸引高等院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第三十四條 完善創新型技術人才的合理使用機制。構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和諧氛圍,加強制度創新。

㈡ 產業經濟學的目錄

導論指導思想與學科定位
第一節指導思想
第二節兩類學科與一化兩關鍵
第三節學科定位與理論框架
第四節本教材特色與體系
第五節產業發展與最終目的
第一篇發展理論
第一章發展理論與發展方式
第一節馬克思主義論經濟發展
第二節西方經濟發展理論
第三節經濟發展趨勢
第四節科學發展觀與經濟發展方式
第二章速度與結構、質量、效益
第一節速度與結構
第二節速度與質量
第三節速度與效益
第四節評價和考核經濟效益的原則
第五節評價和考核經濟效益的指標體系
第三章新型工業化道路
第一節工業主導作用與工業現代化
第二節走新路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第三節新路本質
第四節戰略與對策
第五節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第四章消費與投資
第一節消費與投資的關系
第二節投資和消費貢獻率的國際比較
第三節合理確定投資規模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優化投資結構的基本原則
第五章第一、二、三產業
第一節理論建立與發展
第二節關聯結構
第三節發展趨勢
第四節現狀分析與展望
第六章科技進步與自主創新
第一節科技進步實質與意義
第二節自主創新的內涵與戰略意義
第三節自主創新戰略與對策
第四節國家創新體系與創新型國家建設
第七章要素配置與素質提高
第一節要素配置
第二節素質提高
第三節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
第八章循環經濟
第一節地位作用
第二節主要內容
第三節戰略對策
第九章生態文明與可持續發展
第一節必然性、必要性與發展目標
第二節林業和生態建設的歷史選擇與戰略重點
第三節存在的問題與制約條件
第四節發展戰略與對策
第十章文化與經濟
第一節文化與經濟的關系
第二節文化與經濟一體化
第三節中國經濟文化發展
第二篇產業規律
第三篇產業結構
第四篇產業組織
第五篇體制條件
附錄

㈢ 產業園區的經營管理的目錄

第一章 產業園區的概述
第一節 產業園區的概念
第二節 產業園區的概念辨析
第三節 定義產業園區的有關經濟理論
第四節 產業園區產生的國際背景、國內條件和根本原因
第五節 產業園區的特點
第六節 產業園區的發展
第二章 產業園區與開發區的異同
第一節 產業園區與開發區時間上的異同
第二節 產業園區與開發區面積上的異同
第三節 產業園區與開發區行政上的異同
第四節 產業園區與開發區任務使命上的異同
第五節 產業園區與開發區產業方向上的異同
第六節 產業園區與開發區產業出資主辦單位的異同
第七節 產業園區與開發區經營管理的基礎和規則的異同
第八節 產業園區與開發區投入產出上的異同
第三章 產業園區對所在地的經濟社會作用
第一節 產業園區對所在地經濟發展的直接作用
第二節 產業園區對所在地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
第三節 產業園區對所在地政府和社會的改革推動作用
第四節 產業園區對所在地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促進作用
第五節 產業園區對所在地國際經濟合作的促進作用
第六節 產業園區對所在地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
第四章 產業園區發展的三個規律
第一節 規律和產業園區發展之規律
第二節 產業園區發展速度與運作商的利益聯系之規律
第三節 產業園區發展與運作商實力、水準聯系之規律
第四節 產業園區發展項目的土地需求與供給永不平衡之規律
第五章 產業園區發展的量化指標
第一節 社會通用的一般指標
第二節 產業園區專用的特別指標
第三節 產業園區服務和環境指標
第四節 需要重點關注的幾項指標
第六章 產業園區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 產業園區的名存實亡
第二節 產業園區的發展速度緩慢
第三節 產業園區的產業不科學
第四節 產業園區的規劃「鬼話」
第五節 產業園區的招商突破
第六節 產業園區的土地不確定
第七節 產業園區的發展不均衡、不持續
第八節 產業園區的社區建設不被認識
第九節 產業園區的非政府「嫡系」
第十節 產業園區運作商的「二管家」身份
第七章 產業園區產業定位的理論與方法
第一節 產業園區產業定位的概念
第二節 產業園區產業定位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第三節 產業園區產業定位的理論、類型和思路
第四節 產業園區確定產業的依據和方法
第五節 產業園區確定產業的一般程序
第八章 產業園區的科學規劃
第一節 產業園區需要科學規劃
第二節 明確目標是產業園區發展規劃的最主要內容
第三節 產業園區項目來源的科學規劃
第四節 產業園區建設規劃的強制性和資金投入的保證
第五節 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是產業園區持續發展的保證
第六節 專業和社區服務是產業園區發展不可或缺的內容
第九章 產業園區內的公司
第十章 產業園區運作商的體制選擇
第十一章 產業園區運作商的機制確定
第十二章 產業園區的人才選聘
第十三章 產業園區招商選資常遇的十大困惑與破解
第十四章 產業園區招商選資的信息管理
第十五章 產業園區招商選資的線索推動
第十六章 產業園區招商選資中十二種困境和轉折
第十七章 產業園區發展的用地確定
第十八章 產業園區內項目公司的審批和登記
第十九章 產業園區運作商項目用地服務
第二十章 產業園區中工業地產的作用和問題
第二十一章 產業園區項目的立項服務
第二十二章 產業園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服務
第二十三章 產業園區建設項目的工程服務
第二十四章 產業園區建設項目的後期服務
第二十五章 產業園區運作商上市的探討
第二十六章 產業園區在國外的發展嘗試
第二十七章 產業園區的科技工作
第二十八章 產業園區的社區建設
第二十九章 產業園區內的黨群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章 產業園區的公共關系協調
第三十一章 「十一五」期間率先發展的產業園區
第三十二章 世界八大園區探究
附錄
參考文獻
後記

㈣ 本目錄不含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產業結構調

這應該是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內容,只要屬於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都會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而哪些單位屬於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產業是有規定的,有專門的關於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產品和技術的目錄,屬於目錄當中的任一一個行業,都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產品和技術的目錄現在以2005年的為准,2000年的已作廢。
《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現在國內投資項目屬於進口商品的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項稅可抵扣。但也有不允許免稅的進口商品,即為"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㈤ 國家產業政策的國家重大產業政策

☆ 《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國家計委令第6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7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外經貿部令第18號,2000年6月16日)(已廢止)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國家發展計劃委、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2000年8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24號,2004年11月30日)(已廢止) ☆ 《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1999年8月9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1999年1月22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 (國家經貿委令第16號,1999年12月30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國家經貿委令第32號,2002年6月2日) (已廢止)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 《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2002年11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
☆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
☆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國家發改委令第35號)
☆ 出台了水泥、電解鋁、焦炭、電石、鐵合金、煤炭、銅冶煉、鎢錫銻等行業產業政策
☆ 出台了電石、鐵合金、焦化、電解金屬錳、銅冶煉等行業的准入條件。 1、西部大開發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6號,2004年3月11日)
☆ 《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渝委發[2001]26號,2001年9月)
第一條:就是對設立在我市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非公經濟發展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2005年2月19日)
☆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
☆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
☆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利益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3、循環經濟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2005年7月2日)
☆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 要目標
☆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工作和重點環節
☆加強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
☆加快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標准體系建設
☆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制
☆堅持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國家發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能源[2005]2517號,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個領域的88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系統設備/裝備製造項目
對於《目錄》中具備規模化推廣利用的項目,國務院相關部門將制定和完善技術研發、項目示範、財政稅收、產品價格、市場銷售和進出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4、產業結構調整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2011年第9號令,以下簡稱《目錄(2011年本)》),並於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對外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和《產業結構調整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文,2005年12月2日)
國家發改委配套出台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發改委令第40號)(已廢止)
成為我國「十一五」時期產業結構調整一個綱領性文件。
《暫行規定》和《指導目錄》的出台實施,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同時廢止。
對依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目錄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稅收政策等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

㈥ 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的目錄

一、信息
1、網路設備
2、光傳輸設備
3、接入網系統設備
4、數字移動通信產品
5、數字音視頻產品
6、計算機
7、計算機外部設備
8、軟體
9、電子商務
10、無線射頻
11、電子政務
12、信息安全產品與系統
13、集成電路
14、信息功能材料與器件
15、電子專用設備、儀器和工模具
16、新型顯示器件
17、新型元器件
18、信息增值服務
19、汽車電子
20、民用雷達
二、生物
21、生物反應及分離技術
22、發酵工程關鍵技術及重大產品
23、新型疫苗
24、重大疾病防治創新葯物
25、基因工程葯物
26、單克隆抗體系列產品與檢測試劑
27、新型給葯技術及葯物新劑型
28、計劃生育葯具
29、中葯材及飲片
30、中葯製品
31、中葯制葯工藝及設備
32、生物醫學材料
33、新型醫用精密診斷及治療設備
34、醫學信息技術及遠程醫療
35、生物晶元
36、生物材料及產品
37、功能性食品
三、航空航天
38、民用飛機
39、空中管制系統
40、新一代民用航空運輸系統
41、衛星通信應用系統
42、衛星導航應用服務系統
43、對地觀測衛星應用系統
四、新材料
44、納米材料
45、高性能、低成本鋼鐵材料
46、鎂、鋁、鈦合金材料
47、特種功能材料
48、稀土材料
49、高溫結構材料
50、新型建築節能材料
51、重交道路瀝青
52、高分子材料及新型催化劑
53、復合材料
54、特種纖維材料
55、環境友好材料
56、膜材料及組件
57、金屬粉體材料及粉末冶金技術
58、表面塗、鍍層材料
59、鹽湖提鋰、提鎂技術
60、新型紡織材料及印染後整理技術
61、高性能密封材料
62、子午線輪胎生產關鍵原材料
63、金屬多孔復合催化材料
64、油田化學品
65、造紙化學品
66、新型選礦設備及葯劑
67、核工程用特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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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產業布局政策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一、 產業政策的概念、構成與作用 (一)概念 產業政策是政府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目標而對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進行干預的各種政策的總和。 干預包括規劃、引導、促進、調整、保護、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義。 產業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彌補市場缺陷,有效配置資源;保護幼小民族產業的成長;熨平經濟震盪;發揮後發優勢,增強適應能力。 (二)基本構成 產業政策包括產業組織政策、產業結構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政策和法規。 各類產業政策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交叉,形成一個有機的政策體系。 (三)作用 ☆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 ☆抑制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 ☆制止部分行業盲目擴張 ☆有效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 ☆提升產業素質,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二、近年來國家重大產業政策 (一) 目錄類 ☆ 《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國家計委令第6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7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外經貿部令第18號,2000年6月16日)(已廢止)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國家發展計劃委、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2000年8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24號,2004年11月30日) (二)限制淘汰類 ☆ 《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1999年8月9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1999年1月22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 (國家經貿委令第16號,1999年12月30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國家經貿委令第32號,2002年6月2日) (已廢止)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三)行業類 ☆ 《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2002年11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 ☆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 ☆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國家發改委令第35號) ☆ 出台了水泥、電解鋁、焦炭、電石、鐵合金、煤炭、銅冶煉、鎢錫銻等行業產業政策 ☆ 出台了電石、鐵合金、焦化、電解金屬錳、銅冶煉等行業的准入條件。 (四)當前國家政策關注的熱點 1、西部大開發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6號,2004年3月11日) ☆ 《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渝委發[2001]26號,2001年9月) 第一條:就是對設立在我市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非公經濟發展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2005年2月19日) ☆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 ☆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 ☆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利益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3、循環經濟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2005年7月2日) ☆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 要目標 ☆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工作和重點環節 ☆加強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 ☆加快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標准體系建設 ☆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制 ☆堅持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國家發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能源[2005]2517號,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個領域的88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系統設備/裝備製造項目 對於《目錄》中具備規模化推廣利用的項目,國務院相關部門將制定和完善技術研發、項目示範、財政稅收、產品價格、市場銷售和進出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4、產業結構調整 《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文,2005年12月2日) 國家發改委配套出台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發改委令第40號) 成為我國「十一五」時期產業結構調整一個綱領性文件。 。 《暫行規定》和《指導目錄》的出台實施,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同時廢止。 對依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目錄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稅收政策等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即仍然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

㈧ 國家鼓勵類產業和限制類產業有什麼區別政策優勢是什麼

鼓勵類主要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需要採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的關鍵技術、裝備及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鼓勵類產業指導目錄:
(一)國內具備研究開發、產業化的技術基礎,有利於技術創新,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有較大的市場需求,發展前景廣闊,有利於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給能力,有利於開拓國內外市場;
(三)有較高技術含量,有利於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提高產業競爭力;
(四)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有利於安全生產,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有利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有利於發揮我國比較優勢,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能源、礦產資源與勞動力資源等優勢;
(六)有利於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類主要是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和有關規定,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產能力、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限制類產業指導目錄:
(一)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工藝技術落後,對產業結構沒有改善;
(二)不利於安全生產;
(三)不利於資源和能源節約;
(四)不利於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的恢復;
(五)低水平重復建設比較嚴重,生產能力明顯過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顧名思義,鼓勵類的政策會鼓勵,限制類的政策會限制,鼓勵類的前景要遠好於限制類的。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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