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產業包括哪些
1.文化產業的概念
關於文化產業,截至目前世界各國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個特徵(即系列化、標准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製品、視聽製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日本政府則規定,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文化產業,包括傳統的演出業、展覽業、新聞出版業,以及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的休閑娛樂業、廣播影視業、體育業、旅遊業等。美國則根本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
2003年9月,我國文化部制定下發《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概念表述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產業分類仍分為提供文化服務的活動和從事文化產品生產銷售的活動兩個大類。
2.文化產業的范疇及分類
國家統計局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編制說明中特別指出,為反映黨中央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可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層三個層次。
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產業外圍層: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產業層: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顯然,上述分類方法並不是從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而是按照「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從文化事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的。
基於產業鏈構建原理,我們可將文化產業分為內容產業(上游產業,即內容的創意、設計與製作)、通道產業(中游產業,即文化傳播與銷售服務)、製造產業(下游產業,即文化產品及設備的生產製造)三大類。這一分類方法基本體現了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和價值取向,即內容產業(上游產業)附加值最高、競爭力最強,而製造產業(下游產業)附加值最低、競爭力最弱。
2. 文化產業都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內容包括:
1、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製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
2、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必需的輔助生產活動;
3、作為文化產品實物載體或製作(使用、傳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4、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需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文化產業,這一術語產生於二十世紀初。最初出現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諾合著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它的英語名稱為Culture Instry,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
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民對文化產業的本質把握,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看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
(2)文化產業法務擴展閱讀:
趨勢:
一是我國文化資源進入到大調整、大整合的時期。文化資源的行政化配置體制已經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嚴重不適應,這種不適應不僅造成了地區的封鎖,還造成了行業的壟斷,最終對文化企業非常不利,表現為現文化企業非常弱小、同構化非常嚴重。
二是行業界限越來越模糊,出現了行業融合的趨勢。
三是文化與旅遊以及製造業的結合越來越明顯。
四是文化產業發展已經從自發轉向自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文化產業
3. 會計類專業包括哪些
會計屬於工商管理類專業類別。
會計學專業屬工商管理學科,是一個應用性較強的專業。該專業設有企業會計、國際會計、注冊會計師等三個專業方向。專業以企業會計為主,兼顧計算機與財務管理。在教學方法上強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模式,提倡啟發式與案例教學,多方位培養學生處理會計業務與管理財務的操作能力和創新能力。
會計學專業是以會計學、審計學、財務管理為基礎的基本理論應用學科,以經濟學、管理學的基本理論和知識為基礎,主要學習財務會計的基礎理論和基本技能,資本運營、資產重組、企業兼並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國際會計核算的慣例,同時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側重於實務操作,通過會計手工模擬室和會計電算化實驗室的基本訓練能,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會計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和綜合能力,同時注重強化學生財務管理、審計、經濟法、稅法方面知識的學習,為學生以後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打下堅實的專業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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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業法律顧問在文化傳媒行業的服務內容及意義有哪些
企業法律顧問也稱企業律師,是企業聘用的企業法律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合同審核及簽訂、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了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資格的考試制度。現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仍然有效並可聘為企業法律顧問。專職法律顧問又分為通過國家人事部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在企業中專職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企業法律顧問(具有律師資格可被聘為助理企業法律顧問)和通過司法考試的執業律師接受企業聘用成為勞務性的律師顧問。律師事務所和企業都是經濟組織,一個自然人不能對一份法律工作簽訂兩個勞動合同。所以專職企業法律顧問不得從事除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服務內容
(一)日常法律事務
1、企業常見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
2、企業員工個人涉及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
3、參與起草、修訂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的管理與使用;
4、參與合同談判,制定談判策略與方案,起草和審定商務合同;
5、參與起草、修訂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 規范員工的招聘、培訓、福利等勞動人事管理;
6、參與起草、修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杜絕財務管理的漏洞;
7、參與起草、修訂企業倉儲、物流管理制度,壓縮企業運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為企業起草其他規章制度、條例或法律性文書,以起到增強企業本身素質、使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要求、內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的作用;
9、為企業起草、審查經濟合同、勞動用工合同,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
10、對企業管理層進行法律輔導,增強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11、對企業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 , 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 12、對新注冊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企業章程等法律文件進行起草、審核;
13、對企業的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審核企業常見法律問題,為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律師建議;
14、對涉及企業工商管理和稅收法規等法律事務提供指導;
15、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重大項目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16、列席企業董事會,對董事會議議題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
17、對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結構、股東會結構、監事會結構)的合法性提供律師建議。
(二)重大經營活動法律顧問事務
1、參與企業的合並與分立活動,對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進行論證,具體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審訂,參與整個活動的談判和監督執行;
2、參與企業招標投標活動,參加項目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及製作項目標書;
3、參與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或資產重組 , 出具法律意見書和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
4、參與企業收購與反收購,配合企業進行法律論證分析,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並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5、參與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設計投資方案,協助尋找投資機會和投資夥伴;
6、參與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等其他重要經濟活動,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三)其他法律顧問事務
1、業務企業的資信調查;
2、涉外投資所在國有關法律;
3、境外法律糾紛全案策劃 與研究等。
上述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概括性的服務范圍,具體可能因不同的企業的性質和不同的行業的需求,律師可以制定個性化的服務方式。
市場經濟體是法制經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和需要處理的法律事務將急劇增加,如何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避免「法律陷阱」,已成為所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重大課題。
目前,在企業里,相對於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如發展戰略、資本經營、產品開發、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等而言,都需要企業法律顧問在上述領域進行法律方面的咨詢、策劃、運作、把關、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的順利發展保駕護航。特別在公司的企業兼並、資本擴張、股權重組、證券發行、企業上市等資本運作和對外貿易、知識產權以及企業危機處理、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等高風險領域中,企業法律顧問更是具有關鍵的地位。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關繫到企業的興衰成敗。
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代替的。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和我國市場經濟法治化的不斷深化,對中國企業的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毫無疑問,在市場經濟法制化不斷深入發展的時代,誰掌握了並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誰就會立於不敗之地。企業要生存和發展,要在與國內外企業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需要具備與競爭夥伴相當甚至更強的法律力量,就要依靠企業法律顧問這根「金拐杖」為我們的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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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化產業是什麼
文化產業」是阿多諾和霍克海默在《啟蒙辯證法》( 1947 年)一書中率先使用的概念。他們特別強調:「文化產業必須和大眾文化嚴格區分開來。文化產業把舊的面熟悉的東西熔鑄成一種新的特質。在其各個分支中,那些適合大眾消費的產品,那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消費特性的產品,或多或少地是按計劃生產的。某些分支具有相同的結構,或者至少說是彼此互通,它們被置於一個幾乎沒有差別的系統之中。正是通過技術手段以及經濟的和管理的集中化,這一切才有可能實現」。應該說,文化產業的大規模發展使審美的商品屬性昭然若揭,並使審美生產與消費呈現出規模化的效應。[1]
文化產業,這一術語產生於二十世紀初。最初出現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諾合著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它的英語名稱為Culture Instry,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民對文化產業的本質把握,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看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產業的定義如下: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准,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從文化產品的工業標准化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再次消費的角度進行界定。
文化產業是以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為主要活動,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作為目標,是指文化意義本身的創作與銷售,狹義上包括文學藝術創作、音樂創作、攝影、舞蹈、工業設計與建築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