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認識和推動創新驅動時代背景下的文化產業發展
目前衡量創新型國家的主要標準是科技標准。但我認為,除了科技標准外,文化創新也應該成為衡量創新型國家另一個重要標准。對於如何認識、理解和推動在創新驅動的時代背景下的文化產業發展,我想談三點個人看法:一、應當將文化產業發展切實納入國家整個創新驅動戰略和政策之中。二、應當深入開展文化管理體制改革,整合現行管理模式,逐步建立適應文化產業發展的綜合統籌管理體制。三、加快文化產業促進法的立法進程。」本文為全國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朱兵,近日在國家文化產業創新實驗區高端峰會上的發言。
非常高興和感謝受到邀請出席由國家文化產業創新實驗區主辦、傳媒大學承辦的2016國家文化產業創新實驗區高端峰會,高朋滿座,智者雲集,讓我也有機會聆聽大家的高見,增長見識,開拓視野。
首先,我認為這次會議的主題非常好,「文化+時代:創新驅動經濟發展」,鮮明地點出了當前文化發展的重要時代特徵。
一是我們正處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結構調整的重要節點上,這個節點既是結構調整的關鍵樞紐,又是關鍵動力,那就是創新驅動發展。
創新驅動戰略上升為國家戰略是十八大報告提出來的。十三五規劃又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這一發展理念,是關系我國發展全局的一場深刻變革,這為我國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經濟發展,文化是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大做強文化產業是建設文化強國、發展軟實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必然要求,文化與經濟,經濟與文化,二者有著極為深刻的內在關系。
因此,在這樣一個時代背景下深入探討文化發展,反映了會議主辦者跳出文化談文化,把文化與國家發展戰略的主線緊密結合,尋求跨界、融合、統籌的高度敏銳性和洞察力。
目前衡量創新型國家的主要標準是科技標准。國際上對創新型的國家和一般性的國家是有區分的。
所謂創新型國家,判斷的第一個指標是科學技術在整個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上的貢獻率佔多少,發達國家一般是在70%以上,我國到目前公布的大約是60%左右;
第二個指標,科研研發經費佔GDP的比重是多少,按照國際上普遍的認可,創新型國家的標准應該佔GDP的2.5%以上,目前我國是2%,我們國家中長期計劃到2020年我國科研研發經費佔GDP的比重達到2.5%,進入創新型國家。
但我認為,除了科技標准外,文化創新也應該成為衡量創新型國家另一個重要標准。從本質上說,文化創新的關鍵要素是內容創新,但文化科技和文化表現、傳播和消費技術的創新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因此科技創新和文化創新相互交融,相互促進,在這方面,我們還缺乏上下一體的普遍共識,尚未形成一個相互交融、有機統籌的體制機制。
對於如何認識、理解和推動在創新驅動的時代背景下的文化產業發展,我想談三點個人看法:
應當將文化產業發展切實納入國家整個創新驅動戰略和政策之中
換言之,從文化產業自身角度來說,應當主動融入國家整個創新驅動戰略和政策,並以此來認識和把握文化產業發展的方向和路徑。
目前無論是文化產業自身,還是國家創新驅動戰略和政策的制定、出台和實施,二者之間的關聯性是比較少的。這有復雜的原因,有歷史原因,也有體制機制原因,但在今天的時代背景下,文化產業面臨的一個挑戰就是要主動出擊,主動融入,充分運用國家戰略和政策。在這方面我們有極大的空間和平台。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這是一份關於如何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的最為重要的文件,非常具體,非常有措施。
全文共分9個部分30條,8000多字,包括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營造激勵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強化金融創新的功能,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構建更加高效的科研體系,創新培養、用好和吸引人才機制,推動形成深度融合的開放創新局面,加強創新政策統籌協調,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適應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的制度環境和政策法律體系,為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
這份文件在整個科技界、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都震動很大,影響深遠。但是,我覺得在整個文化界包括文化產業界,好像觸動不大。這其中一個原因是起草制定這個文件的基本上是科技界、工業界、經濟政策界,沒有文化界參與。
整個文件只有四處出現「文化」一詞,而且只是把文化作為創新驅動的環境附屬語來提及的,如「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具有實質意義的僅在一處提及「改進互聯網、金融、環保、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領域的監管,支持和鼓勵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發展。」
我以為,這份文件對有效實施國家創新驅動戰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了科技界、高校院所、工商企業界外,對我國文化企業、文化產業以及從事文化科技研究人員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文件所提出的堅持需求導向、堅持人才為先、堅持遵循規律、堅持全面創新的4個基本原則,包括所提出的一系列具體政策措施如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打破制約創新的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改進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的准入管理、完善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技術創新機制、提高普惠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壯大創業投資規模、強化資本市場對技術創新的支持、拓寬技術創新的間接融資渠道、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加大對科研工作的績效激勵力度、改革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評價制度等,都在相當程度上適用於文化科技、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發展。
當今時代,文化與科技密不可分,相互推動、相互促進。數字技術、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既是科學技術、也是文化技術,這一相互融合的趨勢日趨明顯。
在文化裝備製造業和文化消費終端製造業中,在影視裝備、舞台裝備、影院裝備、印刷裝備、游藝娛樂裝備、移動互聯裝備等領域,現代科技成果的開發、轉化、利用比比皆是,成效顯著。
據統計,目前,國內文化裝備產業年交易量超過萬億元,占國內文化產業總產值的1/4強,並以年均20%增長。在這些方面,我們文化產業業界包括管理部門應當毫不猶豫地積極主動將文件所制定的卓有成效的具體舉措予以適用。
例如,文件明確提出,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對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於20%提高到不低於50%。
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即對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了修改,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執法檢查,我上個月隨檢查組去浙江,這一修改對當地科技成果轉化起到了顯著成效,一些地方甚至把收益比例上調到70%。但從檢查情況看,基本沒有涉及文化企業、文化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科研機構。
要有效解決文化與科技融合問題,既需要科技界努力,更需要文化界的努力。
近些年來,已經出現了一些促進二者有機融合的良好勢頭,舉兩個例子:
一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前副委員長路甬祥牽頭一直大力推動把創新設計作為創新驅動戰略實現的一個重要的平台和手段。
科技成果能夠切實有效地轉化為產品,需要有很多的條件和原因,一個重要舉措就是在科研技術轉變為產品過程中,要使創新設計成為其中重要的、關鍵性的環節。
他提出一個理論,從農耕時代以來的設計分三個階段,農耕時代是設計1.0版本,工業製造業所帶來的設計稱之為設計的2.0版本,當今世界進入新的時代,比如說高新技術包括信息技術、互聯網的出現,環保理念、人與自然和諧理念、文化創意理念的出現,這些共同構成一個新的環境下的節能、環保、信息技術、大數據和文化的共同支撐下的新的設計理念,叫做創新設計,是設計3.0版本,他認為我們現在進入了這樣的時代。
前些時候由中國工程院牽頭專門成立了中國創新設計聯盟,下面成立了一些分會,統籌我國的整個的設計行業。大家知道,以往中國的設計行業更多的是附著於工業設計領域,比如說機械工業協會下的工業設計委員會等。
進入改革開放以後設計的領域已經擴大了,不完全是機械工業產品本身的設計,覆蓋到很多的領域,比如說藝術設計、環境設計、服裝設計、燈具設計、日用產品的設計等等,這其中必然包括文化產品、文化消費、文化模式的設計。
今天談到的創新設計是一個總體概念。中國工程院的創新設計聯盟研究出台了一個戰略報告,向國家提出了相關建議,把創新設計作為推動創新驅動戰略的一個重要抓手和平台給予推動。
這一建議被正式寫入《中國製造2025》,目前正在積極研究出台相關行動計劃。
設計與文化密不可分,可以說,凡是設計都離不開文化創意,反之,凡文化創意也離不開設計。推動創新設計大發展,從某種意義上就是推動文化產業大發展。
2014年,國務院從文化產業的角度專門發布了一個重要文件《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今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決定深度發掘文化文物單位館藏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這些都反映出設計作為一個平台對文化與科技的交融。
另一個例子就是十三五規劃中提出的一個重要概念「數字創意」,將其與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綠色低碳、高端裝備與材料一並列為五個「十萬億級」戰略性新興支柱產業,使之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主動力。
數字創意也就是以數字技術為核心的內容產業,包括影視、動漫、游戲、數字出版、在線服務等等。目前這項研究工作正由工程院潘雲鶴院長牽頭組織團隊開展,取得了積極進展。
這兩個例子都說明,在國家政策層面、在科技界,都開始強烈關注到科技與文化的融合,開始採取實際步驟予以推動。在這樣的形勢下,我們文化產業界包括文化理論界、管理部門更要有緊迫感,要進一步採取積極措施,加強輿論和研究,主動出擊,在推動文化與科技融合上發揮更大作用。
應當深入開展文化管理體制改革,整合現行管理模式,逐步建立適應文化產業發展的綜合統籌管理體制
之所以出現上述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文化與科技仍處在一個協調溝通不暢的狀況,相互割裂、各自為政。
要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理順管理體制,整合形成統一高效的文化產業促進機制。
所謂理順管理體制有兩個方面:
一是文化部門自身的體制,二是文化部門與相關部門如科技、信息、財稅、金融等的體制。
目前,文化產業涉及到不少部門,機構分設,職能交叉重疊,政出多門。管辦不分,政企不分,條塊分割的傳統文化體制的弊端仍然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扭轉。
由於不同文化產業分屬不同文化主管部門,產業政策制定和國有資產管理又分屬計劃、經貿、財政等部門。
全面建立統一高效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尚在進行中,尚未完全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尚未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文化產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約了文化產業的發展和法治建設。
這其中,一些問題是短期的,一些問題是長期的,但無論如何,在當今全面推進創新驅動的大背景下,涉及文化產業的政府部門、企業界、包括學界,都應當齊心合力,採取有效措施,從制度層面、政策層面、機制層面、學術層面推動建立跨界、融合、統籌的管理體制,建立完善文化企業、文化裝備製造業和文化消費終端製造業的信息平台,促進和保障文化產業切切實實納入國家創新驅動戰略之中,分享政策紅利。
加快文化產業促進法的立法進程
創新驅動戰略的一個重要內容和保障就是制度創新。制度的最高形式就是法律制度。
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文化產業促進法的立法工作,納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一類項目。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柳斌傑主任委員也高度重視這一立法工作,委員會也開展了調研。
目前文化部正在牽頭負責草案的前期起草工作,組成了專門工作班子,開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進展。
應當看到,起草工作有著相當難度,在明確文化產業的概念和范圍、建立文化產業統籌管理機制、建立金融財稅保障機制、構建文化產業與科技融合機制、建立文化產業社會化發展促進機制、建立人才培養保障機制、以及建立統一的文化市場及監管機制等方面,仍有不小的困難和障礙。
在此,我呼籲在座各位,充分發揮你們的智慧和能力,獻言獻策,共同為制定出台一部體現創新驅動戰略要求、符合我國文化產業發展需要的好法律貢獻力量。
㈡ 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現狀
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現狀與問題 第一,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尚未建立,制約了文化產業的正常發展。 成熟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包括文化產品市場、文化服務市場、文化要素市場。建立並完善我國的文化市場體系對文化產業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文化市場是文化產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的文化市場能夠促進各類文化產品和市場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文化資源的優化配置,拓展文化產業的發展空間。 當前我國文化市場的發育還不夠完善,文化產品市場、文化服務市場不夠發達,文化要素市場的發展就更為滯後,例如,資金市場、設施市場、人才勞務市場、中介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急需建設和發展。這種狀況無疑阻礙了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流通,限制了我國文化市場、文化產業的深入發展。 第二,豐富的文化資源未得到有效利用。 我國有極為豐富的文化資源,歷史文化資源方面,重要歷史人物、重大歷史事件不勝枚舉;民族文化資源方面,56個民族的民族文化資源多姿多彩,極為豐富;現代文化資源方面,在20世紀,中國在政治上經歷了帝制、總統制、共和制,在經濟上發生了從小農經濟、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巨大轉型,在文化上則是各種社會思潮、思想流派異彩紛呈。但是這些豐富的文化資源很少得到有效的開發和利用。流傳久遠的《花木蘭》故事,讓許多人熟視無睹,但在被好萊塢加工成動畫片後,在世界范圍內取得了票房豐收。中華民族五千年來形成的深厚文化積累、多樣文化形態,是怎麼估計也不過分的寶貴文化資源。如何通過發展文化產業等途徑,把我國令人稱羨的文化資源優勢轉變為文化產業優勢,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課題。 第三,文化產業法規建設滯後。 早在1993年,就有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建議制定文化市場管理法,以解決當時存在的文化管理跟不上,文化市場立法滯後的問題。但由於部門利益紛爭、職能嚴重交叉等原因,文化市場管理法至今尚未形成。當前,根據以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以及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的政策,要盡早推出促進文化產業大發展的法律法規,使文化產業在發展在法律層面得到保障。例如,可以出台「文化產業促進法」、「文化產業振興與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四,文化產業發展中存在著體制不順、管理不暢等問題。 只有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從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思路,以及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嘗試中,考慮組建統籌管理我國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的機構或部門,集中力量推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壯大。既可以考慮對現行的宣傳文化部門設置體制進行有利於文化產業發展的組合,形成一個整合現有各部門與文化產業發展有關的職權和職能的新的綜合性部門。
㈢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的意義有哪些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強調,建立健全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循文化發展規律、有利於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律制度,並對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文化產業促進法、互聯網領域立法等提出明確要求。這一部署明確了我國文化法制建設的性質方向和重點任務,為加強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
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在宣傳文化領域依法執政的具體體現。加強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僅是推進文化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沒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形成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目前,文化領域立法相對滯後,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不相適應,與國家不斷推進法治建設的整體進程不相適應。必須進一步加快文化領域立法步伐,推動文化領域的建設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2.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提高文化工作科學化水平的重要途徑。提高文化工作科學化水平,需要從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強立法工作,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引領作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文化法律法規是對文化建設規律的概括和總結,相對於文化政策而言更具有穩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通過法定程序把黨在文化領域的政策主張上升為國家法律,就使黨的政策主張獲得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把文化建設實踐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經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就為文化改革發展提供了更為科學、更為具體的遵循。這不僅有利於保證文化建設沿著正確方向發展,而且有利於推動文化工作不斷從經驗型向科學化轉變。
3.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保障。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既需要政策指引、改革推動,也需要法治保駕護航。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需要通過立法來確認和保障;國家鼓勵扶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各級政府在文化建設中的責任,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和強化;文化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化。加強文化領域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僅有利於加快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而且有利於文化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文化體制改革成果的鞏固。
4.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有效手段。對我實行「西化」「分化」,是境外敵對勢力的一貫戰略。近年來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利用國際慣例和世貿組織規則,大量輸出文化資本和文化產品。從近年來我國對外文化貿易爭端及世貿組織裁決來看,我們同發達國家在文化領域的競爭經常表現為法律層面的較量,掌握和運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已經成為成敗得失的關鍵。面對激烈的國際文化競爭和嚴峻的意識形態挑戰,特別是我國對外開放不斷擴大後文化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果不盡快做好立法方面的准備,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就難以有效抵禦境內外敵對勢力的文化滲透,難以在文化軟實力競爭中贏得主動。
(二)
近年來,文化戰線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先後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文化法律體系框架。與此同時,大力加強文化執法工作,建立綜合執法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積極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力推動了文化的繁榮發展。
同時,也要清醒看到,文化領域立法工作總體上比較滯後。一是立法數量少。在我國240多部現行法律中,文化類法律只有5部。與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所佔比重偏小,低於教育、科技、衛生等方面的立法。不少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重要領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產業發展、新興媒體管理方面的立法也比較欠缺。二是立法層級低。稱得上法律的,只有《文物保護法》《著作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這「三法兩決定」,其餘均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由於法律效力低,處罰許可權、處罰力度有限,執行難度非常大,對違法違規者往往起不到約束和震懾作用。三是立法質量有待提高。少數法規規章調研不夠,內容脫離現實,在實際工作中難以貫徹執行;部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存在相互抵觸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依法打架」的現象;一些部門規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只有原則性要求,沒有具體的行為規范,沒有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和處罰性條款,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無所適從。
造成文化領域立法相對滯後,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從客觀上講,宣傳文化領域立法具有特殊性,不同於經濟、政治、社會領域立法,意識形態屬性強,許多問題十分敏感,不僅要處理好發展與管理的關系,還要考慮國內管理規定與國際通行規則的關系,需要反復調研、反復論證。從主觀上講,長期以來我們強調文化工作的特殊性,重政策、輕法律,習慣於行政手段,對文化領域立法的緊迫感不強,對文化領域立法的總體需求、共同特點和應當把握的共性問題研究不夠,對重要法律法規合力攻關不夠。加之文化領域既懂文化又懂法律的人才非常少,立法力量嚴重不足。雖然各級宣傳文化部門相繼建立或恢復了政策法規部門,但人員很少且忙於日常事務,處於「小馬拉大車」的狀態,難以適應繁重的立法工作需要。
(三)
總結近年來文化領域立法工作,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要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必須看到,隨著改革的深入和事業的拓展,文化領域自身的管理與過去已經有很大不同。不但要管事業,還要管產業;工作對象不僅有體制內的,還有體制外的;系統內部不僅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有大量剛剛轉制的企業;而文化企業中既有國有的,也有民營的,還有股份制的。做好面向全社會的文化管理工作,僅靠紅頭文件、行政手段、傳統管理方式已遠遠不夠,必須學會運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多種手段進行綜合管理。
2.健全工作機制,提高文化領域立法的科學化水平。立法是十分嚴肅的事情,必須建立完善科學的工作機制,不斷提高立法質量。一是調研機制。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是立法的第一道工序,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出台都應當建立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二是徵求意見機制。這是立法工作必經的民主程序,有的法律法規要在全系統反復討論,有的則需要面向全社會徵求意見。三是溝通協調機制。應當充分發揮文化立法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與全國人大、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加強中央宣傳文化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及時研究有關重大和敏感問題,及時解決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問題,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從精神到原則、從形式到內容、從概念到規范相互銜接、彼此協調。四是專家論證機制。要組建文化立法專家庫,聯系一批法律專家學者,每一項法律法規的制定都要向專家咨詢、請專家論證。
3.加強總體謀劃,形成文化領域立法總體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立法是長線工作,一部法律法規出台往往需要幾年甚至十幾年時間,需要總體把握、超前謀劃。一方面,要組織主管部門、立法機關、執法單位的研究力量和社科研究機構、高校的專家學者,對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文化領域立法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評估,對國外相關情況和成功經驗進行系統考察和了解,對文化立法工作的原則、思路、總體取向進行研究論證,提出對策建議。另一方面,要結合編制「十三五」規劃,制定新的文化立法中長期規劃,明確今後五到十年文化領域立法的重點項目和時間進度。要加大對文化立法相關研究工作的支持,把文化領域立法總體戰略研究納入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把相關重點課題、重要立法調研納入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加大資助力度,組織力量合力攻關。
4.按照循序漸進原則,積極推進文化領域立法進程。對當前文化改革發展急需的法律法規,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文化產業促進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等,要抓緊提出立法建議,組織、協調各方面力量抓緊研究起草。要加快互聯網領域立法步伐,完善網路信息服務、網路安全保護、網路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范網路行為。對目前討論、制定中的法律法規,要抓緊工作,爭取盡快出台。對列入國務院近期立法規劃的法律法規,要抓緊組織修改完善,爭取按計劃完成任務。對那些難度較大又事關重大的法律法規,要適時啟動調研工作,進行必要的研討和論證。
5.充實機構隊伍,為加強文化領域立法工作提供組織保障。無論是立法滯後,還是立法質量不高,歸根到底是人才隊伍問題。現在文化領域立法任務越來越重,立法機構不健全、工作人員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必須進一步健全各部門法規機構,適當調配編制、充實力量,特別是要吸收一批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同時,要抓好後備人才培養,把文化法律人才培養納入「四個一批」人才培養工程,參照新聞傳播能力建設的做法,選擇部分高校培養碩士研究生,不斷壯大文化法律專家隊伍,為推動立法工作提供智力、學理支持。
㈣ 文化產業將成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需要哪些金融支持
第一,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風險分擔為原則,制定差異扶持金融政策,對不同類企業、不同類業務實行差異扶持。要鼓勵建立文化產業投資風險基金,制定無形資產評估質押貸款等辦法,為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提供便利。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特點,制定文化產業類企業不良貸款呆賬自主核銷的辦法與措施。第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是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策略,因此,要繼續完善稅收政策。不斷完善文化產業科技稅收政策,要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加以調整和完善國家在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已經相繼實施的一系列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的稅收政策,減輕其稅收負擔,促進公益性文化產業發展。第三,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支持政策。財政政策與文化改革發展具有內在統一性,支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是財政的重要職能之一。必須堅持財政政策與文化產業發展相協調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立足我國文化的歷史與現實,支持和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強化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的靈活性,拓寬文化產業資金投入來源,設立覆蓋多領域、多層次的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基金,建立公眾申請、專家評審、公開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樣化和靈活化的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機制。第四,深化文化產業發展的人才支持政策。鼓勵和支持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制定文化產業人才長期發展規劃,整合人才培養的「源流」,構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體系,從宏觀上調控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使之達到產業發展的需求。完善文化人才引進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進基金機制,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為加大文化產業領域人才的引進力度,尤其是高層人才的引進,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人才保障。第五,構建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政策。要在現有關於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構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體系。應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以法律形式確定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框架、原則、體制等基本制度,作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基本法統領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梳理完善現行文化產業法律法規制度,對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文化產業相關的法律制度。
㈤ 我國文化產業政策的缺失體現在哪
1、政策構建缺乏系統性。我國既有文化產業政策的出台不乏應急而生者,往往是在實踐中遇到問題後,未能通過深入的理論論證、只是進行簡單的經驗總結而制定出相應的對策,以至於不能形成較為完整、協調的文化產業政策體系。
盡管《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和《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是兩部系統闡釋我國文化產業政策的綱領性的政策法規,但仍然有不少地方並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基本理論,在嚴謹性和系統性方面有所欠缺。這種弊端在很多文化產業政策文本中都較為常見。
2、產業政策不完備,政策缺失現象依然存在。具體表現為:一是缺少一部全國性的文化產業政策法規。當前,我國文化產業迫切需要一部權威的《文化產業促進法》來引領文化產業的發展。
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出台這樣的法律。而反觀其他高度重視文化產業發展的國家,如韓國出台了《文化產業促進法》和《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日本則發布了《振興文化藝術基本法》等。
二是文化產業法律文本嚴重缺失。我國的大部分文化產業政策文本還停留在規范性文件的層面上,上升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的政策都比較少,除《著作權法》、《專利法》、《廣告法》等少數幾部法律外,其它上升到法律層面的行業政策幾乎沒有。
三是在具體的文化產業行業管理中存在著政策缺失的現象,這一點在新興業態中表現的比較突出,尤其在電影分級制、電影後續產品的開發和保護、數字出版行業等領域表現得更為明顯。
3、對文化產業的扶持、保護力度較弱。毋庸置疑,文化產業極具發展潛力,其在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與此同時,當前我國的文化產業只佔到GDP的3.5%左右,尚屬於「幼稚產業」,仍處在產業發展的初期階段,需要加大扶持和保護力度。
但是,目前黨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化產業政策,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和保護力度還比較弱,主要表現在:
一是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偏弱。世界上如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很多國家大都通過政府直接撥款資助,設立專項資金、組建發展基金等方式,來扶持與鼓勵文化產業的發展。目前,我國政府對一些文化產業也實行了各種扶持補貼政策。但補貼金額、補貼方式和補貼結構等方面,與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國家還很大差距;此外,我國政府的信貸、稅收等政策對文化產業發展扶持力度不夠。
二是產業政策對國內文化產業的保護力度不夠。一般來講,一國產業政策對相關產業的保護可分為對進口的限制和對外資投資的限制兩個方面。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政策無論是對國外文化產品的限制方面,還是對外資投資的限制方面,都存在明顯不足。近年來,我國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對外資進入我國文化產業的各種事項都作了具體明文規定,但有些內容仍值得商榷,這對維護我國文化安全是很不利的。可以說,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政策還不能築起有效保護民族文化產業的屏障。
4、政策主體政出多頭,產業政策缺乏協調性。我國文化產業的主管部門有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廣電總局、旅遊局、體育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諸多部門組成,容易導致有利互爭、互相推諉、政出多頭等不良現象,嚴重製約相關產業發展。
這一點在網路游戲產業體現的尤為明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涉及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體育總局、廣電新聞出版總署等單位。工信部主管著網路游戲行業的技術開發,文化部擁有網路游戲的文化經營的審批權,廣電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網路游戲的出版,國家體育總局又主管著網路游戲中的電子競技部分。廣電新聞出版總署認為他們才是網路游戲審批的主管部門,而文化部則強調,網路游戲不經文化部審查,就不能正式進入市場,而工信部也不甘大權旁落,將網路游戲列入電子信息產業進行管理。這種惡劣的政策環境往往會導致文化產業政策難以統一,甚至互相沖突,使得文化產業未得其利,反遭其累。
5、政策變動太過頻繁,產業政策缺乏穩定性。所有產業政策都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歷史條件發生了變化,相關政策就必須也隨之而變,文化產業政策也不能例外。但是,如若文化產業政策變動頻繁,甚至朝令夕改的話,就會讓文化產業管理者和從業者無所適從。因此,文化產業政策必須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的文化產業政策已有上千個之多。其中,有一些政策保持了比較好的穩定性。但也有很多政策變化過於頻繁,讓文化產業管理者和從業者無所適從,這一弊端在網路、動漫等新興文化業態中表現的尤為明顯。
同時,很多文化產業政策目前還停留在口號上,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些問題嚴重製約了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㈥ 韓國動漫方面的文化產業政策
殊途同歸 國外動漫產業政策一覽
政府產業政策一般分為規范化政策和獎勵性政策,前者具有強制性,後者具有激勵性,這兩種力量共同形成促進動漫產業發展的合力。
動漫產業的發展的首要因素是產業環境,而這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政府力量和國家政策的支持。在對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英國、法國等動漫產業發達國家相關的政府行為進行考察之後發現,各國政府支持動漫產業的模式各有特色。
產業定位 政策導向
對一項重要的新興產業進行產業定位是發展該項產業的首要步驟,這不但表明該項產業已經取得了合法身份,更表明政府對該項產業已經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和重視,為業界指明了投資、發展的方向。動漫產業盡管在歐洲起步較早,但因歐洲國家缺乏對該產業的明確定位,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美國一度搶佔了世界動漫產業的風頭。
日本、韓國、新加坡動漫產業的崛起,正是政府對其充分重視、運用政策杠桿調控布局的結果。其做法首先就是根據國情對動漫產業進行定位,從國家政策的高度確立了動漫產業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特殊地位。
日本為了保持經濟的持續發展,積極尋求除汽車、電子產品之外的經濟增長點,而包含動漫產業在內的內容產業則成為日本的首選。2004年6月4日,日本正式公布了《內容產業促進法》,同時內閣會議還決定將內容產業劃入《創造新產業戰略》,日本政府冀望通過文化的產業化,實現經濟結構向知識密集型轉化,使產業重心從GDP轉向GNC(意譯為「國民幸福總值」),從硬力量(經濟和軍事)轉向軟力量(文化價值觀和品牌)。從實際效果來看,日本動漫產業不僅在該國經濟中起到重要的支撐作用,還利用動漫文化和動漫品牌的無國籍性,擴大了日本文化在世界的影響力。
1998年,經歷了亞洲金融風暴的韓國明確提出「文化立國」的方針,將包括動漫產業在內的文化產業作為21世紀發展國家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為此,韓國政府出台了《21世紀文化產業的設想》,制定了《文化產業發展五年計劃》、《文化產業發展推進計劃》,具體目標是,計劃用五年時間,把韓國文化產業的產值在世界市場的份額由2001年的1%擴張到5%(710億美元),海外出口額增加到100億美元。在動漫產業方面,2003年,韓國文化觀光部制定了《漫畫產業發展中長期計劃(2003~2007年)》。該計劃提出:至2007年韓國漫畫製作規模要達到5000億韓元,消費市場達1兆韓元,使國產漫畫市場佔有率提高到70%,銷售市場與借閱市場各佔40%和60%,出口佔10%。
2006年1月4日韓國的文化觀光部又發表了《動畫產業中期增長戰略》,提出了新的目標:將現在每年只有3000億韓元的韓國動畫市場規模在2010年之前提高到1兆韓元。為此,韓國政府將在2006~2010年間投資764億韓元(約7.36億元人民幣)。
此外,韓國政府還出台了《國民政府的新文化政策》、《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文化產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其中,《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是韓國政府第一部有關文化產業的綜合性法規,這裡面有很多條文與動漫產業相關,比如,它首次正式把漫畫列入文化產業范疇,為政府對漫畫產業的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韓國還修訂了《廣播法》、《影像振興基本法》、《著作權法》、《電影振興法》等相關法律條文,其中被廢止或修改的內容達70%左右。這些法律條文一方面明確了動漫產業的產業性質,為其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對其產業運行中的某些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規范約束。
政府產業政策一般分為規范化政策和獎勵性政策,前者具有強制性,後者具有激勵性,這兩種力量一個在後面推,一個在前面拉,共同形成促進動漫產業發展的合力。為了給動畫產業提供良好的生存發展空間,韓國政府對國產動畫片與進口動畫片在本國電視台的播放比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韓國動畫片佔45%,外國動畫片佔55%。此外,任何一個外國國家的播放額度不能超過外國動畫片播出總量的60%,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日本動畫片充斥電視熒屏。在這樣嚴格的規范之下,目前韓國電視媒介上韓國動畫片、日本動畫片、其他國家的動畫片的播放比例是:45%、33%、22%。為了防止動畫片在電視上的播出時段縮小甚至消失,韓國政府修訂了《廣播法》,從2005年7月起採用本國動畫片義務播放制,按規定,各電視台要保障用總時間1%~1.5%的時間播放本國動畫片,這使韓國動畫片有了穩定的國內市場。
除了規范性政策,韓國政府還對動漫產業實施了一整套激勵機制。2002年,游戲、動畫業分別評出了15和12個獲獎產品和單位,「國務總理獎」(大獎)為最高獎項,獎金1000萬韓元,「文化觀光部長官獎」(優秀獎)獎金500萬韓元,「特別獎」獎金300萬韓元。為了提升本國原創能力,增強在國際競爭中的實力,韓國政府加大了獎勵力度,2003年,文化觀光部把「國務總理獎」(大獎)升格為「總統獎」。產品的出口是韓國動漫產業發展的重點,為此,韓國政府於2002年設立「出口優秀獎」,獎金500萬韓元。除了豐厚的獎金外,國家還為獲獎單位提供國內外經營出口的多種優惠。韓國知名ㄍㄐ蝸罅髏ネ茫∕ashimaro),因為在銷售及許可業績、消費者喜歡度、構思、質量水平等幾個方面的評估中深受好評,連續兩年被授予「大韓民國卡通造型大獎」。韓國三維動畫片系列《小企鵝PORORO》也因孩子們的喜愛而贏得政府最高獎。這些獎項不僅給了動漫從業者莫大的鼓勵和支持,也擴大了這些獲獎動漫產品在國內外的知名度,為其進一步拓展市場創造了有利條件。
新加坡政府專門設立了「研究、創新及創業理事會」,為國家相關策略提供咨詢。設立了「國家研究基金」,資助長期性的策略研究項目。新加坡政府近五年來對相關的法律和規定進行了修訂,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建立動漫產業風險投資基金,與風險投資商共同投資技術起步公司,按比例支付中小企業的技術更新和技術咨詢費用等等。為推動動漫產業發展,新加坡政府2003~2008年的五年期間投入兩億新加坡元的資金。
在英國,動漫產業歸類於創意產業,1997年5月,英國首相布萊爾推動成立「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時,創意產業就被明確提出作為一種國家產業政策和戰略規劃。英國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將創意產業定義為:「源於個人創造力、技能與才華的活動,通過知識產權的生成和取用,這些活動可以發揮創造財富與就業的成效。」從英國政府確認的13個行業來看,當時雖並未直接提到動漫產業,但是根據創意產業的定義,動漫產業無疑屬於創意產業的范疇。作為老牌的工業國家,英國已經清楚地意識到依靠包括動漫產業在內的創意產業進行產業結構轉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說,在21世紀前夕,英國政府將動漫產業列入國家著力發展的產業類別是十分明智的。
(轉的。地址是參考資料里的)
㈦ 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具體內容~!
還在起草中。
2015年9月6日,文化部牽頭在京召開文化產業促進法起草工作會,正式啟動文化產業促進法起草工作。
㈧ 從政治生活角度,提出政府解決文化產業存在的問題的建議
新時期文化產業發展的三個階段
文化產業在我國的興起與發展,主要是新時期以後的事情。回顧改革開放30年的偉大歷史進程,可以看到我國新時期的文化產業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1978-1988年。文化市場出現並逐步得到認可,文化產業在艱難困苦中萌生並緩慢發展;第二階段,1989-1998年,文化產業浮出水面,在艱難前行中得到社會認可。總體上來說,在文化與經濟的關繫上,是「文化搭台、經貿唱戲」,文化只是經濟發展的配角;第三階段,1999-2007年,文化產業取得重大發展。
2000年,在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正式使用了「文化產業」這一概念,要求完善文化產業政策,加強文化市場建設和管理,推動有關文化產業發展,提出了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任務和要求,標志著我國對於文化產業的承認和對其地位的認可,具有重要的意義。
2001年,發展文化產業被列入國家「十五」規劃,文化產業從此成為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用專章論述了文化建設,指出要積極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完善文化政策,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2004年,在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提出了中國文化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時代要求。
在2005年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關於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及2006年通過的國家十一五時期發展規劃綱要中,都有發展文化產業的內容。2007年,十七大報告又多次提到要大力發展文化產業,使其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做出貢獻。
在文化產業發展的這第三個10年當中,文化產業觀念深入人心。文化的產業功能、經濟屬性得到普遍認可,文化不再是經濟發展的樓梯和舞台,而成了經濟發展的主角之一,「文化搭台,文化唱戲」,文化經濟、文化產業本身就是目的。
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現狀與問題
第一,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尚未建立,制約了文化產業的正常發展。
成熟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包括文化產品市場、文化服務市場、文化要素市場。建立並完善我國的文化市場體系對文化產業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文化市場是文化產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的文化市場能夠促進各類文化產品和市場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文化資源的優化配置,拓展文化產業的發展空間。
當前我國文化市場的發育還不夠完善,文化產品市場、文化服務市場不夠發達,文化要素市場的發展就更為滯後,例如,資金市場、設施市場、人才勞務市場、中介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急需建設和發展。這種狀況無疑阻礙了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流通,限制了我國文化市場、文化產業的深入發展。
第二,豐富的文化資源未得到有效利用。
我國有極為豐富的文化資源,歷史文化資源方面,重要歷史人物、重大歷史事件不勝枚舉;民族文化資源方面,56個民族的民族文化資源多姿多彩,極為豐富;現代文化資源方面,在20世紀,中國在政治上經歷了帝制、總統制、共和制,在經濟上發生了從小農經濟、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巨大轉型,在文化上則是各種社會思潮、思想流派異彩紛呈。但是這些豐富的文化資源很少得到有效的開發和利用。流傳久遠的《花木蘭》故事,讓許多人熟視無睹,但在被好萊塢加工成動畫片後,在世界范圍內取得了票房豐收。中華民族五千年來形成的深厚文化積累、多樣文化形態,是怎麼估計也不過分的寶貴文化資源。如何通過發展文化產業等途徑,把我國令人稱羨的文化資源優勢轉變為文化產業優勢,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課題。
第三,文化產業法規建設滯後。
早在1993年,就有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建議制定文化市場管理法,以解決當時存在的文化管理跟不上,文化市場立法滯後的問題。但由於部門利益紛爭、職能嚴重交叉等原因,文化市場管理法至今尚未形成。當前,根據以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以及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的政策,要盡早推出促進文化產業大發展的法律法規,使文化產業在發展在法律層面得到保障。例如,可以出台「文化產業促進法」、「文化產業振興與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四,文化產業發展中存在著體制不順、管理不暢等問題。
只有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從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思路,以及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嘗試中,考慮組建統籌管理我國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的機構或部門,集中力量推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壯大。既可以考慮對現行的宣傳文化部門設置體制進行有利於文化產業發展的組合,形成一個整合現有各部門與文化產業發展有關的職權和職能的新的綜合性部門。如果組成一個負責文化產業大發展大繁榮的「大部」的條件還有待進一步成熟的話,現階段至少也要建立一種部際聯系會議制度,盡可能有效整合各部門的力量來推動文化產業的發展。
㈨ 如何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體系
第一,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風險分擔為原則,制定差異扶持金融政策,對不同類企業、不同類業務實行差異扶持。要鼓勵建立文化產業投資風險基金,制定無形資產評估質押貸款等辦法,為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提供便利。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特點,制定文化產業類企業不良貸款呆賬自主核銷的辦法與措施。
第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是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策略,因此,要繼續完善稅收政策。不斷完善文化產業科技稅收政策,要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加以調整和完善國家在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已經相繼實施的一系列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的稅收政策,減輕其稅收負擔,促進公益性文化產業發展。
第三,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支持政策。財政政策與文化改革發展具有內在統一性,支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是財政的重要職能之一。必須堅持財政政策與文化產業發展相協調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立足我國文化的歷史與現實,支持和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強化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的靈活性,拓寬文化產業資金投入來源,設立覆蓋多領域、多層次的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基金,建立公眾申請、專家評審、公開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樣化和靈活化的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機制。
第四,深化文化產業發展的人才支持政策。鼓勵和支持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制定文化產業人才長期發展規劃,整合人才培養的「源流」,構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體系,從宏觀上調控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使之達到產業發展的需求。完善文化人才引進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進基金機制,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為加大文化產業領域人才的引進力度,尤其是高層人才的引進,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構建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政策。要在現有關於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構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體系。應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以法律形式確定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框架、原則、體制等基本制度,作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基本法統領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梳理完善現行文化產業法律法規制度,對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文化產業相關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