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軟體及集成電路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梳理近年來集成電路產業的國家政策,中發智造發現,國家政策對集成電路的扶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層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尤以「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為兩大核心優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據2012年的政策規定,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即按12.5%徵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徵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優惠期長達十年。
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申請、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這些滿足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需進一步符合相應的適用情形。
二、政策脈絡
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電產業方面的國家政策延續、細化而來。如果只想了解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的認定條件和需要進一步符合的適用情形,可以直接跳過本章節。
1.國發〔2000〕18號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體企業認定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體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
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現在看來,這條政策可謂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發端。
該政策同時強調,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這份政策也奠定了對境內集成電路企業一視同仁的基礎。
2.國發〔2011〕4號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
該政策最大的亮點在於,其財稅政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具體適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條款——「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
3.財稅〔2012〕27號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兩類適用主體:一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與軟體企業,並進一步明確了兩類適用主體應滿足的認定條件。
4.財稅〔2016〕49號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並結合行政審批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補充、優化了兩類適用主體的認定條件。
5.財稅〔2018〕27號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後的優惠政策適用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6.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認定條件
如前所述,適用「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而適用「五免五減半」有優惠政策的主體,只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兩類企業均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與設計企業,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晶元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並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伺服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兩免三減半」適用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五、「五免五減半」適用情形
「五免五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相較之下更為嚴格,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中發智造梳理,「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期不滿15年的該類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同樣也有稅收優惠,即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由這兩條適用情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另一項優惠
相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還有一項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優惠
2000年,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此後的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均延續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條件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該類企業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中發智造梳理,「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時,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滿足的條件(見第三章第二節),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七、總 結
總結來講,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5%稅率徵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0%稅率徵收。
此外,國發〔2011〕4號政策還明確強調: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產業園區、各相關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與發展規劃,密切關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2.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規劃布局企業須同時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規劃布局企業須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等國家規劃部署,在全國軟體和集成電路行業中具有相對比較優勢。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體企業可進行申報:
(一)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總額超過(含)1.5億元人民幣且當年不虧損;
(二)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低於1.5億元人民幣,在認定主管部門發布的支持領域內綜合評分位居申報企業前五位;
(三)年度軟體出口收入總額超過(含)500萬美元,且年度軟體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超過(含)50%。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進行申報:
(一)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總額超過(含)1.5億元人民幣且當年不虧損;
(二)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低於1.5億元人民幣,在認定主管部門發布的支持領域內綜合評分位居申報企業前三位。
第八條 認定主管部門可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規定的申報條件進行必要調整。
3. 10.為支持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發展,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為支持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發展,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回軟體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答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4. 軟體,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怎麼填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於享受軟體、集成電路企業優惠的納稅人專填報。 二、填報依據屬和說明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軟體、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本表「關鍵指標情況」第6至29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後成立企業填報,第31至40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企業填報,其餘行次均需填
5. 上海市《關於本市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
(2000年12月1日 滬府發〔2000〕5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上海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照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經認定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除享受《若干政策》、國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政策外,同時執行本政策規定。
第三條 本市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機構和認定程序,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市教委、市財政局、市質量技監局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 軟體產業
第四條 由市政府安排5億元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軟體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軟體項目、軟體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並為相關國家項目提供匹配資金。
在上述資金中,專門設立風險種子資金,與國內外各類創業基金、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風險投資機構共同投資軟體產業。
第五條 市經委、市科委、市信息辦等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每年從其掌握的各類科技發展資金中安排不低於25%的資金,用於支持操作系統、大型資料庫管理系統、網路平台、開發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統、大型應用軟體系統等基礎軟體和共性軟體項目的研究、開發。
第六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類科技風險投資機構要加大對軟體產業的投資力度;鼓勵其他科技風險投資機構對軟體產業進行投資。
由市重組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工作。
第七條 凡在滬注冊並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用2000年1月1日以後企業稅後利潤投資於經認定的本市軟體企業,形成或增加企業資本金,且投資合同期超過5年的,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征企業所得稅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
第八條 浦東軟體園、上海軟體園、國家信息安全(東部)基地和上海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化基地內的軟體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政府在專項資金中支持相關園區、基地,用於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對軟體企業的設立實行登記制。
第十條 由政府投資的項目,軟體系統價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採取招投標方式進行。
政府機構和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買涉及國家安全的軟體產品,採用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
軟體安全產品經國家信息安全認定機構認定後,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盜版行為,並配合司法機關維護知識產權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政府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必須使用正版軟體。
各級財政在每年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用於政府機構和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買正版軟體。當年不購買正版軟體的,予以調減相應預算。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軟體產品出口的互聯網專用通道。通過專用通道出口的軟體產品,經海關確認後,可按有形貿易方式進行收付匯核銷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企業進口軟體(含軟體技術)再開發後出口的,經海關核准,對該進口軟體(含軟體技術)採取適當保稅措施或按加工貿易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軟體企業,按有關規定享有軟體進出口經營權。
市外經貿委、市經委等部門和上海實業(集團)公司所屬各海外公司要支持軟體企業到境外開設分支機構,並在設立和辦理手續等方面對這些企業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十五條 對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體設計人員的獎勵,經市信息辦報市政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實物形式給予軟體人員的獎勵部分,准予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第十六條 軟體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經評估驗資後,可作為無形資產追加本企業的注冊資本金。
第十七條 軟體企業人員出國,可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需要經常派員往返香港的軟體企業,可申請辦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續;無行政主管部門的軟體企業人員出國(境),經市信息辦確認,可以通過因公渠道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十八條 高等院校要加強計算機、軟體等專業建設,允許在校學生轉向軟體專業,允許在校學生到企業從事軟體開發,對成績突出者,可給予學分。
高等院校在與軟體專業相關的課程教學中,實行「雙語」教學。
第十九條 鼓勵境內外高等院校、教育機構、著名軟體企業合作辦學或建立軟體職業培訓機構,培養軟體人員。
軟體人員的培訓,納入本市智力引進計劃。在智力引進項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軟體人員參加培訓。
第三章 集成電路製造業
第二十條 新建的晶元、掩膜、封裝、測試等集成電路製造及相關項目,經認定,屬於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好的,由地方財稅比照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 將新建的集成電路晶元生產線項目,列為市政府重大工程項目,對其建設期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人民幣部分,提供1個百分點的貸款貼息。
第二十二條 對新建的集成電路晶元生產項目,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收該項目所需的自來水增容費、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
第二十三條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場等單位建立全天候預約制度,為集成電路企業進出口貨物設立特快專門報關窗口,提供10小時內取、發貨便利。
第二十四條 由市重組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工作。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參與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支持上市的集成電路企業通過兼並、收購、增發等方式,擴大規模。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規定中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軟體產業的有關政策,亦適用於集成電路企業。
第四章 集成電路設計業
第二十六條 由市科委制定專項資助計劃,安排經費建立IP庫(集成電路設計構件庫),並構建集成電路設計技術平台,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提供EDA(電子設計自動化)設計服務和性能、質量的評測認證。
鼓勵電子整機產品生產企業與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聯合開發新產品。
第二十七條 境外企業向國內企業轉讓集成電路設計技術等使用權或所有權,其中技術先進的,經同級財稅部門核准,免徵預提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確實需要到境外生產晶元、掩膜或進行封裝、測試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市信息辦認定後,產品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加工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如加工過程中需要回國內完成某些中間步驟後,再到境外繼續加工的,採取適當保稅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政策規定第二章對軟體產業的有關政策,亦適用於集成電路設計業。
6. 上海市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設計人員專項獎勵辦法 多少錢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和市政府印發的《關於本市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加快推動本市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激勵企業設計人員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體和集成電路產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設計人員是指:
(一) 經市軟體產業相關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企業中從事產品規劃、軟體技術研究、系統分析、結構設計、代碼編寫、測試、項目管理等工作的人員(以下稱軟體產品設計人員);
(二) 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當年度公布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的企業中從事系統及產品構架設計、功能設計、演算法設計、可製造設計(DMF)、可測試設計(DFT)、硅知識產權設計、電路設計、電路驗證、版圖設計、測試程序設計、項目管理等工作的人員(以下稱集成電路產品設計人員);
(三) 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認定的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企業中從事集成電路領域光刻機、刻蝕機、清洗設備、拋光設備、物理或者化學氣相沉積設備、檢測設備、自動化輸運設備等自主製造裝備技術研發,裝備工藝技術研發,集成電路晶元器件模型、設計規則、資料庫及工藝的研發,項目管理等工作的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人員(以下稱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人員)。
7. 符合哪些條件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能夠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
十、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體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一、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滿足本通知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劃布局支持領域的要求,結合企業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或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盈利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
十三、本通知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
......
十五、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是指集成電路企業從事集成電路(IC)功能研發、設計並銷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稱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體企業從事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體等軟體產品開發並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
8. 政府為什麼要對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所得稅實行優惠政策
國家大力發展軟體業 和集成電路產業 所以有優惠政策。
看看軟體,都靠引進。 集成電路技術也不如國外。 科技社會,需要高科技硬體與軟體搭配。無論在軍事,還是在生活。
9. 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多少
您可以看一下這個文: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版布了《權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