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管理辦法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省商務廳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總面積116.2平方公里。
第三條(區域功能) 自貿試驗區依託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深度融合,深入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強化粵港澳國際貿易功能集成,探索構建粵港澳金融合作新體制,創新監管服務模式,建設與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培育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全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設置原則) 按照既有利於合力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又有利於各片區獨立自主運作的原則,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幹高效」的管理機制,設置自貿試驗區的省級管理機構和各片區管理機構。
第五條(省級領導協調機構) 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協調機構,作為省級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制定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發展規劃,統籌指導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第六條(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機構。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自貿試驗區法規,建立健全法規體系,指導各片區做好相關配套制度工作。
(二)研究擬訂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研究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三)研究推動出台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等政策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與國家和省相關部門有關自貿試驗區事務的具體協調,負責與各片區管理機構聯絡工作。
(五)協調自貿試驗區涉港澳合作重點事項。
(六)推動各片區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配合國家部門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
(七)跟蹤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實施情況,督促檢查各片區貫徹落實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計劃等工作情況,綜合評估自貿試驗區運行情況。
(八)統計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組織自貿試驗區對外宣傳、交流等工作。
(九)承擔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日常工作。
(十)承擔省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事項。
第七條(各片區管理機構)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依託現有管理架構,設立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屬地范圍內的自貿試驗區具體事務。各片區管理機構職責分別由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在領導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下,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各片區管理機構行使省一級管理許可權的要求,最大限度下放管理許可權,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的協調和指導,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各項工作。各片區加強信息溝通和相互協作,實現協同發展、錯位發展。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八條(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自貿試驗區實施國家規定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並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備案管理。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審批管理。
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一口受理機制)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企業准入和開業登記並聯審批,將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商事主體設立登記、機構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地稅)、稅務登記證(國稅)、社保登記號、公章刻制備案等事項納入企業開業登記並聯辦理,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機制,設立「一口受理」服務平台,統一接收申請資料,統一送達文書。
第十條(境外投資備案制)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國務院規定對境外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自貿試驗區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營業期限。
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到自貿試驗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先照後證) 自貿試驗區推行「先照後證」。區內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經審批方可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有關部門申請並取得批准文件、證件後,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從事保留為前置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貿易發展和便利化
第十三條(通關監管服務模式) 自貿試驗區內的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同時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措施,並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中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按照現行模式實施監管,不新增「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方式。
珠海橫琴新區片區按照國務院確定的「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施分線管理,不斷探索口岸查驗模式創新。
第十四條(海關監管制度創新)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
海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推行通關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
境外進入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下簡稱圍網區域)的貨物,依託信息化系統,可以憑進口艙單先行進入圍網區域,分步辦理進境申報手續。口岸出口貨物實行先報關、後進港。
對圍網區域和境內圍網區域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企業賬冊管理、電子信息聯網等監管制度。
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簡化圍網區域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現圍網區域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高效便捷流轉。
第十五條(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按照「進境免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檢驗檢疫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質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風險管理機制,實施無紙化申報、簽證、放行,實現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通報和運用,提供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信息查詢服務。
境外進入圍網區域的貨物,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重點敏感貨物外,其他貨物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貨物入區時出區前依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企業之間倉儲物流貨物,免予檢驗檢疫。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范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形成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准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
第十七條(貿易功能) 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為泛珠三角地區企業提供綜合服務,建設國際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鼓勵離岸貿易、保稅展示交易、倉單質押融資、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發展。
自貿試驗區搭建服務於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公共服務平台,支持區內加工貿易企業發展結算、保稅服務、自主營銷等業務。
鼓勵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十八條(人員進出境)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手續,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自貿試驗區為區內企業內地籍人員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便利。
第五章 粵港澳深度合作機制
第十九條(溝通協作) 自貿試驗區建設相關事項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作。
第二十條(服務業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在CEPA框架下實施對港澳更深度開放,重點在金融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暫停、取消或者放寬對港澳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等准入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服務企業「走出去」) 自貿試驗區依託港澳在金融服務、信息資訊、國際貿易網路、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內地「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綜合服務平台,支持國內企業和個人參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擴大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國際市場開拓) 自貿試驗區依託香港連接全球市場網路和澳門輻射葡語國家市場的優勢,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往來,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第二十三條(國際航運服務功能) 自貿試驗區發揮與粵港澳三地海空港的聯動作用,加強與自貿試驗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的協同發展,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物流樞紐。
自貿試驗區發展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在國際船舶管理、國際遠洋和國際航空運輸服務、航運金融等領域對境外投資者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中轉集拼業務,加大航線、航權開放力度,實行具有競爭力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金融創新) 推進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在跨境人民幣業務領域的合作和創新發展,推動以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與境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
在自貿試驗區推動與粵港澳商貿、旅遊、物流、信息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創新。
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等試點,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投融資匯兌便利化。
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允許不同層級、不同功能、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人才管理創新) 研究制定自貿試驗區港澳及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對高層次人才在出入境、簽證居留、項目申報、創新創業、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通過特殊機制安排,推進粵港澳服務業人員執業資格互認或單邊認可。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會保障與港澳有效銜接。
第二十六條(口岸通關便利化) 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模式,加快推進一體化監管方式,推進建設統一高效、與港澳聯動的口岸監管機制。
加快實施澳門車輛在橫琴與澳門間便利進出政策。
第六章 稅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稅收政策)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圍網區域執行相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遵循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積極研究完善不導致利潤轉移、稅基侵蝕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八條(稅收服務)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實施稅務專業化集中審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後核查、核查審批分離的工作方式;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咨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二十九條(稅收征管)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提高稅收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綜合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條(優化管理) 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一條(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 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統一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安全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
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關詢問。
第三十三條(反壟斷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三十四條(金融風險防範) 本省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構建自貿試驗區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第三十五條(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企業年報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各片區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向社會公示,涉及商業秘密內容的除外。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各片區管理機構對區內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等情況的,應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綜合執法) 自貿試驗區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執法事權,建立部門間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台。依法及時公開執法檢查情況,涉及食品葯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應發布必要的警示、預防建議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監管信息共享) 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監管信息歸集、交換、共享的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統計信息平台)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建立統計信息平台,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應及時、完整向平台報送有關統計數據。
第四十條(管理體制機制創新) 探索設立法定機構,將專業性、技術性或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由法定機構承擔。
建立行政咨詢體系,成立由粵港澳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業咨詢委員會,參與自貿試驗區重大決策。
第四十一條(健全專業服務體系)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船舶和船員代理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四十二條(公眾參與)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准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區內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電子政務)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行政管理領域推廣電子簽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公文,實行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綜合性評估) 自貿試驗區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工作機制,吸納港澳等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開展監管制度創新、行業整體、行業企業試點政策實施情況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評估,提出有關評估報告,推進完善擴大開放領域、試點內容和制度創新措施。
第四十五條(信息發布) 本省建立自貿試驗區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信息通報例會或者書面發布等形式,及時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收集國家和本省關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門戶網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詢。
第八章 權益保障
第四十六條(權利地位保護)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權益保護)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的就業、獲取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接受培訓、保險福利、參與企業管理等權利。
建立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環境保護)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探索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准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四十九條(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和維權援助機制。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負責自貿試驗區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調解和處理。
第五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商事糾紛解決)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發生商事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商事調解。
支持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在自貿試驗區范圍發展國際仲裁、商事調解機制,提高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支持各類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依照國際慣例,採取多種形式,解決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授權各地立法)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所在市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地方性行政規章。
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貳』 如何加快推進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
2016年8月,重慶獲批我國第三批自貿試驗區試點。如何搶抓機遇落實好中央要求、建設好內陸自貿試驗區?我市加快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還面臨哪些困難和挑戰?下一步該如何推進?在市政協四屆五次會議「一號提案」現場辦理會上,市政協委員與9個市級部門負責人各抒己見、共支良招,共同推進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
「一號提案」指出自貿試驗區建設重點問題
市政協委員、民進重慶市委會秘書長羅挺說,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需要集中精力解決重點問題。比如,如何建立精簡統一的管理平台,如何統籌公共服務配套供給;結合自貿試驗區建設要求,如何積極爭取、用足用活政策試點並做第三方評估,如何廣泛調動國內外企業、機構、人才參與建設的積極性,如何增強周邊區域和廣大市民對自貿區紅利的獲得感等。
對此,「一號提案」從健全法治保障、優化政策環境、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體制、提升核心競爭力、抓好人才服務工作、構建包容共享和諧的發展環境等方面提出了相應對策。如加快制定《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根據自貿試驗區運行特點,打破不同部門、平台間的政策壁壘,實現集成使用,發揮政策聚合優勢;探索建立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合力推進與自主運作相結合的管理運行體制,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快自貿試驗區市場主體、高端要素聚集,培育發展優勢產業集群;加強自貿試驗區幹部隊伍建設,著力提高開放素質、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等。
九部門將圍繞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力
「目前我們正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部署要求,抓緊協調推進各項工作。」在提案現場辦理會上,「一號提案」主辦單位、市商務委主任熊雪率先作出答復。他說,按照中央對重慶開放發展的戰略定位,結合內陸地區特點,目前我們在探索投資管理體制、貿易監管制度、金融領域等方面的創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下一步,市商務委將在建設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培育內陸開放型經濟新優勢、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體制、增強輻射帶動力、強化人才資源支持、營造良好環境等方面發力。
相關協辦部門針對提案建議,提出了一系列舉措:
市發展改革委將著力推進全市綜合物流體系建設,加快形成內陸自由貿易采購中心、供應鏈金融中心等,提升開放深度和廣度,支撐全國重要物流樞紐和內陸國際物流樞紐建設。
市人力社保局將健全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機制,實施「鴻雁計劃」,從2017年起每年引進500名左右海外人才和團隊,健全市場化人才引進機制。
市工商局將積極推行簡政放權,加快推進市場主體注冊登記便利化,持續推進網上行政審批改革、穩妥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改革等。
市政府法制辦將盡快會同有關部門充分開展調研論證,抓緊推進制定重慶自貿試驗區相關規范性文件。
市金融辦將加快跨境金融結算服務、跨境投融資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務功能和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創新發展。
人行重慶營管部表示,將深入推進跨境金融結算,深化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切實便利跨境融資活動。
重慶海關將在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立多式聯運監管中心,打造智慧口岸,建立聯通各口岸間和各特殊監管區間的電子放行服務平台等方面發力。
重慶檢驗檢疫局將做好推進檢驗檢疫制度創新,構建重慶自貿試驗區檢驗檢疫監管服務創新促進體系等工作。
市政協委員為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支招
市政協委員、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羅小明建議,將金融改革創新作為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分步推進改革創新進程,確保各階段目標順利實現。同步推進金融風險管控能力建設,防範各類金融機構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
市政協委員、民建重慶市委會專職副主委楊亞麗建議,通過建立自貿試驗區,把我市五大功能區域的優質工業、農業產品推向全世界。
市政協委員、大足區國稅局副局長趙小華建議,重慶自貿試驗區和四川自貿試驗區之間應開展區域合作,形成錯位發展,體現區域差異性。同時立足全市均衡發展角度,注意與已有的幾個保稅區聯動發展。
市政協委員、重慶市規劃設計院副總工程師趙芾建議,要抓住建立自貿試驗區的機遇,學習國際慣例和規則,發揮特色區域性優勢,全面推進我市各項事業改革。
市政協委員、市發展改革委稽查特派員周韶輝建議,應結合重慶實際,爭取國家相關部門更多支持,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同時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切實防範開放環境下的金融風險。
『叄』 自貿試驗區具體是干什麼
以優惠稅收和海關特殊監管政策為主要手段,以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經濟性特區。原則上是指在沒有海關「干預」的情況下允許貨物進口、製造、再出口。
『肆』 福建自貿試驗區閩投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怎麼樣
福建自貿試驗區閩投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是2015-09-11在福建省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灣片區商務營運中心。
福建自貿試驗區閩投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50128M0001JKM5L,企業法人王比,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福建自貿試驗區閩投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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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條例原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4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5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試驗田」的作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圍繞國家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經濟中心建設,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將擴大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將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
第四條 本市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 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積極推行告知承諾制等制度,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管理高效統一、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領導和國家有關部門指導、支持下,根據《總體方案》明確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組織實施改革試點工作,依法制定與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有關的規章和政策措施。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建設協調機制,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第八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具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管理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
(二)負責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貿易、金融服務、規劃國土、建設、交通、綠化市容、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知識產權、統計、房屋、民防、水務、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三)領導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協調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信用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有關職責。
(五)統籌指導區內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六)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審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各項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行政事務。
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與駐區機構、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管委會、駐區機構應當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審批權、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權力的清單及運行流程。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和一般製造業等領域擴大開放,暫停、取消或者放寬投資者資質要求、外資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發布負面清單予以列明,並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備案管理。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審批管理。
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企業注冊登記制度便利化,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立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等行政事務的企業准入單一窗口工作機制,統一接收申請材料,統一送達有關文書。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經營期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到區外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區內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由管委會統一接收申請材料,並統一送達有關文書。
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區內企業解散、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等手續。
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區內企業,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自貿試驗區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第十九條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
海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實行電子圍網管理,推行通關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
境外進入區內的貨物,可以憑進口艙單先行入區,分步辦理進境申報手續。口岸出口貨物實行先報關、後進港。
對區內和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進出境備案清單比對、企業賬冊管理、電子信息聯網等監管制度。
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簡化區內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現區內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高效便捷流轉。
第二十條 按照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檢驗檢疫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質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風險管理機制,實施無紙化申報、簽證、放行,實現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通報和運用,提供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信息查詢服務。
境外進入區內的貨物屬於檢疫范圍的,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重點敏感貨物外,其他貨物免於檢驗。
區內貨物出區依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於檢驗。
區內企業之間倉儲物流貨物,免於檢驗檢疫。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范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形成區內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准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競爭優勢。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鼓勵離岸貿易、國際大宗商品交易、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發展,推動生物醫葯研發、軟體和信息服務、數據處理等外包業務發展。
鼓勵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海港、空港樞紐的聯動,加強與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協同發展,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中轉、集拼、分撥業務以及集裝箱轉運業務和航空貨郵國際中轉業務發展。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可以在國內沿海港口與上海港之間從事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
完善航運服務發展環境,在自貿試驗區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服務和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業務,集聚航運服務功能性機構。
在自貿試驗區實行以「中國洋山港」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記流程。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手續,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對接受區內企業邀請開展商務貿易的外籍人員,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過境免簽和臨時入境便利。
對區內企業因業務需要多次出國、出境的中國籍員工,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的便利。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貿試驗區內創造條件穩步進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試。
鼓勵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進行自貿試驗區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本市有關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提供支持和便利。
本市建立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滬機構、市金融服務部門和管委會參加的自貿試驗區金融工作協調機制。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風險管理的自由貿易賬戶體系,實現分賬核算管理。區內居民可以按照規定開立居民自由貿易賬戶;非居民可以在區內銀行開立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享受相關金融服務;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分賬核算單元,提供自由貿易賬戶相關金融服務。
自由貿易賬戶之間以及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機構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自由劃轉。自由貿易賬戶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跨境融資、擔保等業務。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區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流動,視同跨境業務管理。同一非金融機構主體的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資金劃轉。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跨境資金流動按照金融宏觀審慎原則實施管理。簡化自貿試驗區跨境直接投資匯兌手續,自貿試驗區跨境直接投資與前置核准脫鉤,直接向銀行辦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匯兌業務。各類區內主體可以按照規定開展相關的跨境投融資匯兌業務。
區內個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業務,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跨境投資。區內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貸款。
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進入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以按照規定,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區內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以及衍生品投資業務。
區內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在區內或者境外開展風險對沖管理。
第二十八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國家出台的各項鼓勵和支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適用於自貿試驗區。
簡化自貿試驗區經常項下以及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跨境使用。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區內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以及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與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合作,提供跨境電子商務的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完善自由貿易賬戶本外幣資金利率市場化定價監測機制,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放開區內外幣存款利率上限。
第三十條 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簡化經常項目單證審核、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手續。放寬對外債權債務管理。改進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外幣資金池以及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外匯管理。完善結售匯管理,便利開展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櫃台交易。
第三十一條 根據自貿試驗區需要,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支持不同層級、不同功能、不同類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區內金融業;支持自貿試驗區互聯網金融發展;支持在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務平台,提供登記、託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務;支持在區內建立完善信託登記平台,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機制。
第三十二條 本市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開展自貿試驗區業務的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關注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責任。
第六章 稅收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其所屬的上海外高橋(600648,股吧)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執行相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遵循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積極研究完善不導致利潤轉移、稅基侵蝕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三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實施稅務專業化集中審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後核查、核查審批分離的工作方式;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咨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三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提高稅收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綜合監管
第三十六條 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
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關詢問。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三十九條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記錄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信用相關信息,並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自貿試驗區子平台歸集。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市場准入、貨物通關、政府采購以及招投標等工作中,查詢相對人的信用記錄,使用信用產品,並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和個人實施約束和懲戒。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區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企業年度報告,並對年度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企業年度報告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區內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等情況的,應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查閱企業年度報告和經營異常名錄等公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提供查詢便利。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監管信息歸集、交換、共享的辦法,由管委會組織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船舶和船員代理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度安排,將區內適合專業機構辦理的事項,交由專業機構承擔,或者引入競爭機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培育專業機構發展。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准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區內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行政管理領域推廣電子簽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公文,實行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條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綜合性評估機制。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開展監管制度創新、行業整體、行業企業試點政策實施情況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評估,為推進完善擴大開放領域、改革試點任務和制度創新措施提供政策建議。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六條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各項改革創新,為自貿試驗區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地方性法規不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其在自貿試驗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本市規章不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的,管委會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就其在自貿試驗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合法擁有的企業、股權、知識產權、利潤以及其他財產和商業利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權利,受法律保護。
在自貿試驗區推行企業和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推動雙方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等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
在自貿試驗區健全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探索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准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一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和國家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實行知識產權進出境保護和境內保護的協同管理和執法配合,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統一管理和執法的體制、機制。
完善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等機構在協調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發揮作用。
第五十二條 本市制定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主動公開草案內容,徵求社會公眾、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通過並公布後,應當對社會各方意見的處理情況作出說明;在公布和實施之間,應當預留合理期限,作為實施准備期。但因緊急情況等原因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除外。
本市制定的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在通過後及時公開,並予以解讀和說明。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查。審查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信息通報例會或者書面發布等形式,及時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
管委會應當收集國家和本市關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門戶網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詢。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駐區機構、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服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自貿試驗區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依法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司法機構,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市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完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並基於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本市設立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等可以參與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調解,發揮爭議解決作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同時廢止。
『陸』 自貿試驗區有何重大意義
意義在於,如果成功的話,它在某種程度上將成為一個可復製品,可將上海自貿區內的經驗或向全國推廣,讓整個中國經濟受益。上海自貿區的指導思想也非常明確,就是要讓上海自貿區堅持先行先試,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率先建立符合國際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成為我國深耕亞太、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
『柒』 自貿試驗區將為生活帶來哪些變化
我們每個人都可以享受到自貿試驗區帶來的便利。比如文化、旅遊、醫療等方面的服務,不僅價格更實在,而且可選擇的餘地也更大。這些看得見摸得著的民生紅包,正是自貿試驗區給民眾帶來「獲得感」的具體體現。
『捌』 新設立的7個自貿試驗區都在什麼地方
3月31日,國新辦舉行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情況新聞發布會,據介紹,2016年8月底,國家決定在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陝西等省市再設立7個新的自貿試驗區。
『玖』 重慶自貿試驗區能給重慶帶來哪些好處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China(Chongqing) Pilot Free Trade Zone)是中國政府設立在重慶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園區,屬中國自由貿易區范疇,其實施范圍為119.98平方公里,涵蓋兩江片區、西永片區、果園港片區3個片區。
戰略定位: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揮重慶戰略支點和連接點重要作用、加大西部地區門戶城市開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互聯互通重要樞紐、西部大開發戰略重要支點。
發展目標: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努力建成投資貿易便利、高端產業集聚、監管高效便捷、金融服務完善、法治環境規范、輻射帶動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標准自由貿易園區,努力建成服務於「一帶一路」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的國際物流樞紐和口岸高地,推動構建西部地區門戶城市全方位開放新格局,帶動西部大開發戰略深入實施。
推進「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聯動發展。
構建多式聯運國際物流體系。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海關多式聯運監管中心,打造覆蓋鐵、公、水、空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物流運輸體系。依託中歐國際鐵路聯運通道,強化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效率,降低運輸成本,構建中歐陸路國際貿易通道和規則體系,發展國際鐵路聯運;依託長江黃金水道,探索建立滬渝外貿集裝箱「五定」快班輪三峽船閘優先放行機制,發展江海聯運;依託渝昆泛亞鐵路通道、東南沿海港口、陸路邊境口岸,以鐵路和高速公路網為陸路通道,發展鐵海聯運和跨區域、跨國境的國際陸路運輸;依託重慶江北國際機場,探索空域和航空資源管理改革,支持國內外大型企業設立基地航空公司,完善集疏運體系,加密航線航班,構建基本覆蓋全球主要經濟體的航線網路。
探索建立「一帶一路」政策支持體系。以中歐國際鐵路聯運通道為重點,完善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海關、檢驗檢疫、標准認證部門和機構之間的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化合作。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以自建、收購、股權合作等多種方式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建立境外營銷、物流、結算等區域性運營總部。支持以自貿試驗區為依託建設中德、中韓等國際經貿、產業、人文合作平台。探索共同出資、共同受益的資本運作模式,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市場化的合作基金,為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貿易和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加強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高校聯合培養和交流合作,加快培養適合多雙邊貿易投資的各方面人才。研究制定自貿試驗區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落實人才簽證實施細則,明確外國人才申請和取得人才簽證的標准條件和辦理程序,對外籍高層次人才開辟綠色通道,簡化手續,為高層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華停居留提供便利。允許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外國優秀留學生畢業後直接在自貿試驗區工作,完善留學生實習居留、工作居留和創新創業獎勵制度。
推動長江經濟帶和成渝城市群協同發展。
探索建立區域聯動發展機制。通過自貿試驗區高端產業聚集,促進內陸地區現代服務業、先進製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創新區域經濟合作、利益共享模式,促進區域一體化發展。依託長江黃金水道,推進自貿試驗區內沿江區域有序承接產業轉移。鼓勵拓展服務功能和范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原則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如有特殊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提升自貿試驗區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服務水平,優化運輸組織,創新服務方式,推進自貿試驗區與周邊城市客運服務公交化運營,鼓勵同城化服務。鼓勵在自貿試驗區發展貨運班線、城際速遞、共同配送等多樣化、專業化服務方式。
促進區域產業轉型升級。以產業鏈為紐帶,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產業轉移引導基金,促進長江經濟帶各省市、成渝城市群的相關園區、企業、研發機構等在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和物流配送等環節的協同配合。充分發揮長江黃金水道的重大件運輸通道優勢,整合內陸裝備製造業優勢資源,推動汽車、重型機械、船舶配套設備、軌道交通設備等向自貿試驗區沿江區域集中。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高端要素集聚平台作用,瞄準全球和國家科技創新趨勢,重點突破創新鏈的關鍵技術、產業鏈的關鍵環節,加快形成電子核心部件、新材料、物聯網、航空器及零部件研發製造、高端交通裝備、新能源汽車及智能汽車、生物醫葯、能源環保裝備、智能終端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區域聯合研發和配套協作平台,提高裝備設計、製造和集成能力。鼓勵各地區高校、科研院所在自貿試驗區打造創新創業發展平台,發展新型創業孵化機構。完善自貿試驗區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創業輔導、信息咨詢、技術支持、融資擔保、成果交易、檢驗檢測認證等公共服務。
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按照「零距離換乘」、「無縫銜接」的要求,強化自貿試驗區與周邊地區水運、鐵路、公路、航空等運輸方式有機銜接。拓展口岸功能,擴大水運口岸范圍,完善自貿試驗區內進口整車、水果、肉類等指定口岸建設。推動自貿試驗區根據實際需要申報設立進口糧食、植物種苗、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等指定口岸和指定實施機構,提升內陸口岸對周邊的輻射帶動作用。鼓勵發展直接或間接依託口岸的經濟業態,強化自貿試驗區口岸服務功能,提升便利化程度,聚集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帶動腹地經濟融入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形成擴大開放的疊加效應。
『拾』 6個新設立的自貿試驗區落地,它們都在哪裡
國務院印發《中國(山東)、(江蘇)、(廣西)、(河北)、(雲南)、(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這也意味著我國將再新設山東、江蘇、廣西、河北、雲南、黑龍江6個自由貿易試驗區。
其中,河北自貿區著眼的是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雄安建設,支持生物醫葯和生命健康產業開放發展,探索建立數字化貿易監管模式,涵蓋雄安、正定、曹妃甸、大興機場四個片區。
自貿試驗區不斷擴容、升級,我們用實際行動表明了繼續擴大開放的決心。而在貿易保護主義、反全球化浪潮此起彼伏的國際經濟形勢下,這無疑也釋放出積極效應,中國作為經濟全球化大國,它帶動的不只是自身和周邊國家經濟,更是一種對世界經濟信心的提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