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夥人一個出錢,一個業務,怎麼簽訂合夥協議
那就要看你們兩個怎麼協商了,55開,或者73,82分都行,只要雙方願意就可以
Ⅱ 開辦有限責任公司後簽訂「合夥協議」是否有效,有限責任公司是不是應該制定的是公司章程或股東合作協議。
在一般情況下有效,有限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前就已經制定了公司章程內。因為公司章容程在工商局和稅務局都是有備案登記的。
兩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但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沖突,如果有不符的地方按公司章程進行。
章程上已註明了公司里所有情況,比如說公司地址、公司名稱、股東名稱身份證號,投資總額、法人代表名稱等,要是有固定資產的話,還會明確固定資產是誰投入的。
(2)做健康產業簽訂合夥協議擴展閱讀:
股東協議不是必需的,但公司章程是辦理工商登記必需的,一定要有。而且兩者不能等同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 。
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Ⅲ 如何簽合夥協議
根據你們的情況,以「勞務」出資的兩個人只能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出資人可以選擇有限合夥人的身份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降低投資風險
另外,《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而協議的簽訂,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條規定
第十八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如若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Ⅳ 各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需要具備哪些條款
合夥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回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答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六十三條
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Ⅳ 開辦有限責任公司後簽訂「合夥協議」是否有效,有限責任公司是不是應該制定公司章程或股東合作協議
兩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一般情況下有效,但是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沖突,如果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回按公司章程說話答。因為公司章程在工商局和稅務局都是有備案登記的。有限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前就已經制定了公司章程。
章程上已經註明了公司里的所有情況,例如公司地址、公司名稱、股東名稱身份證號,投資總額、股東投資比例、法人代表名稱,如果有固定資產的,還會明確固定資產是誰投入的。
Ⅵ 私人簽訂的合夥協議並由對方辦理的個體營業執照,我受法律保護嗎
你們私下的合夥抄協議是有效的,你可以襲拿著你的合夥協議去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你才是真正的出資人,然後去更改。但是,在你沒有更改之前,你的朋友就是這個店的老闆,他可以處置你的這家店,比如說他把這個店轉讓給了別人,那麼他的轉讓行為就是有效的。這時候,你只能去告你的朋友,而不能去告那個從你朋友那裡買來店的第三人。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