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根據《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規定,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規定,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范圍包內括:
貧困容村
貧困戶
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
貧困縣
網頁鏈接引用於網路《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Ⅱ 雲南省鄉村旅遊扶貧工程行動方案,雲南省有哪些村
Ⅲ 2020年雲南省在完成脫貧項目中脫穎而出,你怎麼看
兩年的話,雲南的發展速度還是很快的,這兩年的話脫貧攻堅做的也挺好的。
Ⅳ 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規定,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需要具備哪幾個條件
根據《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第一章第四條: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農村扶貧標准、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
Ⅳ 雲南省扶貧開發有哪些條例
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Ⅵ 雲南2019重點扶貧縣
2019年,雲南將復聚焦迪慶、怒江、昭通等深制度貧困地區,著力解決「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大力推進產業、就業扶貧,新增轉移就業貧困勞動力10萬人以上;完成易地扶貧搬遷任務,確保搬遷一戶、穩定脫貧一戶;加強貧困地區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切實保障貧困人口基本醫療需求;全面完成「4類重點對象」危房改造任務;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穩定脫貧長效機制,研究解決收入水平略高於建檔立卡貧困戶的群體缺乏政策支持等新問題;做好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的銜接,鞏固脫貧成果;抓好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和考核評估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做好滬滇、粵滇扶貧協作工作,加強對脫貧攻堅一線幹部和駐村隊員的關愛激勵。確保130萬貧困人口凈脫貧、2457個貧困村出列、31個貧困縣摘帽、7個「直過民族」整族脫貧。
Ⅶ 雲南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有沒有申報名單
聚焦深度貧困地區和特殊貧困群體,突出問題導向,優化政策供給,下足綉花功夫,激發貧困人口內生動力,夯實貧困人口穩定脫貧基礎,堅決打贏精準脫貧這場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最具決定性意義的攻堅戰,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好基礎。
一、精準施策推進全面攻堅
瞄準精準脫貧攻堅目標,提升靶向施策的有效性,採取多渠道、多樣化的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路徑和措施,精準施策推進全面攻堅。
(一)聚焦三年攻堅戰。咬定總攻目標,全面落實打贏精準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嚴格執行現行扶貧標准,按照「兩不愁、三保障」要求,既不降低標准,也不擅自拔高標准、提不切實際的目標,把握好脫貧攻堅節奏進度,確保到2020年貧困地區群眾同全國人民一道進入全面小康社會,現行標准下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現脫貧,消除絕對貧困;確保貧困村全部出列、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實現貧困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高於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指標接近全國平均水平。
(二)推進「十大行動」。堅持把提高脫貧質量放在首位,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加大資源整合和政策傾斜力度,集中力量抓好特色產業脫貧、就業扶貧、易地扶貧搬遷、教育脫貧攻堅、健康扶貧、農村危房改造、生態保護扶貧、綜合保障扶貧、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改善、扶貧扶志等精準脫貧十大行動。加快補齊貧困地區基礎設施短板,持續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實現貧困地區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動力電、通寬頻、有標准化衛生室,全面解決貧困人口住房和飲水安全問題。義務教育學生因貧失學輟學問題有效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實現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覆蓋,最低生活保障實現應保盡保。開展貧困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貧困村達到人居環境干凈整潔的基本要求,實現擺脫貧困、改善人居環境同步推進。貧困村集體經濟收入持續增加。
二、深入推進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
堅持全面攻堅與突出深度貧困地區相結合,通過更加有力的舉措、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精細的工作,攻克深度貧困堡壘,確保統籌推進、不留「死角」、不留「鍋底」。
(一)改善發展條件。推進深度貧困地區交通和農村電網建設攻堅、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高標准農田建設、退耕還林還草和退牧還草、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等工程,逐步實現27個深度貧困縣50戶以上不搬遷自然村通硬化路,實現農網動力電全覆蓋,加快實現深度貧困地區貧困村網路全覆蓋。實施貧困村提升工程。
(二)解決特殊困難。聚焦怒江州、迪慶州和深度貧困縣、深度貧困村,扎實推進脫貧攻堅各項重點工作,因地制宜、因村因戶因人分類施策,精準幫扶,確保不漏一村不落一人。堅持「挪窮窩」與「換窮業」並舉,堅決完成深度貧困地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易地扶貧搬遷任務。聚焦老弱病殘特殊貧困群體,強化保障性扶貧措施,加快脫貧解困。採取特殊措施和手段推動「直過民族」、人口較少民族貧困人口精準脫貧。
(三)加大政策傾斜。全省新增脫貧攻堅資金、涉農資金、惠民項目、政策舉措主要集中用於深度貧困地區。保障深度貧困地區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民生發展等用地,深度貧困地區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可不受指標規模限制,在中央統一安排下,推動深度貧困地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加大與一、二線城市調劑力度。深度貧困地區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依法加快審批。
三、強化脫貧攻堅保障
強化政策支持,凝聚各方脫貧攻堅合力,壓實工作責任,加強考評監督,為精準脫貧攻堅提供有力支撐。
(一)加大資金人才支持。堅持增加政府扶貧投入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重,健全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的投入保障機制。強化土地政策支持,加大金融扶貧支持力度,創新產業扶貧信貸產品和模式,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產業發展與帶動貧困戶脫貧的掛鉤機制和扶持政策。加大人才和科技支持力度,實施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劃,動員全社會科技力量投入脫貧攻堅主戰場,開展科技精準幫扶行動。
(二)凝聚脫貧攻堅力量。深化滬滇、粵滇扶貧協作,以產業合作、勞務協作、人才支援、資金支持等為協作重點,推進攜手奔小康行動貧困縣全覆蓋,並向貧困村延伸。深入開展定點扶貧,加強與中央牽頭單位和定點單位的協調配合。全面落實省、州(市)、縣(市、區)掛鉤扶貧工作責任,把掛鉤扶貧脫貧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重點,加強工作力量,落實精準幫扶。培養鍛煉過硬的脫貧攻堅幹部隊伍,加強對脫貧一線幹部的關愛激勵。加強軍地脫貧攻堅工作協調。激勵各類企業、社會組織扶貧,深入推進「萬企幫萬村」精準扶貧行動,持續開展「光彩行」活動。大力開展扶貧志願服務活動。
(三)壓實責任強化監督。加強和改善黨對脫貧攻堅工作的領導,壓實責任,從嚴監督。按照「黨政一把手負總責、五級書記抓扶貧」要求,全面落實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脫貧攻堅工作機制,強化黨政一把手責任,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村級黨組織、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幫扶責任人等的責任,層層壓實脫貧攻堅責任。大興調查之風,以問題為導向推動工作改進、推動工作精準,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幹部攻堅克難能力。夯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礎性工作,健全貧困退出機制。堅持最嚴格的考核評估制度,嚴查扶貧領域腐敗、作風、責任落實等方面突出問題。實施脫貧攻堅與基層黨建「雙推進」。
四、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注重激發貧困人口內生動力,健全完善長效穩定脫貧機制,統籌銜接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
(一)激發貧困人口內生動力。加快建立健全緩解相對貧困的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持續改善相對貧困人口的發展條件,增強脫貧地區「造血」功能。注重既扶貧又扶志、扶智,把救濟紓困和內生脫貧結合起來,引導貧困群眾克服等靠要思想,逐步消除精神貧困,加快貧困地區擺脫貧困。持續開展「自強、誠信、感恩」主題實踐活動,注重正向激勵,總結宣傳脫貧典型,用身邊人身邊事示範帶動,樹立勤勞致富的價值導向,營造脫貧光榮的輿論氛圍,引導貧困群眾樹立脫貧的信心和鬥志,促進形成自強自立、爭先脫貧的精神風貌。根據貧困戶技能需求、發展意願等,開展免費實用技能培訓,提升貧困群眾發展生產和務工經商的基本技能,實現可持續穩固脫貧。改進幫扶方式,更多採用生產獎補、勞務補助、以工代賑等方式,引導貧困群眾通過自己辛勤勞動脫貧致富。
(二)統籌銜接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脫貧攻堅期內,貧困地區鄉村振興主要任務是脫貧攻堅。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壓茬推進實施生態宜居搬遷等工程,鞏固易地扶貧搬遷成果。鄉村振興有關支持政策優先向貧困地區傾斜,補齊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短板,以鄉村振興鞏固脫貧成果。
(三)健全長效穩定脫貧機制。嚴格執行貧困退出標准和程序,規范組織實施貧困縣、貧困村、貧困人口退出工作。脫貧攻堅期內扶貧政策保持穩定,貧困縣、貧困村、貧困戶退出後,有關政策保持一段時間。建立完善長效穩定脫貧機制,全面掌握貧困人口「兩不愁、三保障」實現情況、獲得幫扶情況、貧困人口參與脫貧攻堅項目情況等,確保脫貧結果的真實性和准確性,經得住2020年至2021年國家開展的脫貧攻堅普查。
專欄3 精準脫貧十大行動
特色產業脫貧行動。因地制宜加快發展對貧困戶增收帶動作用明顯的種植養殖業、林草業、農產品加工業、特色手工業、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積極培育和推廣有市場、有品牌、有效益的特色產品,大力實施電商扶貧,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貧困戶聯動發展的利益聯結機制。
就業扶貧行動。實施培訓就業工程,對有培訓意願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100%給予職業培訓,100%提供崗位推薦等就業服務,50%以上組織轉移就業。
易地扶貧搬遷行動。堅持以「挪窮窩」與「換窮業」並舉,按照具備搬遷安置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應搬盡搬」的原則,在保質保量完成原計劃的65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搬遷任務的基礎上,完成納入國家規劃的新增34.5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搬遷任務。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搬遷規模達99.5萬人,根據實際條件壓茬推進同步搬遷50萬人。新增搬遷對象聚焦「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6類區域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鼓勵集中居住30戶以下、貧困發生率50%以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尚未達到脫貧出列條件的自然村實施整村搬遷,安置方式以進城入鎮為主。按照以崗定搬、以業定遷原則,加強後續產業發展和轉移就業工作,確保貧困搬遷家庭至少1個勞動力實現穩定就業,實現搬遷1戶、穩定脫貧1戶。
教育脫貧攻堅行動。以保障義務教育為核心,全面落實教育扶貧政策,進一步降低貧困地區特別是深度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義務教育輟學率,穩步提升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質量。確保每個行政村至少建有1所幼兒園。
健康扶貧行動。將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保障范圍。加快推進貧困地區縣、鄉、村三級衛生服務標准化建設,確保每個貧困縣建好1—2所縣級公立醫院(含中醫院),每個鄉鎮有1所標准化衛生院,每個貧困村有1所標准化衛生室。
農村危房改造行動。明確「安全穩固和遮風避雨」的農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保證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規范危房危險等級認定責任和程序,建立危房台賬並實施精準管理,改造1戶、銷檔1房,確保2019年完成建檔立卡貧困戶等4類重點對象危房改造,2020年完成因動態調整新增的4類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任務。
生態保護扶貧行動。創新生態扶貧機制,加大貧困地區生態保護修復力度,實現生態改善和脫貧攻堅雙贏,在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中選聘生態護林員、草管員達到10萬人。推進怒江州林業生態脫貧攻堅區建設。
綜合保障扶貧行動。統籌各類保障措施,建立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為主體,以社會幫扶、社工助力為輔助的綜合保障體系,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依靠產業就業幫扶脫貧的貧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
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改善行動。以示範縣為載體,推進貧困地區「四好農村路」建設,實現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通客車目標。加快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全面解決貧困人口飲水安全問題。實施貧困地區農網改造升級,實現大電網延伸覆蓋至全部縣城。推進貧困地區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統籌推進網路覆蓋、農村電商、網路扶智、信息服務、網路公益等五大工程向縱深發展。提升貧困地區人居環境,實現戶有新樣、村有新貌。
扶貧扶志行動。深入開展「自強、誠信、感恩」主題實踐活動,創辦脫貧攻堅「農民夜校」「講習所」等,加強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弘揚自尊、自愛、自強精神,防止政策養懶漢、助長不勞而獲和「等靠要」等不良習氣。鼓勵各地區總結推廣脫貧典型,宣傳表彰自強不息、自力更生脫貧致富的先進事跡和先進典型,用身邊人身邊事示範帶動貧困群眾。
Ⅷ 雲南省養殖扶貧項目
1986年3月,按照省委抄、省政府《關於成立省委、省人民政府貧困山區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了機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委農村工作部。1994年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配置、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將省扶貧確定為省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副廳級辦事機構。1997年6月,升格為正廳級單位,省扶貧辦是雲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扶貧開發工作的常設辦事機構。2009年,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機構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雲廳字[2009)2號),設立了雲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為雲南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正廳級。辦公地點在昆明市穿金路199號。
Ⅸ 根據《雲南省扶貧開發條例》,有哪些行為
《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動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個人幫助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提高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自力更生、社會幫扶、合力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農村扶貧標准、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
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確認機制,並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初步確認的農村扶貧開發對象進行調查核實和公示,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並公布。
第五條 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范圍是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其他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貧困鄉(鎮)、貧困村。
農村扶貧開發具體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農村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的具體工作,並配備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的人員。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激勵機制,鼓勵扶貧對象通過勤勞致富實現穩定脫貧,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二章 扶貧開發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第十條 扶貧、發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產業扶貧、整鄉推進、整村推進、安居工程、易地搬遷、就業促進、以工代賑等專項扶貧措施,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扶貧對象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重點工程和項目,優先審批貧困地區產業項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農村貧困地區的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等應當執行定點掛鉤扶貧責任制度,制定幫扶措施,履行幫扶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中央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發達地區開展定點幫扶和對口幫扶。
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執行稅費減免政策,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民間組織和個人到貧困地區開展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商務貿易等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開展扶貧開發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境外資金和技術依法參與農村扶貧開發。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並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省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不低於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的30%。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農村貧困地區的信貸支持和基層金融服務網點建設,支持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特色農業保險的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建設用地給予優先保障,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優先滿足扶貧項目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貧困地區的大中型建設項目貧困影響評價和扶助補償制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力扶貧制度,制定優惠政策措施,加強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扶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各類人才,扶持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支持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專業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開展服務。
第三章 項目和資金
第二十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提出應當聽取項目所在地群眾意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公開公示後,列入項目實施計劃。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權審批農村扶貧開發項目。
經批準的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執行項目責任、合同管理、公示公告、竣工驗收、績效評價、檔案登記、後續管理等制度,並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農村扶貧開發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包括: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信貸扶貧資金;
(三)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改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培育特色優勢產業、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
信貸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扶持扶貧對象產業發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
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由幫扶單位根據幫扶地的實際需要確定用途。
社會捐贈資金按照捐贈者的意願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村扶貧開發情況。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村務公開、政務公開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
社會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向捐贈者反饋,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扶貧開發責任,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定點幫扶和駐村幫扶單位實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條 財政、扶貧開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制度,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扶貧開發、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監測統計體系,完善監測統計制度,加強動態監測評估,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被檢查單位、個人應當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賬冊、單據和其他資料,配合檢查相關項目、工程、場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超越許可權審批或者未經批准變更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優惠待遇;
獲得經濟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