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文化旅遊的定義
旅遊文化內涵及分類
文化的本質在於創新,旅遊文化不是旅遊和文化的簡單相加,也不是各種文化的大雜燴,它是傳統文化和旅遊科學相結合而產生的一種全新的文化形態。
對於旅遊文化來說,其他各種文化都是「原材料」。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頭腦中原有的思想觀念、心理特徵、思維方式等文化因素與目的地的異質文化因素的相互碰撞與結合,逐漸形成一種新的文化形態。
而旅遊經營者經過潛心地研究本國本民族的傳統文化,並進行適當的取捨,吸收一些外來文化,精心加工、組織和開發成為供旅遊者觀賞或享受的旅遊文化產品,創造了旅遊文化;旅遊客體本身反映著人的智慧和力量,有相當的文化因素的成分,它是人們內心的價值觀、審美觀等精神因素的外在表現,其本身也是旅遊文化的不可缺的組成部分。
因此,所謂旅遊文化實際上是以一般文化的內在價值為依據,以行、吃、住、游、購、娛六大要素為依託,以旅遊主體、旅遊客體、旅遊介體和旅遊研究之間的相互關系為基礎的,在旅遊活動過程中業已形成的觀念形態及其外在表現的總和。它既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
旅遊文化的內涵十分豐富,外延也相當寬泛。「既涉及歷史、地理、民族宗教、飲食服務、園林建築、民俗娛樂與自然景觀等旅遊客體文化領域;又涉及旅遊者自身文化素質、興趣愛好、行為方式、思想信仰等文化主體領域;更涉及旅遊業的服務文化、商品文化、管理文化、導游文化、政策法規等旅遊介體文化。「
(註:林永匡:「弘揚優秀文化,強化陣地意識」[N],《中國旅遊報》,2000年1月17日。)
此外,還涉及到旅遊學、旅遊心理學、旅遊市場營銷學、旅遊管理學、旅遊社會學、旅遊文化學、旅遊美學等對旅遊活動進行研究的綜合領域。
從旅遊文化的結構體系來看,應包括最外層的物質文化,如建築、園林、器物、工具、飲食、服飾等,這些都是有形的,有能被人的感知器官所能感受到的物質形態。
旅遊文化的中間層次包括制度文化和行為文化兩個方面。
制度文化是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處理個人與他人、個體與群體之間關系的產物,包括旅遊活動參與者應遵守的法律、規章以及職業道德等約束機制,它是旅遊行為的定型化、程序化、道德化,主要由政府、集團、機構等運用強制手段制訂和實施。
旅遊行為文化,則主要是指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在旅遊活動中的約定俗成的習慣定勢行為,如禮俗、禮儀、民風、民俗、行為舉止和服務方式等。它實際上是旅遊者或旅遊經營者的個體的自發性行為,是其內在的價值觀念、審美情趣、思維方式等因素在其行動中的表現。
旅遊文化的核心層是精神文化或叫心態文化,它是旅遊活動參與者的文化心態及其在觀念形態上的表現,包括社會心理和社會意識形態,由價值觀念、審美追求、道德情感、思維方式等主體因素構成。
這四者之間的關系是由客體到主體緊密相連、不可或缺的關系。物質文化是旅遊文化的外在顯現或外在的物化,能夠直接為人所感知,也因其有形故易於模仿和創造,但要真正具有魅力必須在物態化的背後體現出創造者的一種精神、觀念和追求。
心態文化是旅遊文化的核心,必須有意識地外化於物態,才能為人所感知,為人所了解,從而使自己的觀念、追求、情趣、情感等能引起他人的共鳴。因此,物態文化和心態文化互為表裡地對立統一於整個旅遊活動中。
而制度文化和行為文化則是由物態到心態的中間性的過渡環節,具有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度文化是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旅遊層次,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具有保證方向和指南的意義。
而行為文化對於提高旅遊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保證服務質量、增強競爭力等方面也是不可缺少的。旅遊服務人員標准、優雅的服務,能使旅遊者感到旅遊的莫大快樂;旅遊者良好的行為舉止,既是人類文明的象徵,也能減少和接待地居民間的不必要的沖突。
正確而深刻地理解旅遊文化的內涵,並對其進行科學的分類,是我們加強旅遊文化建設的前提條件,它將使旅遊文化建設更具有針對性、目的性和實際操作性。
回答者:luoiu - 助理 二級 10-10 14:37
文化的本質在於創新,旅遊文化不是旅遊和文化的簡單相加,也不是各種文化的大雜燴,它是傳統文化和旅遊科學相結合而產生的一種全新的文化形態。
對於旅遊文化來說,其他各種文化都是「原材料」。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頭腦中原有的思想觀念、心理特徵、思維方式等文化因素與目的地的異質文化因素的相互碰撞與結合,逐漸形成一種新的文化形態。
而旅遊經營者經過潛心地研究本國本民族的傳統文化,並進行適當的取捨,吸收一些外來文化,精心加工、組織和開發成為供旅遊者觀賞或享受的旅遊文化產品,創造了旅遊文化;旅遊客體本身反映著人的智慧和力量,有相當的文化因素的成分,它是人們內心的價值觀、審美觀等精神因素的外在表現,其本身也是旅遊文化的不可缺的組成部分。
因此,所謂旅遊文化實際上是以一般文化的內在價值為依據,以行、吃、住、游、購、娛六大要素為依託,以旅遊主體、旅遊客體、旅遊介體和旅遊研究之間的相互關系為基礎的,在旅遊活動過程中業已形成的觀念形態及其外在表現的總和。它既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
旅遊文化的內涵十分豐富,外延也相當寬泛。「既涉及歷史、地理、民族宗教、飲食服務、園林建築、民俗娛樂與自然景觀等旅遊客體文化領域;又涉及旅遊者自身文化素質、興趣愛好、行為方式、思想信仰等文化主體領域;更涉及旅遊業的服務文化、商品文化、管理文化、導游文化、政策法規等旅遊介體文化。「
(註:林永匡:「弘揚優秀文化,強化陣地意識」[N],《中國旅遊報》,2000年1月17日。)
此外,還涉及到旅遊學、旅遊心理學、旅遊市場營銷學、旅遊管理學、旅遊社會學、旅遊文化學、旅遊美學等對旅遊活動進行研究的綜合領域。
從旅遊文化的結構體系來看,應包括最外層的物質文化,如建築、園林、器物、工具、飲食、服飾等,這些都是有形的,有能被人的感知器官所能感受到的物質形態。
旅遊文化的中間層次包括制度文化和行為文化兩個方面。
制度文化是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處理個人與他人、個體與群體之間關系的產物,包括旅遊活動參與者應遵守的法律、規章以及職業道德等約束機制,它是旅遊行為的定型化、程序化、道德化,主要由政府、集團、機構等運用強制手段制訂和實施。
旅遊行為文化,則主要是指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在旅遊活動中的約定俗成的習慣定勢行為,如禮俗、禮儀、民風、民俗、行為舉止和服務方式等。它實際上是旅遊者或旅遊經營者的個體的自發性行為,是其內在的價值觀念、審美情趣、思維方式等因素在其行動中的表現。
旅遊文化的核心層是精神文化或叫心態文化,它是旅遊活動參與者的文化心態及其在觀念形態上的表現,包括社會心理和社會意識形態,由價值觀念、審美追求、道德情感、思維方式等主體因素構成。
這四者之間的關系是由客體到主體緊密相連、不可或缺的關系。物質文化是旅遊文化的外在顯現或外在的物化,能夠直接為人所感知,也因其有形故易於模仿和創造,但要真正具有魅力必須在物態化的背後體現出創造者的一種精神、觀念和追求。 旅遊者的旅遊行為是一種文化消費行為,其外出旅遊的動機和目的在於獲得精神上的享受和心理上的滿足;而旅遊經營者要達到盈利的目的就必須提供一種能滿足旅遊者文化享受的旅遊產品。
無論是自然旅遊資源還是人文旅遊資源,其要吸引和激發起旅遊者的旅遊動機,就必須具有魅力無窮、獨具特色的民族、地方文化內涵,滿足人們對科學、史學、文學、藝術和社會學等方面的不同需求。因此,旅遊的文化本質特徵必然要求在發展旅遊業的過程中優先發展旅遊文化。
其次,旅遊文化是一個國家旅遊業保持自身特色的決定因素。人們常說:「民族的東西是獨特的,文化的流傳是久遠的。"
心態文化是旅遊文化的核心,必須有意識地外化於物態,才能為人所感知,為人所了解,從而使自己的觀念、追求、情趣、情感等能引起他人的共鳴。因此,物態文化和心態文化互為表裡地對立統一於整個旅遊活動中。
而制度文化和行為文化則是由物態到心態的中間性的過渡環節,具有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度文化是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旅遊層次,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具有保證方向和指南的意義。
而行為文化對於提高旅遊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保證服務質量、增強競爭力等方面也是不可缺少的。旅遊服務人員標准、優雅的服務,能使旅遊者感到旅遊的莫大快樂;旅遊者良好的行為舉止,既是人類文明的象徵,也能減少和接待地居民間的不必要的沖突。
正確而深刻地理解旅遊文化的內涵,並對其進行科學的分類,是我們加強旅遊文化建設的前提條件,它將使旅遊文化建設更具有針對性、目的性和實際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