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何我國經濟能迅速扭轉一季度大幅下降的不利局面
2020年2月24日,在國新辦發布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財政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復工復產作出回應。復工復產是化解疫情不利影響,保持經濟社會平穩有序發展的關鍵。國家發展改革委正會同有關部門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分類有序推進企業復工復產、抓好重要物資保障。讓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做好防疫物資保障很關鍵,防疫物資生產供應的跟上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保障。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等相關部門表示,在繼續加強疫情防控的同時,分區分級有序推動企業復工復產,使人流、物流、資金流有序轉動起來。同時將視疫情防控需要繼續加強政策支持,推動重點物資生產企業上下游產業鏈的協同復產,在優先保障湖北一線急需的同時滿足復工復產和社會公眾的需要。
2020年10月1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數據,初步核算,前三季度國內生產總值722786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0.7%。疫情大考下今年中國經濟已實現正增長,分季度看,在一季度同比下降6.8%、二季度同比增長3.2%的基礎上,三季度增速加快至4.9%,呈現穩定恢復增長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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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我作為一家企業,如何知曉自己是否屬於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是否需要申請
按照《財政抄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目前稅務總局與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名單一事正在對接,將盡快明確相關事宜。
『叄』 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以後,還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後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稱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號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情形,不屬於2號公告規定的退稅後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適用范圍。
『肆』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報享受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九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相關設備,可以適用什麼稅收政策
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回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答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一條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陸』 我公司是國家發改委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請問2月份可以去稅務局申請留抵退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納稅申報期內,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然後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量留抵退稅。
『柒』 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時,也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嗎
不需要。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全額退還其2020年1月1日以後形成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這一政策實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