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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文化產業

發布時間:2021-01-12 11:26:44

Ⅰ 為什麼國務院通過了《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傳媒板塊還跌那麼多

《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對傳媒板塊肯定有影響,應該是一個利好,但不大。為什專么利好公布後傳媒板塊卻下屬跌了呢,因為大家還沒有從熊市思維力里走出來,見利好先撤退!

既然大盤今天都補了3215——3312的缺口,行情會向從深發展,對傳媒板塊而言,不是反彈而是向上突破(目前可能要調整幾天,因為補缺後,大盤也有回調的要求)。

短期被套不能著急!

Ⅱ 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文件內容

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以改革創新和科技進步為動力,以知識產權保護利用和創新型人力資源開發為核心,牢固樹立綠色節能環保理念,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強化創新驅動,增強創新動力,優化發展環境,切實提高我國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整體質量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大力推進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更好地為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服務,為擴大國內需求、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服務。(二)基本原則。統籌協調,重點突破。統籌各類資源,加強協調配合,著力推進文化軟體服務、建築設計服務、專業設計服務、廣告服務等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裝備製造業、消費品工業、建築業、信息業、旅遊業、農業和體育產業等重點領域融合發展。根據不同地區實際、不同產業特點,鼓勵先行先試,發揮特色優勢,促進多樣化、差異化發展。市場主導,創新驅動。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協同,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扶持引導,實施支持企業創新政策,打破行業和地區壁壘,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促進技術創新、業態創新、內容創新、模式創新和管理創新,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產業化、專業化、集約化、品牌化發展,促進與相關產業深度融合,催生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滿足新需求。文化傳承,科技支撐。依託豐厚文化資源,豐富創意和設計內涵,拓展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利用途徑,促進文化遺產資源在與產業和市場的結合中實現傳承和可持續發展。加強科技與文化的結合,促進創意和設計產品服務的生產、交易和成果轉化,創造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新產品,實現文化價值與實用價值的有機統一。(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的先導產業作用更加強化,與相關產業全方位、深層次、寬領域的融合發展格局基本建立,相關產業文化含量顯著提升,培養一批高素質人才,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品牌,建設一批特色鮮明的融合發展城市、集聚區和新型城鎮。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增加值占文化產業增加值的比重明顯提高,相關產業產品和服務的附加值明顯提高,為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二、重點任務(一)塑造製造業新優勢。支持基於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新需求的設計應用研究,促進工業設計向高端綜合設計服務轉變,推動工業設計服務領域延伸和服務模式升級。汽車、飛機、船舶、軌道交通等裝備製造業要加強產品的外觀、結構、功能等設計能力建設。以打造品牌、提高質量為重點,推動生活日用品、禮儀休閑用品、家用電器、服裝服飾、家居用品、數字產品、食品、文化體育用品等消費品工業向創新創造轉變,增加多樣化供給,引導消費升級。支持消費類產品提升新產品設計和研發能力,加強傳統文化與現代時尚的融合,創新管理經營模式,以創意和設計引領商貿流通業創新,加強廣告營銷策劃,增加消費品的文化內涵和附加值,健全品牌價值體系,形成一批綜合實力強的自主品牌,提高整體效益和國際競爭力。(二)加快數字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傳播、消費的數字化、網路化進程,強化文化對信息產業的內容支撐、創意和設計提升,加快培育雙向深度融合的新型業態。深入實施國家文化科技創新工程,支持利用數字技術、互聯網、軟體等高新技術支撐文化內容、裝備、材料、工藝、系統的開發和利用,加快文化企業技術改造步伐。大力推動傳統文化單位發展互聯網新媒體,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提升先進文化互聯網傳播吸引力。深入挖掘優秀文化資源,推動動漫遊戲等產業優化升級,打造民族品牌。推動動漫遊戲與虛擬模擬技術在設計、製造等產業領域中的集成應用。全面推進三網融合,推動下一代廣播電視網和互動式網路電視等服務平台建設,推動智慧社區、智慧家庭建設。加強通訊設備製造、網路運營、集成播控、內容服務單位間的互動合作。提高數字版權集約水平,健全智能終端產業服務體系,推動產品設計製造與內容服務、應用商店模式整合發展。推進數字電視終端製造業和數字家庭產業與內容服務業融合發展,提升全產業鏈競爭力。推進數字綠色印刷發展,引導印刷復制加工向綜合創意和設計服務轉變,推動新聞出版數字化轉型和經營模式創新。(三)提升人居環境質量。堅持以人為本、安全集約、生態環保、傳承創新的理念,進一步提高城鄉規劃、建築設計、園林設計和裝飾設計水平,完善優化功能,提升文化品位。注重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加強城市建設設計和景觀風貌規劃,突出地域特色,有效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提高園林綠化、城市公共藝術的設計質量,建設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形象鮮明的特色文化城市。加強村鎮建設規劃,培育村鎮建築設計市場,建設環境優美、設施完備、幸福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貫徹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建築設計理念,推進技術傳承創新,積極發展綠色建築。因地制宜融入文化元素,加快相關建築標准規范的更新或修訂。完善建築、園林、城市設計、城鄉規劃等設計方案競選制度,重視對文化內涵的審查。鼓勵裝飾設計創新,引領裝飾產品和材料升級。(四)提升旅遊發展文化內涵。堅持健康、文明、安全、環保的旅遊休閑理念,以文化提升旅遊的內涵質量,以旅遊擴大文化的傳播消費。支持開發康體、養生、運動、娛樂、體驗等多樣化、綜合性旅遊休閑產品,建設一批休閑街區、特色村鎮、旅遊度假區,打造便捷、舒適、健康的休閑空間,提升旅遊產品開發和旅遊服務設計的人性化、科學化水平,滿足廣大群眾個性化旅遊需求。加強自然、文化遺產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大力發展紅色旅遊和特色文化旅遊,推進文化資源向旅遊產品轉化,建設文化旅遊精品。加快智慧旅遊發展,促進旅遊與互聯網融合創新,支持開發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風情的旅遊演藝精品和旅遊商品,鼓勵發展積極健康的特色旅遊餐飲和主題酒店。(五)挖掘特色農業發展潛力。提高農業領域的創意和設計水平,推進農業與文化、科技、生態、旅遊的融合。強化休閑農業與鄉村旅遊經營場所的創意和設計,建設集農耕體驗、田園觀光、教育展示、文化傳承於一體的休閑農業園。注重農村文化資源挖掘,不斷豐富農業產品、農事景觀、環保包裝、鄉土文化等創意和設計,著力培育一批休閑農業知名品牌,提升農產品附加值,促進創意和設計產品產業化。發展樓宇農業、陽台農藝,進一步拓展休閑農業發展空間。支持專業農產品市場建設特色農產品展覽展示館(園),推進特色農產品文化宣傳交流。建立健全地理標志的技術標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與檢測體系,扶持地理標志產品,加強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商標的注冊和保護。支持農業企業申報和推介綠色環保產品和原產地標記,鼓勵利用信息技術創新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農產品營銷模式。(六)拓展體育產業發展空間。積極培育體育健身市場,引導大眾體育消費。豐富傳統節慶活動內容,支持地方根據當地自然人文資源特色舉辦體育活動,策劃打造影響力大、參與度高的精品賽事,推動體育競賽表演業全面發展。鼓勵發展體育服務組織,以賽事組織、場館運營、技術培訓、信息咨詢、中介服務、體育保險等為重點,逐步擴大體育服務規模。推動與體育賽事相關版權的開發與保護,進一步放寬國內賽事轉播權的市場競爭范圍,探索建立與體育賽事相關的版權交易平台。加強體育產品品牌建設,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體育產品,提升市場競爭力。促進體育衍生品創意和設計開發,推進相關產業發展。(七)提升文化產業整體實力。堅持正確的文化產品創作生產方向,著力提升文化產業各門類創意和設計水平及文化內涵,加快構建結構合理、門類齊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創意、競爭力強的現代文化產業體系,推動文化產業快速發展。鼓勵各地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不斷推出原創文化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新的藝術樣式,推動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強化與規范新興網路文化業態,創新新興網路文化服務模式,繁榮文學、藝術、影視、音樂創作與傳播。加強舞美設計、舞檯布景創意和舞台技術裝備創新。堅持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相結合,促進藝術衍生產品、藝術授權產品的開發生產,加快工藝美術產品、傳統手工藝品與現代科技和時代元素融合。完善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功能,提高展陳水平。三、政策措施(一)增強創新動力。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創新、創意和設計激勵機制。加強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完善有利於創意和設計發展的產權制度。完善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等法律法規,加強數據保護等問題研究。加強知識產權監督執法,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完善維權援助機制。優化知識產權申請與審查制度,建立並完善專利優先審查通道和軟體著作權快速登記通道,健全便捷高效的商標注冊審查體系。完善知識產權入股、分紅等形式的激勵機制和管理制度。活躍知識產權交易,促進知識產權的合理有效流通。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綜合能力,培育一批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鼓勵企業、院校、科研機構成立戰略聯盟,引導創意和設計、科技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加大聯盟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建設,推行知識產權集群式管理。(二)強化人才培養。推動實施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人才扶持計劃,打破體制壁壘,掃除身份障礙,營造有利於創新型人才健康成長、脫穎而出的制度環境。優化專業設置,鼓勵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強專業(學科)建設和理論研究。鼓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才培養納入職業教育體系,發揮職業教育在文化傳承創新中的重要作用,重點建設一批民族文化傳承創新專業點。推動民間傳統手工藝傳承模式改革,培養一批具有文化創新能力的技術技能人才。積極推進產學研用合作培養人才,發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扶持和鼓勵相關行業和產業園區、龍頭企業與普通本科高校、職業院校及科研機構共同建立人才培養基地,支持符合條件的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探索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創意和設計與經營管理結合的人才培養新模式,加快培養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加大核心人才、重點領域專門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國際化人才的培養和扶持力度,造就一批領軍人物。完善政府獎勵、用人單位獎勵和社會獎勵互為補充的多層次創意和設計人才獎勵體系,對各類創意和設計人才的創作活動、學習深造、國際交流等進行獎勵和資助。加強創業孵化,加大對創意和設計人才創業創新的扶持力度。規范和鼓勵舉辦國際化、專業化的創意和設計競賽活動,促進創意和設計人才的創新成果展示交易。積極利用各類引才引智計劃,引進海外高端人才。健全符合創意和設計人才特點的使用、流動、評價和激勵體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落實國有企業、院所轉制企業、職業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院所創辦企業的股權激勵政策,推進職業技能鑒定和職稱評定工作,加強人才科學管理。(三)壯大市場主體。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支持專業化的創意和設計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打造中小企業集群。鼓勵挖掘、保護、發展中華老字型大小等民間特色傳統技藝和服務理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創意和設計企業,支持設計、廣告、文化軟體工作室等各種形式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意和設計優勢企業根據產業聯系,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業務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設立工業設計中心,建設一批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積極推進相關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鼓勵國有文化企業引進戰略資本,實行股份制改造,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領域。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擴大產品和服務出口,通過海外並購、聯合經營、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推進文化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放開建築設計領域外資准入限制。圍繞提升產業競爭力,建立健全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技術標准體系,加快制定修訂一批相關領域的重要國家標准。鼓勵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參與制定國際標准,支持自主標准國際化。(四)培育市場需求。加強全民文化藝術教育,提高人文素養,推動轉變消費觀念,激發創意和設計產品服務消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補貼居民文化消費,擴大文化消費規模。鼓勵企業應用各類設計技術和設計成果,開展設計服務外包,擴大設計服務市場。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方式,加大政府對創意和設計產品服務的采購力度。消除部門限制和地區分割,促進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國內市場。充分利用上海、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等市場及文化產業、廣告、設計等展會,規范交易秩序,提升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和網路化水平,促進產品和服務交易。鼓勵電子商務平台針對創意和設計提供專項服務,幫助小微企業、創意和設計創業人才拓展市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國家許可范圍內,根據自身特點建設區域性和行業性交易市場。在商貿流通業改造升級中,運用創意和設計促進專業市場和特色商業街等發展。鼓勵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等生活服務企業在店面裝飾、產品陳列、商品包裝和市場營銷上突出創意和設計,更加註重節能環保,順應消費者需求。(五)引導集約發展。依託現有各類文化、創意和設計園區基地,加強規范引導、政策扶持,加強公共技術、資源信息、投資融資、交易展示、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等服務能力建設,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促進各類園區基地提高效益、發揮產業集聚優勢。鼓勵各地根據資源條件和產業優勢,明確發展重點,科學規劃建設融合發展集聚區,打造區域性創新中心和成果轉化中心。建立區域協調機制與合作平台,加強產業集群內部的有機聯系,形成合理分工與協作,構建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區域發展格局。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組織實施基礎性、引導性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提升產業整體素質,增強發展後勁。(六)加大財稅支持。增加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加大對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支持力度。在體現綠色節能環保導向、增強可操作性的基礎上,完善相關稅收扶持政策。在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領域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點,將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內容納入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創意和設計費用,執行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營業稅免稅。落實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對納入增值稅徵收范圍的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對國家重點鼓勵的創意和設計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七)加強金融服務。建立完善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鼓勵企業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集合信託和集合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支持金融機構選擇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項目貸款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小微企業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適合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的融資品種,拓展貸款抵(質)押物的范圍,完善無形資產和收益權抵(質)押權登記公示制度,探索開展無形資產質押和收益權抵(質)押貸款等業務。建立社會資本投資的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各類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服務。鼓勵保險公司加大創新型文化保險產品開發力度,提升保險服務水平,探索設立專業文化產業保險組織機構,促進文化產業保險發展。政府引導,推動設立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投資基金。積極引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及各類投資機構投資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領域。(八)優化發展環境。評估清理現有行政審批事項,確需保留的,要精簡審批流程,嚴控審批時限,公開審批標准,提高審批效率。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利用存量房產、原有土地興辦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廣告領域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范圍嚴格限定在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清理其他不合理收費,推動落實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用水、用電、用氣、用熱與工業同價。完善城鄉規劃、建築設計收費制度,鼓勵和推行優質優價。創新政府支持方式,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加強人才隊伍建設,資助創業孵化,開展研討交流等。

Ⅲ 黨中央國務院為什麼做出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戰略決策

改革開放三十年,西方思想的沖擊太大了,影響執政根基。
所以要加快發展文化產業,重振傳統文化的威信和作用力。

Ⅳ 國家對於文化產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戰略;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推動力量。
稅收是調節經濟運行的杠桿和手段。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方便廣大文化企業更好地知曉、理解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將文化產業涉及的稅種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納稅人查閱使用。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三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六)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二、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四、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五、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六、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七、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八、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九、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一、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二、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十三、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四、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五、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十六、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十七、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十八、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二、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
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於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五、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上述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
進口關稅
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免稅商品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營業稅優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除另有明確期限規定外,文化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2.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3.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暫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業其他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部分省市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122號)規定,對本通知所列企業根據省級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標准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房產稅優惠政策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Ⅳ 國家扶持文化產業優惠政策

「文化產業建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發展目標
《「十二五」時期文化產業倍內增容計劃》(《倍增計劃》)
鼓勵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經營政策
培植大型文化服務企業政策
發揮各地區和各民族文化特色的政策
文化服務貿易的保護與開放政策
政府購買/補貼/專款扶助政策
財政投資/注資傾斜政策
金融便利/貼息貸款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差別稅率政策、稅金減免政策、稅利返還政策等)

Ⅵ 有政府政策支持的文化產業包括哪些,相關的政策具體包括哪些

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

http://www.yfzs.gov.cn/ 2005-08-10 12:57:29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財稅[200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現將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
新辦文化企業,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後登記注冊,從無到有設立的文化企業。原有文化企業分立、改組、轉產、合並、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業,都不能視為新辦文化企業。
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范圍見附件。
二、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四、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徵企業所得稅。
五、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徵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七、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資料庫、電子出版物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統一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八、對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電影製片廠或經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電影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徵增值稅。
九、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
十、本通知所稱文化產業是指新聞出版業、廣播影視業和文化藝術業,文化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事業單位。
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范圍

抄送:中宣部,國務院辦公廳,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駐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附件:

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范圍

1.文藝表演團體;
2.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
3.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展覽的企業;
4.從事演出活動的劇場(院)、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
5.經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文物商店;
6.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製作、發行的企業;
7.從事廣播電視(含付費和數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節目及電影出口貿易的企業;
8.從事電影(含數字電影)製作、洗印、發行、放映的企業;
9.從事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經營、節目集成播出推廣以及接入服務推廣的企業;
10.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的企業;
11.從事移動電視、手機電視、網路電視、視頻點播等視聽節目業務的企業;
12.從事與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出版物相關的知識產權自主開發和轉讓的企業;從事著作權代理、貿易的企業;
13.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路圖書、網路報紙、網路期刊、網路音像製品、網路電子出版物、網路游戲軟體、網路美術作品、網路視聽產品開發和運營的企業;以互聯網為手段的出版物銷售企業;
14.從事出版物、影視、劇目作品、音樂、美術作品及其他文化資源數字化加工的企業;
15.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企業;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業,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全國或區域出版物發行連鎖經營企業、出版物進出口貿易企業、建立在縣及縣以下以零售為主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17.經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只讀類光碟復制企業、可錄類光碟生產企業;
18.採用數字化印刷技術、電腦直接製版技術(CTP)、高速全自動多色印刷機、高速書刊裝訂聯動線等高新技術和裝備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企業。

Ⅶ 十八大報告強調要使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的原因

目前是,樓市、股市還是支柱,股市不爭氣,樓市太泡沫,不能指望。所以,在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將文化產業提出來了。這既是一個話題,也是一個希望,但願文化產業能成氣候。

Ⅷ 國家對待文化產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1、降低准入門檻

對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有了一些明確的政策規定。鼓勵民營資本、外資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產業領域,特別是要參與國有文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最終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發展格局。

2、財政資金的支持力度比較大,也非常明確

現在中央財政和部分地區的地方財政都已經設立了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央財政要明顯增加專項資金的規模,主要工作是以貸款貼息、項目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來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這方面也需要進一步細化。

3、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使其作為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推動文化企業並購重組,推動文化資源的整合和文化產業的結構調整,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現在這個基金管理公司已經成立,主要是由財政部採取注資的方式,吸收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的資金,採取市場化的方式來運作。

4、鼓勵上市融資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主板、創業板進行上市融資,同時明確要求現在已經上市的文化企業要通過多種形式作為戰略投資者推動文化企業的並購重組。

5、明確提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的問題

隨著文化產業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文化產業的影響面越來越大,但是現在發展文化產業當中所面臨的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人才的極其匱乏,特別是懂經營、善管理的人才極少。

下一步要通過引進、培訓甚至在高等院校設立專門的學院來加快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也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在國外吸引一些專門人才投身於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6,明確提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問題

文化產業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內容生產,內容生產必然會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一方面要加大現有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7、深化文化體制改革

對深化文化體制改革要從「三個一批」來理解——做優做強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停辦退出一批——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推動文化資源向優勢企業適度集中。

Ⅸ 國務院批准多少個文化產業園

西安曲江文化產業園,上海張江,深圳華僑城,沈陽棋盤山,北京798,曲阜新區回,麓湖山文化產業園,北京國家答級動漫遊戲產業園。韶關文化園,長沙文化園,天津8號院創意產業園,運河天地,南京創意東8區,廣州信義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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