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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種子產業發展情況發言提綱

發布時間:2021-01-11 13:32:04

㈠ 我國苗木產業發展戰略

我國苗木產業 越來越細化 總體看好

㈡ 吉林省林木種子調制儲備中心怎麼樣

簡介:吉林省林木抄種子調制儲備中襲心始建於1952年,原址在吉林市北山公園後,當時名稱叫吉林省林業廳林木種子庫(省政府設在吉林市),後經幾次更名分別為吉林省林業廳吉林種子庫、吉林省吉林林木種子庫、吉林省吉林林木種子管理站。2002年更名為吉林省林木良種站,2006年12月正式組建吉林省林木種子調制儲備中心,總部從吉林市遷至長春市雙陽區奢嶺鎮。
注冊資本:1807萬人民幣

㈢ 林木種子產量測定是什麼

(determination of tree seed yield)

(王九齡)

對預定要采種的林分以及母樹林、種子園的種實產量或其生產潛力進行測定的一項技術工作。在林木開花前後及果實發育期間預估未來可能收成的豐歉,稱為林木種實產量的預測。在林木種實臨近成熟或已經成熟時調查測定其實際產量,稱為林木種實產量的實測。種子產量測定工作的目的在於:了解各種采種林分的結實情況,以便制定采種計劃和進行各項物質准備;了解林木結實規律和各種撫育管理措施的經濟效果,從而可不斷地增加種子產量和改善種子品質。

林木種子產量預測

主要在林木開花前至種子達到生理成熟這一階段中進行。採用的方法有以下幾種:①目測法:在結實前一年的秋季調查花芽、葉芽數量和著生狀況,在結實當年開花期調查開花數量和雌雄花比例,以及在結實當年調查正在發育又接近成熟的果實(或球果)數量等,然後據此查閱按一定標准製成的分級表,找出所屬種實產量豐產水平。②標准枝法:在林木開花前後和種實成熟前選適齡結實母樹10~25株,自樹冠外圍截取枝條若干,統計其全部花、果數量,折算單位枝條長度的花、果數量平均值,再以此平均值從產量等級表查出所屬等級,用以代表該年種實產量的豐歉。③氣象條件法:林木結實量與前一年的降水量、氣溫、空氣濕度飽和差等氣象條件關系密切。因此根據結實前一年的天氣狀況,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判斷當年種實產量水平。以上幾種方法所獲的結果,都是種實的相對產量。

林木種實產量實測

方法有:①實測全部果實法:設置面積為0.05~0.25公頃的標准地,採摘其上所有林木當年成熟的果實(包括球果),稱出重量,折算為單位面積種實產量。有些樹種的果實可經過取種、稱重,換算出單位面積種子產量、出種率。此法獲得結果比較准確,但較費時間。②平均樣木法:林木的胸徑與結實量呈直線關系,因此,選擇相當數量的樣木,就可以推算單位面積或整個林分的種實產量。具體做法是,在林內設置面積不小於0.25公頃的標准地,從中選5株(或5株以上)與林分平均胸徑相同或相近的林木做樣木,採摘其全部種實,求出單株平均結實量,再根據株數進一步推算整個標准地和單位面積的種實產量。③徑級木法:先在標准地上目測找出結實母樹的最小直徑,再以此為起點,將林木分為若干徑級,從每一徑級中選取樣木5~10株,統計其上種實數量,進而推算單位面積及全林分產量。④地面收集法:在林內均勻地設置若干小樣方或收集器,定時定期記數其上(或其內)脫落的種實數量。根據樣方或收集器的面積及數量,推算單位面積脫落的種實產量。這種方法適用於種實成熟後,迅速大量脫落的樹種。以上方法所確定的種實產量,均為單位面積的絕對產量。

見林木結實。

㈣ 什麼是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

《林抄木種子生產經營許襲可證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五條規定,林木種子經營者在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重新申請辦理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這里的「有效區域」是指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范圍,即林木種子經營者持有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從事林木種子經營行為的有效范圍。
有效區域的范圍決定林木種子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和林木種子經營者在設立分支機構時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重要內容。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核發該證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國家林業局核發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區域為全國,縣級以上地方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其管轄的本行政區域內。
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不是該證持有者林木種子的最終使用區域,而是該證持有者經營銷售其種子行為的發生區域。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區域內自行銷售或由其分支機構銷售,也可以書面委託有效區域內其他種子經營者代銷。

㈤ 如何開展林木種子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是指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木質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於林業生產和國土綠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四條從事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按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從事林木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申請
第六條從事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生產的或者從事林木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申請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產者基本情況、生產品種、技術人員、設施設備情況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生產用地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采種林分證明及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三)林木種子檢驗、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申請領取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國家林業局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第八條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品種、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情況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
(三)林木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和種苗檢驗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林木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申請領取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國家林業局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自有品種的證明或者選育目的品種情況介紹。
申請領取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具有林木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的證明。
第三章審核和發放
第九條主要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包括苗木)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達到2000萬元的種子公司和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林業局核發。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或者審核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提供的有關材料及生產用地、生產機械、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儀器設備等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或者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或審核的機關,並說明理由、退還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
(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無檢疫性病蟲害;
(三)具有按照有關標准、規定建立或者確定的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種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產、檢驗設施和資金;
(五)具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其中大田育苗面積不足50畝的,應當具有技術員或者育苗熟練人員;大田育苗面積50畝以上100畝以下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的技術人員;採用容器育苗、組織培養、溫室、大棚等先進技術設備進行育苗生產或者大田育苗面積超過100畝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的技術人員)。
生產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曬場、種子加工和烘乾設備、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風選和精選機等;
(二)具有恆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乾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一)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
(二)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三)具有必要的經營設施;
(四)具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檢驗、加工、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種子加工和烘乾設備、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精選機、種子包裝機等;
(二)具有恆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乾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除具備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三)有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生產、經營地點及生產、經營種類進行生產、經營,不得超范圍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申請換領新證的,生產或者經營者應當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持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證。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許可證註明項目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的變更項目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林木種子經營者在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重新申請辦理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林木種子生產或者經營者應當自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之日起,滿一年後的兩個月內,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進行年檢,年檢合格的,加蓋驗證章;年檢不合格或者逾期不進行年檢的,其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報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發證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
第十八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具體內容包括:申請材料、審核發放材料、年檢材料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等。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從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注銷或自動失效之日起應當至少保留五年。
第十九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使用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品種名稱,並同時註明良種編號。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使用良種或優質品種、速生品種、高產品種等字樣。
第二十條已經取得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知道其生產、經營的良種被依法取消或者暫停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已經取得的林木良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或者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逾期不交或者不辦理變更手續的,以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論處。

㈥ 林木種子使用說明應當包括什麼內容

根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從事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申請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

提交材料:
1、注有生產者基本情況、生產品種、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情況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生產用地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采種林分證明及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3、林木種子檢驗、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4、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5、從事苗木生產的,其育苗面積在50畝以上;
6、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7、申請領取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國家林業局或者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准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2、具有無檢疫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3、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
4、具有相應的專業種子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6、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㈦ 種苗執法發言稿,針對種苗執法遇到的問題,困難,經驗

實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種苗標簽制度、種苗質量檢驗制度,是保障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規范有序,保證林木種苗質量的關鍵。近年來,我縣林木種苗「一簽兩證」的核發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點到面、從無序到有序,並正朝著管理者、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都滿意的方向發展。
首先是把好「准入關」。不符合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認真清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取締;嚴厲打擊生產經營中假冒偽劣、以次充好、未審先批及虛假廣告宣傳、誤導等坑農害農行為。同時,對允許進行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要通過執行「種子標簽」制度,禁止不合格種子、苗木進入市場;二是調查摸底,在全面掌握基本情況之後,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戶進行培訓後,再發放「兩證」;三是積極推行種苗標簽制度,按國家林業局的要求,由質檢員按要求認真如實填寫標簽內容,對農戶發放的標簽加蓋種苗站印章,負責種苗質量監督,受到了苗農的普遍歡迎;四是強化「一簽兩證」使用管理,對重點林業工程造林用苗明確要求,凡從外省市調入苗木時,調苗合同中供苗方必須提供苗木質量檢驗證、苗木檢疫證、標簽,確保苗木質量。對調出本市的苗木,同樣要求每批苗木要現場檢驗,並出具「一簽兩證」。對重點工程造林苗木,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中標單位必須具有「一簽兩證」,同時對中標苗木由用苗單位派有責任心強的技術人員實地考察,嚴格按國家、省標起苗、檢驗苗木,切實保證了工程造林用苗質量;五是依法整頓和規范種苗市場。積極協調林政稽查、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依法對種苗生產、經營秩序進行整頓。有效防止了無證經營種苗現象的發生,對出售假苗或手續不合法的經營者,採取在縣電視台進行公開曝光的辦法,極大的震懾了不法分子;六是加大對《種子法》和《兩證》發放的宣傳力度,全面調查並掌握本轄區內生產、經營林木種苗的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情況,對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登記造冊,掌握動態。要以核發「兩證」為突破口,主動出擊,依法查處無證生產、經營林木種苗的行為;對已領取「兩證」的單位和個人,要定期跟蹤檢查,加強管理,發現問題做到及時處理。
通過採取以上措施,使我縣品種和種苗,從源頭上杜絕非良種上山造林。

㈧ 自採的林木種子如何做會計分錄

如果是原材料就直接做原材料入庫啊,稅率是從農民手裡收購的話,不用發票,可以直接按扣除率計算進項,如果是用於其他用途,看具體用途是要進費用還是什麼

㈨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應提供哪些資料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專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屬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內容參考來源: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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