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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文化產業發展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2021-01-11 09:38:34

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規定

根據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文件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關於動漫文化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為推動我國動漫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支持產業升級優化,經國務院批准,「十三五」期間動漫企業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將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在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中,確需進口的相關開發生產用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享受稅收政策的動漫企業應符合文化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的動漫企業認定基本標准,同時具備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的資質和能力。動漫直接產品包括:漫畫、動畫、網路動漫、手機動漫等。

㈡ 如何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體系

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總體趨勢上呈現出健康向上、蓬勃發展的良好態勢,成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引擎和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但是,當前制約文化產業發展的因素還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當前在產業政策的支持上還存在很多不足。因此,我們要加快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體系,促進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
第一,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風險分擔為原則,制定差異扶持金融政策,對不同類企業、不同類業務實行差異扶持。要鼓勵建立文化產業投資風險基金,制定無形資產評估質押貸款等辦法,為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提供便利。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特點,制定文化產業類企業不良貸款呆賬自主核銷的辦法與措施。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的多層次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增加文化產業類企業信貸規模。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根據文化企業特點和風險防範的要求,積極與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和文化企業合作,開展形式多樣的信貸業務創新。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推動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產品。
第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是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策略。我國目前雖然已經有相當多的稅收優惠,但是這些稅收優惠大多散見於各個稅種,優惠范圍、手段缺乏協調配合,導向不突出、方式單一。因此,要繼續完善稅收政策。不斷完善文化產業科技稅收政策,要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加以調整和完善國家在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已經相繼實施的一系列稅收政策。繼續強化國家對動漫產業、數字電視等新興文化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稅收優惠的范圍,支持新興文化產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的稅收政策,減輕其稅收負擔,促進公益性文化產業發展。對參與公益性文化產業的社會力量實施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文化產業。對於戰略性文化產業制定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用稅收支持戰略性文化產業發展,從而帶動外圍相關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三,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支持政策。財政政策與文化改革發展具有內在統一性,支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是財政的重要職能之一。必須堅持財政政策與文化產業發展相協調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立足我國文化的歷史與現實,支持和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我國財政已經通過專項基金等方式對文化產業發展給予支持,但還不能滿足文化產業發展的需求,還需要繼續強化和創新財政支持政策。探索財政與現代金融工具相結合的新型財政擔保政策與模式,實現財政資金的市場化運作,緩解文化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強化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的靈活性,拓寬文化產業資金投入來源,設立覆蓋多領域、多層次的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基金,建立公眾申請、專家評審、公開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樣化和靈活化的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機制。此外,可以從政策上明確地方各級財政加大財政文化投入的長期性和階段性的量化目標,逐步提高文化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
第四,深化文化產業發展的人才支持政策。文化產業作為從事精神文化產品生產的產業,對人才有著特殊的需要,其所涉及的每一個環節都與人才密不可分。能否擁有充足的高素質的文化產業人才,決定一個國家文化產業發展的水平和速度。而我國當前文化產業最大的發展瓶頸就是人才,缺乏懂文化產業的高端人才。鼓勵和支持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制定文化產業人才長期發展規劃,整合人才培養的「源流」,構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體系,從宏觀上調控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使之達到產業發展的需求。完善文化人才引進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進基金機制,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為加大文化產業領域人才的引進力度,尤其是高層人才的引進,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據文化產業人才的特點,建立和健全專門的文化產業人才信用和評價政策與體系,為文化產業人才的發展和流動提供可參考的標准。
第五,構建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政策。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強調,要加快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設法制化水平。我國有關文化產業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後,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文化產業的發展。營造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環境,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法制支持,成為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任務。因此,要在現有關於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構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體系。應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以法律形式確定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框架、原則、體制等基本制度,作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基本法統領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梳理完善現行文化產業法律法規制度,對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文化產業相關的法律制度。各個地方也要對文化產業的發展進行區域立法,通過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等區域立法形式,把國家的文化產業發展法律和政策根據本地的實際進行細則化、具體化,便於基於本地的實際靈活實施,為本區域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㈢ 文化產業有哪些優惠政策國家有哪些扶持文化創意產業

免徵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㈣ 如何推動文化產業成為支柱性產業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草案)》提出:要大力發展文化事業、加快發展文化產業。圍繞如何推進文化產業發展,在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上,民主黨派中央提交了相關提案,提出了許多意見建議。
拓寬發展思路 增強原創力
【聲音】文化產業具有附加值高、技術含量高、耗能低、污染低等優勢和特點。大力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不僅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迫切需要,也是當前形勢下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選擇。
【回應】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從總體上看,我國文化產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還不足3%。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也面臨著很多問題和矛盾,文化產業要成為我國的支柱性產業,仍然任重而道遠。
【建議】民革中央提出,拓寬文化產業的發展思路與空間,關注文化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發展;學習國際先進的成功經驗;增強我國文化產業的原創力;協調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區域不平衡,因地制宜,發揮地區優勢,並加強區域間的合作;努力構建文化產業的人才優勢;健全完善發展文化產業的保障機制,清除影響制約文化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
完善稅收政策 促進產業發展
【聲音】2009年我國實現文化產業增加值8400億元,占同期GDP初步核算總數的2.5%,但離支柱性產業所應有的比重尚有差距,需要國家在經濟政策上繼續予以扶持,尤其是在財政稅收上給予更大力度的支持。
【回應】民建中央在提案中認為,目前我國有關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現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不但稅收立法層次不高,而且相關政策之間缺乏配合協調;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優惠力度不夠;稅收征管能力尚待提高。
【建議】民建中央提出,強化戰略發展意識,完善文化產業稅收制度體系;實施差別稅率,減輕文化產業稅收負擔;完善促進高端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制定針對中小型文化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企業所得稅方面看,為體現國家對文化產業扶持的稅收政策導向,可考慮對所有文化企業適用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的15%的優惠稅率。
理順管理職能 鼓勵文化消費
【聲音】一些管理部門尚不能深刻認識文化發展與綜合國力、國家軟實力的內在聯系,認為文化投入大、見效慢,因此動力不足,文化體制機制改革流於形式。
【回應】民盟中央在提案中認為,目前,我國文化事業發展與我國社會發展的新形勢與新需求並不適應:對公益性文化事業與經營性文化產業界定不清,政府管理部門職能尚未理順;國家對文化事業投入資金過少;尚未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不足,出現浮躁、淺薄之風;農村先進文化真空現象嚴重;有利於文化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尚未建立。

㈤ 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項目建設用地有減免

在服務中,針對企業既有寺廟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實際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1號)「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地稅人員先後3次深入企業進行現場辦公。

2、文化事業單位「改制優惠」可繼續享受

南京邦聯有線廣播電視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廣播電視局出資成立的一家下屬事業單位。該單位於2009年改制為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廣播、電視、有線、無線等文化產業項目,多次獲得多項技術研究成果和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

(5)制定文化產業發展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發展的稅收政策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

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徵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新辦文化企業,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後登記注冊,從無到有設立的文化企業。

㈥ 如何制定和實施文化產業政策

文化產業的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重點在於制定國家文化產業發展戰略和迴文化體答制改革總體方案,在於加強文化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文化體制的所有制結構,在於理順國家文化宏觀管理體制,針對長期以來宏觀管理體制存在的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和「管辦不分」的積弊,突出精簡機構、提高效能的原則,對現有宏觀管理部門進行優化整合,建立統一、高效的國家宏觀文化管理機構,強化綜合管理職能,弱化行業管理職能,將行業管理職能逐步分解到行業協會,在於積極推進文化產業投融資體制改革,把重點文化項目的投融資納人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年度計劃,在國債投資等方面給予積極的支持,推進國有資本的投資增長機制,積極組建文化產業基金,為文化的發展提供足夠的資金,進而推進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為新時期我國的文化建設和發展提供體制保證和宏觀政策支持。文化產業市場機制的建立和發展,主要在於借鑒市場經濟的發展經驗,培育健康的競爭機制,逐步適應國際化的文化市場,在堅持社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文化產業利潤的最大化,確保文化產業的生機和活力,極力促進文化經營單位的優化發展。

㈦ 國家對待文化產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1、降低准入門檻

對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有了一些明確的政策規定。鼓勵民營資本、外資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產業領域,特別是要參與國有文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最終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發展格局。

2、財政資金的支持力度比較大,也非常明確

現在中央財政和部分地區的地方財政都已經設立了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央財政要明顯增加專項資金的規模,主要工作是以貸款貼息、項目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來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這方面也需要進一步細化。

3、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使其作為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推動文化企業並購重組,推動文化資源的整合和文化產業的結構調整,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現在這個基金管理公司已經成立,主要是由財政部採取注資的方式,吸收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的資金,採取市場化的方式來運作。

4、鼓勵上市融資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主板、創業板進行上市融資,同時明確要求現在已經上市的文化企業要通過多種形式作為戰略投資者推動文化企業的並購重組。

5、明確提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的問題

隨著文化產業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文化產業的影響面越來越大,但是現在發展文化產業當中所面臨的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人才的極其匱乏,特別是懂經營、善管理的人才極少。

下一步要通過引進、培訓甚至在高等院校設立專門的學院來加快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也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在國外吸引一些專門人才投身於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6,明確提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問題

文化產業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內容生產,內容生產必然會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一方面要加大現有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7、深化文化體制改革

對深化文化體制改革要從「三個一批」來理解——做優做強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停辦退出一批——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推動文化資源向優勢企業適度集中。

㈧ 尋重慶市城區文化產業發展優惠政策及相關文件

本文網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160023.htm
一是堅持對博物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免費開放給予補貼,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消耗的水、電、氣費執行當地居民生活用水、電、氣費標准價格。二是對2008年12月31日後創辦的民營文化企業,在登記注冊後,5年內按規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安排返還給企業;之前創辦的,返還3年。三是非公有制文化企業在承擔同等義務前提下,在土地使用、財稅政策等方面享受國有文化企業同等待遇;企業用於文化建設的公益性廣告費和宣傳費支出,可按稅法規定的標准在所得稅前扣除。四是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是從今年起,區級財政設立不低於300萬元的宣傳文化專項資金。

㈨ 我國文化產業政策的缺失體現在哪

1、政策構建缺乏系統性。我國既有文化產業政策的出台不乏應急而生者,往往是在實踐中遇到問題後,未能通過深入的理論論證、只是進行簡單的經驗總結而制定出相應的對策,以至於不能形成較為完整、協調的文化產業政策體系。

盡管《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和《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是兩部系統闡釋我國文化產業政策的綱領性的政策法規,但仍然有不少地方並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基本理論,在嚴謹性和系統性方面有所欠缺。這種弊端在很多文化產業政策文本中都較為常見。

2、產業政策不完備,政策缺失現象依然存在。具體表現為:一是缺少一部全國性的文化產業政策法規。當前,我國文化產業迫切需要一部權威的《文化產業促進法》來引領文化產業的發展。

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出台這樣的法律。而反觀其他高度重視文化產業發展的國家,如韓國出台了《文化產業促進法》和《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日本則發布了《振興文化藝術基本法》等。

二是文化產業法律文本嚴重缺失。我國的大部分文化產業政策文本還停留在規范性文件的層面上,上升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的政策都比較少,除《著作權法》、《專利法》、《廣告法》等少數幾部法律外,其它上升到法律層面的行業政策幾乎沒有。

三是在具體的文化產業行業管理中存在著政策缺失的現象,這一點在新興業態中表現的比較突出,尤其在電影分級制、電影後續產品的開發和保護、數字出版行業等領域表現得更為明顯。

3、對文化產業的扶持、保護力度較弱。毋庸置疑,文化產業極具發展潛力,其在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與此同時,當前我國的文化產業只佔到GDP的3.5%左右,尚屬於「幼稚產業」,仍處在產業發展的初期階段,需要加大扶持和保護力度。

但是,目前黨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化產業政策,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和保護力度還比較弱,主要表現在:

一是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偏弱。世界上如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很多國家大都通過政府直接撥款資助,設立專項資金、組建發展基金等方式,來扶持與鼓勵文化產業的發展。目前,我國政府對一些文化產業也實行了各種扶持補貼政策。但補貼金額、補貼方式和補貼結構等方面,與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國家還很大差距;此外,我國政府的信貸、稅收等政策對文化產業發展扶持力度不夠。

二是產業政策對國內文化產業的保護力度不夠。一般來講,一國產業政策對相關產業的保護可分為對進口的限制和對外資投資的限制兩個方面。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政策無論是對國外文化產品的限制方面,還是對外資投資的限制方面,都存在明顯不足。近年來,我國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對外資進入我國文化產業的各種事項都作了具體明文規定,但有些內容仍值得商榷,這對維護我國文化安全是很不利的。可以說,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政策還不能築起有效保護民族文化產業的屏障。

4、政策主體政出多頭,產業政策缺乏協調性。我國文化產業的主管部門有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廣電總局、旅遊局、體育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諸多部門組成,容易導致有利互爭、互相推諉、政出多頭等不良現象,嚴重製約相關產業發展。

這一點在網路游戲產業體現的尤為明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涉及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體育總局、廣電新聞出版總署等單位。工信部主管著網路游戲行業的技術開發,文化部擁有網路游戲的文化經營的審批權,廣電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網路游戲的出版,國家體育總局又主管著網路游戲中的電子競技部分。廣電新聞出版總署認為他們才是網路游戲審批的主管部門,而文化部則強調,網路游戲不經文化部審查,就不能正式進入市場,而工信部也不甘大權旁落,將網路游戲列入電子信息產業進行管理。這種惡劣的政策環境往往會導致文化產業政策難以統一,甚至互相沖突,使得文化產業未得其利,反遭其累。

5、政策變動太過頻繁,產業政策缺乏穩定性。所有產業政策都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歷史條件發生了變化,相關政策就必須也隨之而變,文化產業政策也不能例外。但是,如若文化產業政策變動頻繁,甚至朝令夕改的話,就會讓文化產業管理者和從業者無所適從。因此,文化產業政策必須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的文化產業政策已有上千個之多。其中,有一些政策保持了比較好的穩定性。但也有很多政策變化過於頻繁,讓文化產業管理者和從業者無所適從,這一弊端在網路、動漫等新興文化業態中表現的尤為明顯。

同時,很多文化產業政策目前還停留在口號上,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些問題嚴重製約了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㈩ 國家對於文化產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戰略;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推動力量。
稅收是調節經濟運行的杠桿和手段。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方便廣大文化企業更好地知曉、理解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將文化產業涉及的稅種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納稅人查閱使用。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三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六)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二、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四、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五、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六、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七、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八、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九、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一、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二、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十三、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四、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五、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十六、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十七、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十八、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二、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
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於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五、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上述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
進口關稅
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免稅商品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營業稅優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除另有明確期限規定外,文化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2.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3.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暫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業其他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部分省市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122號)規定,對本通知所列企業根據省級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標准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房產稅優惠政策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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