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用於提高文化產業整體實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體現國家文化發展戰略和規劃,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文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及公共財政基本要求,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和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 申報了中央的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還可以申請省級的嗎
不同口的項目還可以申報的,同一個口的就不可以申報了,希望能幫到你
3. 怎樣申報2016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材料
申報方式。紙質文件申報與在線申報同時進行,申報單位按要求完成在線申報後,還應提交紙質文件。申報單位從財政部政府網站司局頻道(http://wzb.mof.gov.cn/),進入「中央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模塊,按要求填寫和提供有關資料;其中,申報出口獎勵的單位登陸商務部文化貿易管理系統(http://fwmyzb.mofcom.gov.cn/),進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申報系統,按要求填報有關數據。申報項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合同文本、付款憑證等,應按要求上傳掃描件。每個項目的電子文件應做到數據准確、資料齊全、掃描圖像清晰,並與紙質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報程序。中央各部門(單位)、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廳(局)、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負責組織本部門、地區或單位申報工作,並於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線審核、項目初審,正式向財政部報送申請文件。中央各部門(單位)、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應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文件、初審報告及申報項目資料,其中申請文件需為部發文。各省級財政廳(局)應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文件、初審報告及申報項目資料。初審報告包括初審工作組織情況、申報項目情況、初審意見等內容,需加蓋單位公章後作為獨立文件上報財政部,不能作為申請文件附件。
4.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81號)同時廢止。
5. 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規模是多大
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
《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8年7月22日通過,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9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文化立市戰略,健全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促進和保障機制,加快文化產業發展步伐,增強文化軟實力,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企業,是指從事前款規定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協調發展;
(二)鼓勵自主創新;
(三)扶持特色和優勢文化產業;
(四)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五)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市、區政府在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文化產業政策;對納入政府投資導向目錄的鼓勵性文化產業項目,應當予以引導、扶持。
第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在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優先支持發展新興和原創文化產業,重點扶持特色和優勢文化產業,積極促進民族和傳統文化產業化。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業的發展。
第七條 市政府文化產業發展行政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擬定、實施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
(三)參與制訂政府投資導向目錄,參與政府投資的文化產業項目的論證和審核;
(四)對文化產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五)協調、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建設以及文化產業項目的預申報工作,推進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建設;
(六)組織和指導文化產業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術平台的建設;
(七)按照有關規定監管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第二章 創業發展扶持
第八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發展的信息、技術、交易服務平台,構建本市文化產業發展支持體系,營造有利於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和創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環境。
第九條 市、區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機制。積極提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支持和指導文化企業增強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扶持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的建設,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引導相關文化企業和中介機構進入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打造國家級創意產業園區,積極吸引知名文化企業、中介組織和研究培訓機構把總部或者研發、製造、采購、財務中心設在園區。支持將舊城區、舊村、舊工業區改造成為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
第十一條 引導依法成立各類文化產業領域的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 鼓勵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文化中介機構,增強服務功能。鼓勵中介機構在市場開拓、投資融資、產權交易、文化經紀、資質認定等方面為文化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采購文化產品和服務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採購本國自主創新型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十四條 文化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省以及本市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也可以選擇享受國家、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與激勵機制。對獲得年度最佳創意成果轉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業以及為本市文化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依法從事下列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
(一)赴境外開展音樂、戲劇、雜技、民間文藝等商業演出;
(二)赴境外開展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等商業展覽、展銷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與國際著名文化製作、經紀、營銷機構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資金、技術和營銷渠道,生產製作科技含量高、資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產品和服務,開展國際營銷。第十八條 市、區政府以及相關服務機構應當為文化企業從事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提供指導和支持,並在研發設計、境外投資、對外合作、出國參展、廣告宣傳、整體推廣、營銷網路、金融保險、知識產權保護、公共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 市、區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等文化產品和服務展示交易平台,推動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市文化產業發展行政事務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組織有影響的文化商業項目到境外參加國際演出、評比和展覽活動。
第四章 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產權交易機構以及中介機構應當為文化企業提供相關服務。支持文化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籌集資金。
第二十一條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發展新興文化產業和特色品牌文化企業以及文化企業的文化創意、成果轉化、重大文化項目和文化人才的培養。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績效評估機制。市文化產業發展行政事務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市政府;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五章 人才培養與引進
第二十三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機制,並將文化產業人才培養和引進納入人才工作規劃和人才引進目錄。編制人才工作規劃和人才引進目錄時,對涉及文化產業人才的內容,應當徵求相關文化企業、文化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文化企業建立具有規模化、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文化產業教學、科研和培訓基地。
鼓勵高等院校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調整專業設置。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境外機構聯合培養文化產業人才。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民族(傳統)文化的技藝大師、傳人收徒授業。以師承關系學習民族(傳統)技藝,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政策,建立靈活用人機制,支持用人單位引進文化產業中的高端人才和緊缺的專業人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相的配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外資從事文化產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產辦)
6.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支持方向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對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有關費用予以補助,並對其重點文化產業項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幹文化企業。對中央確定組建的大型文化企業集團公司重點發展項目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兼並重組和股改等經濟活動予以支持。
(三)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對國家文化改革發展規劃所確定的重點工程和項目、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文化內容創意生產、人才培養等予以支持,並向中西部地區、特色文化產業和新興文化業態傾斜。
(四)促進金融資本和文化資源對接。對文化企業利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渠道融資發展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等活動予以支持。
(五)推進文化科技創新和文化傳播體系建設。對文化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研發與應用、技術裝備升級改造、數字化建設、傳播渠道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等予以支持。
(六)推動文化企業「走出去」。對文化企業擴大出口、開拓國際市場、境外投資等予以支持。
(七)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文化產業發展領域。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分為重大項目和一般項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項目補助。對符合支持條件的重點發展項目所需資金給予補助。
(二)貸款貼息。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銀行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利息給予補貼。
(三)保費補貼。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保險公司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保費給予補貼。
(四)績效獎勵。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標准給予獎勵。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方式。
7.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指的是什麼
以我以前在省級工業經濟管理部門工作的體會,國家各個行業都有自己的「專項資金」。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就是指這些錢只能用於文化產業(例如電影、文藝創作等),如果用在電子工業方面或與文化產業不搭邊的項目,就算是違紀,要扣除下年度的撥款或貸款指標。就類似電子專項,只允許用於發展電子元器件或電腦整機,如果用於發展紡織企業,盡管也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領域,但超出了「專項」范圍,仍然要受到嚴厲處分或懲罰。所以,文化產業專項,屬於專項資金的一種,要求必須「專款專用」,如果挪作他用,必定受重罰。
8. 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2013年4月10日,財政部以財教〔2013〕25號印發《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版行辦法》。權該《辦法》分總則、支出范圍與標准、申報與審批、管理與使用、監督檢查、附則6章2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文化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8〕104號)、《財政部廣電總局關於印發<農村電影公益放映場次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8〕135號)予以廢止。
9. 國家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有多少錢
國家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是一個上不封頂補助項目,補企業多少錢要看企業自身項目而定。
10. 文化產業專項資金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28日由財政部以財文資〔2012〕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支持方向與方式、重大項目、一般項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附則7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81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