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該公司是廣告行業小規模納稅人,關於文化建設費是可以差額徵收的,我想咨詢下
請注意以下幾點:
1.收到的國稅局開具的發票要註明是廣告發布費,
2.2013年8月1日後,營改増已經全面推廣,盡量取得國稅局的廣告發布費發票。
3.營改増全面推廣後,營改増的地稅局發票使用雖然有過渡期(各地都不相同),但是怎麼都不會超過2014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以後收到的地稅廣告發布發票為廢票,不能抵減文化事業建設費,也不能進成本。
請參考下面的文件說明:
根據 財綜[2013]8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一、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印發,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四、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五、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七、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㈡ 浙江傳媒學院 文化產業管理 費用
學費是3960,書本費大約一年幾百吧~~記不清了~~住宿費1200,剛來的時候軍訓,校服回,有線電視費一共要答300多~~你們要買熱水器的話還要自己湊錢~~
一個月的生活費在傳媒的彈性是很大的,從500到2000不等~~~建議用父母的錢別太多了~~是今年的新生嗎?
㈢ 開什麼項目是要交文化事業建設費
國地稅合並後,業務范圍中各有自己熟悉的幾個稅費種,彼此交流經常可以互補,不過有一個費比較特別,似乎大家都不太熟悉,那就是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自1997年1月1日起開征,僅針對兩個行業徵收,一是廣告業,二是娛樂業。開征的時候是由地稅機關負責徵收,隨著營改增的推進,2013年廣告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稅局徵收,2016年娛樂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稅局徵收。
正因為徵收范圍相對比較窄,關注度較低,且中間又經歷了管理機構的變化,如同一個孩子從原生家庭過繼給另外一個家庭,兩個家庭對這個孩子都沒有足夠的親切度,導致這個費種,大家普遍感覺不熟悉。
最近,我就遇到兩個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相關的事情。第一件事是我在做企業納稅情況案頭分析的時候,通過金三系統查詢,發現一戶廣告業納稅人,該單位歷年已繳稅費金額中沒有一分錢文化事業建設費,這樣明顯的問題如同擺在禿子頭上的虱子,於是通知相應的管理機關,要求其補繳費額數萬元。
另一件事情是一個企業打過電話來咨詢,該公司經營的多種業務,包括廣告業。稅務管理員要求該公司所有的收入按照費率計算補繳文化事業建設費,企業財務人員感到很困惑,問該不該這樣計算。
由此可見,雖然這個費開征年限不短了,但稅企對該費如何繳納依然覺得比較陌生,我們下面通過八個問題來了解一下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誰來繳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人有兩類,一類是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一類是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這里可以明顯看出,提供廣告服務的個人是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而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需要繳納此費。
另外,該費還規定有扣繳人,如果是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二、廣告服務是什麼意思?
一個廣告,會涉及到廣告代理、廣告策劃、廣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發布,廣告播映等若干個環節不同性質的收入,那麼是否這些收入都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呢?
我們首先看看36號文中對廣告服務是如何定義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規定,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通過這個定義,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廣告代理收入、廣告發布收入、廣告宣傳收入、廣告播映收入、廣告展示收入都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而廣告策劃收入、廣告設計收入、廣告製作收入、廣告咨詢收入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會議展覽服務不屬於廣告服務,也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娛樂服務是什麼意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對娛樂服務的界定我們需要嚴格按照上述定義來甄別,不能隨意擴大。比如大家通常會把拍電影電視劇的行業稱為娛樂圈,但按照36號文的規定,拍攝電影電視劇的行為屬於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服務,不屬於娛樂服務。
四、費率是多少?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是3%。這個標准相當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徵收率了,所以對上述兩行業來說,此費的負擔大約相當於另外一個增值稅,並不是一個小費種,不容忽視。
五、計費銷售額如何計算?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廣告服務計費銷售額,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娛樂業的計費銷售額好掌握,廣告服務的計費銷售額是差額計費,扣減的時候需要憑合法有效憑證扣減,這個合法有效憑證,應該如何掌握呢?應該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計費額是含稅收入,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100萬元的廣告代理收入,支付給廣告發布者60萬元,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100-60)*3%=1.2萬元。
六、優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個優惠政策: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有人問:這里的起征點金額是多少?是否可以按照國家稅務公告2019年4號提高到月不超過10萬元(季30萬元)?總局的官方回答是: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意思是說文化事業建設費並不按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額度自動提升,目前仍然是月銷售額2萬元免徵。只有一個階段有特殊優惠規定,那就是從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二個優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各省決定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所以對於地方企業來說,具體減征幅度需要咨詢當地的稅務機關。
七、是否需要辦證?
只要是應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都需要填寫《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事項。
八、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期限與繳納人、扣繳人的增值稅申報期限相同。可以說是一個與增值稅同進退的費種了。
通過上述八個問題的梳理,大家是不是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何繳納有了一個更清晰的認識呢?
㈣ 我國對文化產業發展經費投入不足,是長期以來制約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這是政治題吧?
選C吧,AB前半句都錯了,那兩個是人大的權,不是人大代表的,D錯在後半句,制定使用計劃不是人大代表的權利。
知識點:
(一)人大代表的權利
1.審議權。審議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表明意願和立場,給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活動。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代表參加審議人大常委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是代表參與決定國家事務的重要職責,也是行使代表權利的重要方面。代表應當本著為人民負責的精神,對報告和議案實事求是地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2.提案權。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和決定重大問題,一般要經過提出議案、審議議案、表決議案和公布法律(法規)和決定、決議的程序。其中,提出議案是審議、決定問題的前提。法律除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大的機構有權提出議案外,還規定了代表有權聯名提出議案,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3.表決權。表決,是指代表大會在通過報告和議案、決定有關事項時,由代表明確表示贊成或反對意見,並以法定標准來確定結果的行為。表決權則是指代表對交付表決的報告和議案、有關事項表明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表決權利的行使,會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的直接依據。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體代表過半數是衡量一件議案是否獲得通過的標准。只有兩類問題的決定更嚴於過半數標准:一是在修改憲法時,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需要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屆滿時,如遇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可以決定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延長任期的決定,須由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加表決,是人大代表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代表應當珍惜這一權利,「投好神聖的一票」。首先要積極參加表決。由於表決採用絕對多數原則,即通過議案的標準是「全體代表過半數」,而非「到會代表的過半數」,不參加表決表面看是既非贊成也非反對,但在確定表決結果上,與投反對票作用相同。不參加投票的人越多,達到通過議案所需的法定票數越難,甚至妨礙議案的通過。第二,代表在行使表決權時,要充分反映選民或選舉單位的意見,同時又要胸懷全局,從全體人民利益出發考慮問題,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
4.詢問權和質詢權。詢問和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監督的形式。在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縣級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質詢案;鄉級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質詢案。質詢和詢問相同之處是,以提問的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回答問題,說明情況,都帶有探詢、了解之意。不同之處是,質詢的方式更加嚴肅,表現為一定程度的批評責問;質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進行。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地方各級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提出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案交由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復。根據情況,可以在主席團、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受質詢機關應再作答復。
5.選舉權。選舉權是指代表參加產生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權利。由全國人大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有: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長需報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鄉、民族鄉、鎮人大選舉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全國人大的選舉,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名。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候選人由主席團和各級人大代表聯名提名,實行差額選舉。
6.罷免權。罷免,是指由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屆滿以前,依法解除其職務的法律行為。罷免的范圍大致與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相同。罷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人大各種監督手段中最嚴厲的監督手段,也是最後的監督措施。因此,實施罷免,必須採取嚴肅、慎重的方針,在程序上從嚴掌握。既要對違法失職、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員依法予以罷免,保證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罷免權,又應堅持「對人的處理採取慎重態度」。為體現這些精神,法律對罷免程序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在全國人大,只有主席團、三個代表團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才有權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應以書面形式在代表大會期間提出,並寫明罷免對象和理由。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再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本級人大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在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罷免的人員可以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申辯。
7.建議權、批評權。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見的總稱。代表對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聯系群眾、改進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個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可以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大會會議閉會期間提出。
8.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權利。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不但規定了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享有的權利,也規定了在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的權利。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大會會議期間活動的延伸,也是大會會議期間開展工作的基礎和條件。法律規定的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列席有關會議,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㈤ 文化產業的成本管理包括隱沒成本管理么
管理費用 企業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包括的內容較多,以工業企業為例具體包括:
公司經費,即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即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和其他經費;
工會經費,即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即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用於職工培訓學習以提高文化技術水平的費用;
勞動保險費,即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或按規定交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葯費或醫療保險費、退職金、6個月以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及撫恤費、按規定支付離休人員的其他經費;
待業保險費,即企業董事會或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等;咨詢費,即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所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即企業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資、資產評估等發生的費用;
訴訟費,即企業因起訴或應訴而支付的各項費用;
稅金,即企業按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土地使用費,即企業使用土地或海域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即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即企業購買或使用專有技術而支付的技術轉讓費用;
技術開發費,即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獲得專項經費的中間試驗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無形資產攤銷,即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及專有技術和其他無形資產的攤銷;
遞延資產攤銷,即開辦費和其他資產的攤銷;
壞賬損失,即企業按年末應收賬款損失;
業務招待費,即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在年銷售凈額一定比例之內支付的費用;
其他費用,即不包括在上述項目中的其他管理費用,其他費用,即不包括在上述項目中的其他管理費用,如綠化費、排污費等。
㈥ 廣告行業發生什麼業務時候,才要交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 就繳納廣告業增值稅納稅人為繳費人,按照繳納廣專告業增值稅應稅銷屬售額依照3%費率計算繳納。
由於廣告設計不再歸入廣告服務范疇,而是歸入了「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中,廣告設計行業不再是廣告業增值稅納稅人,從而不再繳納廣告業增值稅。「營改增」後,廣告設計業將按「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這樣,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為3%。相比過去,廣告設計行業由於不用繳納3%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稅費負擔大為降低。
除廣告設計外,廣告的製作、發布、代理、策劃、播映、宣傳、展示等都要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㈦ 卡拉OK收取版權費對文化產業發展的影響
我是搜的,你隨便看看
卡拉OK收費 誰在偷笑?
卡拉OK收費之爭,各方都把各自的理由擺出來了。我想追問一下,卡拉OK收費之後,誰是真正的受益者?誰會在這場收費之爭的背後偷笑不止?
從表象上看,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他們宣稱的最終受益者歌星應該為塊「餡餅」偷著樂。兩大協會不再像從前那樣整天閑坐辦公室,而是數著大把大把的鈔票。雖談不上全部的剩餘控制權,但怎麼也有一部分吧!而歌星呢?很有可能由於火爆的點擊率而一夜暴富。但是,所有這些都是「畫餅充飢」的理想狀態而已,背後留有眾多的懸念,比如全國統一收費標准如何制定、20%的管理費是否合理等,都還需假以時日才能釐清。且不說這些收費規則的繁瑣,光是20億「畫餅」就已讓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深深扎入到激烈的利益與權力漩渦之中。
最按耐不住的是歌廳老闆,雖然這些收費計劃還遠遠沒有實施,但這些老闆心裡早已盤算起如何利用這次機會好好地賺一把。在這一游戲開始的時候,全國各大娛樂公司都紛紛表示不會因為此收費政策漲價。管理協會也表示,即使漲價也只不過是幾毛錢的玩意,根本談不上飛漲。不過,這些只是煙霧彈而已。北京錢櫃已暗渡陳倉,價格悄悄地上漲了50%,細心的讀者一定能發現:歌廳此時漲價是最為輕松的,所有的輿論都已經被吸引到政府管理部門和那些看似「含冤受屈」的歌星身上。稍早時候,各大銀行的跨行查詢收費就因為公眾的強大輿論壓力而舉棋不定,但此時歌廳漲價的公眾輿論壓力恰好被政府職能機構的標准之爭化解。歌廳老闆心中自然竊笑,暗暗為接下去的漲價做著准備。
「幾家歡樂,幾家愁」。一場游戲註定是要有輸有贏的。有了卡拉OK歌廳的「偷笑」、管理協會的「冷笑」,也自然會有最大的輸家。最哭笑不得的還是那些處於相對弱勢的消費者。盡管他們是這場游戲數量最龐大的群體,但因為沒有共同的利益,也沒有訴苦的渠道,只能忍受圈錢的切膚之痛。不過,也不是完全沒有機會。如果在這種博弈過程中形成一種共識性目標,那麼這一分散性的利益集團可能會形成一股不可估量的力量直接影響政策決定。我總覺得,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在長期社會博弈過程中形成的共識性目標和經驗格外稀缺。或許這回收費圈錢正是形成共識性目標和經驗的良好契機。最讓人擔心的還是強勢集團有可能在共識性目標和經驗形成之前將其扼殺。
如今,誰也不會否認轉型中的中國正處於改革發展的深水區,很多的社會經濟政策在此時此刻都需要重新的調整和發展,從國有企業改革的微觀領域,到收入分配製度的宏觀領域都是如此。政府的這些改革初衷是希望能在和諧的社會結構中得到深度的發展,但我們卻常常看到這些政策不僅沒有得到原有的效果,反而偏向了相反的方向。卡拉OK收費就是一個顯例。它本意是試圖利用日益完善的現代管理技術來彌補改革初期對音像製品的知識產權規范管理,從而進一步促進中國的知識技術創新,也想通過這一政策來調整社會日益尖銳的財富分配水平。不料,偷笑的恰恰是當初希望管制的歌廳老闆,他們通過不同的市場轉嫁方式將得到比原先更多的財富。(陳宇峰 浙江工商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
卡拉OK收費又起波瀾 滬娛樂業協會提議每天1元
「一個包房一天2毛錢,難道他們是在施捨乞丐?他們把權利人當成了什麼?」9月20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行的「卡拉OK版權問題研討會」上,一家唱片公司的人士情緒非常激動。
當天是國家版權局公告的KTV(卡拉OK)版權收費標准「徵求意見期」的最後一天。一個月前,國家版權局公布了12元/天/包房的KTV收費標准,並確定8月21日-9月20日為徵求意見期。
該標准公布之後,國內KTV產業的利益各方進行了激烈的博弈。上述唱片公司人士說,在過去的一個月中,各地方一些KTV從業者針對國家版權局公布的標准,提出了大相徑庭的意見,有些價格簡直低得像賣白菜,令他匪夷所思。
「雙方的差距太大了。」中國唱片總公司總編室副主任程瑞麟表示,「對於唱片公司來說,收費是有益的進步,但是KTV使用者認為這個標准還是太高了,我們不是很理解。」
「權利人覺得收費標准太低,KTV從業者覺得太高,有爭議、有討論都是正常的。」出席研討會的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王自強說,「國家版權局並非標準的制定者,收多少合適,由大家來共同商定,各方都應該講出自己的道理。」
他表示,「最後的標准還需要產業各方來共同制定,但是有一條原則——合理性。」
據悉,國家版權局將在9月21日召開包括各地娛樂業協會在內的徵求意見會議,至於具體的標准實施日期,王表示還沒有最終的結果。
12元還是1元?
王自強告訴記者,到目前為止,版權局收到有關KTV收費標準的意見共500多條。目前收到的15家省級娛樂業協會意見中,有8家沒有提出異議,2家明確對12元/天/包房的收費標准表示反對,而有兩家表示贊同,3家表示可以適當降低。
上海文化娛樂業協會是12元標準的堅決反對者。從8月21日起,上海文化娛樂業協會卡拉OK專業委員會代表大約1000家KTV從業者,向國家版權局提出了自己的收費建議,即「每間包房每天1元」。
9月1日,南京市歌舞廳聯合南京17家規模較大的KTV商家,召開第二次內部聽證會,提出了「南京KTV僅能承受0.2元/天/包房」的收費意見,並已經上報國家版權局。
9月15日,100多位深圳卡拉OK歌廳負責人在MTV版權收費座談會上提出了MTV版權費「深圳方案」——0.086元/平方米·天,即1-2元/包房·天。9月21日,作為深圳KTV行業代表的羅湖區歌舞娛樂業協會秘書長張效坤,將攜帶由卡拉OK經營者簽名的這份文件上京,與國家版權局有關領導面談。
而廈門KTV行業的從業者認為,國家版權局公布的收費過高,最好按照歌曲的點擊率收取版權費;杭州文化娛樂業協會也在9月中旬起草了「0.5元/間/天」的建議書;重慶當地的娛樂業協會9月中旬也表示,同意上海文化娛樂業協會提出的KTV收費1元每天每包房的標准。
「國家版權局對於這個標准慎之又慎。」王自強表示,國家版權局確定徵求意見期,目的也是更多地聽取各方的意見。現在看來,各方意見的不統一必將影響收費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一些KTV業者表示,由於KTV目前管理屬於娛樂經營范疇,國家對其收取的稅收收入高達25%,如果以12元為標准,每年上交的版權使用費幾乎讓他們難以承受。
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負責人王化鵬認為,KTV娛樂業是暴利行業,收取一定比例的版權使用費,並不會影響這些營業場所的正常營業,「要看到,12元究竟在KTV的總營業中佔多大的比例?」
王自強認為,卡拉OK廳不是交不交的問題,是應該交多少的問題,但是交多少,卡拉OK廳和權利人要達成一個共識。「我個人認為,收費的多少,應該看版權費用在整個收入中的比例是多少,而不應該看絕對數字。」他說。
「12元是上限,並不是一刀切,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還會變化,如不同地區標准會不一樣,即使同一個地區,不同的規模也不是一個標准。在公布標準的時候,這些理念和原則肯定會加進去。」王自強表示。
實施期未定
按照國家版權局關於KTV收費標准公告的程序,在徵求意見期結束之後,會由制定機構對各方面意見進行協調,在統一意見之後正式向社會公告。
王自強表示,國家版權局在21日將召開KTV各方會議,這個會議將是正式標准公告之前,國家版權局為產業利益各方提供的再一次公開交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但是,王表示,這次會議的結果還不好說,「沒有具體的實施日期,結果還需要等會議結束才能做出」。
這意味著,此前盛傳9月底將正式實施12元的KTV收費標准,將無法確定具體的實施日期。
「是否實施,還得看各方達成意見的程度。」王自強表示。按照程序,國家版權局在收到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對於KTV收費的正式標准之後,面向全社會正式公告,並且正式實施。
他示,「KTV應當交費,這是各方都毫無異議的,如果各方沒有統一的意見,對於卡拉OK的版權保護實施時間就會有影響,對於權利人來說這是個損失。」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兵表示,「如何平衡權利人、消費者、經營者三方面的利益要花許多時間。」許多法學界專家也表示,能夠盡快地實施KTV的收費標准,對於今後的司法實踐和對權利人的保護都有意義。
「政府、協會、權利人應該在這其中發揮協調的作用,價格是高還是低,應該還是要考慮到中國國情。」知識產權專家程永順表示。
「我們不能因為兩邊有爭議,這個事情(KTV收取版權費)就停下來。因為使用作品和權利人之間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支付報酬是使用者承擔的法律義務,不能不支付,但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先執行然後再談標准。」王自強表示。
目前,一些KTV業者在明確反對這個「過高」的標准同時,表示如果強制執行這個標准,意味著KTV必須漲價。王自強認為,收費不應該轉嫁給消費者,這是KTV必須履行的責任)
㈧ 國家對待文化產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1、降低准入門檻
對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有了一些明確的政策規定。鼓勵民營資本、外資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產業領域,特別是要參與國有文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最終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發展格局。
2、財政資金的支持力度比較大,也非常明確
現在中央財政和部分地區的地方財政都已經設立了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央財政要明顯增加專項資金的規模,主要工作是以貸款貼息、項目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來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這方面也需要進一步細化。
3、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使其作為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推動文化企業並購重組,推動文化資源的整合和文化產業的結構調整,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現在這個基金管理公司已經成立,主要是由財政部採取注資的方式,吸收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的資金,採取市場化的方式來運作。
4、鼓勵上市融資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主板、創業板進行上市融資,同時明確要求現在已經上市的文化企業要通過多種形式作為戰略投資者推動文化企業的並購重組。
5、明確提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的問題
隨著文化產業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文化產業的影響面越來越大,但是現在發展文化產業當中所面臨的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人才的極其匱乏,特別是懂經營、善管理的人才極少。
下一步要通過引進、培訓甚至在高等院校設立專門的學院來加快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也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在國外吸引一些專門人才投身於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6,明確提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問題
文化產業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內容生產,內容生產必然會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一方面要加大現有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7、深化文化體制改革
對深化文化體制改革要從「三個一批」來理解——做優做強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停辦退出一批——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推動文化資源向優勢企業適度集中。
㈨ 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項目建設用地有減免
在服務中,針對企業既有寺廟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實際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1號)「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地稅人員先後3次深入企業進行現場辦公。
2、文化事業單位「改制優惠」可繼續享受
南京邦聯有線廣播電視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廣播電視局出資成立的一家下屬事業單位。該單位於2009年改制為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廣播、電視、有線、無線等文化產業項目,多次獲得多項技術研究成果和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
(9)文化產業專家評審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發展的稅收政策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
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徵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新辦文化企業,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後登記注冊,從無到有設立的文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