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對私募基金安全用什麼來保障
私募基金國家出台的管理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早在2014年6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1次主席辦公會議就審議通過!並開始執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
第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七條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八條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第九條 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四章 資金募集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有關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八章 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
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條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貳』 如何籌劃我國的安全戰略確保有一個和平穩定的周邊安全環境
我國目前形勢:
1、我周邊安全局部嚴峻進一步發展,安全問題更加復雜且風險加大。
2、海洋方向的挑戰增多,成為當前我國周邊安全的主要威脅。(釣魚島、南海等問題)
3、中美關系跌宕起伏,兩國雖在各個領域的合作不斷深化,但美仍堅持對華兩手戰略,防範與牽制我的一面也在加強。
4、我所處的地緣環境是制約我周邊安全改善的「短板」,並將長期影響我和平崛起的歷史進程。
5、隨著我國快速崛起,我與國際社會特別是周邊國家正處在戰略摩擦的高發期,新的威脅接踵而至。適應新變化,提出新思路,運用新策略,應對新挑戰,是我國當前面臨的最緊迫課題。
(2)國家安全產業發展基金擴展閱讀: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本基金將綜合分析和持續跟蹤基本面、政策面、市場面等多方面因素,對宏觀經濟、國家政策、資金面和市場情緒等影響證券市場的重要因素進行深入分析,重點關注包括GDP增速、固定資產投資增速、凈出口增速、通脹率、貨幣供應、利率等宏觀指標的變化趨勢。
結合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確定合適的資產配置比例。本基金將根據各類證券的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度的調整確定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及現金等類別資產間的分配比例,動態優化投資組合。
2、股票投資策略:國家安全戰略的目的在於應對國家各領域各方面的安全需求,包括但不限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國防需求;維護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公共安全需求;維護社會生產生活要素的環境安全、食品安全和信息安全需求等。
因此,可以將國家安全大致歸納為國土及公共安全、環境安全、食品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等四個方面。本基金所指安全戰略相關行業,是指其經營生產內容與上述四方面國家安全需求具有一定相關性的上市公司所屬行業。
『叄』 富國國家安全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怎麼樣
富國國家安全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001268),主題鮮明,主要投資於國家安全主題相關股票,通過精選個股和風險控制,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建議配置.0.0
『肆』 富國國家安全001268今天凈值多少
招商銀行有代銷該支基金,招行系統一般於下一個交易日早上九點公布今天的基金凈值,請打開網頁鏈接查看歷史凈值;基金公司一般為交易日當天的19:00-21:00左右公布。
『伍』 富國國家安全基金怎麼樣
富國國家安全混合股票是一隻主動型基金,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內投資於有助於健全公共安全容體系、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實現國家安全戰略等國家安全主題相關股票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在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我國的國家安全戰略已經開始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對國家安全的投資有利於轉型成功與國際地位攀升,政策利好加快釋放,投資大幕加速打開。
中央一直對國家安全極為重視。2013年11月12,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將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確保國家安全。今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國家安全戰略綱要》,是多年來首次明確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建設。相關以上政策的發布和落實體現在國防軍工、信息安全、安防系統、能源安全、農業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相關行業的發展上。最直觀的是市場上的表現,代表國家安全板塊綜合走勢的「中證國安指數」自2009年1月6日基日以來至2015年4月19日,累計漲幅達548.1%,同期滬深300上漲144.1%,上證綜指上漲128.0%。
『陸』 我是單位的正式員工以向單位交管理費:交安全基金並按國家規定交各種稅的形式
你們什麼單位啊,還是交案例基金,這個沒有道理的,是變相的押金嗎
『柒』 資產負債表項目中用於反映高危行業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
該《法》於2012年2月14日由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以財企〔2012〕16號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四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機械製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製造活動。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葯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三)露天礦噸煤5元。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本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一)礦山工程為2.5%;(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第八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第十條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條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葯及其製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葯、火葯、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條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企業規模劃分標准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第十五條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准。本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第十六條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准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准提取安全費用。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十八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葯品支出;(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及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以及安全生產宣傳全評價)和(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准化建設支出;(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三條機械製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五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製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製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六條在本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第二十八條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於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後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法管理使用。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條本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監督管理出二十用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聲防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許可權,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第三十四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於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採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企業未按本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第三十七條各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法,並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八條本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法執行。第四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關於印發和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等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為准。
『捌』 國富國家安全基金凈值
富國國家安全主題混合基金(基金代碼001268,中高風險,波動幅度較大,適合較積極的投資者)2015年7月21日單位凈值為0.8580元。
『玖』 國投瑞銀國家安全混合001838是公募還是私募
國投瑞來銀國家安全混合001838是公募自
國家安全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五類公司。
一、國防工業系統十大集團公司旗下主營業務與國家安全相關的上市公司;二、十大集團公司以外的為國家武裝力量提供武器裝備或主營業務與國家安全相關的上市公司;三、業務范圍涵蓋軍工、兵器、航空航天、船舶等國家安全領域的上市公司;四、其它與國家安全相關的公司,如金融安全等及與軍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存在相關領域合作的上市公司等;五、現在暫時不具有軍工業務,但是有意願向軍民融合國策鼓勵方向積極轉型的民營企業。
『拾』 哪些開放式基金涉足了國家安全行業領域
涉足這個行業的基金,沒有一隻是你可以買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