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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發布時間:2020-12-27 16:08:18

A. 如何加快文化產業發展

參照十年前,國家對房地產產業的頻繁政策引導,就可以清晰地看出歷史的相似性。文化產業已版經沒有權懸念的成為了地產之後「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繼任者。文化經濟對於中國的戰略意義是不言而喻的。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取得較快發展。「十三五」期間,是中國文化產業進入大數據時代,新興產業門類和新業態對文化產業進行大解構、大變革、大融合、大轉型、大升級的歷史機遇期。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預測,未來五年,中國的文化產業要實現成為國家戰略性支柱產業,文化產業的增長比例至少每年要達到15%以上。由此可以見,未來文化產業的增長空間及發展潛力巨大。實現文化領域的新舊動能轉換,既需要技術創新、產業創新、模式創新,也需要大的發展戰略的創新。基於以上判斷,我們應該及時地校正目標、更新思維,首先要重視縣域文化發展,進而要進行縣域文化發展的創新戰略研究。

B. 文化產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戰略;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推動力量。
稅收是調節經濟運行的杠桿和手段。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方便廣大文化企業更好地知曉、理解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將文化產業涉及的稅種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納稅人查閱使用。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三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六)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二、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四、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五、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六、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七、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八、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九、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一、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二、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十三、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四、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五、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十六、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十七、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十八、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二、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
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於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五、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上述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
進口關稅
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免稅商品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營業稅優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除另有明確期限規定外,文化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2.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3.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暫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業其他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部分省市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122號)規定,對本通知所列企業根據省級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標准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房產稅優惠政策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C. 文化產業振興發展規劃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准入門檻。落實國家關於非公有資本、外資進入文化產業的有關規定,根據文化產業不同類別,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途徑,積極吸收社會資本和外資進入政策允許的文化產業領域,參與國有文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
(二)加大政府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文化產業的投入,通過貸款貼息、項目補貼、補充資本金等方式,支持國家級文化產業基地建設,支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及跨區域整合,支持國有控股文化企業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領域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支持大宗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出口。大幅增加中央財政「扶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文化體制改革專項資金規模,不斷加大對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體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三)落實稅收政策。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研究確定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的具體范圍,加大稅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積極倡導鼓勵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大力開發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文化企業「走出去」的貸款擔保業務品種。支持有條件的文化企業進入主板、創業板上市融資,鼓勵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迅速做大做強。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發行企業債券。
(五)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按照有關管理辦法,由中央財政注資引導,吸收國有骨幹文化企業、大型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認購。基金由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實行市場化運作,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推動資源重組和結構調整,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D. 十三五文化產業政策謝謝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重申,到2020年要將「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表明中央在「十三五」時期大力推進文化產業發展、實現文化產業發展目標的決心和信心。「十三五」是文化產業發展新的歷史機遇期,且呈現出諸多新的發展趨勢。抓住機遇、把握趨勢、依照中央頂層規劃、結合自身發展實際適時調整發展策略,對於推動文化產業提質提效、變革升級具有重要的意義。
相關資料: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文化行業「十三五」市場前瞻與發展規劃分析報告》
一、「十三五」時期文化產業發展的新機遇「十三五」時期,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文化多樣化、社會信息化持續推進,科技革命孕育新突破,全球合作向全方位拓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新的增長動力正在孕育形成。在此背景下,我國的文化產業發展面臨許多新機遇。
1.「互聯網+」為文化產業的全方位創新、集約化經營提供了新機遇。「互聯網+」代表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它以移動和泛在的網路、龐大的資料庫和超強的大數據處理能力,推動了諸多傳統產業與互聯網跨界融合,引發了社會生產、生活、思維方式的變革。文化產業是以知識和創意為主要資源的新興產業,「互聯網+」為文化產業的創新提供了便捷、低成本、多渠道的技術平台;同時,便於對傳統信息傳播方式進行深度改造,從根本上推動文化產業實現高層次的集約化經營、科學化管理和專業化發展。
2.一系列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政策文件已經和即將出台,為文化產業進一步突破體制機制障礙、煥發活力提供了新機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對文化領域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提出了諸多具體要求,並連續下發諸多與之配套的政策文件。按照中央深改辦的部署,今後還會有一系列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政策文件陸續出台,如《關於推動傳統出版和新興出版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傳媒企業開展特殊管理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有控股上市文化企業股權激勵試點辦法》等。可以預見,這將為文化產業的發展釋放新的活力。
3.文化消費市場的不斷擴大為文化產業做大做強提供了新機遇。「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過程,也是人民群眾多層次的文化需求不斷得到滿足的過程。目前我國已經成為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消費市場,但是第三產業的消費佔比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特別是文化消費的佔比還亟待提高。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不斷改善,必將使潛在的文化消費大市場拓展更大空間,推動文化產業的大發展。
4.「一帶一路」建設為文化產業跨地區融合並走向世界提供了新機遇。「一帶一路」既包含經濟交流,也包含文化交流。「一帶一路」的發展空間是一個立體化全方位發展的產業格局,文化產業可以在此戰略格局下突破傳統區域環狀分布而代之以線性帶狀分布,突破行政區劃的阻隔和產業門類的分割,以國際化的視野,整合國際化資源,開拓國際化市場。「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給中華文化走向世界及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新機遇。
二、「十三五」時期文化產業發展的新趨勢「十三五」乃至今後更長的一段時期,中國文化產業進入全球化和信息化時代,呈現出互聯互通的諸多新趨勢。
1.文化生產跨界化。文化資源的跨時空整合、文化人才的跨領域聚合、文化元素的多樣化重組更為便捷和可能,文化生產可以突破在地文化生產(裝備製造、印刷包裝等)、在場文化生產(表演、放映、會展等)、在線文化生產(數字內容、互動娛樂等)等不同的門類,形成開放、包容、立體、多元的鏈條和系統。這種企業,突破了過去金字塔型的管理模式,與各類科研中心、網站、院線、開發公司等形成智能型聯接,高密度地交換信息、創意、技術和其他要素,並進行合作聯盟,重新打造文化資源的供應鏈、文化生產的價值鏈、文化服務的品牌鏈,推動了文化生產力的高速成長。同時,在互聯互通的背景下,文化創意產業並不局限於文化產業內部的跨界融合,而正在和工業、數字內容產業、城市建設業、現代農業等相關行業跨界融合。從全球范圍看,製造業和服務業向科技型、創意型升級是一個歷史性的潮流,也是我國製造業、服務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2.服務平台信息化。信息技術的全方位滲透和大數據處理能力的全方位應用,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了嶄新的支撐平台,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服務形式,並幾乎覆蓋了文化產業中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的整個生命周期。包括協同創新平台、多元化投融資平台、信息集成平台、信息發布平台、在線交易和消費評價平台等的諸多服務平台,能夠發揮更多的功能,如資源集聚和交易配對功能、企業孵化和產業培育功能、跨業融合和集成創新功能、國際交流和貿易功能等,從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加速了資源的集聚、整合和流動。
3.科技研發迭代化。迭代是通過大數據的採集和分析,採用可量化的精確市場定位技術,重復反饋過程的活動,其目的是為了更快地逼近預定的目標。每一次對過程的重復稱為一次「迭代」,而每一次迭代得到的結果會作為下一次迭代的初始值,在螺旋形的上升中達到一個更高的技術和商業層次,如實現用戶的廣泛分布、信息的海量選擇、隨機消費和可度量、可調控的服務對接。隨著現代技術更新速度的不斷加快,迭代反饋的頻率越來越高。目前,全球范圍內的文化企業正在不斷地迭代更新,大量整合新的科技創新資源,形成一個可持續化的迭代生態系統。
4.文化消費體驗化。在網路時代,新技術的應用極大推動了全新個性化體驗形式的出現,如電子游戲、移動式景觀、虛擬世界和擴增實境等。消費者角色發生了轉換,即從一個被動的接受者,成為主動感受者、體驗者,甚至是參與文化生產的創造者,獲得了參與創新的體驗樂趣。在文化產業領域已經出現了「消費即生產」的態勢,必將引發「大批量定製」和「個體創造」時代的到來,引起文化產業發展的新一輪變革。
5.文化產品虛擬化。文化產業不同於傳統產業,除了能夠提供有形的文化產品外,還提供大量具有象徵意義的無形產品,如文本、聲音、圖像和符號等。在大眾媒介和新媒體營造的模擬社會下,這些無形產品能夠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快速傳播,在契合大眾消費心理的同時引發新的消費熱點,它能讓人們在缺席於某種場景時,獲得臨場的感官享受和神經的快感,擴大了人們的視聽和娛樂空間,從而加劇了社會的虛擬特性。文化產品的虛擬化總體看是時代發展和科技進步的產物,而由虛擬現實等技術帶來的任何「不適應」的現象,則應置於時代大環境和多種文化角度下加以審視,這也是未來文化產業發展需要注意的問題。
6.文化貿易國際化。我國藉助文化貿易推動「文化走出去」的步伐正不斷加快。總體來看,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國際地位的明顯提升,文化產業的國際貿易有望進入新的歷史節點和快速增長期。這意味著本土文化得到保護和發揚光大的機會增加了,本土的文化、習俗、藝術、風格、文學、觀念和思想等將更多參與全球化。這為中國文化產業在全球的市場布局提供了有利條件。
三、結論與應對策略文化產業在「十三五」乃至更長時期內,都將處於重要的戰略機遇期,文化產業發展的大趨勢,詮釋了一系列最新的前沿問題和產業現象,也清晰地顯示出,推進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發揮二者協同創新,仍將是未來中國文化產業和科技工作面臨的重要課題。面對當前我國文化產業大而不強、多而不精、原創不足、活力不夠等諸多問題,在未來的產業發展中,既要抓住機遇、把握趨勢,還應充分考慮當下的困境及原因,謀劃合適的發展策略。一是要樹立全局觀念,不斷提升前瞻性戰略研判能力;二是要推進與文化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信息、數字、網路等核心關鍵技術突破;三是要推進制度創新和政策配套;四是要培育消費市場,不斷拉動新興領域文化消費;五是要加強包括素質型、創新科技型、跨界復合型、貿易經營型等多類型人才的培養,不斷提升內容原創及其轉化能力,提升產業能級,促進產業融合。

E. 如何更好的促進雲南省文化產業發展提出兩條方法論建議

合同協義

F. 近來,河北省委、省政府相繼出台了《關於加快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河北省文化產業振興規

①政府抄要切實履行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職能,利用當地的文化資源,培育文化產業的龍頭,帶動當地文化產業的發展。(3分)②政府要切實履行組織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職能,發展科學、教育等文化事業,以文化事業的發展促進帶動文化產業的發展。(3分)③政府應切實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為文化產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3分)④堅持對人民負責的原則,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加強管理和引導,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把社會效益放在重要位置,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3分)

G. 雲南省建設民族文化強省戰略措施是什麼

具體請參閱《雲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設綱要》 四、保障措施和實施對策 24.建立組織領導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民族文化大省建設實行與精神文明建設相一致的各級黨委、政府負總責,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進行指導、組織和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各負其責,人大、政協督促推動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省委宣傳部。黨政各職能部門要在民族文化大省建設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的指導協調下,動員組織全社會的力量積極參與民族文化大省建設。同時,建立組織協調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對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和決策。各地州市縣也要建立相應的機制和制度。 25.加強領導目標責任制和工作會議、獎勵制度。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把民族文化大省建設納入「十五」計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要在年度計劃中提出具體的分解目標、任務和措施,年終總結時進行認真分析和評價。建立民族文化大省建設工作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定期表彰獎勵為民,族文化大省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設立專項獎勵資金,獎勵優秀文化人才和優秀藝術作品。對優秀傳統文化藝術及其傳承人進行命名,對各種藝術門類傑出人才授予稱號。 26.加大公益性文化事業和基礎設施投入。制定《雲南省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條例》,加強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廣播電視人口有效覆蓋率,加強博物館、圖書館、群藝館、文化館、科技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19跖]37號文件精神,對經濟落後地區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給予特殊傾斜。省里已出台的扶持文化事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十五」期間繼續執行。文化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遺產相對豐富的地區,要從城市維護費中劃撥一定比例用於文物保護;城市新建小區要按建築造價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設立貧困地州國家級貧困縣「兩館二站」建設專項資金,各級政府也要配套一定資金,集中解決貧困地州國家級貧困縣的圖書館、文化館和鄉文化站修擴建問題。設立文化精品創作扶持資金,扶持省內外文化工作者圍繞雲南題材的精晶創作。 27.大力拓寬投融資渠道。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完善公共財政支持公益性文化建設的政策,每年的文化投入根據財政狀況作相應增加;適當增加財政資金在文化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並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引導信貸資金投入,逐步增加對有潛力、有效益項目的貸款額度,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吸引國際金融資金投入我省的文化建設;積極探索利用外資辦文化產業的有效途徑。以政府支持、社會贊助的方式建立並壯大民族文化發展基金會,吸收利用社會資金成立雲南文化投資公司、文化資產經營公司等機構,積極創造條件發行民族文化彩票,鼓勵支持文化產業集團上市。充分運用土地、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辦文化事業的積極性,吸引各方力量對文化建設投資或捐贈。 28.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政府主要實行以政策指導、法規約束、信息服務、檢查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宏觀管理,把部分微觀文化行政管理職能賦予行業組織,使政府的宏觀調控與行業組織的微觀管理有機結合。推進文化事業單位內部機制的改革,制定政策促進非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向產業實體轉化;引入競爭機制,積極推進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步伐。規範文化產業單位的組織形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股份制改造,形成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制度;鼓勵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實體通過資產重組,實施全新的現代管理模式,推動文化事業的繁榮和文化產業的規模化發展。 29.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發展機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以資本為紐帶、政府宏觀調控、多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文化產業發展機制,引導、培育和發展文化市場;遵循市場規律,優化資源配置,鼓勵多種投資主體興辦多種形式的文化產業。採取政策措施,調整文化產業資產存量結構和文化產業結構,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有利於促進和有效利用人力資本的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各級各類文化行業協會,形成行業自律機制。制定文化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政策,扶持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文化產業,促進各具特色的文化產業協調發展。鼓勵文化產業單位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吸收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發展外向型文化產業。加快文化產業中介代理服務機構的建設,建立文化經紀人、獨立製片人制度和項目建設招投標制度。 30.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民族文化隊伍。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民族文化隊伍;造就一支事業心強、有真才實學的民族文化創作和研究隊伍;造就一支善經營、懂管理、守法紀的文化企業家和經營者隊伍。制定《雲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全省文化隊伍建設。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人才培養,在充分調動現有人才積極性的同時,廣開渠道,引才納賢。在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設立重點院系、重點學科、重點專業,建立民族文化大省人才培養基地,有組織、有計劃地大力培養高素質人才;創辦民族民間傳習館(班),促進特殊文化人才的成長;保護好高齡民族文化傳承人,培養中青年文化傳承人。改革文化企事業單位的職稱、人事、工資、福利制度,引入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人才的創造性作用。培育文化人才市場,用市場手段合理配置人才,使用人才。 31.加強民族文化科學研究和決策咨詢。建立和完善民族文化研究體系,建立全省民族文化學科重點科研基地和民族文化信息庫,強化雲南民族文化建設中理論與實踐重大問題的研究。加大民族文化科研經費投入,保證各項研究工作高質量展開。成立雲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設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發展民族文化事業的科學決策服務。 32.加強文化建設的立法工作,嚴格執法,為民族文化大省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在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有利於民族文化大省建設的法規和條例,重點是制定和完善文化資源、文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制定和實施文化領域的有關工作條例,建立和完善文化領域宏觀調控和管理的各種法規制度,制定和完善文化市場管理的各項有關法規制度。認真貫徹《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法制教育,加強文化法規知識的宣傳普及,培育公民的法制觀念,增強守法自覺性。建立文化市場執法責任制度,建立·—支高素質的文化市場執法隊伍,依法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促進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33.切實加強民族文化大省建設工作。建設民族文化大省是一項前所未有的事業,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族人民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統一認識,積極推動。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本《綱要》的精神和要求,認真制定本地方、本部門的有關規劃和措施。各級各種新聞媒體要加大有關民族文化大省建設內容的宣傳力度。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把建設民族文化大省的戰略目標變成全省人民的具體實踐,努力把雲南建設成為經濟發達、文化繁榮、社會文明、民族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

H. 中央關於加快發展文化產業的原則要求有哪些

堅持以人為本,通過文化產業的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專好、維護屬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文化權益;堅持以發展為主題,把發展文化產業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繁榮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途徑,壯大產業規模,提高產業質量,提升產業效益;堅持以改革創新為動力,為文化產業發展創造良好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創新文化生產、傳播、流通、消費方式,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I. 國家對於文化產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戰略;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推動力量。
稅收是調節經濟運行的杠桿和手段。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方便廣大文化企業更好地知曉、理解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將文化產業涉及的稅種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納稅人查閱使用。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三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六)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二、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四、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五、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六、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七、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八、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九、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一、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二、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十三、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四、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五、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十六、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十七、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十八、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二、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
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於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五、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上述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
進口關稅
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免稅商品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營業稅優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除另有明確期限規定外,文化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2.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3.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暫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業其他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部分省市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122號)規定,對本通知所列企業根據省級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標准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房產稅優惠政策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J. 如何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體系

第一,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風險分擔為原則,制定差異扶持金融政策,對不同類企業、不同類業務實行差異扶持。要鼓勵建立文化產業投資風險基金,制定無形資產評估質押貸款等辦法,為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提供便利。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特點,制定文化產業類企業不良貸款呆賬自主核銷的辦法與措施。
第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是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策略,因此,要繼續完善稅收政策。不斷完善文化產業科技稅收政策,要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加以調整和完善國家在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已經相繼實施的一系列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的稅收政策,減輕其稅收負擔,促進公益性文化產業發展。
第三,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支持政策。財政政策與文化改革發展具有內在統一性,支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是財政的重要職能之一。必須堅持財政政策與文化產業發展相協調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立足我國文化的歷史與現實,支持和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強化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的靈活性,拓寬文化產業資金投入來源,設立覆蓋多領域、多層次的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基金,建立公眾申請、專家評審、公開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樣化和靈活化的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機制。
第四,深化文化產業發展的人才支持政策。鼓勵和支持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制定文化產業人才長期發展規劃,整合人才培養的「源流」,構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體系,從宏觀上調控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使之達到產業發展的需求。完善文化人才引進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進基金機制,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為加大文化產業領域人才的引進力度,尤其是高層人才的引進,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構建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政策。要在現有關於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構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體系。應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以法律形式確定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框架、原則、體制等基本制度,作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基本法統領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梳理完善現行文化產業法律法規制度,對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文化產業相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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