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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

發布時間:2020-12-27 15:00:49

Ⅰ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的文件背景

國務院抄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襲見 國發〔2005〕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推動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傳統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長方式仍未根本轉變,資 源利用率低,環境污染嚴重。同時,存在法規、政策不完善,體制、機制不健全,相關技術開發滯後等問題。本世紀頭20年,我國將處於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發展 階段,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形勢十分嚴峻。為抓住重要戰略機遇期,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必須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 則,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盡可能小的環境代價,取得最大的經濟產出和最少的廢物排放,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建設資源節約 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Ⅱ 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 主要哪些省份

國務院2013選擇有代表性的100個地區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中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選擇有代表性的100個地區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生態文明建設模式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制定了《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試行)》。

Ⅲ 國務院2013選擇有代表性的多少個地區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

國務院2013選擇有代表性來的100個地區為國家生自態文明先行示範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中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選擇有代表性的100個地區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生態文明建設模式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制定了《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試行)》。

Ⅳ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的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實現到2000年力爭使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的環境保護目標,特作如下決定:
一、明確目標,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
要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抓緊建立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體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
到2000年,全國所有工業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使本轄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直轄市及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的環境空氣、地面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分區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標准;淮河、太湖要實現水體變清;海河、遼河、滇池、巢湖的地面水水質應有明顯改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要根據上述目標,制訂本轄區切實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環境質量的具體目標和措施,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要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的職責,堅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將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工作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環境保護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環境保護問題,並形成制度。
二、突出重點,認真解決區域環境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要重點保護好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飲用水源,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並嚴格管理。要加強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應依法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和核定製度。要重點治理淮河、海河、遼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的水污染。要加強其他河流、湖泊、水庫和近海海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加重的趨勢。國家環保局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提出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劃定意見和目標要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重點防治廢水、廢氣、廢渣和雜訊污染。九五期間,設市城市,特別是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要多方籌措和集中建設資金,因地制宜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認真解決城市水環境污染問題。採暖地區城市要推行集中供熱等清潔供熱方式,不得再建分散的供熱鍋爐房。進一步提高城市燃氣化率,替代直接燃用原煤。到2000年,大、中城市要實現市區內民用爐灶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潔燃料。要優先發展各種形式的城市公共交通。鼓勵採用機動車清潔燃料等措施,減輕車輛尾氣污染。大、中城市要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實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無害化處置。要採取積極措施控制環境雜訊污染,減少雜訊擾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鄉鎮企業環境管理。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地發展少污染和無污染的產業,並與村鎮建設相結合,相對集中建設鄉鎮企業,大幅度提高鄉鎮企業處理污染能力,根本扭轉鄉鎮企業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狀況。責成國家環保局會同農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部門抓緊制訂有關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規定。
三、嚴格把關,堅決控制新污染
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要提高技術起點,採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嚴禁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必須確保有關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投資。建設項目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後,必須確保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要把環境容量,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在污染嚴重的地區,應實行「以新帶老」,確保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減少。
在建設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准和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其他各有關審批機關一律不得批准建設或投產使用;有關銀行不予貸款。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日常監督監測工作,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驗收負全部責任。各級計劃、經貿、建設、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把項目審批、登記、規劃、用地、設計、竣工驗收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幹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規,擅自批准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凡違反規定的,必須追究有關審批機關和審批人員的責任。
行政監察部門要依照本部門職責和有關規定,加強對政府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工作情況進行執法監察,並就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監察建議和處理意見。
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對驗收時達標,但投入生產或使用後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超標排放污染物,同時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整頓。
四、限期達標,加快治理老污染
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現有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視不同情況定為1至3年;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停業或轉產。國家環保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要對重點限期治理項目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排污單位必須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隨意停止或閑置環境保護設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正常運行,並依法予以處罰。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對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製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以及採用坑式和萍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後方式煉焦、煉硫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取締;對土法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葯、漂染、電鍍以及生產石棉製品、放射性製品等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停產。對逾期未按規定取締、關閉或停產的,要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五、採取有效措施,禁止轉嫁廢物污染
依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我國禁止境外危險廢物向境內轉移。各級環境保護、外經貿、海關等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嚴格把住進口關,堅決禁止境外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國轉移;確需進口作為原料的其他廢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經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批准、驗放和未經批准擅自進口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嚴懲處。國內廢物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和處置的,須經移出地和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放射性固體廢物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和處置的,由國家環保局批准。
六、維護生態平衡,保護和合理開發自然資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淡水、土地、森林、草原、礦產、海洋、動植物、氣候等自然資源和國土生態環境的保護,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合理進行開發利用。要發展生態農業,控制農葯、化肥、農膜等對農田和水源的污染;加強礦區等廢棄土地的復墾和生態環境的治理;大力開展植樹造林,堅決制止亂砍濫伐,努力提高森林覆蓋率,加快水土流失地區的綜合治理;恢復發展草原植被,防止過量放牧,禁止在草原和沙化地區砍挖灌木、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積極採用防沙、固沙技術,防治土地荒漠化。
積極保護生物多樣性。發展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及城市園林綠地並加強保護、建設和管理。堅決取締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各種破壞自然資源和環境的非法開發建設活動。
要加強污染事故和災害的預警和應急工作,努力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
七、完善環境經濟政策,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綜合利用、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及引進外資等方面,抓緊制訂、完善促進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在制訂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環境影響論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遵循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逐步提高環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區同期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檢查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限制氯氟化碳、哈龍、含鉛汽油生產、進口和使用的有關政策,建立並完善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和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要按照排污費高於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則,提高現行排污收費標准,促使排污單位積極治理污染。要加強排污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足額徵收排污費。對徵收的排污費、罰沒收入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按規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可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收取污水處理費。
八、嚴格環保執法,強化環境監督管理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履行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強環境監理執法隊伍建設,嚴格環保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徵求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對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要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和管理體系,開展經常性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嚴肅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罰代刑等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積極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大力發展環境保護產業
國家、地方和有關部門的各項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優先安排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及開發工作。要重點研究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污染防治、生物多樣性和生態保護等重大環境科研課題,努力採用高新技術及實用技術。加強基礎環境科學和環境標准及監測技術的研究,大力推廣應用科技成果。
要繼續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0〕64號),制訂鼓勵和優惠政策,大力發展環境保護產業。要提高環境保護產品和環境工程的質量和技術水平,對生產性能先進可靠、經濟高效的環境保護產品的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等方面優先予以扶持,促進環境保護產業形成規模。
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意識
環境保護關繫到全民族的生存和發展,保護環境實質上就是保護生產力。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進一步提高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廣泛普及和宣傳環境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切實增強全民族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把環境保護法律知識作為幹部和職工培訓的重要內容,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和人民群眾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大、中、小學要開展環境教育。建立公眾參與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應當及時報道和表彰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公開揭露和批評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對嚴重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在參加有關國際活動時,應認真貫徹和積極宣傳我國政府關於全球性環境問題的原則立場,維護我國和發展中國家的權益。
國務院責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Ⅳ 多少個地區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

國務院抄2013選擇有代表性的100個地區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中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選擇有代表性的100個地區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生態文明建設模式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制定了《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試行)》。

Ⅵ 生態文明示範區的關於印發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水利廳(局)、農業廳(局)、林業廳(局):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關於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積極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中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選擇有代表性的100個地區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生態文明建設模式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制定了《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先行示範地區申報(本次申報以省級以下地區為主,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不超過2個地區,並排出順序,超過2個的不予受理),做好建設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於2014年2月17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將根據各地申報情況,確定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第一批名單。各地區可參照本方案,組織開展本地區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活動,為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打好基礎。附件: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 土 資 源 部水利部農業部國 家 林 業 局

Ⅶ 中央有關環保的政策

解振華在第四屆中日節能環保綜合論壇上表示,節能環保產業是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新的經濟增長點,發展前景廣闊。金融危機爆發後,全球許多國家都將節能環保、新能源產業作為解決經濟困境的新舉措和推動經濟發展的新引擎。解振華指出,隨著世界經濟結構的深刻轉型和國際產業分工的重新調整,各國的競爭優勢都將面臨新挑戰,加快培育節能環保產業,「比過去任何時候都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他表示,中國政府已將節能環保產業作為發展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重要支撐。在「十一五」(二00六—二0一0年)規劃綱要中,中國提出了單位GDP能耗降低兩成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一成的約束性目標。為應對金融危機,在一攬子經濟刺激方案中,官方將節能環保領域作為擴大內需的重點投資方向。二00九年,中國中央政府安排資金五百八十一億元,用以支持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循環經濟、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重點工業污染源治理等節能環保和生態環境重點工程建設。官方還實施了「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廣節能空調五百萬台、高效照明產品一點二億只。政策利好和財政支持為節能環保產業帶來發展機遇。環保部副部長李干傑在同一論壇上透露,中國環保產業正以每年百分之十五的速度增長。解振華稱,未來官方將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加快推進重點節能環保工程。這將對節能環保產業形成最直接、最有效的需求拉動。為鼓勵這一新興產業的發展,官方還將完善已經出台的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環保設備政策。解振華表示,官方支持符合條件的節能環保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鼓勵有條件的節能環保企業上市融資。二00六年至二00八年間,中國單位GDP能耗累計下降了百分之十點一,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的排放總量分別下降了百分之八點九五和百分之六點六一。

Ⅷ 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稀缺,當前又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佔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計,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條根本方針。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

(二)切實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科學規劃。要按照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統籌協調各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避免盲目投資、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土地資源。

(三)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城市規劃要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盡快出台新修訂的人均用地、用地結構等城市規劃控制標准,合理確定各項建設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嚴格按國家標准進行各項市政基礎設施和生態綠化建設。嚴禁規劃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

(四)嚴格土地使用標准。要健全各類建設用地標准體系,抓緊編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標准。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審改現有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准。凡與土地使用標准不一致的建設標准和設計規范,要及時修訂。要採取先進節地技術、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橋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用地和取棄土用地標准。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必須嚴格執行用地標准,對超標准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今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開展涉及用地標准並有悖於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的達標評比活動,已經部署開展的相關活動要堅決停下來。

二、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對現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做出評估,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今後各項建設要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六)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 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 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具體辦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向國務院做出專題報告。

(七)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對適宜開發的未利用地做出規劃,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積極復墾利用廢棄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應依法及時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繼續劃撥使用的以外,經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今後,要嚴格落實被損毀土地的復墾責任,在批准建設用地或發放采礦權許可證時,責任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

(八)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築面積高於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落實和完善鼓勵節約集約用地的稅收政策。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訂土地空間權利設定和登記的具體辦法。

(九)鼓勵開發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國土資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評價指標體系,加快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評估達到要求並通過國家審核公告的開發區,確需擴區的,可以申請整合依法依規設立的開發區,或者利用符合規劃的現有建設用地擴區。對符合「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要求的國家級開發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

(十)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後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要加強建設用地稅收征管,抓緊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財稅政策。

(十一)完善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儲備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並將現有未利用的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儲備。儲備土地出讓前,應當處理好土地的產權、安置補償等法律經濟關系,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縮短開發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閑置土地。土地前期開發要引入市場機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

(十二)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土地出讓前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明確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督促及時開發利用,形成有效供給,確保節約集約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十三)嚴格落實工業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水利、環保等部門制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擬定出讓地塊的產業類型、項目建議、規劃條件、環保要求等內容,作為工業用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工業和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嚴禁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圈佔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四)強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十五)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供應住宅用地要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保不低於70%的住宅用地用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佔土地。

四、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六)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指導、督促編制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劃定村鎮發展和撤並復墾范圍。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納入年度計劃,並依法審批。嚴格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禁止「以租代征」將農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

(十七)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劃穩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補助。

(十八)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人均住宅面積等相關標准,控制農民超用地標准建房,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佔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

五、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要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結果及實際開發利用情況等動態信息。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分析,研究完善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十一)加強各類土地變化狀況的監測。運用遙感等現代技術手段,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全面掌握各類土地變化狀況。國家每年選擇若干個省級行政區,進行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狀況監測。重點監測各地新增建設用地、耕地減少和違法用地等情況,監測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二十二)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監管。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持續開展用地情況的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准融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違規提供貸款和核准融資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三)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 實行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分級考核,考核結果由國土資源部門定期公布,作為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節約集約用地的責任感,切實轉變用地觀念,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將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落實在政府決策中,落實到各項建設中,科學規劃用地,著力內涵挖潛,以節約集約用地的實際行動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國務院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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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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