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村民代表會議需要多少人人才能通過決議
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有:制定規章權;人事任免權;議事決策權;民主監督權。
(1)村民發展產業決議擴展閱讀
召集村民代表開會的條件
下面兩種村可以召開村民代表開會,一是人數較多的村。有多少人的村為人數較多的村,法律沒有規定,可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的人口密集程度和居住狀況確定。二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一個村由幾個甚至十幾個自然村組成,地域面積較廣,交通不便,可以認為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
我國現有的一些村民委員會是在原來生產大隊的基礎上設立的,規模較大,人口較多,一般在1000到3000人,多的達到8000至10000人;在一些山區,村民委員會由幾個自然村組成,村民居住分散;再加上土地由家庭承包經營後,很多村民農忙時下田幹活,農閑時外出打工,有的長年在外經商辦企業。
這些村經常召開村民會議有一定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廣大村民當家做主,及時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員會可以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根據法律規定,這兩種村可以召開村民代表開會,並不是必須召開村民代表開會。
有的村雖然人口較多,但居住比較集中,經濟條件較好,召開村民大會比較方便。有的村雖然居住分散,但交通方便,人口也不多,召開村民大會也比較方便。在這些情況下,仍應堅持召開村民大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村民會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第二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
② 村民不服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只要來個人的利益受到不源法侵害就可以提出訴訟。不管這個不法侵害是來自個人的,還是來自某一單位或某一組織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補充回答,只要是確實受到侵害,即使是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也是不合法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是規定了其決策程序必須是合法的,但程序合法不等於實體合法,只要是實體不合法,確實無理無補償對某一村民或某部分村民造成傷害的,也是不合法的。可以提起訴訟。
③ 農村民代表決議公示期限
村民代表大復會決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制力,首先取決於村民代表會決議的內容。如果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那就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自做出之時起就是無效的,當然沒有法律效力。
④ 有村民對決議不服應該怎麼辦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回村民的過半數,答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做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如果該決議村民都不知道,那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如果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做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⑤ 村民會議的法定人數和表決方式怎樣規定
村民會議的法定人數:只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符合法定人數,村民會議的召開才是合法有效的。村民會議根據不同情況,可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商議意見。
表決村民會議所作的決定,必須由與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即村民會議所作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只有這樣的決定才對全體村民有約束力。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通過的事項,要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天。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村民會議是村民實現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有:制定規章權;人事任免權;議事決策權;民主監督權。
⑥ 更改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屬違法嗎
在村裡村民會議可以更改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當村民代表會議決定違反國家政策時,可以採取兩條糾正辦法;
1、自糾,依法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決定違反國家政策有關內容向代表們加以說明,並宣傳法律法規,使代表們明確後,重新作出不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的決定,並將決定上報村民委員會,人民政府備案。
2、政府責令改正,如果決定是屬於「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內容合法的可以依法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
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監督。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
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⑦ 下屆村民代表能否決上屆村民代表的決議么
這要看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取決於村民代表會決議的內容回。如果村民答代表大會決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那就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自做出之時起就是無效的,當然沒有法律效力。
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如果通過決議大部分村民不認可,可以召開村民會議否決村民代表決議。
⑧ 法律規定的需經過村民會決議的事項,需要參會人員過半通過,還是2/3通過
決議事項由過半數村民召開村民會議,過半數村民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版組織法》 第十六條本村五權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二十一條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⑨ 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程序有哪些
村民會議是村民實現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 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有:制定規章權;人事任免權;議事決策權;民主監督權。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了完成所承擔的各項任務,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從試行法施行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情況看,這一規定是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的。村委會的成員既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村委會由多少人組成比較合適,主要應當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便於自治,能夠完成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的各項任務;
二是要盡量減輕農民的負擔。
之所以要對村委會成員的數量規定一個幅度,是由於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條件及村民的人口數量、居住狀況差別也很大,相應地,村委會所承擔的工作量也就不同。
一般來說,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會承擔任務重的,村委會成員應當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會承擔任務輕的,村委會成員可以少一些。
村委會成員少的可以為三人,多的可以達到七人,但不能少於三人,也不能多於七人。具體人數,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為了便於討論決定問題,村委會成員應為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