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資產營運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應當統一管理資金賬戶,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序。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依據有效合同和合法憑證辦理手續,不得私存私放資金。
向境外調度資金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管理庫存現金、庫存金銀、存放中央銀行與同業的款項,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應當滿足流動性要求,並控制現金資產總量。
第二十六條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財務審核,跟蹤履約情況,明確債權,制定收賬政策,及時清收應收款項。
第二十七條金融企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可以用貨幣對外投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但不得以國家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對外投資。
用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應當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確認後的價值計價。
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投資權益,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支付投資款項,所需資金納入財務預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費用或者營業外支出中列支,並及時監控和考核投資項目的效益,落實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的責任。
向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金融企業收取、保管和處置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序辦理。
收取抵債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接收價格,核實產權。
保管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則,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定期檢查、賬實核對。
處置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聘請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一般採用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置。採用其他方式的,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選擇抵債資產買受人。
抵債資產不得轉為自用。因客觀條件需要轉為自用的,應當履行規定的程序後,納入相應的資產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清查核實各類固定資產,落實使用和管理責任。
購建重要固定資產、實施重大技術改造,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並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固定資產折舊可以依據產業發展態勢和技術進步的要求,結合固定資產經濟壽命及其使用狀況,確定折舊年限,選用折舊方法,按季(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一經選用,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後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披露變更理由的,應當及時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在建工程項目,應當比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金融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從事銀行業務的最高不得超過40%,從事保險及其他非銀行業務的最高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通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經營和管理責任。
變更無形資產權屬時應當進行評估,並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金融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信貸資產損失、壞賬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等,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金融企業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處置主營業務所用資產,涉及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的,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制訂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方案,履行規定的程序後執行。
金融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捐贈的范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B. 抵債資產的稅收處理
現按抵債資產的取得、持有、處置環節所涉及稅收處理分析如下: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營業稅。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營業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1)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營業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營業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2)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於本金小於等於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營業稅。
(3)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2)的原則處理。
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特別在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抵債資產時,債務方往往不配合,或債務人已關閉破產,在此環節應由債務人繳納的抵債資產營業稅等相關稅金,往往由金融企業代繳。需要注意的是,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債資產價值一般不會超過金融企業債權之和,對此情況不予考慮。
2.所得稅。
(1)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規定: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契稅。
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4.印花稅。
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大多數抵債資產取得後不能立即變現,會持有一定的時間。同時為提高抵債資產的持有效率,債權人會在處置抵債資產前將其出租或自用。抵債資產持有環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1.營業稅。抵債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實物資產。在未出售前,具備條件的這些抵債資產可以用於出租,按租賃業計征營業稅。
2.所得稅。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稅收入。抵債資產提取的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扣除項目時,不要遺漏抵債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
3.印花稅。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4.房產稅。金融企業通過抵債方式獲得了抵債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5.土地使用稅。根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所以金融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6.車船使用稅。金融企業擁有並且使用抵債的車船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船使用稅。 1.增值稅。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於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在處置抵債資產時,營業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營業稅。
(2)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作價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納稅,即: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中特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
(3)免繳營業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取得的股權時,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土地增值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復雜,在實務工作中會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4.印花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5.所得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若抵債資產按計稅成本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已在稅前扣除過,在處置時按抵債時計稅成本減去已在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後的余額所得稅前扣除。若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則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C. 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依法取得並准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價值。
抵債資產不計提折舊或攤銷。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抵債資產類別及借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抵債資產發生減值的,在本科目設置「跌價准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抵債資產跌價准備」科目進行核算。
三、抵債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原已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借記「壞賬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二)企業取得抵債資產後如轉為自用,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國有金融公司抵債資產處置擴展閱讀:
抵債資產的計價及損益處理
從被單獨作為一項資產確認至今,抵債資產計價經歷了作價、以債權成本計價和以公允價值計價三次大的變化:最初,抵債資產通常採用作價計量,作價方式一般不外乎債權債務雙方協商、社會中介機構評估、法院判決三種方式。
實際工作中,通過上述三種方式產生的抵債資產價格一般都高於抵債資產的真實價值。原因在於,協商計價存在較大的道德風險,金融企業經辦人員出於滿足考核要求和規避個人經辦責任目的,在定價談判中往往妥協於借款人的要求,與其形成「雙贏」的結果。
而評估計價則受到評估機構自身利益的影響,評估費按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債資產價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況下,評估價背離於實際價值也就不可避免。
法院判決受地方保護的影響,也經常出現有利於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況導致抵債資產作價背離於其市場價值,形成抵債資產價值虛漲,隱藏了資產損失。
2004年和2005年,財政部先後出台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將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確定為「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
這一規定實質上是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這一計價方式消除了因作價隨意性帶來的價值虛漲,但以換出債權的賬面價值來計價,並沒有真實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價值。而且以物抵債中的債權通常是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並不適用於以物抵債。
在新《企業會計准則》中,以物抵債被認定為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10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據此抵債資產在初始計量時需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由於計價方式不同,金融企業在受償抵債資產時損益確認差異很大。對於債權成本(本金加表內應收利息),在作價和公允價值計價模式下,金融企業將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債權成本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入賬價值小於債權成本的,已抵消但未獲實際抵償的債權本金以計提減值准備作核銷處理(多餘減值准備做轉回處理),未獲實際抵償的表內應收利息作沖銷利息收入處理或以壞賬准備核銷;入賬價值大於債權成本的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在以債權成本計價模式下,金融企業將抵債資產作為原債權的轉換形式,抵債資產以抵償的債權本金和表內利息的賬面余額入賬,不產生損益確認問題,金融企業在辦理抵債資產入賬的同時,一般將原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等債權的減值准備轉作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對於表外利息,在以公允價值計價之前,金融企業對受償的表外利息不作收益確認,待處置變現實際收到現金時再確認。
採取以公允價值計價後,按照債務重組准則,金融企業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包括本金和表內表外利息)與受讓的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損益,此時應將表外利息確認入賬。
D. 金融企業抵債資產差額征稅問題解答
問:金融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抵債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如何徵收營業稅?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到底是否屬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三、關於營業額問題……(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因此,金融企業銷售抵債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計算相關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時,應該由發票作為扣除憑證。如果無法提供相關發票,則不可以按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應按全部收入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E. 如何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處置金融系統中的抵債資產
如果手續齊全,可以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無拍賣資質的企業不可以舉行拍賣會,否則工商等部門可以進行處罰,而且還有可能牽連法律責任。
F. 涉金融案件執行中如何保護銀行抵押權益
八十年代,金融機構放貸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很少。主要是由於當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貸款經營、借雞生蛋的意識淡薄,加之受計劃指標的制約,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很少。銀行將能貸出去款的多少作為考核信貸工作成績好壞的標尺,因此,只要有形式上的擔保,金融機構便可給予放貸,而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實物設定抵押的很少。近幾年,由於涉金融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繼出台,各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經營和管理日趨完善和規范。銀行所發放的貸款一般多有抵押,且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作抵押擔保成為了各商業銀行首選的重要貸款方式之一,據不完全統計約占貸款總類的80%左右。在實際操作中,相當部分銀行都十分重視抵押合同的簽訂,認為簽訂了抵押合同,就可保證貸款的安全,但忽視了抵押合同簽訂後貸款清償前即抵押期間,可能給銀行抵押權益帶來種種不利影響的依法保護和處理,不少抵押根本起不到擔保作用。以至出現有的銀行在貸款逾期後,通過訴訟並申請了執行,卻仍不能全面實現抵押權益,不能及時按量收回貸款本息。筆者現就涉金融案件執行中銀行抵押權益的有效保護方式作一初步探討。
一、抵押物轉讓或出租後,銀行抵押權益的依法保護。
在對抵押物進行處置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以下兩種常見的情況:一種情況是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即銀行的同意,擅自轉讓或出租,或雖通知抵押權人銀行,銀行卻不同意轉讓或出租的。對此,根據《擔保法》第49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7條第2款和第49條、《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6條第7項,《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第7項的相關規定,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的行為應屬無效。在此情況下,抵押權銀行有權請求法院依法裁定享有抵押權,並及時通知受讓人或承租人,防止無效轉讓、出租行為對銀行抵押權益的實現造成可能的侵害。若與抵押人或第三人由此產生抵押權糾紛時,銀行則可以依法請求法院確認抵押人轉讓、出租行為無效,保護銀行抵押權益的安全。另一種情況是,抵押人將轉讓或出租抵押物的事項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銀行,銀行同意的。則根據《擔保法》第49條第3款之規定,抵押人轉讓或出租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上述款項如不作清償債權數額的,由債務人另行清償或重新提供經抵押權銀行認可的抵押擔保,否則,抵押權銀行可以拒絕同意抵押物的轉讓或出租。為避免抵押物轉讓款明顯低於其價值,抵押權銀行應主動請求法院參與並及時追償抵押物轉讓或出租款項,防止抵押物轉讓或出租款項的無端流失。
二、原抵押范圍內土地上新增房產時,銀行抵押權益的依法保護。
根據《擔保法》第55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44條之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原抵押范圍內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包括以房屋作為抵押,其所佔用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或者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該副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兩中情況)。不屬於抵押財產,銀行對新增房產據此就不享有抵押權和優先受償權。但在實際執行操作過程中,為便於對抵押物變現能力的有效實現,抵押權銀行應當有權請求法院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原抵押的房地產作為一個整體一同變賣或拍賣,抵押權銀行對原抵押房地產變賣、拍賣所得的款項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以保證銀行抵押權益的及時實現。
三、抵押人對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權,銀行抵押權益的依法保護。
在抵押貸款中,有的抵押人對抵押物雖不享有所有權,但對其卻享有用益物權,且該用益物權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可得利益。如果抵押人除此之外,已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對這種抵押,因為《擔保法》對此雖然沒有規定,但也沒有限制。法院在執行中,為保證銀行債權的依法實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並積極執行。並以對抵押物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及時清償抵押權銀行的合法債權。
四、抵債返租,實現銀行抵押權益。
抵債返租是一種新的執行方式的探討,即將抵押人原設定的不動產抵押物,因其價值較大,經依法評估後變賣或拍賣價直接折抵給抵押權人銀行,抵押物所有權(土地一般為使用權)則歸債權人銀行所有,債權人銀行再將其租賃給他人,在同等條件下,原企業對租賃物享有優先租賃權。抵債返租可以務實地落實金融債權,進一步融洽銀企關系,有利於改善融資環境。目前,房地產抵押貸款中,以鄉、鎮企業廠房所有權及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現象較多,而這些企業多是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企業的其他不動產也多屬於政府,這就使政府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理直氣壯。原抵押的不動產抵債返租後,企業作為承租人僅對債權人銀行負責,可以不再受行政干預,在銀行的支持下,大膽投入資金進行生產經營,理順了新老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規范和完善了企業的改制工作。這種對抵債資產的處理方式,在目前企業破產受到一定限制的情況下,可以說是金融部門對困難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實現抵押債權的最好方式。但在抵債返租方式的具體實施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對抵押物的性質必須查清。如是否屬於抵押人所有、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被租賃給其他第三人等等;2、如抵押人所設定抵押的廠房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該企業的,首先必須徵得土地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的同意(主要針對鄉鎮企業)。3、抵債返租方式僅對還貸無望的企業適用,正常生產的企業不適宜用此方式執行。
綜上,在金融案件執行中,為保證抵押債權的有效實現,防止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筆者認為,法院對金融案件的執行必須加大公力救濟的力度,在執行維權意識上應與其他當事人一視同仁,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的情況下,該強制執行的就應當有所為。只有這樣,金融債權案件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
G. 重慶金融資產交易所可以用企業應收賬款交易嗎
我國還沒有公開的應收賬款交易平台。
如果那個公司願意幫你處理,是可以的啊。像資產處理的企業都是幫那些問題企業處理這方面的事情的啊,你可以去問問。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H. 江蘇省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江蘇省金融資來產交易中心有限源公司(以下簡稱「金交中心」)是經省政府授權省金融辦於2014年6月批准設立的省級國有金融資產交易機構。根據財政部54號令規定,經省財政廳批准,金交中心為我省唯一具有金融企業非上市國有資產交易資格的交易機構,可承接全國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業務。金交中心業務范圍涵蓋金融企業股權、債權、抵債資產交易、企業融資服務等,為各類金融資產和金融產品提供從信息披露、登記、交易到結算的一站直通式服務。
法定代表人:余菁
成立時間:2014-12-26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00000011357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樓區山西路128號
I. 關於國有商業銀行的問題(金融)
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與成因
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統計資料表明,截至今年6月末,按照「五級分類法」,112家城市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1038.9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0.43%。經過多年的努力,尤其是通過綜合處置和資產置換,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得到有效控制,不良貸款率持續下降,已從最高額的34.2%下降到了10.43%。
上述數據基本反映了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但也應注意到,上述數據中不乏水分。近年的不良貸款率下降是在貸款總量增加較多的情況下實現的,帶有稀釋的因素;從微觀層面看,城市商業銀行存在人為製造數據的可能。
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原因有其與國有銀行相同之處,也有其特殊性。
(一)中小借款企業經營不善是造成不良貸款的客觀原因。城市商業銀行的市場定位不同於國有銀行,有限公司、集體企業等中小企業佔全部貸款的比例高達80%以上。由於中小企業經營不善導致的不良貸款始終是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銀行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是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本原因。現階段,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不合理,從而導致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存在缺陷,這主要表現在:由於地方政府在城市商業銀行中處於控股地位,銀行的主要管理職位都是由政府推薦並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各城市商業銀行實際被控制在少數政府資本代理人手中,董事會(或理事會)、監事會等權力部門形同虛設,根本無法對銀行代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目前各城市商業銀行激勵機制的設計並沒有完全體現商業化原則,仍帶有很強的行政性激勵色彩。
(三)風險管理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導致不良資產居高不下。
1、風險承擔主體不明確。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均是股份制,在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風險承擔的主體。其後果就是導致了金融風險管理意識淡薄,對風險管理缺乏緊迫感和積極性。
2、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落後。只有少數規模較大的城市商業銀行設有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多數銀行的風險管理制度是在不斷「復制」監管部門出台的各類風險管理條例,目的僅是應付監管部門的監管,沒有形成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完善的管理體系。
3、風險管理人才嚴重匱乏。由於風險管理的綜合性和專業性,要求從事風險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很高的素質,經過嚴格的專業訓練。目前,城市商業銀行這方面的人才相當匱乏。
(四)關聯企業貸款造成巨額不良貸款損失。
城市商業銀行已成為中國目前發生關聯貸款問題最為嚴重的一類銀行,成都、珠海、昆明等地的城市商業銀行均發生了嚴重的關聯貸款問題,特別是2004年年初以來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問題爆發,如德隆公司迂迴滲入昆明市商業銀行就是典型案例。
解決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對策
結合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須從防止增量不良資產和消除存量不良資產兩方面來解決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
(一)防止增量不良資產的產生
(1)重建社會信用環境、拓寬社會信用渠道,消除不良貸款產生的根源。企業、政府逃廢債的屢禁不止,已成為降低不良資產、增加有效信貸投放、提高銀行經營效益的重要制約因素。為此,應重建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特別是建立、健全企業信用體系,完善對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同時,應對違反信用的企業予以嚴厲懲處。
社會信用過度集中於銀行,是造成大量不良貸款的一個根本原因。要防止城市商業銀行產生新的不良貸款,消除新增不良貸款的社會因素,就應該發展直接信用,培植企業自我積累能力,鼓勵企業利用外資等方式,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
(2)完善產權制度的創新,從根本上解決不良資產的增量問題。城市商業銀行在股權結構上以地方財政控股為主,這一結構行政色彩較濃,市場化程度較低,已導致不良資產的居高不下。要解決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就必須首先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其關鍵就是要降低地方財政所佔的股權比重,吸引民間資本和外資。
(3)完善內控制度,提高風險防範和控制能力。銀行的內控制度是防範和控制商業銀行風險、防止新增不良貸款的第一道防線,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線。城市商業銀行強化內部控制的基礎是加強風險管理,應將風險管理貫穿於整個貸款周期,在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管理的全過程形成相應的風險防範理念和風險監控機制,這是保持可持續發展和防範新增不良資產的制度保障。
(4)堅持立足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堅持科學發展觀。從銀行的角度看,中小企業不僅是吸收低成本存款和發放可獲利貸款源泉,而且從長遠看,中小企業會成為我國國民經濟中最活躍和最有成長性的一份子,城市商業銀行通過增大對中小企業貸款,無疑會從中小企業的成長中獲得較高的盈利空間。
(二)降低存量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存量的盤活和清收是降低不良資產工作的基礎和現實任務。目前城市商業銀行不能像國有銀行那樣剝離不良資產,也無法爭取到國家政策的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只有靠自身的力量降低不良資產,現階段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採取追加貸款、收貸掛鉤和提前收回等信貸手段盤活不良資產;採取訴訟手段依法收貸;加快處置抵債資產;提高經營效益,利用呆賬准備金核銷部分不良貸款。
對於城市商業銀行來說,降低不良資產和提高經營效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互為因果的。提高資產質量,尤其是避免和減少不良貸款的發生、提高貸款收息率、制止企業逃廢債等,可以減少虧損,直接增加經營利潤。而經營效益的提高,也為銀行實行審慎會計原則、提高資本充足率、增加提取和核銷呆壞賬准備金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是銀行增強消化和降低不良資產能力的必要條件。城市商業銀行在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金融風險,支持地方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與地方政府關系比較密切。不可否認,不良資產的產生也與此有關,故在不良資產的化解上城市商業銀行應該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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